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榆泉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管理制度12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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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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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煤業公司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1、上 榆 泉 煤 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管理制度為加強我礦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保護從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實現體面勞動的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國家關于印發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煤調2010121號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要求,進一步規范我礦職業病防治工作,落實各級、各崗位人員的職業危害防治責任,結合上榆泉煤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為切實加強我礦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決定成立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組 長:礦 長付組長: 總工程師 安全礦長 生產礦長 機電礦長 工會主席成 員: 通風付總 采掘副總 機電副總 應急救援中心主任 各辦主任2、 各隊隊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主 任: 總工程師付主任:通風付總成 員:經營辦 應急救援中心人員 通風隊 衛生所 安監科 綜合辦 生產辦 機電科二、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責任制度1、 領導小組的工作責任:(1)、礦長是本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任組長。領導小組各付組長按照各自工作崗位職責分工,協助組長做好職業危害防治工作。(2)、小組各成員負責做好各自管轄范圍內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3)、 負責制定本礦的職業危害防治規劃、年度計劃、職責分工、經費落實等工作,加強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領導。(4)、研究推廣應用有利于職業危害防治和保護從業人員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限制、淘汰職業危3、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和產品。(5)、發生職業危害事故后,及時向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職業危害損害的職工,要及時組織救治。2、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責任:(1)經營辦設專職管理人員,負責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日常管理及聯絡工作。(2)辦公室各成員要按照各自的崗位工作職責分工,建立相應的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臺賬及有關檔案。按照各自分工,負責建立完善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并抓好日常管理工作。A、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建立-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B、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建立-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C、領導小組辦4、公室負責建立-職業危害告知制度;D、綜合辦負責建立-職業危害防治宣傳制度;應急救援中心負責建立-職業危害防治教育培訓制度E、通風隊負責建立-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管理制度;F、經營辦負責建立-從業人員防護用品配備發放和使用管理制度;G、通風隊負責建立-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H、衛生所負責建立-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J、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建立-職業危害申報制度;K、衛生所負責建立-職業病診斷鑒定及治療康復制度;M、經營辦負責建立-職業危害防治經費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N、經營辦負責建立-職業衛生檔案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U、應急救援中心負責建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V、領導小組辦公室各成5、員按各自崗位職責分工負責建立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3)依法組織對職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有關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時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4)依法負責組織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和培訓(5)向職工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積極改善勞動條件。(6)依法組織對職業病患者的診療。(7)定期、不定期組織對全礦范圍內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落實有關單位按期解決。(8)開展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日常檢測工作,建立健全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9)定期委托6、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我礦各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全礦職工公布。(10)負責全礦的職業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3、各部門、各隊的工作責任(1)、由通風隊負責指派專人,按照職業中毒防治以及粉塵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制度的要求,做好上述兩種職業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工作。監測人員監測時必須持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上崗。由機電科負責聯系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按照噪音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制度的要求,做好噪音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工作。(2)、各采煤隊、掘進隊,以及機運一隊、通風隊、儲裝運隊,都要在本隊轄區工作地點范圍內的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職業危害防7、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并應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說明。(3)、基層各隊要指派專人負責,對本隊職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上崗前培訓時間不少于4學時,在崗期間培訓時間每年不少于2學時。礦機關人員的培訓工作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聯絡員負責組織進行。(4)、由經營辦和衛生所共同負責,對接觸職業危害的職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隨訪,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本人。(5)、由衛生所負責建立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工離開煤礦企業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衛生所應如實、無償提供,并8、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6)、發生職業危害事故后,現場人員和隊長應及時向調度指揮中心及礦長匯報,三、我礦職業危害因素防治范圍包括以下3方面:1、粉 塵:煤塵、巖塵、水泥塵等;2、化學物質: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氮、硫化氫等;3、物理因素:噪聲。四、職業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制度1、粉塵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制度(1) 作業場所粉塵接觸濃度管理限值判定標準如下:粉塵種類游離SiO2含量(%)呼吸性粉塵濃度(mg/m3)煤塵55.0巖塵5102.510301.030500.5500.2水泥塵101.5(2) 粉塵監測采樣點的選擇和布置要求如下:類別生產工藝測塵點布置回采工作面采煤機落煤、工作面多9、工序同時作業回風側1015m處司機操作采煤機、液壓支架工移架、放煤工人作業、回柱放頂、移刮板輸送機在工人作業的地點風鎬、工作面順槽鉆機鉆孔、煤電鉆打眼、在回風側35m處掘進工作面掘進機作業、機械裝巖、刷幫、挑頂、拉底距作業地點回風側45m處掘進機司機操作掘進機、工作面爆破作業在工人作業地點風鉆、電煤鉆打眼、打眼與裝巖機同時作業距作業地點35m處巷道中部錨噴打眼、打錨桿、噴漿、攪拌上料、裝卸料距作業地點回風側510m處轉載點及其它地點刮板輸送機作業、帶式輸送機作業、裝煤(巖)點回風側510m處人工裝卸料作業人員作業地點配電室、水泵房、等處工人作業作業人員活動范圍內地面作業場所地面煤倉等處進行生產10、作業作業人員活動范圍內(3) 呼吸性粉塵濃度監測應在正常生產時段進行,呼吸性粉塵可采用定點或個體方法進行。監測周期如下:監測種類監測地點監測周期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采、掘工作面3個月1次其他地點6個月1次定點呼吸性粉塵1個月1次粉塵分散度6個月1次游離二氧化硅含量6個月1次(4)、井下及地面煤倉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系統。永久性防塵水池貯水量不得小于井下連續2小時的用水量,并設有備用水池,其貯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塵水池的一半。防塵管路應鋪設到所有可能產生粉塵和沉積粉塵的地點,且必須安裝水質過濾裝置,保證水質清潔。(5)、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采用濕式鉆眼,沖洗井壁巷幫,使用水炮泥,爆破過程中采用11、高壓噴霧(噴霧壓力不低于8MPa)或壓氣噴霧降塵、裝巖(煤)灑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6)、在煤、巖層中鉆孔,應采取濕式作業。(7)、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壓力不得低于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低于4MPa。無水或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時,必須停機;液壓支架必須安裝自動噴霧降塵裝置,實現降柱、移架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并加裝噴霧裝置。放頂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須安裝高壓噴霧裝置(噴霧壓力不低于8MPa)。掘進機掘進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和除塵風機。(8)、采掘工作面回風巷應安設至少2道自動控制風流凈化水幕。(9)、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帶式輸送機走廊,都必須安設12、噴霧裝置,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其中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噴霧降塵時,噴霧壓力不得低于8MPa。(10)、錨噴支護防塵。打錨桿眼應實施濕式鉆孔。錨噴支護作業時,沙石混合料顆粒的粒徑不得超過15mm,且應在下井前灑水預濕。距離錨噴作業點下風流方向100m內,應設置2道以上風流凈化水幕,且噴射混凝土時工作地點應采用除塵風機抽塵凈化。 (11)、轉載及運輸防塵。轉載點落差應小于0.5m,若超過0.5m,必須安裝溜槽或導向板。各轉載點應進行噴霧降塵(噴霧壓力應大于0.7MPa)。在裝煤點下風側20m 內,必須設置一道風流凈化水幕。運輸巷道內應設置自動控制風流凈化水幕。2、噪聲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制13、度(1)、作業場所噪聲危害判定標準:煤礦作業場所從業人員每天連續接觸噪聲時間達到或者超過8小時的,噪聲聲級限值為85dB(A);每天接觸噪聲時間不足8小時的,可根據實際接觸噪聲的時間,按照接觸噪聲時間減半、噪聲聲級限值增加3 dB(A)的原則確定其聲級限值,最高不得超過115 dB(A)。(2)、每年定期對以下作業場所的噪音進行一次監測:風動鑿巖機、風鎬、局部通風機、除塵風機、煤電鉆、乳化液泵站、采煤機、掘進機、帶式輸送機等地點。在每個監測地點要選擇3個測點,取其平均值。(3)、在通風機房室內墻壁、屋面敷設吸聲體;在壓風機房設備進氣口安裝消聲器,室內表面做吸聲處理;在采煤工作面應使用雙邊鏈條刮14、板輸送機等措施控制噪聲。3、職業中毒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制度井下作業場所主要化學毒物濃度限值如下:化學毒物名稱最高允許濃度(%) 一氧化碳CO0.0024二氧化氮NO20.00025二氧化碳CO20.5硫化氫H2S0.00066(1)、化學毒物監測采樣應在正常生產狀態下進行。在不影響作業人員工作的情況下,采樣點要盡可能靠近作業人員,空氣收集器盡量接近作業人員工作時的呼吸帶。采樣地點應包括: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回風流、距回風出口5-10米范圍內、;掘進工作面迎頭、回風流、距回風出口5-10米范圍內;采煤工作面回風流內的皮帶機頭處。(2)、二氧化氮至少每3個月監測1次;硫化氫、至少每月監測1次;15、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至少每3個月監測1次。采掘工作面有害氣體涌出出現異常情況時,根據需要隨時監測。(3)、加強礦井通風,采用通風的方法將各種有害氣體濃度稀釋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標準以下;加強個體防護,佩戴合格的個體防護用品。(4)、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對采空區及時予以封閉,設立警示牌,需要進入時,必須首先進行有害氣體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進入;需要進入閑置時間較長的巷道進行作業的,必須先通風、后作業。盲巷或廢棄巷道應及時予以封閉,并設立警示牌。(5)、井下實施爆破作業時,為防止二氧化氮中毒,局部通風機風筒出風口距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大于5m,加強通風增加工作面的風量,及時排除炮煙。人16、員進入工作面進行作業前,必須把工作面的炮煙吹散稀釋,并在工作面灑水。爆破時,人員必須撤到新鮮風流中,并在回風側掛警戒牌。五、職業危害申報1、由職業危害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每年一次的職業危害申報工作、申報時要如實向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申報職業危害,同時抄報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并接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2、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報工作。3、職業危害申報采取電子報表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紙制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應加蓋公章,并由礦長簽字后,連同有關資料一并上報。4、申報職業危害時應提交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及下列有關材料:(1)17、.我礦的基本情況;(2).我礦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或強度情況;(3).我礦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4).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5、發生以下重大變化的,應按照下述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1).進行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2).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3).礦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六、職業危害事故認定與處理1、職業危害事故18、按所造成危害的嚴重程度,分為一般職業危害事故、較大職業危害事故、重大職業危害事故和特別重大職業危害事故四類。(1)、一般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3人以下;(2)、較大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重大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4)、特別重大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30人以上。2、呼吸性粉塵濃度超過接觸濃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呼吸性粉塵濃度超過接觸濃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較大事故進行調查處理。3、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程序和權限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安監總政法2008212號)執行。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上榆泉煤礦。上榆泉煤礦2011年元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