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龍焦化廠班組長及廠領導安全管理紅線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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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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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管理“紅線”制度第一條 總則為了貫徹落實“零傷害”的理念,提高各級管理人員對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視程度,有效落實好各級安全生產責任,盡早實現打造“零傷害”廠礦的目標,特制定安全管理“紅線”制度。本制度堅持安全管理一票否決的原則,針對不同事故類型、性質、等級提出對各級管理人員的行政處理意見。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廠礦班子成員、區隊(車間)領導、班組長和職能部門、科室副職及以上職務的管理人員。人身傷害范圍:人體輕傷鑒定標準、人體重傷鑒定標準所規定項目。第二條 組織與職責公司安委會負責組織制定安全管理“紅線”制度,對違反制度的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各廠礦、部門、科室做好制度宣貫工作。第三條 “紅線”條款及2、處理意見(一)副礦長1、出現以下情況,經事故調查被認定負有領導責任(根據煤礦礦領導分工),給予撤職處分。(1) 年度內發生三人次人身傷害、中毒、職業病(職業病按工傷計),及以上事故;(1) 發生導致全礦停產2天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2) 違反其它安全管理規定,經公司安委會集體決定給予撤職處分的情況。(二)區隊領導1、出現以下情況,經事故調查被認定負有領導責任,給予撤職處分。(隊長、書記)(1) 發生兩人次人身傷害、中毒、職業病,及以上事故;(2) 違反其它安全管理規定,經公司安委會集體決定給予撤職處分的情況。2、出現以下情況,經事故調查被認定負有領導責任,給予正職降職3、副職和其它管理人員撤職的處分。(隊長、書記、副隊長、技術員)(1) 發生一人次人身傷害、中毒、職業病,及以上事故;(2) 發生其它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未遂事故;(3) 發生導致全礦停產1天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4) 嚴重忽視安全生產,出現惡性違章指揮、野蠻作業的事件;(5) 發生導致全礦停產或全員撤離的生產安全事故;(6) 違反其它安全管理規定,經公司安委會集體決定給予正職降職、副職和其它管理人員撤職的處分的情況。(三)廠領導1、出現以下情況,經事故調查被認定負有領導責任,給予撤職處分。(廠長、黨總支書記)(1) 發生兩人次人身傷害、中毒、職業病,及以上事故;(2) 發4、生導致焦化廠全廠停產1天、洗煤廠、發電廠全廠停產2天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3) 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被政府部門立案偵查,追究法律責任的;(4) 違反其它安全管理規定,經公司安委會集體決定給予撤職處分的情況。2、出現以下情況,經事故調查被認定負有領導責任,給予正職降職、副職和其它管理人員撤職的處分。(廠長、副廠長、黨總支書記)(1) 發生一人次人身傷害、中毒、職業病,及以上事故;(2) 發生其它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未遂事故;(3) 發生導致全廠停產的火災、爆炸等安全生產事故;(4) 嚴重忽視安全生產,出現惡性違章指揮、野蠻作業的事件;(5) 發生環境污染事故,被地方政府5、主管部門行政處罰在50萬元以上;(6) 違反其它安全管理規定,經公司安委會集體決定給予正職降職、副職和其它管理人員撤職的處分的情況。(四)車間領導1、出現以下情況,經事故調查被認定負有領導責任,給予撤職處分。(主任)(1) 發生一人次人身傷害、中毒、職業病,及以上事故;(2) 發生導致全廠停產的火災、爆炸等安全生產事故;(3) 發生環境污染事故,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行政處罰在10萬元以上;(4) 違反其它安全管理規定,經公司安委會集體決定給予撤職處分的情況。2、出現以下情況,經事故調查被認定負有領導責任,給予正職降職、副職和其它管理人員撤職的處分。(主任、副主任、技術員)(1) 發生其它可能造成6、人員傷亡的未遂事故,及以上事故;(2) 嚴重忽視安全生產,出現惡性違章指揮、野蠻作業的事件;(3) 發生環境污染事故,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行政處罰在5-10萬元;(4) 發生導致本車間停產的生產安全事故。(五)班組長出現以下情況,經事故調查被認定負有主要責任,進行撤換。(1) 發生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未遂事故及以上事故;(2) 當月班組累計發生3人次及以上違章行為或年度累計發生10人次及以上違章行為;(3) 嚴重忽視安全生產,出現惡性違章指揮、野蠻作業的事件;(4) 發生環境污染事故,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行政處罰在5-10萬元;(5) 發生導致本車間停產的生產安全事故。(六)部門、科室管理人員1、出7、現以下情況,經事故調查被認定負有領導責任,給予撤職處分。(部長、科長)(1) 本單位發生一人次人身傷害、中毒、職業病,及以上事故;(2) 違反其它安全管理規定,經公司安委會集體決定給予撤職處分的情況;2、出現以下情況,經事故調查被認定負有領導責任,給予正職降職、副職和其它管理人員撤職的處分(1) 因業務保安職責落實不到位,在本專業范圍內,發生三人次人身傷害、中毒、職業病(職業病按工傷計),及以上事故;(2) 因設計、審批、決策錯誤,發生導致焦化廠全廠停產1天、洗煤廠、發電廠全廠停產2天、煤礦全礦停產2天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3) 違反其它安全管理規定,經公司安委會集體決定給予正職降職、副職和其它管理人員撤職的處分的情況;第五條 其它要求(一)對于發生事故存在故意隱瞞不報的行為,一經查出升級處理。(二)事故調查處理結果經安委會審議通過后,由經營管理部執行。第六條 附則本規定由安健環部負責解釋。本規定自二一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