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專賣局公司特種設備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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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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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專賣公司生產安全設備教育培訓監督經營管理制度
1、市煙草專賣局(公司)特種設備管理制度1.總則1.1為了規范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使用,根據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特制訂本管理制度。1.2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防爆電器設備等。本公司涉及電梯、起重機、鍋爐等。1.3本制度對特種設備的安裝、維護、改造和使用進行具體規定。2.名詞術語2.1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鋼性軌道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2.2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2、者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載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2.3鍋爐是一種能量轉換設備,向鍋爐輸入的能量有燃料中的化學能、電能、高溫煙氣的熱能等形式,而經過鍋爐轉換,向外輸出具有一定熱能的蒸汽、高溫水或有機熱載體。2.4維護保養:是指“維護、修理、保養”的業務。其中的“修理”主要是一些調試性的修理,是不對特種設備原有的結構形式或性能指標進行更改。2.5改造是指改變原特種設備受力結構、機構(傳動系統)或控制系統,致使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生變更的業務。2.6大修:是指需要通過拆卸或3、者更新主要受力結構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業務,亦包括對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進行整體修理的業務,但大修后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技術指標不應變更。3管理職責3.1本公司公司的特種設備按相關職能分別由服務公司進行管理,確定特種設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辦公室負責協調。3.2公司的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特種設備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專業的培訓,取得地市級以上質量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3.3管理部門特種設備的管理人員,必須認真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檢查和糾正特種設備在使用中的違法違章行為。參加特種設備的訂購、安裝驗收及試車工作;檢查4、特種設備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編制定期校驗計劃并落實定期校驗的報檢工作;組織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3.4使用特種設備的管理人員,必須執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定期檢查和糾正特種設備在使用中的違法違章行為,必須參加特種設備的安裝驗收及試車,檢查特種設備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必須建立特種設備技術檔案;編制常規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定期校驗;編制特種設備緊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習;必須定期組織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的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訓。4.管理內容與要求4.1特種設備的使用4.1.1使用單位必須使用有“5、生產許可證”或“安全許可證”的特種設備、零部件和安全附件。4.1.2辦公室負責特種設備的采購和安裝,設備安裝后將特種設備出廠資料和安裝資料交給使用部門入檔。使用部門使用前30日內向相應特種設備管理部門提出使用申請,并提供該設備的監督校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設計、制造、安裝技術文件原件和復印件,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和操作維修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等材料。4.1.3使用部門必須制定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特種設備使用和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4.1.3.1各種相關人員的職責。4.1.3.2操作人員守則。4.1.3.3安全操作規程。4.1.3.4常規檢查制度。46、.1.3.5維修保養制度。4.1.3.6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制度。4.1.3.7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緊急救援措施及緊急救援演習制度。4.1.4技術檔案管理制度。4.1.4.1使用部門要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4.1.1.2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4.1.4.3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4.1.4.4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4.1.4.5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相關附屬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4.1.4.6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4.1.4.7安裝、大修、改造的記錄7、及其驗收資料。4.1.5使用單位要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年檢、月檢、日檢等常規檢查制度。檢查應當做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檢查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4.1.5.1對在用特種設備,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承載類特種設備,必要時要進行載荷試驗,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運行、回轉、變幅等機構的安全技術性能的檢查。4.1.5.2月檢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4.1.5.2.1各種安全裝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4.1.5.2.2動力裝置、傳動和制動系統是否正常。4.1.5.2.3潤滑油量是否足夠,冷卻系統、備用電源是否正常。4.1.5.2.4繩索、鏈條及吊裝輔具等有無超過標準規定的損傷。4.1.5.2.5控制電路與電氣8、元件是否正常。4.1.6日檢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4.1.6.1運行、制動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4.1.6.2運行是否正常,有無異常的振動或噪聲。4.1.6.3門聯鎖開關及安全帶等是否完好(當有這些裝置時)。4.1.7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部門應及時向辦公室匯報,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必須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4.1.8使用部門必須定期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訓,提高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作業意識。4.1.9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必須嚴格遵守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章制度。4.1.10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9、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部門領導報告。4.1.11 使用部門決定停用的特種設備,預計停用時間超一年的,或要報廢特種設備,要以書面形式向相應職能部門申請辦理停用或注銷手續。4.2特種設備的檢修4.2.1特種設備維護保養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業的培訓和考核,取得地市級以上質量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工作。4.2.2使用部門必須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維修保養制度,明確維修保養者的責任,嚴格按特種設備“維護保養”要求定期進行維修保養。本部門沒有能力維修保養的,必須及時通知辦公室進行維修保養。4.2.3使用部門必須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檢,發現異常情況的,及時10、處理。4.2.4使用部門要定期校驗和檢修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并及時記錄在案。4.2.5特種設備的改造和大修前,由使用部門向管理部門提出改造或大修申請,并附改造或大修內容。管理部門批準后,委托具有相應特種設備維修和改造許可證的單位進行。改造或大修結束后將校驗檢測機構的校驗檢測資料交相應的管理部門核準,核準后由管理部門下發特種設備允許使用單,并將有關改造或大修資料交使用單位入檔。4.3特種設備的安裝4.3.1特種設備的安裝、監督校驗由服務公司進行。校驗,監督校驗合格后交付給使用單位。4.4特種設備的校驗4.4.1使用部門在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11、屆滿前一個月安排好停機檢驗時間,向管理部門提出檢驗申請。管理部門組織檢驗,檢驗結束后將檢驗報告交使用部門入檔。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檢驗后使用部門要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中的有關內容。4.4.2停用特種設備擬重新使用前要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和維修保養,并提前一個月向管理部門提出使用申請,批準后方可使用。4.4.3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特種設備,在使用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和維修保養,消除隱患后,經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使用。4.4.3.1經受了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如火災、水淹、地震、雷擊、大風等)。4.4.3.2發生設備事故。4.5電梯的使用要求4.8.1電12、梯的使用按國家有關電梯規定執行。4.6起重機械的使用要求4.6.1起重機械必須有制造企業關于該起重機械產品或者部件的質量合格證明書、安裝及使用維護說明書、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4.6.2起重機械的安裝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承擔。4.6.3自行制造或者改造本部門使用起重機械的部門,必須將設計或者改造的相關資料,報安全保衛科審批。4.6.4新增起重機械在投入使用前30日內,必須向安全保衛科申報,經審批后方可使用。4.6.5經檢查檢驗,有重大隱患的起重機械,應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有效措施。經過維修后,報安全保衛科審批后方可使用。4.6.6禁止使用無資質單位設計、制造、安裝的起重機械。4.6.7在用起重機械的13、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5檢查與考核5.1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人員,進行特種設備的維修或者日常維修的,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對相關部門人員進行處罰。5.2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的使用年限,特種設備單位未予以報廢,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要求處罰。5.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有關負責人報告的,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要求處理。5.4對使用無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許可證的特種設備的單位,或者未向管理部門報批即投入使用,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要求處罰。5.5安全檢驗標志超過有效期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仍繼續使用的部門,按特種設備監督監察規定處理。5.6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后不采取緊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時有效抑制災害擴大,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事故以及隱瞞事故不報的,按特種設備監督監察規定處理。5.7擅自使用未申報或未經檢驗監測的特種設備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要求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