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勞務派遣管理制度1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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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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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勞務公司勞務派遣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1、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勞務派遣管理制度目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招聘制度第三章 薪酬福利制度第四章 社會保險制度第五章 工時與休假制度第六章 培訓制度第七章 保密制度第八章 獎懲制度第九章 離職制度第十章 申訴調處制度第十一章 附則第一章總 則一、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工會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等規定,制定本勞務派遣單位規章制度。二、深圳市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單位)全面遵守勞動、社會保險、安全生產、職業衛生保護、工會組織、婦女權益保護等法律法規,依法保障被派遣勞動者(以下稱員工)的勞動合法權益。三、員工應當完成用工單位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單位及2、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弘揚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奉獻社會的職業道德風尚,構建誠信、和諧、創新的團隊理念,讓新型的和諧團隊理念成為單位管理人員和員工的共識和自覺行為規范。第二章招聘制度一、訂立勞動合同(一)單位依法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新招聘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可以在新招聘員工報到前、報到之日或者工作后一個月內,但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不低于二年。勞動合同除應載明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必備條款,還應載明員工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員工只能在用工單位從事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二)單位在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前,應當如實告知員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3、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員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還應當如實告知員工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以及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員工應當如實說明。(三)單位根據崗位和員工的情況,與其約定試用期(具體由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確定)。(四)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合同文本由單位和員工各執一份。二、建立勞動合同臺賬單位建立員工名冊備查,員工名冊包括員工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地點、派遣期限、派遣崗位名稱及崗位性質等內容(單位可根據實際增加內容)。單位可將員工名冊交員工4、本人校對無誤簽名確認后存檔,并錄入信息管理系統。三、勞動合同續訂(一)單位在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前天,由其所屬部門提出是否續訂勞動合同的意見,經單位人力資源部審核,報 (相關權限管理人員)審定。(二)自勞動合同期滿起一個月內,經單位書面通知后,員工仍不與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單位將書面通知其終止勞動關系,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依法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第三章薪酬福利制度一、基本原則(一)員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單位應督促用工單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員工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5、動報酬確定。單位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員工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同工同酬規定。員工在無工作期間,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二)單位應督促用工單位向員工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員工。二、工資構成員工的工資由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部分構成(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三、工資支付(一)單位實行工資(按日、按周或者按月等)發放制度, 日期將工資(如每月 日將上月或本月工資)直接支付給員工本人(或委托銀行代發);如遇到休息日,工資發放提前至最近一個工作日支付。單位應督促用工單位依法支6、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或者由用工單位委托單位依法支付。(二)單位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工資支付臺賬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對象姓名、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員工簽名等內容。工資支付臺賬至少保存二年。(三)單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從員工工資中代扣下列款項:1員工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2員工個人應當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3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4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應當代扣的其他款項。四、福利(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單位除按時足額發放工資外,應督促用工單位向員工提供與本單位7、勞動者享有相同的工作餐、交通車、宿舍等福利,以及籃球場、羽毛球場、健身房、圖書室等各種文娛設施。五、參加工會員工有權在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第四章社會保險制度一、參加社會保險(一)單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新招聘人員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二)單位跨地區派遣員工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三)單位跨地區派遣員工且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員工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由用工單位代單位8、為員工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二、工傷認定員工在用工單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單位應當督促用工單位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三、職業病處理員工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單位應當督促用工單位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員工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第五章工時與休假制度一、工作時間單位或者按照用工單位規章制度實行每日工作 小時,每周工作 天共小時的制度(由單位根據實際確9、定)。二、加班管理(一)員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應報(相關權限管理人員)批準;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加班的,單位應督促用工單位與 和準備安排加班的員工協商。(二)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員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三、休假(一)員工每周休息天(每周休息不少于1天)。(二)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國家規定在工作日補假。春節等重大節日,單位根據實際可將其他周休息日調休。(三)員工享有國家規定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如婦女10、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國家規定不補假。(四)員工享有國家和省規定的帶薪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五)員工休婚假、產假、喪假的、應提供書面證明材料。四、醫療期(一)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二)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單位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集體合同的約定/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五、請假(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員工請假的,需提前填寫書面請假單,經(相關權限管理人員)簽字批準。單11、位批準后的書面請假單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員工簽收并送(部門)備存,另一份交員工本人。第六章培訓制度一、基本原則(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一)單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依法足額提取員工教育培訓經費,專款專用,切實保障員工培訓權利。(二)單位建立健全員工培訓制度,完善內部員工職業培訓和技能實訓平臺建設。二、崗前培訓(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新入職的員工,安排為期天的崗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單位基本情況、本用工管理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崗位責任、工作技能、安全規程等(或者單位確定的其他培訓內容),促使新員工在短時間內熟悉單位情況,提高工作技能,盡快適用新崗位,發揮個人所長。三、在崗培訓(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單位關心12、員工的成長和發展,每年(或者每季度、每月)根據員工的具體崗位安排為期天的崗中培訓,幫助員工提升技能水平。四、轉崗培訓(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一)單位根據情況,可以依法對以下員工安排轉崗培訓:1申請轉崗并經單位批準的員工;2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且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員工;4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同意轉崗的員工。(二)單位對轉崗的員工安排為期天的培訓,促使員工盡快勝任新的工作崗位。第七章保密制度一、保密義務員工均有保密的義務,違反保密義務給單位(用工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保密內容(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一)技術信息: (13、如技術方案、工程設計、制造方法、配方等,具體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二)經營信息:(如營銷計劃、采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等,具體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三)(其他保密信息,具體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三、保密措施(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一)員工不得私自拷貝、復印、摘錄單位秘密,更不得向外傳播。員工確因工作需要復印時,應經(相關保密管理人員)批準,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對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資料等,應按規定返回管理部門或根據要求進行銷毀。(二)員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資料或其他物品,按規定移交給所在部門的保密員或者單位部門,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四、競業限制(由單位14、根據實際確定)(一)單位可以與下列人員約定競業限制協議或者條款:1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2單位的高級技術人員;3等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二)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上述約定了競業限制的人員在約定的競業限制范圍、地域、期限內,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競業限制期限不超過兩年。(三)對競業限制人員,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每月按約定的金額給予其經濟補償。競業限制人員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需按照約定向單位支付違約金。第八章獎懲制度一、獎勵(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單位設立以下獎勵方法:口15、頭表揚、書面表彰、發放獎金、提升工資、晉升職務(或者單位確定的其他獎勵方法)。二、懲處(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單位設立以下懲處方法:口頭批評、書面批評、扣發獎金、降薪、降職、嚴重違規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單位確定的其他懲處方法,但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得規定罰款內容,也不得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情況下扣減員工工資)。第九章離職制度一、協商解除經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二、單位依法解除(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1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員工嚴重違反單位或者用工單16、位規章制度的;3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或者用工單位造成元以上經濟損失或者其他重大損害的(單位可根據實際界定“重大損失”的標準);4員工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本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或者變更協議無效的;6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17、作的;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可根據實際界定“不能勝任工作”的標準;若以勞動定額為標準的,確定的勞動定額原則上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員工在法定勞動時間內能夠完成);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單位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員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程序并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1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2單位生產經營18、發生嚴重困難的;3單位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四)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五)退回19、解除1員工因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員工不同意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2員工因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員工不同意的,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在試用期內的,提前三日通知單位。如員工未提前通知單位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需承擔賠償責任。(二)單位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按規定支付經濟補20、償:1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單位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員工權益的;5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員工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或者變更協議無效的;6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員工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7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8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員工人身安全的;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其中存在第4點、第9點等情形的21、,員工也可以向單位提出協商變更的要求。四、解除情況告知單位應當將員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及時告知用工單位。五、勞動合同終止(一)除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法定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單位將續延員工合同期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員工在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二)勞動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終止的,單位按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1除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22、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3單位依法終止工傷員工的勞動合同的;4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5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三)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單位依法終止勞動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六、流程及手續(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一)對于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按以下流程辦理(或者單位根據實際確定的其他流程,但建立了 組織的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 )1人力資源部提出初步意見,書面征求員工所在部門意見,或者員工所在部門提出初步意見,書面征求人力資源部意見;2將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名23、單及理由,書面征求單位 意見;3報單位(相關權限管理人員)審定;4依法向員工本人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二)對于勞動合同即將期滿的員工,按以下流程辦理(或者單位根據實際確定的其他流程)1人力資源部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天將即將期滿的員工名單送員工所在部門,所在部門天內對員工的工作表現作出綜合評價,并提出是否續訂勞動合同的意見及理由;2人力資源部將員工基本情況、是否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員工所在部門意見及初步意見,報(相關權限管理人員)審定。3對于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4對于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提前天與員工協商續訂勞動合同,協商一致的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協商不一致的在24、勞動合同期滿之日終止勞動合同。(三)對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辦理以下手續1單位按照四川省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當天結清并一次性支付工資;2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情況;3單位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相關手續;4單位根據實際確定的其他手續。(四)員工應當及時辦理以下工作交接手續(或者單位根據實際確定的其他交接手續)1.交還所持有的單位財物(含單位發給個人的鑰匙、工作證、裝備、工具等);2返還向單位借取的個人預支款;3返還經辦業務的各項資料(包括公文、25、圖書、技術資料、電子文檔等);4單位根據實際確定的其他交接手續。如按規定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給員工。(五)按照勞動合同法、四川省工資支付條例等規定,單位對勞動合同文本、工資支付臺賬等資料保存二年備查。第十章申訴調處制度一、日常渠道(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一)單位建立健全以員工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機制,推行廠務公開、平等協商、員工代表巡視等制度,召開民主懇談會、勞資協商會、員工議事會,保障員工對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項享有知情、表達、參與、協商和監督的權利。(二)員工可以以書面形式向單位人力資源部、其他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實名提出意見和建議的,人事部或者其他部門在研究處理26、后答復員工本人。(三)單位在公共場所設立單位主要負責人信箱,員工可向主要負責人提出意見和建議。二、舉報投訴(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一)員工在尊重事實的前提下,可用書面形式向單位或人力資源部舉報投訴。(二)員工舉報投訴書可直接遞交人力資源部受理,也可投入單位主要負責人信箱。三、爭議處理員工與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企業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申請訴訟。第十一章附則一、本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規章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二、本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有抵觸的,以(集體合同)為準。三、本規章制度全體職工討論后確定。四、本規章制度確定后以形式公示(或告知全體員工)。員工可以通過途徑查閱本規章制度全文。 員工認為本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五、本規章制度自年 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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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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