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貴陽市花溪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管理制度匯編20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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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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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貴陽市花溪煤礦礦級領導帶班入井制度匯 編編制單位:煤礦辦公室編制時間:二一五年三月目 錄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3煤礦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制度6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公示制度8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匯報制度10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記錄檔案管理制度11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舉報制度13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請銷假制度14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考核和獎懲制度15煤礦帶班下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17煤礦領導帶班下井重大安全隱患報告、治理督辦、銷號和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19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 2010 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2、)的規定精神。以上級有關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各級領導深入現場了解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制止違章違紀現象。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一、一般規定1、帶班人員范圍:礦長、安全礦長、生產礦長、機電礦長、總工程師。2、帶班次數: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礦長每月下井不得小于10次;生產、安全、機電副礦長和總工程師每月下井不得小于15次;井下每班必須確保至少有1名礦級管理人員在現場帶班。3、帶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下井帶班工作計劃的安排,特殊情況不能帶班的,必須提前與其他帶班人員協商調換,確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領導帶班。4、帶班人員入井時間:早班7:30、中班15:30、夜半23、3:30,分別在井口集中,與當班員工一同入井。5、帶班人員在井下進行交接班,并認真填寫帶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6、每月28日由調度室對每月礦級領導帶班下井次數進行匯總公示。二、帶班人員職責 1、帶班人員必須掌握當班的安全生產狀況。及人員到崗情況、設備情況、生產(作業環境)安全情況、生產任務(產量)完成情況等,對當班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2、帶班人員必須做到“兩同時、三不放過”。“兩同時”既與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過”即隱患和不安全行為不放過、對安全隱患找不出原因不放過,安全隱患得不到處理不放過。 3、帶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并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4、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4、關口前移,重點加大對生產中各重點環節的檢查和巡視,必要時,重點工作、關鍵環節及重大隱患的除了必須蹲點把關,杜絕現場安全管理的失控。5、認真檢查各作業點的工作人員是否按操作過程執行,有無違章作業現象,協調所在區域的區隊之間、各環節的關系,維護安全生產秩序。6、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必須立即組織采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并及時向礦調度室匯報。7、認真做好交接班記錄,將本班安全生產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情況、需要注意的事項以及對下一班的建議等,填記在交接班記錄簿中,同時在帶班記錄上如實填寫本班的安5、全生產現場情況。三、考核及相關規定1、由礦辦公室對帶班人員進行考核,報礦長審批后執行。2、帶班人員擅離職守,一次罰款300元,無故未完成帶班次數的,罰款500元/次。3、帶班人員未當班與員工同下同上的,一律按違章論處,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責任追究的相關規定,嚴肅處理。4、未填寫帶班記錄、交接班記錄的或叫人代簽的罰款200元/次。5、本制度從二一五年三月五日起執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制度為認真貫徹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落實帶班人員管理責任,建立正常的生產秩序,保證各項生產活動有序進行,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 23號)、煤礦領導6、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規定精神,結合本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1、帶班人員在本班結束后,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職責,并認真填寫煤礦礦級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2、帶班人員交接班地點在井下當面進行,嚴禁電話或帶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導致工作失誤或誘發事故。3、交班人員要認真如實地介紹當班帶班區域各工作面(點)的安全狀況,設備的運轉情況,有無安全隱患,以及下一班可能發生的問題及時處理意見和其它注意事項,交代完畢后經雙方在交接班記錄上簽字后,方可下班。4、未完成當班任務或發現事故,未處理完畢,不準離開工作地點,等待下一班帶班人員到達并完成交接后,才能7、離開;因特殊原因當班處理不了的,必須向礦調度室匯報,并在交班地點,與下一班交代清楚處理措施、目前進度、應當注意事項等,并如實填寫在交接班記錄上。5、超過交接班時間,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準離開崗位,否則按脫崗、早退(除特殊情況外)如無人接班應及時向調度室匯報,并堅守崗位直到有人接班為止。6、領導下井帶班交接班記錄,每月由安全指揮中心統一發放和管理。7、本制度從二一五年三月五日起執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公示制度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文件精神,加強礦領導深入現場和強化8、現場安全管理。為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群眾監督,特制定本制度。一、公示載體1、在井口和辦公樓前顯著位置設立公示欄,公示欄必須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填寫內容要字體端正,真實。2、采用傳真或電子郵件的形式,向上級部門及時上報領導帶班計劃及完成情況。二、公示對象礦長、主管安全、生產、機電副礦長及總工程師、副工程師、安全指揮中心主任、通風助理等領導帶班下井情況。三、公示范圍上級主管部門、礦井全部干部職工。四、公示內容1、礦井制訂的礦領導帶班下井計劃,包括帶班領導姓名、職務、下井班次和時間。2、每月對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及考核結果,以及與考核結果相關的獎罰情況。五、公示要求1、礦領導帶班下井計劃必9、須符合上級相關文件的要求,詳細制定下井班次和下井時間。2、公示工作必須由礦安全科對礦領導帶班下井記錄進行認真統計,與調度室下井帶班交接記錄核對,經本礦獎罰領導組審核無誤后,進行公示。3、在礦領導填寫交接班記錄和帶班記錄后,礦調度室負責及時對調度公示欄及井口公示欄進行填寫。4、公示欄填寫內容必須確保真實性,填寫人員必須認真核實,嚴禁出現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現象。5、礦領導帶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級部門、群眾及社會各界媒體監督,如發現公示內容不實,可向獎罰領導組檢舉。6、獎罰領導組負責收集群眾意見,進行調查落實,對存在的問題按照內部考核與獎罰制度處理,在會議上通報。7、本制度從二一五年三月五日起執行。煤礦10、領導帶班下井匯報制度為了促進我礦領導干部帶班下井、下現場日報制度順利進行,進一步加強我礦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帶班領導在到達生產現場,對帶班所經區域進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同時對所到區域的職工出勤、特殊工種上崗等情況向礦調度室進行匯報。2、在生產過程中,帶班領導要及時向調度室匯報所到區域的系統情況、安全設施情況、生產情況、出現問題和解決辦法,并匯報動態檢查結果。3、在交接班完成后,和接班人員一起向調度室匯報交接班情況,當班整體安全生產、區域員工按章作業等情況。4、調度室負責建立礦領導帶班匯報臺賬,每班礦領導帶班匯報內容由礦井調度室當班調度員負責認真記錄,并如實記錄好回報時間,5、礦調度室11、要安排專人落實每班干部帶班匯報記錄情況,每月裝訂成冊,存入當月礦領導帶班下井檔案中,存檔備查。6、本制度從二一五年三月五日起執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記錄檔案管理制度未認真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結合煤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規定,搞好領導下井帶班記錄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1、領導下井帶班記錄的項目(內容)包括:下井時間、地點、經過線路、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2、領導下井帶班記錄必須由當班帶班領導自行填寫,嚴禁他人代為填寫,以確保記錄的真實性。3、每天由安全科對領導下井帶班記錄進行匯總,對存在的隱患未能現場處理的,及時下發12、五定表,按規定進行整改、銷號。4、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每月月底由礦辦公室收集后,進行存檔。5、礦監控室負責對人員定位系統的運行情況進行日常維護,確保運轉,系統主機嚴禁安裝與人員定位系統無關的其它應用程序,確保有足夠的存儲空間,人員下井記錄保存時間至少保證一年以上,嚴禁人為刪除人員出入井信息,負責給予處罰100元。6、安全指揮中心將每月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按月裝訂,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7、歷年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的銷毀,必須經分管礦領導批準,嚴格按照批準銷毀的時間段進行,上年度的記錄和檔案一律不得銷毀。8、本制度從二一五年三月五日起執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舉報制度為全面落實礦領導帶班制度,鼓勵全礦員工監13、督、舉報各級管理干部下井帶班的違規行為,達到及時制止和懲處違規行為的目的,特制訂本制度。1、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礦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弄虛作假的,均有權向礦長、安全科舉報。2、舉報人可采區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網絡等方式舉報,舉報箱設置在礦入井檢身站入井口。舉報傳真電話:0851-83207008 3、舉報內容1)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帶班未嚴格執行或有弄虛作假、未進行公示等行為。2)現場帶班干部違章指揮或強令作業人員冒險作業的行為。3)管理人員、安全檢查人員失職、瀆職違法違紀問題。4、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是礦調度室未發現或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的。5、實行舉報有獎制14、度。所有舉報問題一經查實,給舉報人給予100500元獎勵,并對舉報人實行保密、保護制度。6、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提供的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7、本制度從二一五年三月五日起執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請銷假制度為了加強對礦領導帶班下井管理力度,切實增強組織紀律性,確保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按照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要求,結合本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1、本制度所稱請銷假是指因公或因私離崗外出,或因公或因私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崗工作的,必須按規定程序履行請假和銷假手續。2、審批程序:下井帶班人員不得擅自脫崗、離崗。如遇特殊情況不能下井,必須提前向相關負責人15、請假,履行請假換班委托手續。 3、請假經相關負責人同意后,由本人自行落實同級其他人員代替帶班,報礦長、礦值班領導,不得出現空班現象。4、請假一律為事前請假,嚴禁事后或事中補假,請假手續的審批程序,原則上由請假人本人親自辦理,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況本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委托家人或同事辦理。5、對不假外出,逾期不歸,未說明原因而不知去向,以及“先斬后秦”的違規人員,視情況輕重給予嚴肅批評、通報、經濟處罰,嚴重影響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將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嚴處。6、對不按請假程序外出,不按規定銷假,除按本制度處理本人外,所在單位負責人應負連帶責任,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通報、扣除安全績效工資、帶班津補16、貼等處理。7、本制度從二一五年三月五日起執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考核和獎懲制度為認真貫徹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實施細則的要求,以及上級主管部門關于煤礦領導下井帶班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1、由礦長對帶班領導及帶班下井工作計劃的安排進行考核,報集團公司主管領導審定后執行。2、帶班領導考核范圍:礦長、安全礦長、生產礦長、機電礦長、總工程師。3、帶班次數考核: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礦長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10次,其余副礦級領導(班子成員)每月輪流帶班下井,按安全科制定的計劃去執行(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必須確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領導帶班。4、帶班領導必須嚴格執行帶班下井工17、作計劃的安排,特殊情況不能帶班的,必須提前與其他帶班人員協商調換并寫有委托書,經礦長審批同意后方可執行,不得非領導人員頂替帶班,確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領導帶班。5、帶班領導出、入井時間,應在當班員工一同入井,一同出井。6、帶班領導在井下進行交接班,并認真填寫帶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7、帶班領導下井時,其姓名和工作計劃必須在井口公示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如有違規現象,第一次處罰200元,第二次處罰400元,每次累加處罰200元。8、責任人擅離職守的,對責任人處罰500元/次,當月無故未完成帶班次數的,處罰500元/次。9、當月累計下井帶班次數少于規定次數2次(含2次)者,予以通報批評并處罰1000元/18、次,年度累計下井帶班次數少于8次(含8次)者,扣除年終獎金。10、帶班領導與當班員工未同下同上的,按違章論處,并視情節輕重,必要時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當班帶班領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1、未填寫帶班記錄、交接班記錄的,以未按規定帶班下井處罰。12、對帶班領導認真履行職責,圓滿完成當班安全任務的,給予相應的經濟獎勵。13、把領導干部帶班下井情況作為考核干部的主要內容,作為評優、晉級、提拔的依據之一。14、本制度從二一五年三月五日起執行。煤礦帶班下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19、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規定精神以及上級主管部門有關領導干部下井帶班的相關規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督促各級領導深入現場了解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制止違章違紀現象,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1、帶班領導下井前必須掌握、了解本班重點工程,監督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情況,與當班帶班隊長協調安排好當班工作任務。2、帶班領導下井首先落實上一班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與采掘班長、瓦斯員對采掘工作面安全狀況予以評估,確保無任何隱患,方可組織生產。3、帶班領導必須掌握當班的安全生產狀況,即人員到崗情況、設備情況、生產(作業環境)安全情況、生產任務(產量)完20、成情況等,對當班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4、帶班領導必須做到“兩同時、三不放過”。“兩同時”即與工人同上同下;“三不放過”即隱患和不安全行為不放過,對安全隱患找不出原因不放過、安全隱患得不到處理不放過。5、帶班領導必須堅守崗位,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并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6、重點加大對生產中各重點環節的檢查和巡視,必要時重點工程、關鍵環節及安全生產隱患的處理必須蹲點把關,杜絕現場安全管理的失控。7、認真檢查各作業地點的工作人員按操作規程執行,有無違章作業現象,協調所在區域的班隊之間、各環節的關系,維護安全生產秩序21、。8、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領導必須立即組織采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理措施,并及時向礦調度指揮中心匯報。9、認真做好交接班記錄,將本班安全生產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情況、需要注意的事項以及對下一班的建議等,填記在交接班記錄中,同時在帶班記錄上如實填寫本班的安全生產現場情況。10、本制度從二一五年三月五日起執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重大安全隱患報告、治理督辦、銷號和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規定精神,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和集22、團公司有關領導干部下井帶班的相關規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督促各級領導深入現場了解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制止違章違紀現象,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一、重大安全隱患報告制度:帶班領導發現危機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領導必須立即組織采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理措施,并及時向礦調度室進行匯報。二、 重大安全隱患治理、督辦和銷號制度:1、對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安全指揮中心負責在24小時內在井口重大隱患公告公示牌版上填寫內容。2、礦長負責對重大安全隱患進行掛牌督辦。3、安全指揮中心主任負責定出整改人員、整改資金、整改內容、整改目標、整改時限、整改作業23、范圍及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等。4、重大安全隱患整改結束后,礦長、主管領導和分管科室進行檢查驗收。5、驗收合格后通知安全指揮中心在公告、公示牌上將該條重大安全隱患進行銷號。三、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1、整改班組的主要責任人親自抓整改,分管領導人狠抓落實整改,安全科負責組織督促協助、齊抓共管、協同配合,確保整改工作取得實效。2、整改班組要按照制度的整改方案要求,對隱患認真整改,并于規定的時限內整改完畢,向班前會報告整改情況。整改期限內,要采取有效的防范、保障措施,進行專人監控,明確責任,堅決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3、整改工作結束后,要在班前會上通報整改情況,由礦長組織、主管領導和分管科室檢查驗收。檢查驗收合格后,報煤礦安全指揮中心進行銷號工作。4、整改措施不到位,檢查驗收不合格,隱患未及時消除的班隊給予嚴重處罰。5、本制度從二一五年三月五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