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地區民用航空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管理實施細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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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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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華東地區民用航空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管理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華東地區民用航空企業、機場聯合重組改制行為,推進建立公平有序競爭的市場秩序,根據民用航空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41號令)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民用航空企業及機場(以下統稱民航企業),是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通用航空企業、航空油料企業和民用機場(包括軍民合用機場的民用部分)管理機構。第三條本細則適用于華東地區民航企業的下列聯合重組改制行為:(一)合并,是指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航企業吸收另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航企業; (二)公司制改制,是指由非公司制2、企業法人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由有限責任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 (三)股權重組,是指公司制企業(通用航空企業、通用機場除外)改變股權結構,但上市公司流通股5%股份以下持有者發生變化的除外; (四)公司制企業公開和非公開發行募集股份和股票上市; (五)委托管理,是指公司制企業接受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航企業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其進行經營管理。外商投資的民航企業實施聯合重組改制的,僅涉及內資股的變動或者外資股轉為內資股的適用本細則規定,其他情形不適用。第四條 華東地區民航企業聯合重組改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符合國家國內投資民航業規定、外商投資民航業規定和反對壟斷、推進公平競爭3、規定; (二)符合國家產業發展和宏觀調控政策; (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四)有利于保證安全生產和安全飛行。第五條華東地區民航企業聯合重組改制應當經中國民用航空華東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華東地區管理局)或民航安全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監管局)許可。未經許可,民航企業不得聯合重組改制。已經許可并聯合重組改制的民航企業應當接受華東地區管理局和監管局的監管。第二章 申請、受理、決定第六條 華東地區管理局負責受理本細則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聯合重組改制許可申請。各監管局負責受理本轄區其他聯合重組改制許可申請。華東地區管理局政策法規處和各監管局綜合處是民航企業聯合重組改制許可申請的受理部門。4、第七條 擬實施聯合重組改制行為的民航企業為許可事項申請人。屬于本細則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聯合重組改制行為,申請人為擬吸收其他企業的民航企業。屬于本細則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聯合重組改制行為,申請人為委托公司制企業管理的民航企業。第八條 申請人為華東地區民航企業,申請事項涉及其他地區管理局管轄范圍民航企業的,由申請人住所地監管局報告華東地區管理局,并根據華東地區管理局征求其他參與方住所地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意見后辦理。申請人為華東地區民航企業,申請事項涉及華東地區內其他監管局管轄范圍民航企業的,由申請人住所地監管局征求其他參與方住所地監管局意見后辦理。第九條 民航企業申請聯合重組改制許可的,應5、當在獲得股東會同意或者其資產所有者或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簽訂聯合重組改制合同或者協議之后,但尚未實際實施聯合重組改制之前提出。涉及企業營業執照變更或者工商登記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前提交許可申請。取得聯合重組改制許可后,民航企業方可按照許可決定實施聯合重組改制。第十條 申請人申請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加蓋公章的正式申請文件,內容應包含聯合重組改制方案; (二)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許可申請表(附件 2); (三)申請人、擬參與民航企業聯合重組改制的企業和個人的基本資料,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最新股權結構說明;屬于民航企業的,還應當提供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加蓋公章);自然人參與民6、航企業聯合改制重組的(購買上市公司流通股5%以下者除外),須提供個人履歷表(附件3); (四)各方簽訂的有關聯合重組改制的合同、協議; (五)公司制企業提交該企業的股東會決議等文件,其他非公司制法人提交其資產所有者或上級主管單位出具的同意其實施聯合重組改制的文件; (六)華東地區管理局或監管局認為應當提交的可能涉及安全管理、防止壟斷等其他相關材料。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將以上申請文件裝訂成冊,一式兩份,其中至少一份為原件,并提交申請文件電子版。申請材料應當逐份加蓋申請人公章或簽字確認。申請人的經辦人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申請人應當對其所提交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第十二條 受理部7、門對申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申請人向受理部門提出許可申請的,受理部門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清單(附件4),列明收到的申請材料及日期。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許可申請,并向申請人出具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附件5)。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發出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許可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附件6),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受理部門在收到申請人補正內容后,應當于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人按要求補齊材料的,受理8、部門向申請人出具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未按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許可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要求遞交補正材料,不予受理,并出具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許可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附件7)。申請事項不屬華東地區管理局管轄職權范圍的,不予受理申請。第十三條 受理部門認為申請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并送達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許可利害關系人告知書(附件8)。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華東地區管理局或者監管局應當根據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第十四條 華東地區管理局或者監管局對申請人提出的聯合重組改制申請決定受理9、后,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準予許可或不準予許可的決定。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華東地區管理局或者監管局應當在作出決定起十日內向申請人出具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準予許可決定書(附件9)。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華東地區管理局或者監管局應向申請人出具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不予許可決定書(附件10),說明原因,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華東地區管理局或者監管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第十五條 各監管局應當在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后五個工作日內,向華東地區管理局政策法規處備案。華東10、地區管理局在一個月內向民航局備案。第十六條 申請人在獲得聯合重組改制準予許可的六個月內,無法按期實施完畢許可事項的,應在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書面向審批機關申請延期,最多延期六個月,延期一次。逾期未能實施完畢的,應當重新申請許可。第三章 監督檢查第十七條 華東地區管理局和監管局通過以下方式對民航企業聯合重組改制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一)核查民航企業報送的股權信息; (二)匯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相關信息; (三)抽查民航企業股權信息。 華東地區管理局和監管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第十八條 華東地區民航企業應當在每年1月3011、日之前向各監管局報送股權信息,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行業經營許可證書副本復印件。第十九條其他組織或個人對民航企業聯合重組改制中和聯合重組改制后的違規行為可以投訴、舉報,對承辦許可的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民航行政機關對被投訴或者舉報的企業或工作人員應當認真查處,并將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第四章 附則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由華東地區管理局及各監管局依照民用航空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管理規定第四章追究法律責任。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指的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第二十二條本實施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1日發布的原華東地區民用航12、空企業機場聯合重組改制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附件1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許可資料齊全性審核表申請人: 申請事項: 一、申請人需提交的資料資料齊全性有無不適用正式申請文件(加蓋公章)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許可申請表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申請人的最新股權結構說明申請人的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加蓋公章)二、擬參與各方需提交的資料資料名稱參與方名稱擬參與方(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擬參與方(企業)的最新股權結構說明擬參與方為民航企業的,該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加蓋公章)擬參與方(個人)的個人履歷表三、各方簽訂的有關聯合重組改制的合同、協議四、公司制企業的股東會決議等文件非公13、司制法人的資產所有者或上級主管單位出具的同意企業實施聯合重組改制的文件五、其他相關材料結論:材料齊全,可以受理,發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要求補正材料,發補正通知書。 審核人: 日期:附件2 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許可申請表申請日期: 年 月 日申請人(單位)申請人住址法人代表職務郵編申請事項最新股權結構說明申請人簽署意見及加蓋公章聯系人姓名及聯系方式備注:經辦人聯系方式請注明辦公電話、傳真、手機、通信地址及郵編。附件3 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許可申請個人履歷表姓 名性 別一寸免冠照片粘貼處國 籍文化程度身份證號碼(外籍者請注明證件名稱)聯系電話工作簡歷起止年月工作單位和部門職 務(身14、份證明復印件粘貼處)簽 字: 附件4 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清單編號:民航華東 號 : 你單位 年 月 日遞交關于 事項的申請材料,材料清單如下: 1、 ;2、 ;3、 ;4、 ;5、 ;6、 ;7、 ;8、 ;9、 ;10、 ;我單位將于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核,欠缺的材料將書面通知你單位補充。(蓋章)年 月 日附件5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編號:民航華東 號 :根據民用航空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管理規定,經對你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現同意正式受理你單位關于 申請。我局將于二十日內就該許可事項依法作出書面許可決定。依法需要進行聽取利害關系人15、意見、聽證、公告、核查的,其期限不計算在內。 (蓋 章) 年 月 日地址: 郵編:承辦單位: 聯系人:電話: 傳真:附件6 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許可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編號:民航華東 號 : 你單位于 年 月 日遞交關于 事項的申請材料。經初步審查,現需你單位補充如下材料: 1、 2、 3、 4、 5、 依法告知后,請申請人于 日內提交補正材料。(蓋章)年 月 日地址: 郵編:承辦單位: 聯系人:電話: 傳真:附件7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許可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編號:民航華東 號 :根據行政許可法民用航空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對你單位 年 月 日提交許可16、申請進行初步審核,鑒于以下原因:1、 ;2、 ;3、 ;4、 。現決定不予受理你單位關于 申請。對本通知有異議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民用航空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訴。(蓋章)年 月 日附件8 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許可利害關系人告知書編號:民航華東 號 : 于 年 月 日提交許可申請,我局已依法予以受理。該項聯合重組改制的主要內容如下: 現予以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的權利,有權提出聽證申請并提出異議,請你單位在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日內予以書面回復。逾期不予回復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蓋章)年 月 日附件9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準予許可決17、定書編號:民航華東 號 :根據民用航空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管理規定,經對你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現準予你單位關于 申請。本許可決定書有效期六個月,許可事項無法按期實施完畢應在期限屆滿一個月前書面向我局申請延期。 (蓋 章) 年 月 日地址: 郵編:承辦單位: 聯系人:電話: 傳真:附件10 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不予許可決定書編號:民航華東 號 :根據行政許可法民用航空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對你單位 年 月 日提交許可申請進行審核,鑒于以下原因:1. 2. 3. 4. 現決定不予許可你單位關于 申請。對本決定有異議的,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18、國民用航空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訴 。 (蓋 章) 年 月 日附件11 撤銷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許可決定書編號:民航華東 號 : 年 月 日,我局對你申請 行政許可事項,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現查明,在審批該行政許可時,存在下列違反規定的事實: 根據民用航空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管理規定第 條規定,決定撤銷授予你的 行政許可。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民用航空局申請行政復議,或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 人民法院起訴。 (蓋 章) 年 月 日附件12準予延長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許可期限決定書編號:民航華東 號 19、:根據民用航空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管理規定,對你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現準予你單位關于延長 的申請。本次延長期限為六個月,逾期無法實施完畢的,相關聯合重組改制申請事項應當向我局重新申請許可。(蓋 章) 年 月 日附件13民航企業機場股權信息登記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營業執照編號行業經營許可證書編號注冊資本聯系部門聯系人電 話傳 真股權清單(上市公司流通股5%股份以下持有者除外)股東名稱組織機構代碼證號/身份證號持股比例股東屬性實際控制人上年度企業住所、注冊資本、股權狀況變更情況所轄機場名稱、類別及使用許可證書編號(機場類企業填寫)備注企業機場蓋章審核人填表20、人填表說明:1、“股東屬性”應選擇填寫國有、國有控股、外商、港澳臺商、民營、其他。其中,“國有控股”指國有資本占企業全部資本比例大于50%;“外商”指外國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港澳臺商”指港澳臺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2、中外股東(自然人或法人)均需填寫有效的身份證件號碼。3、股東屬關聯企業的,應在“備注”中注明。4、上市公司流通股持股5%(含)以上的股東,以上市公司2015年年報為準。5、“實際控制人”,指雖不一定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原則上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應填報到國資委、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或國家授權的投資主體,非國有或非國有控股企業應填報到自然人,外資或外資控股企業填報到具體的外方機構或自然人,集體所有制企業及其他組織根據實際情況填報。6、登記企業注冊資本、股權狀況變更的,需在“上年度企業住所、注冊資本、股權狀況變更情況”欄中備注行政許可文書文號,并附該許可文書復印件。其中,“股權狀況”變更包括股東變更、持股比例變更。7、機場類企業應填寫“所轄機場名稱及機場類別”(“類別”指運輸機場或通航機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