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吉克煤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匯編涉含三違及生產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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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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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新吉克礦業有限公司安全獎懲制度匯編新吉克煤礦2014年目 錄第一章 總 則3第二章 井下嚴重“三違”處罰4第三章井下一般“三違”處罰4第一部分 掘 進4第二部分 采煤6第三部分機電、運輸8第四部分 一通三防11第四章 地面“三違”處罰15第五章 安全管理及其它處罰17第六章 獎 勵19第七章 附 則19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礦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礦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制止“三違” 預防事故, 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 確保我礦安全生產的正常進行, 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安全獎懲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獎優懲劣、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根據不同情況給予獎懲,使2、之確實起到促進安全生產的作用。 第三條 安全獎勵的重點是在井下安全生產中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在安全管理方面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在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中成績優異的集體和個人;技術裝備上有重大改革和創新,并取得顯著成效者;在制止“三違”、搶救事故和急救傷員中成績顯著表現突出者。(含未遂事故)的責任者; 第四條 安全處罰的范圍是造成事故、隱瞞事故或拖延不報者; “三違”行為者;工程質量出現不合格的責任者;對制止“三違”的人員進行謾罵毆打者;偷盜安全生產器材、破壞或影響生產行為者。 第五條 安全處罰實行以教育為主 ,處罰為輔的原則;構成 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條 特殊時期、特殊情況下3、需制定階段性的安全獎懲辦法時,由安監科制定。 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礦范圍內從事井上、下生產輔助單位和各崗位職工。 第二章 井下嚴重“三違”處罰第一條 井下嚴重“三違”的(具體認定辦法見附件) 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一)解除勞動合同; (二)處以 5001000 元罰款; 第三章井下一般“三違”處罰第一條 井下一般“三違”安全罰款執行上級部門和本礦有關規定,統一由安監科執行,對違章人員下達“三違”罰款通知單。第二條 井下一般“三違”按照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 制定具體條款。 第一部分 掘 進第一條 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由生產技術科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并組織每個工作人員學習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罰責任人 100200 元: (一)新工作面開工前未編制作業規程; (二)工作面條件變化未編制補充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 (三)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未經有關部門會審批準,就進行施工; (四)在開工前未組織工作人員學習和考試上崗。第二條 掘進作業人員下井時,安全帽保險繩不系者,罰責任人20元次。第三條 井巷交岔點,必須設置路標,標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則罰責任人 20元處。 第四條 掘進工作面必須按規定進行敲幫問頂,否則罰責任者100次 元。 第五條 掘進巷道貫通前必須制定專門措施并貫徹落實,否則對責任者罰款 100200 元。第六條 采用錨桿、錨噴等支護5、形式時,應遵守下列規定,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罰有關責任者 100300 元: (一)錨桿、錨噴等支護的端頭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二)錨桿的形式、規格、安裝角度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三)混凝土標號、噴體厚度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四)掛網必須按規定搭接和聯接; (五)采用鉆爆法掘進的巖石巷道,必須采用光面爆破; (六)錨桿必須按規定做拉力試驗; (七)錨噴巷道不得“赤腳”“穿裙” 。 第七條 空頂作業或超空頂距作業嚴重,罰責任人100200元。第八條 掘進工作面不使用臨時支護,罰責任人50元次。第九條 不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爆破”制度,罰責任人100元次。 第6、十條 工作面停風不撤人,無風或微風作業,罰責任人100元。 第十一條 放炮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罰責任人 50200元: (一)放炮員必須按照施工措施,嚴格依照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進行爆破作業; (二)放炮員必須隨身攜帶爆破鑰匙; (三)放炮員在裝配引藥時,必須將雷管腳線末端扭結短路; (四)放炮員嚴禁放明炮、糊炮、煙炮。(五)放炮員在充填炮眼時,采用可燃材料的。第十二條 爆破前,班組長沒有向所通往爆破地點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員罰 100 元,沒設警戒爆破罰爆破員 100 元,警戒人員失職罰 200 元。第十三條 爆破必須采用規定爆破線進行爆破,爆破線長度必須按規定,否則罰責任人7、 100 元。第十四條 爆破時,必須遵守有關規定,否則罰責任人 200 元。第十五條 爆破工作結束后,爆破母線要及時回撤,否則罰責任者 50 元次。 第十六條 風筒出口距掘進頭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不及時處理,罰責任者 50元次。采掘工程面必須裝設瓦斯報警儀,并掛在合適的位置。工作面無瓦斯報警儀罰款100元,安裝位置不符合要求罰款50元。第二部分 采煤第一條 片幫或傘檐大的危險區域內無安全措施,冒險作業,罰款200元。第二條 采煤工作面兩個安全出口不暢通,罰款100元。第三條 回收巷道支架無安全措施,罰款100元。第四條 采煤工作面不按作業規程規定進行端頭支護,每少一根梁罰款20元。第五條 采8、煤工作面單體液壓支柱不用鐵絲捆綁與支架連接,一處罰款20元。第六條 采煤工作面不按作業規程規定實施超前支護,每少一米罰款100元。第七條 工作面轉載機安裝有破碎機時,無安全防護裝置,罰款100元。第八條 無安全措施,盲目從下向上爬入溜煤眼內處理卡眼,罰款500元。第九條 巷放工作面必須保證工作面有二個聯絡巷相通并保證通風斷面,否則罰款100元。 第十條 煤倉、溜煤眼和小眼上口必須有防止人員、物料墜入的安全箅子,無法安裝箅子的必須設置高度不低于1.5m的護欄,否則罰款200元。第十一條 檢查和處理溜煤眼堵眼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如需爆破處理時,必須使用被筒炸藥,每次只準使用一個電雷管,裝藥量9、不得超過450g,爆破前必須檢查堵塞部位下部空間的瓦斯。不按上述要求處理罰款100-300元。第三部分機電、運輸第一條 使用刮板輸送機應遵守下列規定,違反下列情形之 一者,罰責任人 100300 元: (一) 刮板輸送機嚴禁乘人;(二)刮板輸送機運送物料時,必須有防止頂人和頂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三) 刮板輸送機必須配備有完好的緊鏈器。 (四) 刮板輸送機必須使用開停聲光信號。 (五) 刮板輸送機機機頭機尾必須采用可靠方式進行固定。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罰責任人 100200元: (一)井下帶電檢修或搬遷電器設備; (二)綜合保護裝置不用或失靈; (三)電氣設備的遠距離控制按鈕發生故障時10、,仍繼續使用; (四)井下機電設備各類保護不齊全、不可靠; (五)運輸設備聲光信號不全者; (六)常閉擋車欄沒有按規定使用;(七) 未按操作規程操作設備。 第三條 井下嚴禁拆卸修理礦燈,否則罰責任人 100 元。 第四條 嚴禁將不符合規定的礦燈發給井下工人使用,否則罰責任人 20元次。 第五條 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并掛停送電工作牌,否則 罰責任人 100-300 元。 第六條 非專職或值班電氣人員操作電氣設備者,罰責任人 100 元。 第七條 變電所、主絞車房、主扇風機房等重要崗位的司機必須堅守工作崗位,認真填寫運行日志和值班記錄,否則罰責任人 20元次。 第八條 鋼絲繩使用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1、,否則罰責任人100200 元: (一) 鋼絲繩必須按規定檢查;(二) 嚴禁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鋼絲繩; (三)鋼絲繩要按規定進行插繩,嚴禁挽疙瘩。 第九條 操作高壓電器設備不戴絕緣手套、不穿絕緣鞋或不站在絕緣臺上者,罰款100 元。 第十條 機械切割人員,操作時不戴防護眼鏡或戴手套作業者,罰款 100 元。 第十一條 設備帶病運行,罰責任者 100-500 元。 第十二條 軌道上山運輸必須遵守下列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罰責任人 100300 元: (一)軌道上山運輸嚴禁超掛車或不掛保險繩; (二) 軌道上山嚴禁斷電放車或放飛車; (三) 軌道上山嚴禁溜滑軌道的; (四)軌道上山運輸必須嚴格12、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制度。 第十三條 小絞車使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否則罰責任人100200 元: (一) 小絞車必須固定牢固; (二)小絞車的防護裝置必須齊全靈敏可靠; (三)小絞車司機、掛鉤工一定要按操作規程規定掛車。 第十四條“一坡三檔”不齊全或不完好,罰責任人 100 元。 第十五條 井下電工作業必須執行驗電、放電、閉鎖、掛牌 等規定,否則罰責任者 100300 元。第十六條 停送電不掛牌,不執行操作票,罰責任者200元。 第十七條 井下有計劃停電必須辦理停電審批手續,并按規定通知有關單位,否則罰責任者200元。第十八條 井下電器設備有明顯失爆的,處罰責任者 100元。 第二十13、條 井下所有變電硐室除有關檢查人員和本崗位值班電工外,其他人員一律不準隨意進入,否則罰責任者20元次。 第十九條 井下變電硐室值班工,由于工作失誤造成無計劃停電,罰責任者 50200 元。第二十條 機電設備不完好,造成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罰責任人 100300 元。 第二十一條 井下各硐室、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的巷道中應按規定備有滅火器材,否則罰責任者100元。 第二十二條 風機切換裝置必須做到正常使用,否則罰責任者 100元。 第二十三條 風電閉鎖及瓦斯電閉鎖必須按規定要求使用,否則罰責任者 100 元。第二十四條 井下使用的各類油脂、棉紗必須存放在蓋嚴的14、鐵筒內,嚴禁亂扔亂放,否則罰責任者100元。 第二十五條 井下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工作必須制定專門動火報告,否則罰責任者200300 元。第二十六條 礦車在運行中扒、蹬、跳車,坐皮帶和蹬溜子的,罰責任人 100300 元。第二十七條 機械設備外露的傳動和轉動裝置必須加設防護設施,否則罰責任者 100 元。 第二十八條 皮帶、刮板輸送機檢修時,必須切斷電源,斷開隔離開關并掛牌,否則罰責任者200500 元。 第二十九條 嚴禁跨越運行的皮帶、溜子,違者罰責任者 100 元。 第三十條 運輸特殊設備必須制定專門措施,嚴格執行措施規定,否則罰責任者100元。 第三十一條 井下永久軌道的道岔、枕木、15、鐵軌、都必須符合規程要求,否則罰責任者 100 元。 第四部分 一通三防第一條 井下各工作單位無正當理由造成巷道 1/3 以上斷面堵塞,影響通風者,罰責任者 100300 元。 第二條 局扇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不準隨便停開風機,違者對責任者罰款 100 元。 第三條 損壞通風設施,私自打開柵欄、密閉、或將兩道 風門同時打開者,罰款100300元。 第四條 對盲巷不及時設警標,給予通風單位100 元罰款。 第五條 瓦斯探頭距掘進頭距離超過規定時,不及時處理,罰責任者 50元。 第六條 瓦斯探頭數字不準,不及時處理,罰責任者 100元次。 第七條 嚴禁擴散通風,違者罰責任者100元。第八條 掘進16、頭未使用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者,罰責任者100 元。 第九條 處理巷道積聚瓦斯,無排放瓦斯措施或現場不執行措施,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十條 不攜帶瓦斯報警儀者,罰責任者 100 元次。第十一七條 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超過規程規定時,必須采取相應措施,否則罰責任者 100元。 第十二條 使用風鉆打眼時,必須濕式鑿眼,違者罰款 100元次。 第十三條 不執行井下火區管理規定,罰責任者 100 元。 第十四條 井口 20m 范圍內不得有煙火,否則罰責任者 100元次。 第十五條 風門必須連鎖,否則罰責任人 100元。第十六條領用爆破材料人員嚴禁混合背運,嚴禁乘坐任何車輛或用礦車推運,違者罰責任者 17、100 元。 第十七條 爆破材料庫必須遵守下列規定,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罰責任人 100 元: (一) 警衛員和保管員必須嚴守崗位,不得脫崗; (二) 保管員必須憑證發放,嚴禁無證發放; (三) 無關人員擅自進入爆破材料庫。 第十八條 爆破材料必須執行清退庫制度,否則罰責任者 100元。第十九條 炸藥、雷管必須分箱存放并加鎖, 不許亂扔亂放,否則罰責任者 100 元。 第二十條 炸藥、雷管箱要放在警戒線以外支護完好、無電器設備的一側,兩箱相距必須大于 15m,否則罰責任者100 元。第二十一條 裝配引藥時,必須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電器設備和導電體的工作地點進行,插入雷管前,必須將雷管腳線18、短接,否則罰責任者 100 元。第二十二條 炮眼深度小于 0.6m 時,不得裝藥爆破,如特殊情況下,需要淺眼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否則罰責任者 100 元。 第二十三條 嚴禁裝藥與其它工作同時進行,否則罰責任者 100 元。 第二十四條 瞎炮、殘炮必須按規程規定當班處理,否則罰責任者100 元。 第二十五條 使用失效的自救器,對機電科負責人罰款100 元。 第二十六條 工作面瓦斯探頭、牌板懸掛位置及填寫要符合規定,否則罰監控負責人 100元。 第二十七條 局扇風筒口距工作面位置不符合規程規定,罰責任者 100元次。第二十八條 工作面必須按規定安裝監控設施才能開工,否則罰責任人 100 元。19、第二十九條 瓦斯探頭或瓦斯報警儀不起作用或顯示失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加以解決,否則罰責任者100 元。第三十條 風門、風橋、 密閉、 柵欄等通風設施必須按時完成,否則罰責任者 100 元。第三十一條 “一通三防” 儀器、 儀表不完好入井使用,罰責任者 100 元。 第三十二條 對井巷必須定期沖洗降塵,否則罰責任者 100 元。第三十三條 井下各轉載點無灑水噴霧裝置或使用不正常,罰責任者 100 元。 第三十四條 井下隔爆水袋不按規定安設或隔爆水袋無水,罰責任者 100 元。 第三十五條 井巷煤塵堆積厚度超過規定時,罰責任者 100200 元。 第三十六條 井下發現一次干打眼,罰責任者 100 20、元。 第三十七條 工作面風筒破口、接口不嚴、損壞不及時修補, 有一處罰責任者 20 元。 第三十八條 通風設施不完善,風門損壞不及時修補,罰責任者 100 元。 第三十九條 井下兩道風門同時打開,罰責任者 100元。第四十條 專用回風巷內不得進行生產作業和布設電器設備, 否則罰責任者 200元。 第四十一條 對瓦斯超限地點,瓦檢員提出警告后,不聽勸阻,對責任者罰款 100300 元。 第四十二條 損壞通風設施或其它安全生產設施的罰責任 者 100300 元。 第四章 地面“三違”處罰第一條 地面爆破材料庫必須遵守下列規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否則罰責任人 50200元:(一)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21、度; (二)地面爆破材料庫警衛員和保管員不得脫崗、離崗; (三)地面爆破材料庫嚴禁無關人員入內; (四)任何人不得攜帶礦燈進入爆破材料庫; (五)地面爆破材料庫內嚴禁存放其它物品; (六)嚴格執行對號發放制度; (七)變質、過期、失效的雷管、炸藥必須收回、清理、 登 記造冊; (八)爆破器材庫存數量、規格、品種必須做到日清、旬結、 帳、卡、物三相符。 第二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等勞動保護用品,否則罰責任人 50元。 第二條 在工地從事大型設備起吊,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否則罰責任者50300 元。 第三條 避雷設施必須根據規定安裝和進行性能試驗, 每年定期檢修并做好記錄,否則罰責任22、者 100 元。第四條 電業高壓操作無各種絕緣用具、無防護欄(罩), 罰責任者 500元。 第五條 礦區范圍內的坑、井、壕、池必須加設圍欄、蓋板,危險處設警示標志(夜間設警示燈),否則罰責任者 100 元。第六條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樓梯、平臺、過橋必 須設防護欄,否則罰責任者 100 元。 第七條 有關場所不采取防凍措施或責任不落實造成結冰、危及人身安全、影響設備正常運轉,罰責任者 100-500 元。 第八條 乙炔、氧氣瓶應配有防震膠圈,乙炔、氧氣瓶同時使用時,兩瓶間距不應小于 5m,距明火不得小于 l0m,否則 罰責任者 100 元。第九條 上崗期間脫崗、睡覺、竄崗、戲鬧或不按規定穿戴23、防護用品,罰責任者 20100 元。 第十條 大中型設備人為甩掉、棄用各種保護,127V 以上電壓不按規定停送電,停電檢修不執行電業規程規定的;罰責 任者 100300 元。第十一條 各類司機和要害場所值班人員嚴禁酒后上崗,否則罰責任者 50300 元。第十二條 大中型設備和主要設備不按規定檢修的,罰責任者 200 元。第十三條 高空作業無安全保護設施,高空投擲物料無措施或不執行措施的,罰責任者 50300 元。 第十四條 攜帶煙火進入各類禁火區的,罰責任者 50 300 元。第十五條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通風不良區域 作業,未采取防護措施的,罰責任者 100500 元。第十六條 特殊工24、種人員無證不得上崗,否則罰責任者 20 元。 第十七條 壓力容器安全不按規定檢查,安全設施不按規定檢查試驗的,罰責任人 100 元。 第五章 安全管理及其它處罰第一條 對安全檢查人員及其檢舉揭發違章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罰責任者 100500 元。第二條 在井下睡覺或脫崗者罰款 100 元,要害工種(安全員、瓦斯員、爆破員、電工、各類司機)加倍處罰。第三條 未持上崗者,罰責任人 50 元。 第四條 各類檢查人員檢查時,不得弄虛作假,否則 罰責任者 50200 元。 第五條 管理人員值班記錄要認真填寫,并說明當班檢查情況及處理措施,否則每少一次罰款 100 元。 第六條 對上級下達的職工安全25、培訓指標,各部門必須保證參加人員,否則對部門負責人及責任者罰款 100 元。第七條 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參檢人員無故不參加, 罰款100 元。第八條 各級領導必須支持工人行使權力,對打擊報復工人行使權力者,視情節輕重,罰責任者 200500 元。 第九條 檢身工不按規定檢身,罰款 20 元次。第十條 未參加班前會或未學習有關規程措施的作業人員且事后又未補學即下井作業的,罰責任者 50 元; 第十一條 阻撓、刁難安監人員檢查,罰責任者 300500 元; 第十二條 入井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罰責任人300元: (一) 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 (二) 嚴禁26、攜帶煙火和點火物品; (三) 嚴禁穿化纖衣服; (四) 入井前嚴禁喝酒。第十三條 有冒頂、 透水預兆不采取措施強行作業的責任者開除; 第十四條 違章指揮他人冒險作業的罰責任者 500 元; 第十五條 安全員在安全生產中玩忽職守,不認真履行職責,罰責任人 100300 元。第十六條 在調查“三違” 事故過程中,有關部門不積極配合或從中作梗,給調查工作設置障礙者,罰責任者 100300 元。第十七條 破壞或盜竊井下安全生產設施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 對制止“三違”揭發隱瞞事故或堅持事實真相的人員進行謾罵毆打以及借故進行報復,給予 100500 元的27、罰款。第十九條 對安全監察部門下達的隱患通知書或安全檢查中查出的問題,未按規定的期限采取措施落實解決者,罰單位領導 每條100 元,對重復未解決覺的安全隱患按100%累加罰款。第二十條 對重復出現“三違”的人員,按 50%累加罰款。 第六章 獎 勵 第一條 發現危險情況及時采取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避免事故發生者,獎勵 100300 元。 第二條 在安全管理方面,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者,獎勵 50200 元。 第三條 搶救事故、急救傷員中表現突出者,獎勵 200 元。 第四條 在安全生產中,做出較大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分季度或年度進行評比給予獎勵。第五條 根據舉報內容,經追查核實后,礦對舉報個人一次性給予 100300 元的獎勵。第六條 ,對現場制止“三違”,避免事故發生的有功人員一次性給予 100500 元的獎勵。 第七章 附 則第一條 ,未列入本條例規定的“三違” 將按照“煤礦三大規程”,根據相似條款進行處罰或由專門會議研究處理辦法。 第二條 本條例有關條款凡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上文件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文件為準。 第三條 安全獎懲由安監科負責執行;安全獎罰款現金兌現。對于“三違”人員,責任人必須在井口亮相臺亮相,并停工7天到安監科學習,并寫出深刻書面檢查,不參加學習的按曠工處理。第四條 本條例的適用范圍為礦所屬各部門。第五條 本條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