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畔酒店人事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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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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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豪畔公司(酒店業類)人事管理制度總則第一條本規則依據公司宗旨的精神為維持公司的秩序,并促進業務運營的圓滑起見,凡有關從業人員規定及待遇基準以及其他必要事項暨管理,悉依本規則制定。第二條本規則所稱的從業人員,系指依照第六條制定的手續錄用而從事公司業務的人員而言。第三條從業員應遵守本規則及附帶各種規定,服從主管人員的指示,維持職場秩序齊心協力互相協助誠實執行職務。第四條本規則如有與法令抵觸事項及本規則未定事項悉依法令規定辦理。第五條本規則所稱的職位,職種其定義如下:(一)職位:分派與一個從業員的工作。(二)職種:工作種類相同或類似職務的集合,其區別如下:(1)事務職;(2)營業職;(3)生產職。人2、事第六條公司就希望就職人員中經考試或甄選合格并經辦妥規定手續者錄用為從業員。第七條(一)新進從業員應訂立試用契約為試用從業員。(二)試用期間訂為40天,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后以正式從業員登記錄用。(三)試用期間如認為不適合時,得予解除試用。第八條新進臨時從業員應訂立臨時雇用合同,其雇用期間訂為三個月以內。第九條(一)希望于公司就職者須繳交下列書表:(1)親筆履歷表。(2)從業員調查表。(3)最近2寸半身照片。(4)如系推薦介紹者,即其書狀。(5)必要時考試或甄選及格證書、服務證明書、學業成績證明書、畢業證明書。(二)決定錄用者須交下列書表:(1)保證書。(2)志愿書。(3)最近三個月內的戶籍謄本3、。(4)健康診斷書。(5)其他本公司認為必要的書表。(三)前項各款規定繳交的書表,如其記載事項有變動時,應隨時報備。第十條公司為業務上必要時,承命派外出,長期出差暨職務或職場的變更。第十一條從業員如有下列各項情形者應予停職:(一)因非業務上的傷病繼續請假達一年者。(二)因事繼續請假達30天者。(三)由公司調派從事于他公司的業務者。(四)上列各款之外認為應予停職比較妥當者。第十二條前條規定的停職期間制定如下,但有特殊情形者停職期間得酌予延長。(一)合乎前條第一項者,繼續工作未滿三年者六個月,滿三年以上者一年。(但結核病患不拘年數,停職期間為二年)(二)合乎前條第二項者三個月。(三)合乎前條第三項4、第四項者,視必要期間。第十三條停職期間內,停職原因消滅時,應予復職。停職期間屆滿而停職原因尚未消滅時,依照下列辦理:(一)合乎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者免職。(二)合乎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者,再命必要期間的停職。第十四條停職期間的薪津均不給付,但依第十一條第三項的原因而停職者,如其服務機構所給付的薪津低于原待遇時,其不足部分,由公司給付。停職期間的年資不予計算,但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的停職人員,公司認為必要者,不在此限。第十五條從業員如有下列各項情況之一者,應予解雇。(一)業務上有不得已的需要時。(二)身心衰弱或其他原因不堪勝任業務者。(三)工作成績或效率顯著低劣者。(四)其他基于前項有不得5、已的原因時。第十六條從業員如有下列各項情況之一者準予退職:(一)死亡者。(二)屆退休年齡者。(三)經申請辭職獲準者。(四)超過停職期間而未能復職者。(五)雇用期間有定期,其期間屆滿者。第十七條從業員希望辭職者,應于辭職前30日提出申請,但公司認為有其不得已的特別事情者,不在此限。第十八條退休年齡制定為男性滿60歲,女性滿50歲,公司認為必要時,得依下列條件繼續雇用:(一)職員得制定為期一年的雇用契約。(二)得變動職種或調動職務。(三)降低待遇或依照臨時從業員辦理。第十九條從業員被解雇或辭職時,須辦理移交,將公司發給的身份證明書貼章繳還,并將經辦事項,保管的文件、金錢、財務,移交清楚。第二十條從6、業員被解雇或辭職時,凡公司權益所屬的金錢財務,除有爭執者外,須即時繳還,權利者有所請求時,須自請求日起七日內繳還。第二十一條從業員被解雇或辭職者,如請發服務證明書時,應即時發給。第二十二條未滿18歲或女性從業員于自解雇日起,七日內返鄉者,應給付其必要的車資。但其責任在于本人的原因而經主管機關核準而解雇者,不在此限。服務規則第二十三條從業員須遵守下列事項:(一)遵守服務體制,服從上司的指示。(二)保持品格,崇尚誠意,重視名譽,溫和誠懇待人。(三)工作須誠實、認真、迅速且努力不懈。(四)增廣知識,鉆研技能為他人之楷模。(五)嚴守業務秘密,不得外泄。(六)各種設備、器具、借用物品,須加保護愛惜。原料7、物料、消耗物品須力求節約。(七)工作時間中,不得有與業務無關的行為。但如有不得已的事由,參加團體活動者,應獲得公司的同意而為之。(八)不得非法結黨,互相反目或無理要挾煽動罷工風潮擾亂秩序。(九)從業員間有意見不合情況者,須立即報請主管裁斷調解。不得互相毆斗、胡鬧,更不得懷恨,在外尋仇報復。第二十四條從業員如欲兼辦其他職務或從事商業者,須事先向公司報備,但公司認為業務上有妨礙者,得不予允許。第二十五條從業員在公司外時,應佩帶規定的職員職章,在公司內時佩帶名牌,或攜帶另行規定的身份證明書。第二十六條從業員因故意或過失而使公司遭受損害者,須負賠償責任,但如系過失者,得酌請予減免。第二十七條從業員雖8、在工作時間內,為行使公民權利或執行公眾職務時,得請求必需的時間,但于不妨礙行使權利或執行公眾職務時的情形下,得變更時間。第二十八條從業員為業務上需要時,應予變更職種,或協助其他業務。第二十九條(一)從業員上下班時須由規定的門戶進出,并親自打卡,或于簽到簿上簽到。(二)從業員于發出開始工作的信號時,須立即進場準備隨時工作,與結束工作的信號而后結束工作,整理整頓以免妨礙次日的工作,之后迅速出場。(三)結束工作信號已響而當日預定的工作尚未完成者,服從上司的指示。第三十條從業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準進場,或命其退場:(一)帶有酒味者。(二)攜帶非工作上必要的火燭、兇器或認為危險性器物者。(三)衛生上認9、為有害者。(四)停職期間者。(五)業務上已無必要,而仍在公司內滯留不去者。第三十一條因私事外出者,須事先受所屬主管的許可,而在休息時間內辦理。但有特別事由者,在工作時間內,亦可準許外出。第三十二條從業員因私事會客須在休息時間內,并指定地點會晤,但情形特殊而受所屬主管許可者,不在此限。第三十三條從業員因業務上的需要,得要求居住于一定地區或宿舍,但須經主管核準為限。第三十四條從業員因傷病或其他事由而欲請假或遲到、早退者,應事先向所屬主管報告,并經核準,但情形特殊者,得于事后迅速報備。第三十五條從業員因病需請假一星期以上者,須提出記載休養必要期的醫師診斷書。第三十六條從業員欲為私事而旅行者,應事先將10、其旅行地點、聯絡地點、所需日數明確告知。作息時間第三十七條從業員的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分為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第三十八條(一)從業員得自由利用休息時間,但需離開事業場外者,應辦妥規定的手續。(二)休息時間原則上一次休息,但視業務需要得予變更。第三十九條要哺育出生后未滿一年之嬰兒者,應事先報備,除規定的休息時間外,得給予一日兩次,一次30分鐘的哺育嬰兒的時間。第四十條從業員因業務上需要時,得命其工作時間外或休假日加班。第四十一條從業員因業務上需要時,得命其出差:(一)從業員出差為整理資料在其他事業場外將全部工作時間或一部分工作時間從事于工作,而無法算定工作時間時,除公事先指示一定時間外,視作11、依據八小時制的規定工作時間工作。(二)出差結束時,須依據出差規定提出出差報告書。(三)出差旅費依照出差規則支給。第四十二條(一)從業員休假日如下:(1)法定休假日(星期日)(2)國定紀念日(3)新年視實際需要適當調整休假日期(4)其他由政府公布臨時休假日(5)其他公司認為必要的臨時休假日(二)前項(1)(2)(3)(4)款所定休假日,薪津照給,但臨時從業員除外。第四十三條(一)從業員因業務上需要時,得命全部或一部分照常工作變更其休假。(二)依照前項變更休假日時,原則上應在前七日制定調換休假日期。(三)休假日以休假為原則,如因業務上需要奉命于休假日工作或延長工作時間者支給加班費。第四十四條業務上12、必要時得派從業員值日、值夜、值勤津貼依照薪給規定給付。第四十五條公司以自當月1日至當月30日到職者以當月1日為到職計算基準日,在公司繼續工作一年以上而前一年工作日數達全工作日之九成半以上者,給予特別休假日如下:(一)在公司繼續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七日。(二)在公司繼續工作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每年十日。(三)在公司繼續工作五年以上者,每年十四日。(四)在公司繼續工作十年以上者,其特別休假日,每年加給一日,其總日數不得超過30日。(五)特別休假期間的薪津照給。(六)從業員申請特別休假日時期,如有妨礙正常業務運營時,得予分開或另定時期,不休假限于展期至翌年有效,有展期日數時,其取得順序,13、應自展期部分開始。(七)特別休假人員,應事先向所屬主管申請,但為業務上需要時,得予變更休假時期。(八)特別休假日,不得抵充已報備的事項,病假及其他休假日調換。第四十六條(一)預定在六星期內生育之女性有所請求時,應給生育假。(二)生育假八星期,但三個月以上小產者四星期。(三)生育期間的薪津照給,但生育假到職不足六個月者,減半發給。第四十七條從業員有所申請時,得給予下列假期,但有重復情形者,從最多日數的一方,如公司規定的休假日包含在內時,均不予延長休假或另給休假日。(一)本人婚假8日(二)子女婚假2日(三)配偶生產假2日(四)父母、配偶、子女喪假8日(五)祖父母、配偶之父母6日親兄弟、姊妹喪假3日14、(六)配偶之兄弟、姊妹及同居親族喪假1日(七)不可抗力的天災、地震等災變時必需日數(八)傳染病或其他事故,交通斷絕時必需日數(九)因預防傳染病而預防接種其反應劇烈被醫師禁止工作者必需日數(十)法院或其他政府機關或社會團體通知作證人、鑒定人、參考人等身份出席者必需時間或日數(十一)行使選舉權及其他公民權或經公司核準擔任公職人員為執行公務者必需時間或日數(十二)因業務上負傷或患病者,醫師證明期間。(十三)因職務調動單身前往他縣市赴任者3日(十四)因職務調動帶眷前往他縣市赴任者5日(十五)因職務調動赴任后,前往攜帶居住他縣市眷屬者4日(十六)接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或征訓者,照征召日數及往返15、必需時間或日數(十七)(1)其他認為必要時必需日數(2)上項各假應事先同所屬主管人員申請,如情況特殊者,得于事后補辦手續。(3)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命其提出證明書。(4)上項各假均以公假論。(5)上列第(十)(十一)兩項不給薪津,第(十二)項依法補償,其他各項薪津照給。第四十八條從事業務的業務員,得予另定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及休假日。工資第四十九條從業員的工資,依照工資規定,給付工資。獎懲第五十條(一)獎勵辦法如下:(1)頒發獎狀。(2)頒發獎品。(3)頒發獎金。(4)帶薪休假。(5)加薪。(6)提高職位。(二)獎勵由所屬主管報備申請,由總經理轉呈董事長核定,以董事長名義從之。第五十一條獎勵種類如16、下:(一)服務年資:服務年資獎分為三種類,凡繼續服務公司滿10年、滿20年、滿30年的從業員均予頒獎。(二)模范獎:品行端正,技能優秀,對職務誠實,堪為大眾模范者。(三)效率獎:工作效率卓著出眾者。(四)提案獎:依據另定提案規定,對業務上有益的發明,改良或研究創意者。(五)災害功勞獎:防止災害于未然或遭遇災害時,有特別功勞者。第五十二條懲誡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開除。(一)申誡一次公布:提出悔過書(二)小過一次(申誡二次)公布:停職(七日以內不發給薪津)(三)小過二次公布:停職(十四日以內不發給薪津)(四)大過一次(即小過三次)公布:減薪(期間六個月以內,一次減少一日平均薪津的半數以內,但不17、得超過薪津總額的110)(五)大過二次公布:降職(提出悔過書,定期或不定期不降下職位或等級)(六)大過三次開除第五十三條從業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記小過一次(滿三次作大過一次)但可酌情以申誡之。(一)擅離職守(包括值勤時間)不顧工作的利害或妨礙他人的工作情節輕微者。(二)工作時間中瞌睡,閱讀書刊報紙處理私事等不關心工作者。(三)在公司規定外場所用膳或抽煙者。(四)損壞物品、貨品等其他情節輕微者。(五)不遵守安全及衛生規定事項者。(六)男女員工在公司內戲謔者。(七)滋事生端妨害工作者。(八)未經許可擅入其他工作場所,或進入禁止場所者。(九)以工作的理由,未經許可提早一小時以上進場或超過結束時刻一小時而不退場者。(十)公司證章或身份證明文件,其他證明文件貸給他人或使用他人所有者。(十一)進出工作場所拒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或其他規定的證明文件者。(十二)未經許可由規定外的處所進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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