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拿信息技術公司財務部會計資金結算及付款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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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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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金結算方式1. 總則1.1. 制定目的為了規(guī)范資金結算行為,保障公司合法權益,加速公司資金運轉和商品流通,特制定此辦法。1.2.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公司與內部員工及外單位現金、銀行匯票、商業(yè)匯票、銀行本票、支票、匯兌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1.3. 權責單位1) 財務部負責本細則制定、修改、廢止之起草工作。2) 總經理負責本細則制定、修改、廢止之核準。2. 資金結算方式2.1. 現金2.1.1. 現金支付范圍1) 員工工資、津貼。2) 個人勞務報酬。3) 根據國家規(guī)定頒發(fā)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4) 各種社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guī)定對個人的其他支出。5) 向個人收購2、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6) 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7) 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結算起點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8) 現金支付范圍以外的支付均以銀行存款方式結算。2.1.2. 公司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庫存現金限額2.1.3. 現金收支應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1) 現金收入應當于當日送存開戶銀行。2) 現金支付,可從公司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以公司的現金收入直接支付(即坐支)。2.2. 銀行匯票2.2.1. 銀行匯票定義1)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fā),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銀行匯票的出票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2) 單位和個人3、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2.2.2. 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2.2.3. 出票1) 申請人使用銀行匯票,應向出票銀行填寫銀行匯票申請書,填明收款人名稱、匯票金額、申請人名稱、申請日期等事項并簽章(簽章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2) 出票銀行受理銀行匯票申請書,收妥款項后簽發(fā)銀行匯票,并用壓數機壓印出票金額,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給申請人。2.2.4. 公司為收款人受理銀行匯票時,應審查事項1) 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是否齊全,匯票號碼和記載的內容是否一致。2) 收款人是否確為本公司名稱,公司名稱是否齊全。3) 銀行匯票是否在4、提示付款期限內。4) 必須記載的事項是否齊全。5) 出票人簽章是否符合規(guī)定,是否有壓數機壓印出票金額,并與大寫出票金額一致。6) 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有無更改,更改的其他記載事項是否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2.2.5. 匯票金額1) 收款人受理申請人交付的銀行匯票時,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多余金額由出票銀行退交申請人。2) 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2.2.6. 背書1) 收款人可以將銀行匯票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2) 被背書人受理銀行匯票進,除按照2.2.4的規(guī)定審查外,還5、應審查下列事項:1、銀行匯票是否記載實際結算金額,有無更改,其金額是否超過出票金額。2、背收是否連續(xù),背書人簽章是否符合規(guī)定,背書使用的沾單是否按規(guī)定簽章。2.2.7. 公司向銀行提示付款1) 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2) 應在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簽章須與預留銀行的簽章相同,并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銀行審查無誤后辦理轉賬。2.2.8. 遺失銀行匯票遺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示付款或退款。2.3. 商業(yè)匯票2.3.1. 商業(yè)匯票定義1) 商業(yè)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6、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2) 商業(yè)匯票分為商業(yè)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3) 商業(yè)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4) 銀行承兌匯票由承兌。5) 商業(yè)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人。2.3.2. 簽發(fā)商業(yè)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1) 表明“商業(yè)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2)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 確定的金額。4) 收付款人名稱。5) 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商業(yè)匯票無效。2.3.3. 承兌1) 商業(yè)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fā)并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fā)交由付款人承兌。2) 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fā)。3) 商業(yè)匯票可以在出票時節(jié)向7、付款人提示承兌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yè)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4) 匯票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商業(yè)匯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簽發(fā)收到匯票的回單,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付款人應當在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三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2.3.4. 付款1) 商業(yè)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2) 商業(yè)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匯票到期日起十日。持票人應在此期限內通過開戶銀8、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對異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不可匡算郵程,提前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3) 商業(yè)承兌匯票的付款開戶銀行收到通過委托收款寄來的商業(yè)承兌匯票,應及時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收到開戶銀行的付款通知,應當日通知銀行付款。銀行應于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第四日(法定休假日順延,下同)上午開始營業(yè)時,將票款劃給持票人。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兌的商業(yè)匯票,應通知銀行于匯票的到期日付款。銀行應于匯票到期日將票款劃給持票人。4)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于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見票當日支付票款。2.3.5. 貼9、現1) 商業(yè)匯票的持票人向銀行辦理貼現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是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企業(yè)法人以及其他組織。2、與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3、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fā)票和商品發(fā)運單據復印件。;2) 符合條件的商業(yè)匯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業(yè)匯票連同貼現憑證向銀行申請貼現。2.4. 銀行本票2.4.1. 銀行本票定義1) 銀行本票是銀行簽發(fā)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2) 單位和個人同一票據交換區(qū)域需要支付各種款項時,均可以使用銀行本票。3) 銀行本票人可以用于轉賬,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用于支取現金(申請人或收款人單位的,不得申10、請簽發(fā)現金銀行本票)。4) 銀行要票分為不定額本票和定額本票兩種。5) 定額銀行本票面額為一千元、五千元、一萬元和五萬元。2.4.2. 定額銀行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1) 表明“銀行本票”的字樣。2) 無條件支付的承諾。3) 確定的金額。4) 收款人名稱。5) 出票日期。6) 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銀行本票無效。2.4.3. 付款銀行本票的提示付票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2.4.4. 收款人受理銀行本票時,應審查下列事項1) 收款人是否確定為本單位。2) 銀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內。3) 必須記載事項是否齊全。4) 出票人簽章是否符合規(guī)定,不定額銀行本票是否有壓數機壓印11、的出票金額,并與大字出票金額一致。5) 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是否有更改,更改的其他記載事項是否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2.4.5. 背書收款人可以將銀行本票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被背書人受理銀行本票時,除按照2.4.4的規(guī)定審查外,還應審查下列事項:背書是否連續(xù),背書人簽章是否符合規(guī)定,背書使用的粘單是否按規(guī)定簽章。2.4.6. 收款持票人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時,應在銀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并將銀行本票、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銀行審查無誤后辦理轉賬。2.4.7. 遺失銀行本票遺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示付款或退款。2.5. 支票212、.5.1. 定義1)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2) 支票上印有“現金”字樣的為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3) 支票上印有“轉賬”字樣的為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4)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qū)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2.5.2. 簽發(fā)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1) 表明“支票”的字樣。2)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 確定的金額。4) 付款人名稱。5) 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2.5.3. 基本規(guī)定1) 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不得背書轉讓和13、提示付款。2) 簽發(fā)支票應使用碳素墨水和墨汁填寫,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3) 支票的出票人的簽發(fā)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禁止簽發(fā)空頭支票。4) 支票的出票人預留銀行的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銀行也可以與出票人約定使用支付密碼,作為銀行審核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5)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十日。6) 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6. 匯兌2.6.1. 匯兌定義1) 匯兌即為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2) 匯總分為信匯、電匯兩種。2.6.2. 簽發(fā)匯兌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1) 表明“信匯”或“電匯”的字樣。2)14、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 確定的金額。4) 收匯款人名稱。5) 匯人地點、匯人行名稱。6) 匯出地點、匯出行名稱。7) 委托日期(匯款人的匯出銀行提交匯兌憑證的當日)。8) 匯款簽章。匯兌憑證上欠缺上列記載事項之一的,銀行不予受理。2.6.3. 匯出銀行受理匯款人簽發(fā)的匯兌憑證此審查無誤后,應及時向匯入銀行辦理匯款,并幾匯款人簽發(fā)匯款回單。2.6.4. 匯入銀行對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應將匯給其的款項直接轉入收款人賬戶,并向其發(fā)出收賬通知。2.7. 托收承付2.7.1. 定義1) 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fā)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2) 辦理托收15、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2.7.2. 基本規(guī)定1) 收付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必須簽有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購銷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2) 收付雙方辦理托收承付結算,必須重合同、守信用。3) 收款人辦理托收,必須具有商品確已發(fā)運的證件(包括鐵路、航運、公路等運輸部門簽發(fā)的發(fā)運單、運單副本和郵局包裹回執(zhí))。4) 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一萬元。新華書店系統(tǒng)每筆的金額起點為一千元。2.7.3. 簽發(fā)托收承付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1) 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樣。2) 確定的金額。3) 收付16、款人名稱及賬號。4) 付款人開戶銀行名稱。5) 托收附寄單證張數或冊數。6) 合同名稱、號碼。7) 委托日期。8) 收款人簽章。托收承付憑證上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銀行不予受理。2.7.4. 托收收款人按照簽訂的購銷合同發(fā)貨后,委托銀行辦理托收。1) 收款人應將托收憑證并附發(fā)運證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結算的有關證明和交易單證送交銀行。2) 收款人開戶銀行接到托收憑證及其附件后,應當按照托收的范圍、條件和托收憑證記載的要求認真進行審查,凡不符合要求或違反購銷合同發(fā)貨的,不能辦理。2.7.5. 承付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托收憑證及其附件后,應當及時通知付款人。承付貨款分為驗單付款和驗貨付款兩種,由收付17、雙方商量選用,并在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2.7.6. 逾期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滿日銀行營業(yè)終了時,如無足夠資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為逾期未付款項,按逾期付款處理。2.7.7. 拒絕付款對下列情況,付款人在承付期內,可向銀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絕付款:1) 沒有簽訂購銷合同或銷合同未訂明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款項。2) 未雙方事先達成協(xié)議,收款人提前交貨或因逾期交貨付款人不再需要該項貨物的款項。3) 未按合同的規(guī)定的到貨地址發(fā)貨的款項。4) 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5) 驗單付款,發(fā)現所列貨物的品種、規(guī)格、數量、價格與合同規(guī)定不符,或貨物已到,經查驗與合同規(guī)定的或與發(fā)貨清單不符的款項。6) 驗貨付款,經查驗18、貨物與合同規(guī)定的或與發(fā)貨清單不符的款項。7) 貨款已經支付或計算有錯誤的款項。2.8. 委托收款2.8.1. 委托收款定義1)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2) 委托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以使用。3) 委托收款結算款項的劃回方式,分郵寄和電報兩種,由收款人選用。2.8.2. 簽發(fā)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1) 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樣。2) 確定的金額。3) 收付款人名稱。4) 委托收款憑據名稱及附件單證張數。5) 委托日期。6) 收款人簽章。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銀行不予受理。2.8.3. 委托收款人辦理委托收款應向銀行提交委托收款憑證和有關的債務證明。2.8.4. 付款銀行接到寄來的委托收款憑證及證明,審查無誤后辦理付款。以單位為付款人的,銀行應及時通知付款人,按照有關辦法規(guī)定,將有關的債務證明交付款人,并簽收。2.8.5. 在同城范圍內,收款人收取事業(yè)費,可使用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收取公用事業(yè)費,必須具有收付雙方事先簽訂的經濟合同,由付款人向開戶銀行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