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煤業集團兼并重組礦井安全管理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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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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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晉城煤業集團兼并重組礦井安全管理規定為加強集團公司兼并重組礦井安全管理工作,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完善大安全管控體系,根據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晉城煤業集團兼并重組礦井安全管理規定。一、兼并重組礦井1、兼并重組礦井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礦井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職責。2、兼并重組礦井必須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條例及集團公司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3、兼并重組礦井必須按規定設立安全、生產、機電、技術(總工程師)負責人和通風區區長,對兼并重組礦井進行實質性接管并開展工作,2、不能實質性接管,或煤礦不服從安全生產管理的,必須按程序書面上報政府監管部門。4、兼并重組礦井必須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各級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從業人員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5、兼并重組礦井必須按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要配齊生產、通風、機電、安全、地質測量等專業的工程技術人員。6、兼并重組礦井必須按規定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按規定組織召開安全會議、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排查安全隱患。7、兼并重組礦井必須根據安監總煤礦2006116號文件關于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的要求,建立、健全煤礦3、安全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會議制度;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制度;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礦井主要災害預防制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安全與經濟利益掛鉤制度;入井人員管理制度;安全舉報制度;管理人員下井及帶班制度;安全操作管理制度;需要制定的其他制度。8、兼并重組礦井必須建立、健全各級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部門的業務保安責任制和各工種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管理人員和各個崗位的職工在安全生產中應負的職責,分級管理,層層落實,形成4、健全完善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9、兼并重組礦井必須建立和完善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體系,加強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達到集團公司規定的安全質量標準化等級。10、兼并重組礦井要認真落實礦領導跟班、值班和帶班制度,各級干部要經常深入現場,認真落實煤礦安全生產的一系列安全生產措施,狠抓礦井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確保現場動態達標。11、兼并重組礦井必須實現機械化開采,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并按集團公司規定的程序和標準進行復產復工驗收。12、過渡期生產礦井經復工復產驗收合格后,必須按照過渡期生產的標準、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生產。13、整合改造礦井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序規范建設,嚴格執行安全行政許可制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5、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要嚴把建井隊伍的資質等級關,杜絕井下工程轉包,嚴禁將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建設工程承包給沒有防突專業技術和裝備的隊伍施工。14、兼并重組礦井必須摸清、收集、整理地質資料,建立起信息資料庫,為安全生產奠定基礎。15、兼并重組礦井必須結合礦井實際編制應急預案,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和備案,積極開展應急演練,提高礦井應急能力。16、兼并重組礦井必須設立礦山救護隊或與專業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二、整合主體單位1、整合主體單位是整合后保留礦井的安全生產管理主體,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煤礦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6、規和集團公司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體系,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2、整合主體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按規定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3、整合主體單位必須按規定設立安全、生產、機電和技術(總工程師)負責人。4、整合主體單位主要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分管生產、安全的副總經理及總工程師應具有8年以上管理大中型煤礦的經歷,并具有煤礦相關專業(指地質、測量、礦建、采礦、通風、安全、機電及運輸等專業)高級職稱。5、整合主體單位必須按規定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按規定組織召開安全會議、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7、排查安全隱患。6、整合主體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做到安全管理機構健全,安全管理人員有效履行職責。7、整合主體單位要配齊生產、通風、機電、地質測量等專業的工程技術人員。“一通三防”、防突、電氣設備防爆、水文地質等安全管理工作由相應資質的專業人員負責。8、整合主體單位必須根據安監總煤礦2006116號文件關于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的要求,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會議制度;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制度;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8、;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礦井主要災害預防制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安全與經濟利益掛鉤制度;入井人員管理制度;安全舉報制度;管理人員下井及帶班制度;安全操作管理制度;需要制定的其他制度。9、整合主體單位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要建立、健全各級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部門的業務保安責任制和各工種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管理人員和各個崗位的職工在安全生產中應負的職責,分級管理,層層落實,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跟蹤考核,獎懲分明,確保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到位。10、整合主體單位必須健全以總工程師為核心的技術管理體系。以總工程師為9、核心,建立和完善安全科技開發機制,研究解決安全生產技術難題,保證安全資金足額到位。加強現場技術管理,強化“一通三防”、礦井防治水等工作。11、整合主體單位必須制定對兼并重組礦井的安全管理辦法和考核辦法,并嚴格執行。12、整合主體單位是整合關閉礦井和政策性關閉礦井的責任主體,負責對關閉礦井按“六條標準”進行關閉,經當地政府部門驗收后,移交地方國土資源部門。13、整合主體單位每月要組織對下屬兼并重組礦井要進行不少于3次的安全檢查,檢查結果要以文書下達,并存檔備案。14、整合主體單位要組織本單位業務部門,對所屬煤礦技術基礎資料進行收集和整理,并納入標準化管理。三、集團公司1、集團公司是企業內部對兼并10、重組礦井的監管主體,對兼并重組礦井實施安全監管。集團公司生產處、機電處、通風處、資源環境管理局、發展與建設局等處室有業務保安責任,對各整合主體單位及所屬的兼并重組礦井要履行相應的分級管理、技術把關、業務指導、監督檢查職責。安監局監察三處要對整合主體單位和兼并重組礦井進行安全監督檢查。2、各職能處室要參照對原有大礦的業務分工,按照專業對口原則,制定本專業的管理辦法,明確檢查頻次和檢查標準,對整合主體單位和兼并重組礦井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指導兼并重組礦井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確保集團公司兼并重組礦井安全工作有序、有效。3、安監局監察三處每月至少要組織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檢查,現場所查隱患要以文書形式下達至整合主體單位,督促整改,并歸檔備案。兼并重組礦井的檢查結果要納入整合主體單位進行考核。4、礦井發生局定重傷及其以上人身事故(非傷亡事故比照執行)時,集團公司安監局要嚴格按照晉城煤業集團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對整合主體單位和礦井進行事故追查和責任追究。5、查出礦井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死亡事故時,集團公司安監局必須責令其停產整頓,整合主體單位及礦井的主要負責人要到集團公司作檢查。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