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河南建設集團公司財務經理委派管理制度10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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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建設集團公司財務經理委派管理制度2018年9月目 錄第一章 總則3第二章 委派財務經理的任職資格3第三章 委派財務經理的職責、權限4第四章 委派財務經理的人事管理7第五章 委派財務經理的工資、福利待遇7第六章 委派財務經理的考核及獎懲8第七章 附則10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企業資產的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維護股東權益,規范內部單位會計核算行為,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完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XX集團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條 XX集團財務管理中心是委派財務經理的管理機構,有權對派駐單位的財務經理進行選拔、考核、聘用,對總裁負責。第三條 派駐單位有權向集團財務管理中2、心如實反映、舉報單位財務經理的越權和失職行為,負責對委派財務經理進行勞動紀律考勤等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定期向集團財務管理中心報送考勤情況等。第四條 委派財務經理在人事關系和業務上接受集團財務管理中心領導。第五條 委派財務經理全面負責派駐單位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第六條 本規定適用于XX集團所屬各子集團或公司。第二章 委派財務經理的任職資格第七條 委派財務經理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 遵紀守法,熱愛財務工作,敢于堅持原則,嚴守財務規章制度,具有較強的工作責任感。2. 辦事能力強,作風正派,廉潔奉公。3. 持有會計專業資格證書,大學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中級會計師及以上職稱),從事會計工作五3、年以上,熟悉經濟、財務、會計、稅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規。4. 身體健康,能適應本職工作,男同志年齡一般在55歲以下,女同志一般在50歲以下。德才兼備特別優秀的或工作特別需要的年齡可適當放寬,但男一般不超過60歲,女不超過55歲。5. 委派前擔任財務經理以上職務、工作能力強、業務知識較強的條件可適當放寬。第三章 委派財務經理的職責、權限第八條 委派財務經理的職責1. 委派財務經理對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負責。2. 委派財務經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集團有關規定,對發生的經濟業務和會計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保證所反映的會計信息真實、合法、完整。3. 協助派駐單位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4、保證所有的經濟業務處理按規定的程序進行,保證企業資產的安全、完整,并對所在單位會計、出納及其他財務人員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4.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和可能造成企業財產損失的行為,應當予以指出或糾正,糾正無效的,應當向派駐單位行政領導或集團財務管理中心報告。5. 參與派駐單位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的決策與執行。6. 監督、檢查派駐單位的資金運作,資金收支和資產運營情況。7. 遵守集團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請假需經派駐單位領導批準,超過三天以上的應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備案,赴外地出差、開會、學習的,事先需向集團財務管理中心報告。8. 委派財務經理在處5、理經濟業務與派駐單位行政領導意見不一致時,應及時向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請示、匯報,并按答復意見執行。9. 服從集團財務管理中心的管理和監督,按要求完成布置的各項任務,定期向集團財務管理中心匯報工作,參加集團財務管理中心組織的各種學習活動。10. 支持集團法務審計中心等部門依法行使職權,維護企業利益和股東權益。第九條 委派財務經理的職權1. 依法實施會計監督,保證企業財產的安全、完整。2. 依法組織派駐單位以及各職能部門、直屬基層單位的會計核算和成本管理等方面的工作。3. 參與派駐單位財務預算、收支計劃、成本和費用計劃、財務報告、會計決算報表的制定和編制。4. 對派駐單位財務部門其他人員的配置、任免6、調動、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5. 對派駐單位大額資金的使用和調度、貸款擔保、對外投資、產權轉讓、資產重組方案提出意見。6. 參與審查派駐單位重大經濟合同和承包責任書。7.有權審閱派駐單位內、外承包經營合同和重大投資項目的有關資料。第十條 委派財務經理在任職期間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1.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2. 不得超越職權范圍行使職權。3. 不得對外泄露派駐單位的商業秘密。4. 不得利用職權謀取個人私利。5. 不得串通派駐單位弄虛作假,隱瞞派駐單位的重大經營、財務問題。6. 遵守集團財務管理中心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第十一條 委派財務經理對下列事項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1.7、 在履行職責中對所聯簽的重大財務事項決策失誤或玩忽職守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2. 隨意改變資產、負債的確認標準和計量方法,虛列資產、負債的。3. 虛列或者隱瞞企業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的。4. 隨意改變成本、費用的確認和計量方法的,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成本、費用的。5. 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會計報告的。6.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的。7. 發現違反會計法規定的會計事項不予拒絕或者糾正,違反會計法和國家有關辦理會計事項的。8. 對未能發現和制止派駐單位嚴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行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9. 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其他行為的。第四章 委派財務經8、理的人事管理第十二條 委派財務經理由集團招聘、各子集團或公司推薦、個人自薦,經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考核合格后,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聘用,委派到各子集團或公司。第十三條 委派財務經理實行聘用制,聘用一屆任期三年,聘用期滿可續聘;經考核聘用的委派財務經理,其工資關系轉入集團人力資源中心管理。第十四條 委派財務經理實行回避、交流制度。第十五條 委派財務經理的職稱資格考試、評定,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凡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職稱的委派財務經理,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按規定聘用。第十六條 派駐單位發現委派財務經理不勝任該崗位工作時,可以書面報告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財務管理中心應當進行審查核實,必要時可進行人員調整。第十七條9、 需要調整的委派財務經理,必須認真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員監交。第十八條 集團財務管理中心按規定向委派財務經理發放聘用書。第五章 委派財務經理的工資、福利待遇第十九條 委派財務經理的工資由集團發放,并按規定交納個人社會統籌保險。第二十條 委派財務經理的其他福利和獎金與集團同崗位員工待遇一致,所需費用由集團承擔。第六章 委派財務經理的考核及獎懲第二十一條 委派財務經理實行月度業績考核制度。第二十二條 考核工作由集團財務中心負責組織,在聽取派駐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確定考核等級、分為卓越、優秀、稱職、需改進、不稱職五個檔次。第二十三條 年度考核結果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以書面形式通知派駐單位和財務經理本10、人。年度考核的結果作為委派財務經理的任用、獎懲和培訓的依據。第二十四條 在年度考核中確定為不稱職的委派財務經理,集團財務管理中心將取消其任職資格,由集團另行安排工作,并按照績效考核規定扣減當年的績效工資。第二十五條 對嚴格按照會計法辦事,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財經紀律和會計職業道德,堅守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委派財務經理,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報集團總裁予以表彰或獎勵,作為晉升、晉級的重要依據。第二十六條 考核的主要指標1. 每月10日按時按質報送會計月報及編制說明,每季度末除報送會計月報外,還必須報送企業財務指標分析說明書;2. 建立日常工作記事制度,將日常工作完成情況詳細記錄,對重大舉措或者重大財務11、事項做出真實記錄;3. 每季度向集團財務管理中心報告派駐單位資產運營、經濟效益變化情況以及財務的重大問題、工作建議等情況;4. 必須參加集團財務管理中心召開的有關業務工作會議,每年定期向集團財務管理中心書面述職,年報匯編時個人述職,詳細報告本年工作完成情況。第二十七條 委派財務經理在工作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獎勵和表彰: 1. 加強財務管理,應用現代化財務管理方法和手段取得顯著成績的。2. 組織會計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或經濟效益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3. 給集團提出合理化建議并被采納,效果顯著得的。4. 維護國家財經紀律、抵制違法行為有突出貢獻的。5. 有其他突出成績或先進事跡的。第二十八條12、 對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玩忽職守喪失原則,給集團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派財務經理,視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的經濟或行政處罰,取消委派資格,構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1. 違反法律法規和財經制度造成財務工作嚴重混亂的。2. 對私設“小金庫”、濫發補貼和實物的行為不抵制、不制止、不報告,致使單位財產遭受損失的。3. 在其主管工作范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由于玩忽職守致使單位財產遭受損失的。4. 以權謀私、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集團利益、股東權益遭受損失或造成惡劣影響的。5. 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的。第二十九條 集團下屬各子集團或公司領導應當支持委派財務經理依法行使職權,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委派財務經理打擊報復的,集團財務管理中心應進行調查核實后,報請集團總裁追究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 附則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實施。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由河南建設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