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管控體系制度匯編之天能集團高級管理人員任免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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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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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母子公司管控體系制度匯編之天能集團高級管理人員任免制度服務單位: 上海華彩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二零零六年四月本報告僅供客戶內部使用,未經華彩公司書面許可,其他任何機構不得擅自傳閱、引用或復制目 錄第一章總 則1第二章任用2第三章任期4第四章離任5第五章附則7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提高公司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保證公司戰略目標的實現,保障股東利益,根據公司章程有關條款,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范圍:(一) 董事會1. 董事會秘書(二) 集團公司總部1. 集團公司總裁、副總裁、總裁助理2. 集團公司財務負責人(三) 子公司1. 子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2. 子公司財務負責人第三條 集團公司對2、子公司高管的人事任免通過外派董事來實現。集團公司外派董事必須及時將子公司高管的相關信息反饋到集團公司人力資源中心,集團公司形成意見后由外派董事在子公司董事會代表集團總部表決。第二章 任用第四條 任職人員應符合相應職位“職務說明書”的要求。第五條 人員任用應按照任務需求,以核定的定編人數為限。第六條 任用程序:(一) 董事會1. 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二) 集團公司總部1 集團公司總裁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2 集團公司副總裁和財務負責人由集團公司總裁提名,董事會聘任;(三) 子公司1. 子公司總經理由子公司董事長提名,子公司董事會聘任;2. 子公司副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由子公司3、總經理提名,子公司董事會聘任;第七條 選拔(一) 選拔本著“提名競崗”、“先內后外”、公平競選、多方位測評的基本原則。(二) 選拔可通過多種渠道開展,主要渠道有以下兩種:1. 內部招聘:各級用人單位的負責人根據專業經驗從公司內部現有的人員中選出適當人選作為空缺職位的候選人,提交上級進行審議。根據審議結果,由任免程序中所規定的相關負責人進行任免;2. 外部招聘:如果公司內部人員難以滿足公司空缺職位的人員需求,可采用外部招聘方式。外部招聘的候選人可有以下幾種來源:發布招聘信息征集;通過公司員工、朋友、相識人員介紹、推薦;委托獵頭公司物色等等;3. 招聘流程參見天能集團招聘管理制度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4、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1. 剝奪公民權利,尚未恢復者;2. 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3. 受禁治產(禁止治理自身資產)宣告,尚未撤銷者;4. 通緝在案,尚未撤銷者;5. 吸食毒品者;6. 原在其他公私機構服務,未辦清離職手續者;7. 經其他公私機構開除者;8. 身體有缺陷,或健康情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第三章 任期第八條 董事會秘書、集團公司總裁、副總裁、總裁助理每屆任期 年,任期已滿,可以續聘。第九條 集團公司財務負責人與集團公司總裁的任期相同。任期已滿,可以續聘。第十條 子公司總經理每屆任期 年。任期已滿,可以續聘。第十一條 子公司副總經理和子公司總經理任期相同,任期已滿,可以續聘。5、第十二條 子公司財務負責人和子公司總經理任期相同,任期已滿,可以續聘,但是在一個單位至多可以連任 屆。第四章 離任第十三條 本制度所稱離任包括適用本制度人員的調任他職、辭職、解聘。第十四條 離任必須經過離任審計。若審計結果正常,準予離任;若審計結果異常,將追究其有關責任。第十五條 在任人員若因業務發展等原因需予調任,應征得其所在單位直接上級同意,按照任免的程序辦理調任手續。第十六條 被調任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手續交接工作,方可到新任部門就職。第十七條 被調任人員在接任者未到任之前離任的,其職務由其直接上級或直接上級指定的人員代理,并通報集團公司董事會或子公司董事會。第十八條 被調任人員薪資按6、其到任新職位之日起采用新職位相應的薪資待遇。第十九條 集團公司總裁辭職,應在離任之日算起,提前六個月向董事會提出離職申請和有關事項說明。在董事會未作出決議之前,除非另行通知,當事人應當正常履行其職責,以維持公司正常經營。第二十條 集團公司副總裁、總裁助理、財務負責人辭職,應提前三個月向總裁或董事會提交離任和辭職申請報告和有關事項說明,在征求集團公司總裁的意見之后,報董事會審批。在董事會未作出決議之前,除非另行通知,當事人應當正常履行其職責,以維持公司正常經營。第二十一條 子公司總經理辭職,應提前三個月向子公司董事會提出離任申請報告和相關事項說明,由董事會審批。第二十二條 子公司副總經理和財務負7、責人辭職,應提前兩個月向子公司總經理提出離任申請報告和有關事項說明,征求本單位總經理意見后,由子公司董事會作出審批。第二十三條 其他子公司總經理辭職,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公司總裁提出離任申請報告和相關事項說明,由董事會審批。第二十四條 其他子公司副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辭職,應提前兩個月向集團公司總裁或直接上級財務負責人提出離任申請報告和有關事項說明,征求本單位總經理意見后,由集團公司總裁作出審批,并報董事會備案。第二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將對其作出免職和解聘:(一) 由于工作能力和其他原因,不能勝任現職者;(二) 違反公司章程和有關規章制度,情節嚴重者;(三) 觸犯法律,由司法機關受理者第二十六條 免職和解聘需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前通知。離任審批程序與任命程序相同。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經集團公司董事會批準后發布執行,集團公司人力資源中心負責制訂、修改并解釋。此前有關集團公司對控(參)股公司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均依照本辦法執行。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