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唐集團公司礦井一通三防管理規定試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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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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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國大唐集團公司礦井“一通三防”管理規定(試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切實加強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所屬礦井“一通三防”管理,提高“一通三防”管理水平,控制和消除“一通三防”事故隱患,防止“一通三防”事故發生,依據煤礦安全規程和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訂本規定。第二條 “一通三防”是指礦井通風、防治瓦斯、防治煤塵、防滅火工作。是實現煤礦安全、穩定、均衡生產的重要環節和基礎工作。第三條 “一通三防”管理必須堅決貫徹國家及行業標準規范、相關文件和集團公司的規定要求,堅持落實“組織、資金、技術、體系、系統、裝備、制度、救2、援”八個保障措施的原則,做好超前預測分析,積極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實現煤礦長治久安。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涉煤分子公司及所屬礦井。第五條 各涉煤分子公司及所屬礦井每年要編制“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工程和資金計劃,按國家規定足額提取“一通三防”專項治理資金,并專款專用。每月應根據生產情況制定工作計劃,并進行月度工作總結。第六條 各涉煤分子公司及所屬礦井要建立完善“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審批制度,堅持“一工程、一規程,一變化、一措施”的原則。石門揭煤、瓦斯抽放工程、防滅火注漿、均壓開采要編制專項設計;啟封火區、通風系統調整要編制技術方案報告;巷道貫通、排放瓦斯、尾巷管理、盲巷管理、巷道維修3、恢復舊巷、串聯通風、在突出煤層或有突出危險的非突出煤層進行采掘作業要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第七條 各涉煤分子公司及所屬礦井必須加強現場管理,嚴控“三違”。對放炮、電氣焊、停送電、巷道貫通、瓦斯排放、石門揭煤、啟封火區、均壓開采、探放水等特殊作業,必須實施許可及驗收制度,建立重大隱患請示匯報制度,制定并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確保萬無一失。第八條 礦井必須建立“一通三防”“五圖、五板、五記錄、四臺賬”和其它需要建立的各種有關記錄、報表、臺帳,并與現場實際相符,內容要齊全,數據要準確,格式要規范。“五圖、五板、五記錄、四臺賬”是指:五圖:通風系統圖、防塵系統圖、防滅火系統圖、安全監控系統圖、瓦斯抽放系統圖4、。五板:局部通風管理牌板、通風設施管理牌板、防塵設施管理牌板、通風儀表管理牌板、安全監測管理牌板。五記錄:調度值班記錄、通風區(科)值班記錄、通風設施檢查記錄、防滅火檢查記錄、測風記錄。四臺賬:瓦斯調度臺賬、防火密閉管理臺賬、煤層注水臺賬、瓦斯抽放臺賬。第九條 礦井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瓦斯等級、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性的鑒定工作,鑒定資料必須齊全可靠。第十條 礦井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定期進行反風演習。反風演習前制定演習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經審批后組織實施,反風演習結束后一個月內將反風演習報告報上級公司備案。反風設施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第十一條 礦井主要災害防治要堅持以“區域治5、理為主、局部治理為輔”和“一礦一策”、“一面一策”的原則。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編制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礦長負責組織實施。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必須結合礦井采掘接續計劃以及年度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編制,計劃必須具有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第十二條 各涉煤分子公司負責所屬礦井的“一通三防”業務管理,明確主管部門,配備專業人員。第十三條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各級領導和相關部門“一通三防”管理責任制,各工種崗位責任制。礦井主要負責人對“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全面負責,總工程師對“一通三防”技術工作全面負責,其他領導對所管轄范圍內的“一通三防”工作負責。第十四6、條 有高瓦斯、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簡稱高、突礦井)的涉煤分子公司應設通風、地測副總工程師,并設獨立的通風管理機構;各礦井必須設通風、地測副總工程師,并設獨立的通風管理機構、防突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合理定編,配齊相關專業人員。第十五條 礦井“一通三防”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通風安全監控系統的安裝、維護、值班和數據處理;信息管理部門負責通風安全監控系統聯網及運行;生產調度部門負責通風安全監控系統的值班、數據記錄、分析、通報;安監部門負責通風安全監控系統的監督檢查。各涉煤分子公司、礦井要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確保監控有效。第三章 礦井通風管理第十六條 礦井必須具備完整獨立的通風系統。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7、定期進行通風阻力測定、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反風和救災演習等,對通風系統進行全面優化,達到簡單、合理、穩定、可靠的目標。第十七條 礦井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高、突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專用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進風、一段回風。第十八條 礦井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嚴禁采用不符合規程規定的串聯通風,盡可能減少角聯通風。對無法避免的角聯通風巷道要進行有效控制,確保風向、風速穩定,嚴禁在角聯通風網絡巷道內布置采掘工作面。有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必須實現獨立通風。采煤工作面通風方式必須在采區8、設計中同時設計,滿足礦井通風瓦斯治理的需要。第十九條 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實現可靠的雙電源、雙回路供電;礦井局部通風機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嚴禁無計劃停電停風。第二十條 礦井要堅持“以風定產”原則,每年安排采、掘作業計劃時必須核定礦井通風能力和瓦斯抽采達標能力,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杜絕無風、微風、循環風作業現象。第二十一條 礦井應合理安排、調整采掘接續工作,防止出現采、掘工作面過分集中現象,造成配風困難或風量不足。配風困難時,必須執行“以風定產”原則,風量不足的工作面不準生產。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系統后方可掘進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9、統后方可回采。第二十二條 嚴禁任何單位、任何人隨意拆除、損壞通風設施(風門、風橋、風筒、局部通風機、密閉、柵欄等),特別要防止拆開、結扎、堵塞風筒、敞開風門等。若因改變通風系統或其它原因需拆除通風設施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第二十三條 巷道貫通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防止貫通前后發生事故。安全技術措施包括通風系統調整、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冒頂、預防透水等內容。貫通前通風部門應做好正常的通風工作,保證兩端的巷道內不積存瓦斯,并做好貫通時調整風流的準備工作,繪制貫通前和預計貫通后的通風系統圖,明確貫通時通風設施的布置和要求。貫通時,通風、安監部門和施工單位必須派人現場統一指揮10、,確保施工安全。通風部門應組織人員在巷道貫通后立即進行風流調整,確保通風系統正常,并檢查貫通巷道內的風速和瓦斯,符合規定后,方可恢復工作。第二十四條 必須嚴控盲巷的產生,從設計到施工均不得出現盲巷,出現盲巷要按事故追查處理。掘進工作面臨時停工不得停風,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時,必須立即撤出人員,切斷電源,并在巷口設置柵欄、揭示警標或派專人看守,禁止人員進入。局部通風巷道停風后,應按規定排放瓦斯。掘進工作面中途不得停工,若計劃長期停工,必須在24小時內對其進行封閉。長期不使用的廢舊巷道和采空區聯絡巷,都必須及時予以永久封閉。建立掘進工作面停工、停風通知單制度,制定掘進工作面停工、停風安全管理措施11、,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第四章 礦井瓦斯管理第二十五條 各涉煤分子公司、礦井必須堅持“煤礦生產過程中瓦斯不超限,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管理理念,堅持“應抽盡抽、采前預抽、抽采平衡、多措并舉、綜合治理”的防治原則;建立“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體系,消除瓦斯事故隱患,杜絕瓦斯及煤(巖)與瓦斯突出事故的發生。第二十六條 礦井煤層有瓦斯動力現象的或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的或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都應當立即委托具有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突出煤層鑒定,鑒定完成前,應當按突出煤層管理。突出礦井應當設置防突機構,結合實際配齊專業人員,并建立健全防突管理12、制度和各級崗位責任制。第二十七條 突出礦井應根據礦井實際狀況和條件,制定并落實區域性綜合防突措施(預測、措施、檢驗、驗證)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預測、措施、檢驗、防護),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必須到位,否則,不許進行采掘作業活動。第二十八條 礦井必須建立并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瓦斯檢查員必須持證上崗,人數配備滿足礦井檢查瓦斯的需要。瓦斯檢查員的數量由礦總工程師負責每年核定調整一次,并經礦長批準,核定資料存檔備查。瓦斯檢查地點、次數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瓦斯檢查結果必須嚴格按規程要求報礦長和總工程師審閱。第二十九條 經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和礦井瓦斯涌出量預測,符合瓦斯抽采基本條件的新建13、技改礦井(采區),其礦井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必須包括瓦斯抽采工程設計和設施內容。瓦斯抽采工程設計應當與開采設計同步進行,并貫穿于新建、改擴建、水平延深、生產準備到工作面銜接的各個環節;分期建設、分期投產的礦井,瓦斯抽采系統必須一次設計,并保證礦井建設過程中瓦斯抽采達標。第三十條 各涉煤分子公司、礦井主要負責人是瓦斯抽采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確保瓦斯抽采資金投入,定期檢查瓦斯抽采工作,總工程師和分管生產的領導負責“抽、掘、采”的平衡工作。瓦斯抽采必須編制抽采設計。要把瓦斯抽采工程計劃(包括工程量、材料設備、勞動力、抽采率、抽采量、利用量等指標)納入到礦井年度生產計劃中,并認真考核。第三十一條 各涉14、煤分子公司、礦井在編制生產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計劃時,必須同時組織編制相應的瓦斯抽采達標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確保“抽、掘、采”平衡。生產規劃和計劃編制應以礦井瓦斯抽采達標煤量和煤巷掘進達標進尺為依據,規劃和計劃開采的煤量和煤巷掘進進尺不得超過預期瓦斯抽采達標的煤量和煤巷瓦斯抽采達標長度。第三十二條 瓦斯抽采達標規劃內容包括:抽采達標工程、抽采量、抽采設備設施、資金計劃、抽采達標范圍可規劃產量、采面接續、巷道掘進等。年度實施計劃內容包括:年度瓦斯抽采可達標的煤層范圍及相對應的年度產量安排、采面接續、巷道掘進、年度抽采工程、抽采設備設施、施工隊伍、抽采時間、抽采量、抽采指標、資金計劃以及其它保障措施15、。第三十三條 礦井煤層群的開采順序應有利于瓦斯抽采達標,利用采動卸壓增流效應,部署抽采采動卸壓瓦斯的配套工程。首采層瓦斯含量(壓力)高于標準時,必須布置巷道和鉆孔先對首采層進行瓦斯預抽,使其滿足礦井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的要求;同時抽采首采層開采過程中卸壓的鄰近層瓦斯,盡可能減少鄰近層瓦斯流向首采層的采掘空間。開采保護層,必須對被保護層進行瓦斯抽采;保護層與鄰近突出煤層間距小于10米的必須按突出煤層管理,實現瓦斯抽采達標后再進行采掘活動。第三十四條 礦井預抽煤層瓦斯的施工設計應在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的基礎上進行。鉆孔控制范圍應符合煤礦瓦斯抽放規范、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等法規和標準的相關要求16、。設計應包括抽采鉆孔布置圖、鉆孔參數表(鉆孔直徑、間距、開孔位置、鉆孔方位、傾角等)、施工要求、鉆孔(鉆場)工程量、施工設備與進度計劃、預抽時間、預期效果以及組織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等。第三十五條 進行卸壓瓦斯抽采時應根據鄰近煤層瓦斯含量、層間距離與巖性、工作面瓦斯涌出來源分析等,采用多種方式綜合抽采。卸壓抽采施工設計應包括鉆孔直徑與位置(開孔、方位、傾角)、鉆孔工程量、巷道斷面與位置、巷道工程量、埋管管徑與開孔步距、施工設備與進度計劃、預期抽采效果指標以及組織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等;高位鉆孔的終孔位置必須布置在頂板裂隙帶內,經實際抽采效果考察確定。第三十六條 礦井瓦斯抽采必須做到抽采系統能力足夠17、設施完善,抽采工程超前,“抽、掘、采”平衡,抽采計量和參數測定準確,抽采管理制度完善,抽采后的效果達到標準要求。礦井采掘工程和生產組織必須安排在瓦斯抽采達標的煤層。第三十七條 高、突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并配套井下臨時瓦斯抽采系統;具有煤層瓦斯預抽和采空區瓦斯抽采方式的礦井應分別建立高、低濃度瓦斯抽采系統,滿足煤層預抽、卸壓抽采和采空區抽采的需要。瓦斯抽采應選用大流量水環式真空泵,選用大直徑抽采管路,備用泵能力必須符合相關規定。第三十八條 瓦斯抽采鉆孔施工完畢后必須及時封孔抽采,并準確記錄抽采時間,保證鉆孔封孔質量,提高瓦斯抽采濃度。穿層鉆孔封孔長度不小于5米,順層鉆孔封孔長度不18、小于8米,對封孔質量和封孔長度達不到標準要求的鉆孔必須重新封孔。第三十九條 礦井瓦斯抽采必須準確計量,實時監測各計量點的抽采瓦斯濃度、流量、負壓、溫度等參數,安設瓦斯抽采監測系統且并入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實時監控泵站設備運行狀態參數、環境瓦斯濃度、循環供水、供電、設備開停狀態等,實現泵站設備運行異常、環境瓦斯濃度超限和供水系統發生故障時報警、斷電。第四十條 高、突礦井必須建立瓦斯抽采及利用效果評價制度。涉煤分子公司每年組織對所屬礦井的瓦斯抽采計劃、設計、施工、設備設施、抽采計量、抽采及利用效果等進行一次評價,并報集團公司煤炭產業部備案。第四十一條 高、突礦井每個工作面回采前,必須測定煤層原始瓦斯19、含量和瓦斯壓力等參數,在編制工作面通風、防突及瓦斯抽放設計后,再編制作業規程。回采前必須由礦總工程師和安全副礦長組織通風、安監、采掘、機運等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回采。第五章 礦井防滅火管理第四十二條 堅持“預防為主、監測預報、防滅結合、綜合防治”的原則,建立完善“系統可靠、預報準確、管理到位”的工作體系;采用科學合理的技術手段、裝備,查清火區范圍、火源位置等,為火災治理提供科學依據,消除火災風險,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第四十三條 存在地表煤田火區、小窯火區的礦井要有計劃、有組織、有措施地加大滅火工作力度,滅火設計、實施方案、工程項目招標及驗收由各涉煤分子公司審批。要健全落實檢查、考核、監管、20、驗收制度,確保計劃嚴密、組織得力、勘探到位、措施有效。第四十四條 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做好自然發火的早期預測預報工作。綜采(放)工作面要選擇合理的采煤方法,堅持不留或少留頂煤、浮煤,盡可能減少采空區遺煤,做到以快防火,即“快掘、快安、快采、快撤、快閉”,減少煤、氧復合作用時間,降低自然發火率,控制和消除火災事故隱患。第四十五條 自然發火嚴重的礦井要堅持“大斷面、低負壓、少漏風”的原則,必須加強地面和井下漏風通道的堵漏工作。加強井下通風設施管理,對采空區隔離煤柱、密閉墻按規定要求定期檢查,及時堵漏,推廣應用有效的新工藝、新材料。第四十六條 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采煤工作面開采前,必須由21、通風管理部門編制防止自然發火專項措施,明確防滅火監測系統的布置,監測預報內容和方法;工作面初采初放、正常回采、收尾各階段防滅火方案和管理措施,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會審、批準后嚴格執行。第四十七條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注漿、注氮為主的防滅火系統,快速密閉、膠體、阻化劑、高分子材料等要根據礦井實際需要合理配備。第四十八條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束管監測、人工檢測等防滅火監控系統,開展火災早期預測預報工作。應完善管理制度,加強日常維護與管理,確保監測系統、檢測及分析儀器保持完好運行狀態。第四十九條 編制綜采(放)工作面作業規程時,必須同時編制綜合防滅火技術措施,配備有效的防滅火裝備和材料,回采前必須由礦總工程師22、和安全副礦長組織通風、安監、采掘、機運等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回采。第五十條 實施均壓防滅火的工作面,均壓局部通風機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每組均壓風門數不得少于3道,風門上必須安設壓差計,均壓局部通風機、風門必須設專人看管,確保均壓設施完好,均壓系統穩定、可靠,并編制均壓通風設施失效的應急預案。第五十一條 礦井必須按時間順序對所有火區編號,繪制火區位置關系圖,建立火區管理卡片,記錄火災的發生、發展、處理經過及火區管理的全過程。火區位置關系圖和火區管理卡片必須永久保存。永久防火墻管理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確保永久防火設施完好,管理到位。啟封已證實熄滅的火區必須制23、定完善的啟封火區恢復通風的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要保證火區的啟封在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啟封火區和恢復火區初期通風等工作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第五十二條 礦井必須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井上下必須設消防材料庫,每季度應對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統、防火門、消防材料庫和消防器材的設置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礦井對膠帶、電纜、電器等可燃物的采購、使用、回收都要嚴格把關,完善落實防滅火安全技術措施,并制定有可操作性的應急預案,確保萬無一失。第五十三條 高、突礦井必須制定防止瓦斯爆燃等引起的煤礦火災事故應急預案。要提前對割煤區域留有的錨桿、鋼管等進行清除,采煤機內外噴霧要保持完好狀態,采24、取有效措施消除割煤期間引燃瓦斯的隱患,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第六章 礦井防塵管理第五十四條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綜合防塵系統,保障防塵供水可靠。系統水量、水質、水壓要滿足防塵與消防要求,按規定設置齊全的三通、閥門。降塵水幕、噴霧設施、除塵裝置等要保證靈敏可靠、使用正常。第五十五條 嚴格執行煤層注水、濕式鉆眼、使用水炮泥、采掘設備自動噴霧、風流凈化、沖洗巷道等綜合防塵措施,實現移架噴霧、放煤噴霧、放炮噴霧、凈化水幕等靈敏可靠,霧化效果好。第五十六條 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嚴格執行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及時清掃巷道浮煤,定期沖洗巷道積塵,主要隔爆水棚、輔助隔爆水棚的設置符合要求,各類隔爆設25、施齊全可靠、運行有效,并實行掛牌管理,定期檢查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及安裝質量。消除井下煤塵爆炸事故隱患,杜絕井下煤塵爆炸事故的發生。第五十七條 礦井應按規定進行粉塵的分析、化驗及測塵儀器送檢工作,并按規定對井上下所有產塵點,測定全塵和呼吸性粉塵,消除粉塵超限作業現象,減少煤礦塵肺病的發病率,保障礦工職業健康。第七章 礦井通風安全檢測監控管理第五十八條 礦井必須確保通風安全監控資金到位,并選用性能穩定、可靠性高、易維護、安全、成熟的產品,系統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要求。通風安全監控系統的安裝與維護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與檢測儀器使26、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要求。第五十九條 礦井必須確保通風安全監控聯網系統運行穩定、可靠,進一步完善聯網系統功能,滿足數據傳輸、信息處理的需要。第六十條 礦井必須加強通風安全監控聯網系統調度值班人員的培訓,人員必須培訓合格方可上崗。值班人員必須掌握建立聯網系統運行臺帳、資料歸檔管理、填寫系統運行日志、更新系統變更信息、記錄并分析報警信息、系統異常時上報程序等業務。第六十一條 礦井每年由總工程師組織按規定對通風安全儀器、儀表裝備數量核定一次,并編制核定報告。由專人對所有通風儀器儀表實行統一保管,設立管理臺帳和檢修調試記錄。儀器儀表按檢定周期檢定,過期和檢定不合格者一律不得繼續使用。每27、年年初編制配件計劃,并予以落實,確保通風安全儀器、儀表裝備數量充足,檢修維護、管理使用到位。第八章 檢查與考核第六十二條 各涉煤分子公司每季、礦井每月至少由分管通風的領導組織一次礦井“一通三防”隱患排查,并召開“一通三防”技術例會,認真總結“一通三防”工作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安排工作計劃,并做好相關記錄備查。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屬于礦井責任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和當事人的責任。(一)發生“一通三防”傷亡事故。(二)礦井“抽、掘、采”的比例關系嚴重失調。(三)存在“一通三防”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第九章 附 則第六十四條 各涉煤分子公司、礦井應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或細則。第六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始施行,解釋權歸集團公司煤炭產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