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財務管理手冊物業票據管理制度15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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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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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總則 本制度明確了票據管理權責劃分,規范了票據管理操作程序,建立了票據管理審批路徑,為票據管理工作的開展提供了制度依據。 2.0 范圍 為了加強物業集團票據管理,規范集團內各公司票據的使用行為,防范票據管理中存在的潛在風險,有效維護集團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3.0 職責 3.1 物業集團財務管理部負責擬定和修改有關票據管理的相關制度和規定,監督檢查制度的執行情況,提出獎懲意見。 3.2 各公司財務部門是票據領購、開具、保管和繳銷等環節管理的主責部門,公司財務負責人定期檢查本公司票據管理制度執行的規范性。 3.3 各公司其他職能部門為票據領用及外部票據接收、傳遞的主責部門。各部門票據使用2、人需按要求開具、接收和傳遞票據,保證票據的安全、完整和真實合法,并及時將票據傳遞至財務部門。 4.0 票據的種類 本制度所指票據包括銀行結算票據、收款收據、公司發票和外部取得發票以及其他票據等。 5.0 票據管理的總體原則 5.1 財務部負責票據的統一印制或購買,以及票據的領用登記及核銷。財務部各票據管理員負責具體檢查及核對票據的使用、保管情況。 5.2 出納擔任銀行結算票據的保管工作,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專用發票、收款收據及其他票據等由財務負責人指定票據管理員負責管理。 5.3票據領用與核銷時應設立專門的收、發、存臺賬記錄,如:銀行結算票據臺賬、票據領用臺賬、發票登記臺賬和會計檔案清冊等,定期裝3、訂成冊,整理歸檔,以便后期查閱。主要內容應包含:序號、票據類型、票據號碼、領用日期、領用部門、經辦人、繳銷日期、備注等。 5.4 票據的領購入庫,應履行嚴格的驗收手續,保證票據號碼的連續以及票面的清潔與完整。 5.5 票據的開具必須連號使用,不得涂改。填寫錯誤的票據應整份同時作廢并加蓋作廢章,作廢的票據應有序整理歸檔,以便日后審查。 5.6 未經領用的空白票據不得加蓋任何財務印章,不得隨意外借;若有遺失票據現象,相關人員必須立即登報聲明掛失,并及時上報相關單位。 5.7各項目應于每年1月份根據上一年度票據的使用情況,就本年度的票據種類和月領用量編寫票據領用計劃,報公司財務部審批,經公司財務負責4、人批準后方可辦理印制或領用手續。 6.0 銀行結算票據的管理 6.1 銀行結算票據包含:支票、銀行本票、銀行匯票等由銀行簽發或由銀行承擔付款義務的票據。 6.2 財務部使用的銀行結算票據由出納統一購買,使用時需登記銀行票據臺賬,保證票面書寫的準確與清晰。嚴格遵循銀行的票據管理制度,不得涂改,不得透支,不得在空白票據上加蓋財務印鑒,違者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6.3 作廢的銀行結算票據聯次需齊全,退票需要注明退票理由,在作廢的票據聯上加蓋作廢印章,在對應領用時登記臺賬的號碼后注明“作廢”字樣和作廢日期。 7.0 收款收據的管理 7.1 公司各部門、各項目必須使用統一印制的正式收據,不得私自印制或購買5、收據。每本收據必須按順序依次開具,不得跳號使用。 7.2 各項目定期將使用完的收據交至公司財務部,由指定的票據管理員核對存根及金額,做核銷手續。 8.0 公司發票的管理 8.1發票的領購 8.1.1 財務部報稅人員負責發票的領購,按預計需要的發票量申請月度可領取的發票數量及開票額度。嚴禁向主管稅務機關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發票。 8.1.2 發票領購人員根據需要提出發票購買申請,經財務負責人核準發票類型和購買數量后,向主管稅務機關購買發票。 8.1.3 購買發票后,要檢查所購發票是否與發票領購簿登記的內容一致,對有缺聯、少份、缺號、上下聯錯位等有問題的發票,及時更換或退還稅務機關。 8.1.6、4 各公司應設置發票登記臺賬,完整記錄公司發票領、用、存、繳銷等情況。 8.1.5 發票領用時應登記票據領用登記簿,注明序號、發票數量、起止號碼、領用人、領用日期等信息,并經相關人員簽字。 8.1.6 發票繳銷時應登記票據核銷通知單,注明票據種類、作廢號碼、票據金額等信息,并經相關人員簽字。 8.2 發票的開具 8.2.1 財務部門應指定專門人員負責發票的開具。未發生的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不得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不符的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8.2.2 開具發票時,按照發票號碼順序依次填開,不允許跳號開票。開票時,項目填寫齊全,內容真實,字7、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由開票人員負責登記發票登記臺賬,記錄每張發票開票時間、票據號碼、票據金額、票據領取人等內容,并在憑證錄入后將每張發票對應的憑證號登入臺賬中;每日下班前將當日的臺賬報送至公司財務部備查。發票開具后應加蓋發票專用章,嚴禁空白發票蓋章。 8.2.3 安裝稅控裝置的,應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抄報發票數據。 8.2.4 一般納稅人發生銷售退回、銷售折讓、開票有誤的處理: 8.2.4.1 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應進行作廢處理;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進行 “作廢”處理,同時在紙質發票(8、含未打印的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8.2.4.2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8.2.4.1所稱作廢條件: a) 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開票當月; b) 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c) 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8.2.4.3 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憑稅務機關出具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8.2.4.4 公司發票只限于本公司填開使用,不得轉讓、轉借;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擅自9、擴大發票使用范圍;不得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8.2.4.5 公司發生銷售貨物、服務折扣的行為,應按照折扣后金額開具發票。 8.2.4.6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或實行簡易征收的納稅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無法開具的,在符合國家政策情況下,可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8.3 發票的保管 8.3.1 財務部應指定專人負責發票的保管,應設置專用保險柜保存已領購未使用發票,應保證發票存放環境安全。發票應與發票專用章、公章、財務章分開保管。 8.3.2 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領購簿,應當保存 5 年,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滿,不需要再保存時,需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8.3.3 公司發10、票發生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8.3.4 公司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8.3.5 設置發票監管人員。監管人員應至少每周一次對公司及現場發票使用情況進行盤點檢查,需有盤點記錄;定期核對票據領用與退回情況,與發票登記簿結存數量核對,確保賬實相符。隨時追蹤領用時間過長未還未退回的票據。 8.3.6 票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時,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交接內容包括未用票據、已用票據存根、發票領購簿等相關材料。 9.0 外部取得發票的管理 9.1取得與傳遞 9.1.1 外部取得發票的接收部門應按合同規定接收發票,并且11、對發票的合法、合規性進行檢查。不允許外購發票沖賬。對可以進行抵扣的經濟業務類型,外部發票的接收部門應按照公司財務部的要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接收發票部門應及時向財務部傳遞發票,不合規的發票需及時更換。 9.1.2發票必須與真實經濟業務相符,取得的專用發票需“四流合一”(“合同流”、“貨物、勞務及服務流”、“資金流”、“發票流”),即專用發票由銷售貨物、勞務、服務方提供,發票內容與合同、所售貨物、勞務、服務相符,款項由公司直接支付給銷售貨物、勞務、服務提供方(即發票開具方),不允許第三方代收。 9.1.3 集團各業務部門對外簽訂業務合同時,應對供方開具發票的資質和可提供發票的類型及其他相關信息進12、行詢證,確保公司能夠取得合法的、與經濟業務性質相符的發票。應在合同中明確注明取得發票的類型、是否為含稅價等。 9.1.4 各業務部門在開具發票時,需提供給供應商我方詳細的開票信息及開票所需資料。開票信息包含我方公司名稱全稱、納稅人識別號、注冊地址及電話、開戶行及賬號;開票資料包含我方三證合一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納稅人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及其他輔助證明文件等。 9.1.5 各業務部門經辦人員應在取得對方單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可抵扣進項稅額的發票后,及時發起流程,在財務審批發票節點前將發票傳遞給財務部,不得無故壓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開具之日起 60 日內未提交財務部,認定為未及時傳遞發票,各13、平臺可制定辦法,酌情處罰相關責任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按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9.1.6 財務部門應督促業務部門設置外來發票登記簿,做好發票接收記錄。因未設置登記簿而導致發票傳遞上出現的問題,由業務部門負責。 9.2發票的查驗與認證抵扣 9.2.1 業務部門是發票的查驗部門,負責發票的檢查;財務部門是外部取得發票的專業管理部門,負責對各部門遞交的發票進行復核。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財務部門有權要求退回或更換,所有發票需在財務復核、認證無誤后方可辦理付款。 9.2.2發票查驗包括實質查驗及形式查驗。 實質查驗主要為發票來源的合法性、發票與合同及實際業務是否相符,是否“14、三流合一”,有無代開、虛購發票等。 形式查驗包括檢查發票票面規范性、附件是否完整等。包括發票付款方是否為本公司全稱,發票種類、聯次等是否合規,開票時間、項目名稱、單價、數量、金額、印章加蓋是否正確,應提供貨物明細清單的是否配有清單等。 9.2.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公司,外部取得的所有增值稅專用發票需在開具日起180日內進行抵扣聯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逾期未認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按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9.2.4 符合要求的一般納稅人公司,取得銷售方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可不再進行掃描認證,通過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登錄本15、省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的增值稅發票信息,即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線免掃描認證。 取消掃描認證后,公司財務部門也需按照已拿到的發票勾選認證。同時,負責認證的同事應查詢外部對本公司已開具的發票信息,對接近認證期限的發票提醒相關部門責任人,督促其盡快取得發票。 9.2.5 公司當月經認證抵扣的進項稅額需與當月財務賬“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借方金額相一致。 9.2.6 對已認證但按照規定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及時做進項稅轉出處理。所有的進項稅轉出需注明原因,并經過公司財務負責人審批。 9.3發票存檔 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的抵扣聯、認證結果通知書、認證結果清單裝訂成冊保管16、。對于已認證但不允許抵扣的發票要保留復印件,并注明原因;對于計算轉出的進項稅,需有計算過程及相關的說明。將進項稅轉出有關的資料另行裝訂成冊保管。 9.4外部取得發票丟失的處理 9.4.1 非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發票丟失的責任部門應以公司的名義在相關報刊上刊登發票丟失聲明,并向發票開具方提出出具證明的請求。可憑刊登發票開具方出具的書面證明、發票丟失聲明的報刊(原件)、丟失發票記賬聯復印件、發票開具方主管地稅局書面認可資料等,替代發票報銷。 9.4.2 對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的,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17、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10.0 票據管理的監督檢查 10.1物業集團財務管理部負責對票據管理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隨機抽查。各公司財務內部應定期自查。 10.2 檢查的內容包括:各公司財務部負責人是否對票據管理工作盡到了檢查監督的責任,對違規行為是否及時糾正和處理;票據的保管、存放是否合理、完整、安全。 11.0 罰則 11.1物業集團對檢查中發現的票據管理出現問題的各公司財務部門酌情扣考核分,必要時對財務負責人進行處罰。 各公司對在財務管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部門人員18、,可給予獎勵;對違反票據管理規定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人員,應給予懲罰并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 11.2私自向主管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購買發票,給公司帶來涉嫌虛開、代開發票風險或導致公司被稅務機關處罰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11.3因玩忽職守保管票據造成票據丟失的,或發票超期無法認證等造成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相關責任人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12.0 附則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根據物業集團業務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本制度由物業集團財務管理部起草并歸口管理。 13.0 附錄 附表1 增值稅進項發票臺賬附表2 增值稅銷項發票臺賬附表3 票據領用登19、記簿附表4 票據核銷通知單 38 附表4 增值稅進項發票臺賬 增值稅進項發票臺賬 項目 發票編號 發票類型 發票狀態 開具地區 開票日期 貨物、勞務名稱 不含稅金額 稅額 稅率 價稅合計 銷售方信息 入賬憑證編號 備注 名稱 納稅人資質 稅號 開戶行及賬號 地址電話 36 增值稅銷項發票臺賬 增值稅銷項發票臺賬 項目 發票編號 發票類型 發票狀態 領用日期 領用人 開票日期 貨物、勞務名稱 不含稅金額 稅額 稅率 價稅合計 購買方信息 入賬憑證編號 備注 名稱 納稅人資質 稅號 地址、電話 開戶行及賬號 37票據領用登記簿 票據領用登記簿 序號 數量(份) 票據起始號 票據終止號 票據領用人 領用日期 財務核銷 備注(稽核人等簽名、未及時核銷原因等) 公司票據管理員 核銷日期 38 物業票據管理制度 編號:RCWY-G-CW-06(A/0) 附表4 票據核銷通知單 票據核銷通知單 使用部門: 核銷時間: 票據種類 起號 止號 票據金額 作廢號碼 備注 收費員: 財務復核: 票據管理員: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