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生產銷售上市公司長、短期借款內部控制制度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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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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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上市公司生產銷售成本收入費用款項財務管理制度資料
1、XX上市公司長、短期借款內部控制制度第一節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司借款活動的內部控制,保證借款活動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借款是指本公司通過金融渠道取得貨幣資金的行為。第三條 公司借款資金應比較長短資金籌措方式的優劣和籌資成本的大小,要講求最佳資本結構,確定所需資金如何籌措。第二節 分工及授權第四條 借款業務的授權人和執行人、會計記錄人之間應相互分離。第五條 與借款有關的主要業務活動由公司財務部負責人具體辦理;如有必要,也可由公司指定財務部門的其他人員辦理。第六條 財務部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與借款活動有關的2、文件、合同、協議、契約等相關資料。第三節 實施與執行第七條 在實施借款計劃之前,為了避免盲目籌資,要對借款的效益可行性進行分析論證,確保借款活動的效益性;要合理確定借款規模和資金結構,選擇最佳的方式,降低成本;并嚴格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依法,確保借款活動的合法性。第八條 借款方案(包括貸款額、貸款方式、結構及可行性報告等資料)由財務部以書面的形式提出,經批準后,由財務部出面與金融機構聯系、洽談,達成借款意向,簽訂借款合同或協議,辦理借款手續,直至取得資金。第九條 有關借款合同、協議或決議等法律文件必須經公司董事會批準,公司應授權財務部有關人員對重要的上述文件進行審核,提出意見,以備批準決策時參考。3、第十條 財務部要加強審查借款業務各環節所涉及的各類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第十一條 財務部要按照有關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核算籌資業務的會計科目,通過設置規范的會計科目,按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借款業務進行核算,詳盡記錄借款業務的整個過程,實施業務的會計核算監督,從而有效地擔負起核算和監督的會計責任。第十二條 借款資金到位后,必須對借款資金使用的全過程進行有效控制和監督。首先,借款借入資金要嚴格按計劃擬定的用途和預算進行使用,對資金使用項目進行嚴格的會計控制,確保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資金被擠占、挪用、揮霍浪費,具體措施包括對資金支付設定批準權限,審查資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4、性,對資金項目進行嚴格的預算控制,將資金實際開支控制在預算范圍之內;最后,投資項目建成后要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第十三條 財務部門要通過有關憑證和賬簿,隨時掌握各項需歸還的資金的借款時間,幣種、金額及來源等內容,了解有關方面的權利、責任、義務,及時計算利息,按時償還借款。第十四條 償還公司借款應根據董事會的授權辦理。發生借款不能歸還的情況時,財務部門應報告不能按期歸還借款的原因,并及時與債權人協商,通報有關情況,申請展期。第四節 監督檢查第十五條 借款活動由公司內審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第十六條 借款活動監督主要包括:(一)借款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一5、人辦理借款業務全過程的現象。(二)借款業務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借款業務的授權批準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三)借款計劃的合法性。重點檢查是否存在非法的現象。(四)借款活動有關的批準文件、合同、契約、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相關法律文件的存放是否整齊有序以及是否完整無缺。(五)借款業務核算情況。重點檢查原始憑證是否真實、合法、準確、完整,會計科目運用是否正確,會計核算是否準確、完整。(六) 所借款使用情況。重點檢查是否按計劃使用借款資金,是否存在鋪張浪費的現象。(七) 所借資金歸還的情況。重點檢查批準歸還所借資金的權限是否恰當以及是否存在逾期不還又不及時辦理6、展期手續的現象。第十七條 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借款活動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應要求加強和完善,發現重大問題應寫出書面檢查報告,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匯報,以便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第五節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解釋。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批準后生效。第八章 長、短期借款內部控制制度第一節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司借款活動的內部控制,保證借款活動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借款是指本公司通過金融渠道取得貨幣資金的行為。第三條 公司借款資金應比較長短資金籌措方式的優劣和籌資成本的大小,要講求最佳資7、本結構,確定所需資金如何籌措。第二節 分工及授權第四條 借款業務的授權人和執行人、會計記錄人之間應相互分離。第五條 與借款有關的主要業務活動由公司財務部負責人具體辦理;如有必要,也可由公司指定財務部門的其他人員辦理。第六條 財務部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與借款活動有關的文件、合同、協議、契約等相關資料。第三節 實施與執行第七條 在實施借款計劃之前,為了避免盲目籌資,要對借款的效益可行性進行分析論證,確保借款活動的效益性;要合理確定借款規模和資金結構,選擇最佳的方式,降低成本;并嚴格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依法,確保借款活動的合法性。第八條 借款方案(包括貸款額、貸款方式、結構及可行性報告等資料)由財務部以書8、面的形式提出,經批準后,由財務部出面與金融機構聯系、洽談,達成借款意向,簽訂借款合同或協議,辦理借款手續,直至取得資金。第九條 有關借款合同、協議或決議等法律文件必須經公司董事會批準,公司應授權財務部有關人員對重要的上述文件進行審核,提出意見,以備批準決策時參考。第十條 財務部要加強審查借款業務各環節所涉及的各類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第十一條 財務部要按照有關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核算籌資業務的會計科目,通過設置規范的會計科目,按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借款業務進行核算,詳盡記錄借款業務的整個過程,實施業務的會計核算監督,從而有效地擔負起核算和監督的會計責任。第十二條 借款資金到位后,9、必須對借款資金使用的全過程進行有效控制和監督。首先,借款借入資金要嚴格按計劃擬定的用途和預算進行使用,對資金使用項目進行嚴格的會計控制,確保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資金被擠占、挪用、揮霍浪費,具體措施包括對資金支付設定批準權限,審查資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對資金項目進行嚴格的預算控制,將資金實際開支控制在預算范圍之內;最后,投資項目建成后要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第十三條 財務部門要通過有關憑證和賬簿,隨時掌握各項需歸還的資金的借款時間,幣種、金額及來源等內容,了解有關方面的權利、責任、義務,及時計算利息,按時償還借款。第十四條 償還公司借款應根據董事會的授權辦理10、。發生借款不能歸還的情況時,財務部門應報告不能按期歸還借款的原因,并及時與債權人協商,通報有關情況,申請展期。第四節 監督檢查第十五條 借款活動由公司內審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第十六條 借款活動監督主要包括:(一)借款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一人辦理借款業務全過程的現象。(二)借款業務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借款業務的授權批準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三)借款計劃的合法性。重點檢查是否存在非法的現象。(四)借款活動有關的批準文件、合同、契約、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相關法律文件的存放是否整齊有序以及是否完整無缺。(五)借款業務核算情況。重點檢查原始憑證是否真實、合法、準確、完整,會計科目運用是否正確,會計核算是否準確、完整。(六) 所借款使用情況。重點檢查是否按計劃使用借款資金,是否存在鋪張浪費的現象。(七) 所借資金歸還的情況。重點檢查批準歸還所借資金的權限是否恰當以及是否存在逾期不還又不及時辦理展期手續的現象。第十七條 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借款活動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應要求加強和完善,發現重大問題應寫出書面檢查報告,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匯報,以便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第五節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解釋。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批準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