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信用公司信用擔保風險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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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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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信用公司日常運營管理制度財務擔保密手冊資料
1、XX投資信用有限責任公司信用擔保風險管理制度第一條為了確保擔保資金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擔保風險,提高擔保 資金的使用效率,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穩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 保法、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財金 200177號) 等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信用擔保風險管理是指在開展擔保業務中,從被擔保人提出擔保 申請開始到擔保合同執行完畢的全過程管理,包括保前風險調查與評估、保 中風險監督與防范、保后風險化解與處置。第三條在正確處理支持發展與防范風險關系中,應堅持以下擔保原則:(一)充分體現政府發展產業的政策導向原則;(二)支持生產加工型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原則;(三)2、扶優扶強,突出重點原則;(四)抓大面,放小額,不重復擔保,分散風險原則。第四條擔保對象為在縣內注冊、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有市場、有效 益、有發展前景,有利于技術進步與創新和擴大城鄉就業,依法經營、照章 納稅、誠實守信的中小企業。第五條我公司應嚴格按照申保對象基本條件篩選擔保項目,并嚴格按照擔 保業務操作規程受理擔保項目。下列情況不予提供擔保:(一)生產無效益、產品無市場、業主信譽低的企業貸款;(二)企業固定資產貸款;(三)無反擔保能力的企業貸款;(四)零散流通業貸款。第六條擔保種類主要包括:(一)銀行貸款擔保;(二)非金融機構融資擔保;(三)經縣政府或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擔保和資金運作業務。第3、七條擔保范圍分為部分擔保和全額擔保兩種。具體操作時由我公司與 貸款金融機構根據雙方合作協議以及被擔保人資信等級、擔保金額等情況協商確定。第八條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我公司應釆取保證、抵押、質 押三種方式中的一種或三種方式的任意組合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根據 具體情況,所簽訂的相關合同在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或強制執行公證手續。第九條為規避企業重復抵(質)押,公司應先向各金融機構、工商、土 地和房產管理等部門進行查詢,相關部門應給予支持和協助,實現信息共享。第十條我公司擔保責任佘額一般不超過自身實收資本的5倍。對單個企 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金額,原則上不超過自身實收資本的10%,同時不能超過被 4、擔保人的有效凈資產。第十一條企業擔保貸款未歸還完畢,或企業有兩次在15天以上逾期歸還 擔保貸款,不得再辦理新的貸款擔保業務。第十二條嚴格按照評審規則,對擔保項目進行評審和審批。第十三條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濟委員會等部門關于加快建 立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意見的通知相關文件關于擔保業務收費標準 “一般控制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50%以內”規定,本著不以營利為目的和減 輕企業融資成本的原則,擔保業務收費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按同 期銀行貸款利率的30%計算,對會員企業收費予以優惠。第十四條為保證信用擔保事業可持續發展,應積極建立擔保基金持續投 入機制和擔保風險補償機制。(一)擔保基金5、的來源渠道:擔保基金釆取多種途徑予以籌措,不斷擴大資本金規模。其來源渠道有:1.政府預算每年安排50- 100萬元;2.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他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國有不動產;3.國內外有關機構、組織提供的資助;4.企業繳納的擔保基金和風險保證金;5.擔保基金收益補充;6.其他。(二)擔保風險金的來源渠道:擔保風險金是通過辦理擔保業務而建立的用于減小擔保經營風險的抗風 險資金。它由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風險準備金、風險保證金及風險補償金四 部分組成。1.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我公司按當年擔保業務收費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 準備金。考慮擔保基金前期投入少,為保證工作正常開展,在辦理擔保業務 前5年可6、不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擔保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部用 于擔保業務開支。2.風險準備金:我公司按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佘額1%的比例以及盈佘 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擔保責任的10%后,實行差 額提取。3.風險保證金:為減少信用擔保風險,被擔保人需按擔保金額510%的比 例交納風險保證金(不計息)。擔保責任解除后,風險保證金全額退還給被擔 保人。4.風險補償金:為分散我公司信用擔保風險,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和貸款, 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制度和體系建設,我公司每年安排一定數額資金納入 當年預算,專項用于擔保代償損失的風險補償。第十五條我公司應加強對擔保基金和擔保風險金的管理7、,兩種資金在以 下情況下方可使用:(一)按注冊資本的10%提取保證金,存入財政部門指定銀行,除公司清 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任何機構不得動用。(二)貸款金融機構要求用擔保基金作擔保質押,經審核批準的擔保業務。(三)當貸款逾期,由貸款金融機構組織催收與追償,確實無法收回,由 貸款金融機構提出擔保代償,經調查核實并批準用于承擔代償的資金部分。第十六條公司應增強風險意識,完善風險評估機制,加強風險分類管 理,強化內部監控,落實保前、保中、保后管理責任制,防范道德風險,保 證擔保業務穩健運行。第十七條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主動或配合貸款金融機構定期對被擔保 人和反擔保人進行檢查,對即將到期債務提前告知。對8、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擔保中心和貸款金融機構應密切配合,并及時釆取相應的風險防范補救措施。第十八條當被擔保人到期不能償還債務,擔保中心應按合同要求及時通 知反擔保人,要求其反擔保人履行反擔保責任。第十九條當貸款逾期,貸款金融機構要求我公司代償擔保債務時,我公 司應及時書面報告監管會,并按照監管會批準的意見履行代償義務。第二十條我公司代償并取得代位求償權后,貸應要求企業制定還款計劃、 變賣抵(質)押物、律師函告催收、監控賬戶等有效措施向被擔保人及反擔 保人追償代償債務。對釆取多種措施仍不能清償的,我公司應在有效時間內,依據所簽訂的合同以及有關法律、法規,通過司法訴訟等手段進行追償。對 辦理了強制9、執行公證手續的,直接申請法院予以執行,最大限度地減少擔保 資金損失。第二十一條發生擔保代償以及出現代償損失時,按下列順序支付代償款 和處理代償損失:(一)被擔保人交納的風險保證金;(二)擔保中心計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風險準備金;(三)財政撥付的風險補償金;(四)擔保基金。發生擔保代償時,我公司應及時將情況反饋給財政部門,并按要求做好賬 務處理。第二十二條我公司應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 后3個月內,將上一年度的營業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有關報表報送財 政部門。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應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的監督與管理,同 時對開展擔保業務和落實反擔保措施以及追償債務提供支持和協助。第二十四條公司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信用擔保管理制度的 規定執行。否則,將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第二十五條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著眼于風險防范,在全面了解企業生產 經營狀況下,以高度負責任的態度推薦擔保項目并督促企業誠信用款,全面加 強信用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擔保中心依照法津、法規和各項政策 規定辦理擔保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