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林熱電廠運行部安全自動裝置保護投停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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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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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規章制度:_安全自動裝置、保護(聯鎖)投停管理制度單位:_部門:_日期:_年_月_日安全自動裝置、保護(聯鎖)投停管理制度1.目的為了加強對安全自動裝置、保護(聯鎖)的投停管理,確保機組設備安全運行,特制定本標準。本標準對安全自動裝置、保護(聯鎖)的投停做了規定。2.適用范圍本標準適用于內蒙古國電能源錫林熱電廠生產各崗位的工作人員。3.定義3.1.本標準所稱安全自動裝置是指發電機自動并列(準同期)、勵磁自動控制、自動重合閘、廠用電切換等自動調節裝置和自動操作裝置。3.2.本標準所稱保護(聯鎖)是指繼電保護、熱控主要PID調節回路參數、保護(聯鎖)以及主要輔機的保護(聯鎖)等。4.管理內容4.12、.任何自動裝置、保護(聯鎖)在正常運行時應按設計要求全部投入,任何人未經批準不得隨意退出。4.2.安全自動裝置、保護(聯鎖)投入、退出的審批權限4.2.1.不影響機組及主要設備安全運行的非主要輔機的安全自動裝置、保護裝置的投退可直接向當班值長申請,由值長批準執行。4.2.2.熱控聯鎖裝置的投退由當班值長批準執行。4.2.3.主要輔機的安全運行的安全自動裝置、保護的投退以及自動裝置、保護(聯鎖)定值的修改必須經部門部長(副)審核,副總工程師批準,交當班值長許可執行;4.2.4.涉及機組及主要設備安全運行的安全自動裝置、保護的投退以及自動裝置、保護(聯鎖)定值的修改應逐級向上申請,必須得到生產副廠3、長(總工程師)的批準。4.2.5.涉及電網安全的自動裝置、保護(聯鎖)的投停,經生產副廠長(總工程師)領導批準,由值長向上級調度部門進行申請,批準后執行。4.2.6.夜間或事故緊急情況下,安全自動裝置、保護(聯鎖)的投退申請可由值長按照審批權限逐級請示,得到有關領導口頭同意后,由值長批準并做好記錄,事后必須按要求補辦書面審批手續。4.3.下列情況應填寫自動裝置、保護(聯鎖)投退申請單:4.3.1.安全自動裝置故障,需退出運行方可進行處理的。4.3.2.保護(聯鎖)異常,需將裝置退出進行處理。4.3.3.自動裝置、PID調節回路參數、保護(聯鎖)修改定值的工作。4.3.4.由于布置安全措施,需要4、將保護(聯鎖)退出運行時。4.4.按電網調度指令投退的自動、保護裝置無需填寫申請單,但必須按要求在自動裝置、保護(聯鎖)投退記錄本中詳細記錄。4.5.自動裝置工作不正常時,運行人員可立即將自動切除,手動進行必要的調整,并通知生產技術部專業專工應盡快組織檢查原因并進行處理,恢復自動裝置的正常運行。4.6.保護解除可能會引起設備損壞或跳閘的,必須按工作票制度的規定,履行工作票手續。申請單不能代替工作票。4.7.所有的自動裝置、保護(聯鎖)的投入、停止,修改定值,申請單位負責人都必須向運行部值長說明原因,并說明此裝置、定值的作用及對哪些設備運行有影響等。4.8.運行崗位值班負責人,應全面分析裝置投入5、(退出)后對設備、系統運行的影響,作好事故預想,主要輔機及以上設備的保護(連鎖)投退、定值修改等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副總工程師組織生產技術部和運行部共同討論制定,經批準后方可按措施進行相關操作。4.9.流程4.9.1.提出申請4.9.1.1.根據生產需要,由申請單位填寫自動裝置、保護(聯鎖)投退申請單。申請單一式兩份。4.9.1.2.各種自動裝置計劃維修、試驗需停運時,生產技術部專業專工應于前一天提出申請,批準后交由值長安排執行。4.9.1.3.申請單位應詳細填寫自動裝置、保護(聯鎖)投退申請單中以下各項內容:4.9.1.3.1.安全自動裝置、保護(聯鎖)名稱;4.9.1.3.2.用途;4.9.6、1.3.3.申請退出(投入)運行的原因(若為定值修改,則還應注明定值的原始值和修改值);4.9.1.3.4.申請退出(投入)運行時間;4.9.1.3.5.退出期間的主要安全措施;4.9.1.3.6.申請人簽名;4.9.2.申請單的審批4.9.2.1.申請單位專業主管審核,運行部專業主管會簽,申請部門部長(副)復審,副總工程師批準;4.9.2.2.根據所投退的自動裝置、保護裝置的重要程度,由生產副廠長(總工程師)簽署批準意見。4.9.2.3.申請部門完成審批手續后,與相關措施一起交由值長許可執行。4.9.3.申請單的執行4.9.3.1.批準后的申請單,一份交值長收執,另一份由監護人收執。4.9.7、3.2.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由檢修人員或運行人員按申請單內容執行操作。4.9.4.裝置退出操作4.9.4.1.由執行人與監護人按申請單內容核實安全措施無誤后,匯報值長。值長下令開始執行,由執行人進行操作。4.9.4.2.操作結束后,在申請單上記錄操作時間,執行人與監護人分別簽名。匯報值長。4.9.4.3.值長將自動裝置、保護(聯鎖)的投退時間、原因等詳細記錄在自動裝置、保護(聯鎖)投退記錄本及工作日志內。4.9.5.裝置投入操作4.9.5.1.申請單位負責人全面檢查裝置具備投入條件后,匯報值長。4.9.5.2.裝置定值修改后,修改人應在申請單內詳細注明修改后的裝置定值,以及是否具備投入條件,并簽名8、。4.9.5.3.經核實無誤后,值長下令開始執行,由執行人進行操作。4.9.5.4.操作結束后,在申請單上記錄操作時間,執行人與監護人分別簽名。并匯報值長。4.9.5.5.值長將自動裝置、保護(聯鎖)的投退時間、原因、修改后的定值等詳細記錄在自動裝置、保護(聯鎖)投退記錄本及工作日志內。4.9.6.全部執行完畢的申請單,兩份均保留在值長處。由值長負責定期歸檔保存。4.9.7.任何保護(連鎖)的投退以及定值修改,必須及時做好執行情況記錄、更新定值清單并保留原始定值記錄。附件一自動裝置、保護(聯鎖)投退申請單附件二自動裝置、保護(聯鎖)投退記錄附加說明:本標準提出部門:運行部本標準歸口部門:運行部本標準起草人:高貫卿本標準審核人:本標準批準人:本標準由內蒙古國電能源錫林熱電廠運行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