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工業公司總經理職責權限與考核獎懲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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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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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化學工業有限公司管理架構規劃和組織管理體系咨詢項目經理層工作制度目錄第一章總則2第二章總經理任職資格與任免權限2第三章總經理職責與權限3第四章經理層內部分工7第五章總經理工作制度7第六章對經理層的考核與獎懲8第七章與董事會的溝通制度9第八章附則10某化學工業有限公司經理層工作制度(XXXX年XX月公司第X屆董事會第X次會議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明確經理層的職責,保障經理層行使職權,促進公司穩定健康發展,建立經理層內部明確的分工體系以及經理層與董事會之間的權責界定,確保經理層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關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第2、二條 本制度所稱經理層是指董事會聘任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總工程師、總經理助理及董事會認定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第三條 經理層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及董事會的決議履行職責,確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以維護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準則,對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項進行集體決策。第二章總經理任職資格與任免權限第四條 總經理、財務總監人選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等高層管理人員,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總經理助理由總經理提名,董事長聘任或解聘。第五條 總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 具有豐富的經濟理論知識、管理知識及實踐經驗,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3、(二) 具有調動員工積極性、建立合理的組織機構、協調各方面內外關系和統攬全局的能力;(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業管理或經濟工作經歷,精通業務,熟悉商業領域經營業務和掌握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四) 誠信勤勉、廉潔奉公、正直公道;(五) 精力充沛,有較強的使命感和積極開拓的進取精神。第六條 符合公司法第57條、58條規定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總經理。第七條 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聘任總經理的,該聘任無效。第八條 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第九條 公司總經理的解聘,必須由董4、事會作出決議,并由董事會向總經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第十條 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前提出辭職,但應待董事會正式批準后離任。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勞務合同規定。若總經理在不利于公司的時候、或在與勞務合同規定不符時、或在董事會未正式批準前因辭職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害的,總經理應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一條 經理層其他成員(除財務總監)提出辭職時,需向總經理提交辭職報告,由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報請董事會批準,財務總監提出辭職時,應直接向董事會提出。第十二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連聘可以連任。第三章總經理職責與權限第十三條 根據公司章程,總經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 制定和實施公司總體戰略5、:1. 根據董事會決議,領導制定公司發展戰略,并根據內外部環境變化進行調整;2. 組織實施公司總體戰略,發掘市場機會,領導創新與變革.(二) 制定和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財務預算:1. 根據董事會下達的年度經營目標組織制定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財務預算;2. 監督、控制經營計劃的實施過程,及時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應對變化;3. 組織實施財務預算方案;4. 組織實施利潤分配、使用方案。(三) 建立良好的溝通渠道:1. 負責與董事會保持良好溝通,定期向董事會匯報經營戰略和計劃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機構和人員調配情況及其他重大事宜;2. 領導建立公司與客戶、供應商、合作伙伴、政府機構、金融6、機構、媒體等部門間順暢的溝通渠道;3. 領導開展公司的社會公共關系活動,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4. 領導建立公司內部良好的溝通渠道,協調各部門關系。(四) 建立健全公司統一、高效的組織體系和工作體系:1. 主持、推動關鍵管理流程和規章制度建設,及時進行組織和流程的優化調整;2. 領導營造企業文化氛圍,塑造和強化公司價值觀。(五) 主持公司日常管理工作:1. 負責公司員工隊伍建設,選拔中層管理人員;2. 主持召開總經理辦公會,對重大事項進行決策;3. 代表公司參加重大業務、外事或其它重要活動;4. 對公司的生產安全和產品質量負責;5. 領導建立健全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制定財務政策,審批重大財務支7、出;6. 領導建立健全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組織制定人力資源政策。(六) 處理公司重大事件或突發事件,并及時向董事會匯報。第十四條 總經理主要權限包括:(一) 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決策權,包括簽發日常行政、業務等文件以及根據董事會授權代表公司簽署各種重大合同、協議等方面等權力;(二) 對董事會經營目標和重大投資決策的建議權和部分審批權:1. 決策建議權: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設備投資有建議權,對預算外投資有建議權,因環境變化需要對董事會所制定的經營目標進行重大調整,總經理有權對目標提出調整建議;2. 部分審批權:公司財務實行總經理與財務總監聯簽制,總經理有權審批公司1000萬元以下(含)的設備投8、資(需財務總監聯簽),但審批結果應報請董事會。上述投資涉及關聯交易時應按有關規定辦理。(三) 對所轄人員的人事權:1. 考評權:總經理對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總工程師以及總經理助理擁有考核評價權,考核評價結果以及相關處理意見應報請董事會批準;對公司其他人員的考核評價可以授權相關部門進行,并根據考核評價結果做出處理意見;2. 招聘、解聘權:總經理對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以及總工程師擁有提名招聘和解聘權,提名結果應報請董事會批準;總經理可以授權人事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其他職位的招聘,并根據員工個人表現以及公司的管理制度解聘不稱職員工;3. 任免權:總經理對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以及總工程師擁9、有任免建議權,并報請董事會批準;總經理可以根據考核結果以及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其他員工進行任免;4. 獎懲權:總經理負責擬訂公司職工的福利、獎懲方案。并可以根據員工個人表現、考核結果以及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獎懲。重大獎懲事項應報請董事會批準。(四) 對公司各項工作的監控權;(五) 對下級之間工作爭議的裁決權;(六) 董事會預算內的財務審批權:對金額低于 萬元(含)的財務支出有審批權(需財務總監聯簽),超過 萬元的財務支出由董事長或董事長授權人員審批;(七) 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八)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九) 公司章程或董事會賦予的其他權力。第十五條 10、公司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及執行情況、資金運用、資產處置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第十六條 總經理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或超越授權范圍。未經董事會批準,總經理不得以公司名義向第三方提供借貸等擔保。第十七條 總經理行使職權時,應遵守法令、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的各項規定。因違反以上規定而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當總經理依照董事會決議具體執行業務,因董事會決議或股東大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因董事會決策錯誤致使公司造成損害時,總經理不承擔責任。第十八條 經理層其他成員的主要職責:(一)11、 經理層內部分工由總經理決定,并應通過公司文件等方式予以明確;(二) 副總經理等作為總經理的助手,受總經理委托分管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對總經理負責,并在職責范圍內簽發有關業務文件,協助總經理開展工作;(三) 總經理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副總經理等受總經理或董事會委托代行總經理的職權;(四) 經理層成員在工作中必須緊密配合,相互支持。在緊急情況下,對不屬于自己職責范圍而又必須立即做出決定的問題,應盡可能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采取應急措施,并即刻向總經理報告。第十九條 副總經理等的主要權限:(一) 經營目標和重大投資決策的建議權、授權范圍內的審批權;(二) 授權范圍內的日常經營管理決策權、人事任免權、12、獎懲決定權、工作監控權;(三) 對下級之間工作爭議的裁決權;(四) 對所屬下級的管理水平、業務水平和業績的考核評價權;(五) 權限內的財務審批權;(六) 總經理賦予的其他權力。第二十條 公司在財務審批方面實行高度授權模式,各高層管理人員在所分管范圍內均享有一定的財務審批權。財務審批權限的大小根據支出的類型(計劃內經營性支出、計劃內資本性支出、計劃外經營性支出、計劃外資本性支出)不同而不同。第二十一條 財務審批實行財務總監聯簽制,總經理的財務審批權限由董事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調整,其他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的財務審批權限由總經理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調整。第二十二條 經理層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13、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利益與股東和公司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股東和公司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并保證:(一) 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力,不得越權;(二) 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董事會批準的情況下,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三) 不得利用內幕消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四) 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五) 不得挪用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六) 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七) 未經董事會批準,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八) 14、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九) 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十) 未經董事會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機密信息。第四章經理層內部分工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第二十四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公司根據業務需要設副總經理若干名(原則上應控制在35名),各副總經理以及總工程師對總經理負責,財務總監工作上接受總經理的領導,但直接向董事會負責。第二十五條 經理層內部分工:(一) 總經理負責全面工作,具體內容參見第十四條;(二) 經理層內部15、分工由總經理根據工作需要和個人特長決定;(三) 項目建設期各副總經理分別負責銷售部門籌備、工程建設、設備招標等項工作,財務總監負責財務工作,總工程師負責技術工作(在總工程師沒有到位的情況下由總經理負責管理技術工作);(四) 正常生產期各副總分別負責生產組織、質量檢驗、市場營銷以及根據業務需要新增的其他職能工作,財務總監負責財務工作,總工程師負責工藝技術、產品研發等方面等工作。第五章總經理工作制度第二十六條 工作例會制度:(一) 公司實行總經理辦公會議制度。總經理辦公會議由總經理召集并主持,副總經理、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等參加,審議有關公司發展、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以及各部門提交會議16、審議的事項。總經理辦公會議實行例會制度,每周一次;專項會議由總經理根據情況隨時召集并決定參加人員和議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立即召開總經理辦公會:1. 董事長提出時;2. 總經理認為必要時;3. 有重要經營事項必須立即決定時;4. 有突發性事件發生時。(二) 各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總工程師以及各部門負責人應每周召開一次所分管部門的工作會議,通報情況,解決問題,并明確今后工作計劃;(三) 各級工作例會應確定開會日期,指定專人做好會議記錄,妥善保管和按照規定分發會議記錄,做好會議記錄的保密工作;(四) 會議記錄應包括以下內容:會議名稱、次數、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列席、記錄人員之姓名;報告事項17、之案由及決定;討論事項之案由、討論情況及決定;出席人員要求記載的其他事項;出席人員、記錄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二十七條 工作報告制度:為建立公司內暢通的信息溝通渠道,總經理應組織建立公司內的工作報告制度,各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總工程師以及總經理所直接領導的其他部門負責人應每月向總經理提交所分管部門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第六章對經理層的考核與獎懲第二十八條 對經理層的考核由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組織進行。第二十九條 對經理層整體的業績考核主要包括以下指標:(一) 建設期業績考核指標:1. 施工建設進度;2. 施工質量管理;3. 施工成本控制;4. 企業制度建設。(二) 正常生產期業績考核18、指標:1. 資產回報率;2. 成本控制;3. 銷售增長率;4. 利潤增長率;5. 貨款回收率;6. 企業制度建設。第三十條 對總經理的業績考核指標與對經理層整體的業績考核指標相同,對經理層其他成員的業績考核指標除以上指標外,還應考核其所分管任務的完成情況。第三十一條 對高層管理人員的考核還包括對個人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的考核,具體考核辦法參見某化工高管人員績效考核手冊。第三十二條 經理層實行年薪制,任期內成績顯著的高層管理人員,還可以享受股權獎勵等獎勵措施,具體規定參見公司股權激勵的相關規定。第三十三條 經理層人員在任期內發生調離、辭職、解聘等情形之一時,應由公司審計部門或聘請外部會計師事務所進19、行離任審計。第三十四條 經理層在任期內由于工作上的失職或失誤,給公司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應視性質和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甚至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與董事會的溝通制度第三十五條 總經理應確保建立與董事會之間暢通的信息溝通渠道,主要溝通渠道包括:(一) 月度工作簡報制度:總經理應指定專人在每月定期向董事會提交工作簡報,通報公司經營狀況以及未來發展建議。工作簡報主要內容有:上月工作總結、上月工作中的主要問題以及解決方法、上月重大事件、本月工作計劃以及其他需要向董事會匯報的事情;(二) 季度工作報告制度:配合每季度召開對董事會,總經理應提交書面的季度工作報告20、,匯報本季度工作進展情況、預算執行情況以及經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方法;(三) 財務報告制度:每月定期向董事、監事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四) 日常報告制度:在董事會和監事會閉會期間,總經理應經常就公司生產經營和資產運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長、副董事長進行非正式報告。(五) 質詢制度:公司董事或監事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就具體問題質詢經營層人員。被質詢人員應積極配合,提供真實信息。但有權拒絕董事越權發出的工作指令;(六) 突發(重大)事件報告制度:對于公司經營中發生的突發性事件或者重大事件,總經理應在事件發生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董事會提交書面報告,通報情況。并在事件處理后5個工作日21、內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處理報告,通報處理情況。應報告的突發事件或重大事件包括:1. 重要合同的訂立、變更和終止;2. 大額銀行退票;3. 重大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虧損;4. 資產遭受重大損失;5. 可能依法負有的賠償責任;6. 重大訴訟、仲裁事項;7. 重大行政處罰;8. 公司發生重大人身安全事故、設備事故、質量事故及其他對公司經營、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9. 公司章程、董事會工作制度規定的或者總經理認為必要的其他報告事項。第八章附則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有關內容若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不一致時,按國家規定辦理。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有關內容若與最新的董事會決議不一致時,以最新的董事會決議為準。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經第XX屆董事會第XX次會議決議通過,自通過之日起執行。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