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溝煤礦井下電氣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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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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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柴溝煤礦井下電焊、氣割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張虎仕2011年10月21日審批部門/領導審批人簽字審批意見總工程師生產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機電副總采掘副總通風副總安監科調度室機電科通風隊綜采隊機運隊準備隊車 隊綜 掘 隊柴溝煤礦井下電焊、氣割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為減少井下電焊、氣割作業的次數和作業時間,規范井下特殊作業秩序,確保井下電焊、氣割作業安全,防止電焊、氣焊、氣割和噴燈焊接(以下簡稱電氣焊)作業引發安全事故,保證礦井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結合我礦井下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一、一般規定第一條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進行電焊、氣焊等工作。如特殊情況必須在井下電氣焊的,必須按要求編制詳2、細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由本施工單位向礦方繳納1000元。在井下重點防火、防爆區進行電焊、氣割工作前,還需制定專門的防火、防爆措施。因不可抗拒原因必須在井下電氣焊的,經礦安全會通過,報請礦長同意后,可免交罰款。第二條 每班最多允許有2個地點進行電氣焊作業,且只能在檢修班進行。第三條工作地點必須通風良好,瓦斯濃度小于0.5,有毒、有害氣體不超限。第四條進行電焊、氣割工作,電焊、氣割工必須持證上崗、按章操作。第五條有條件拆裝運輸的設備、部件需要動用電氣焊維修時,必須升井進行,不得在井下維修。第六條設備安裝需要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在設備入井前進行,不得在井下進行電氣焊作業。第七條能夠移至全負壓通風區域3、進行的電氣焊作業,必須移至全負壓通風區域進行。第八條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礦機電、通風、安監、調度等部門和各專業分管副總、分管礦長、通風副總工程師、安全礦長審查,由礦總工程師審批后執行。電氣焊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必須提前一天進行審批,便于各部門進行工作協調。第九條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中應明確施工時間(計劃)、地點、作業內容、現場負責人、專職瓦斯檢查員、安監員、施焊人員、噴灑水人員、焊后留守人員和攜帶火種人員。第十條一個措施只能在一個地點使用一次,嚴禁一個措施多次使用。嚴格執行“一工程、一措施”制度。第十一條進行電氣焊作業有可能影響到相關單位的設備、設施或場所安全時,施工單位應在作業前以書面形式通知4、相關單位,以便相關單位做好防范措施。第十二條 作業人員必須隨身攜帶審批后的安全技術措施,現場施工負責人、瓦斯檢查員、安監員、施焊人員、噴灑水人員、焊后留守人員、攜帶火種人員、作業時間、地點、工作內容要與安全技術措施一一對應,以上任何一項發生變化時,必須重新審批措施。第十三條嚴禁在有壓力液體或壓力氣體的容器、管道,帶電設備以及正在運轉的機械上進行電氣焊。第十四條井口房,地面煤倉內,煤倉上、下口,皮帶走廊,洗煤廠篩分破碎車間等可能有粉塵或瓦斯積聚的地方進行電氣焊作業,視同于井下作業。二、施工前的準備工作第十五條電氣焊作業必須根據井下作業地點實際情況制定詳細的安全技術措施,按要求審批后方可施工。并有5、專職瓦檢員、安監員等相關人員現場監督檢查。否則無措施或措施不到位,嚴禁作業。相關工作人員必須提前對審批過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學習、簽字。電氣焊作業安全技術措施一式三份,一份送交礦調度室,一份交安監科、一份由施工單位留存。第十六條 工作前,施工單位的電工必須對工作地點附近的電話線路進行檢查,保證通訊暢通;否則,不得施工作業。第十七條電氣焊割作業前,施工單位應到礦調度室進行登記,調度人員應對電氣焊作業地點附近的設備、設施運行狀態統一協調,以保證作業安全。電氣焊作業結束后,施工負責人要在觀察1小時以后及時匯報調度室,調度員要做好記錄。第十八條 進行電焊、氣割工作前,必須按要求檢查保證所帶下井的各種氣瓶6、聯接件、閥件、膠管接頭等不得沾染油脂;否則應予以更換。第十九條 進行氣割工作前,必須檢查氧氣、乙炔軟管和割炬等連接閥件,不得有漏氣現象。第二十條 使用電焊、氣割工作前,施工單位電工必須對工作地點的所有電氣設備進行一次認真檢查,消滅電氣失爆;電焊機壓接電源必須有專職電工操作,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電焊機電壓要與電源電壓相匹配。并對工作地點的支護情況、頂板情況認真檢查,確保安全可靠。同時,要有專人清理工作地點前后10米范圍內的浮煤及其他可燃物。第二十一條氣割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在運送過程中要輕拿輕放,不可碰撞,并要有專人負責安全運送工作。禁止用皮帶、溜子運送氣瓶,嚴禁碰撞氣瓶部件。第二十二條在井下進7、行電焊、氣割作業前,由瓦檢員對工作地點前后20米范圍內的風流、頂底板(含溜槽下)的瓦斯濃度進行檢測,瓦斯濃度大于0.5時,嚴禁作業。并在作業現場上風側5米范圍內中上部懸掛便攜式瓦檢儀,發現瓦斯超限必須立即停止作業;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處禁止電焊、氣割作業;停風、停電時禁止電焊、氣割作業,待恢復通風、通電后,檢查瓦斯濃度小于0.5,方可恢復作業。第二十三條 安監員必須全程監督檢查施焊地點周圍的安全狀況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攜帶火種人員入井和升井都必須向井口檢身人員匯報火種(只允許使用火柴)使用情況。第二十四條 進行氣割作業時,每班配兩名氣割工,一名負責氣割,一名負責氣瓶管理。攜帶至井下火種有專人8、管理,禁止遺留井下。割炬專用,絕緣用具、保護用品齊全。只須按當班需要量配置乙炔瓶和氧氣瓶,杜絕在井下存放乙炔氣瓶和氧氣瓶。第二十五條 電氣焊作業地點必須配備消防器材。應至少備有2具8kg干粉滅火器和0.2m3的滅火砂,有可靠的灑水、滅火水管,由噴灑水人員負責對工作地點前后10米范圍內進行認真噴灑水,確保作業安全。并對工作地點前后10米范圍內的電纜、皮帶等易燃品進行有效遮蓋,防止火星濺上。同時應在工作地點及其附近設置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第二十六條 進行電焊、氣割工作前,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必須對工作地點前后10米范圍內的煤塵、油污等易燃物進行消掃,對附近電纜、皮帶等加以保護,嚴禁損壞。且該范圍內支護9、良好,否則不得進行電焊、氣割工作。第二十七條 電焊、氣割工作嚴禁同時進行,工作地點應無易燃易爆物品。各類氣瓶要距工作現場火源10米以上,氧氣與乙炔瓶間距5米以上,不得平放,不得放在支護不可靠的地方,要有專人負責看管。三、對作業期間的有關要求第二十八條在井下進行電焊、氣割工作時,凡使用電焊、氣割的單位必須由單位隊長或負責人現場跟班。在采煤工作面和回風巷施工的必須由礦帶班領導在現場監督執行。安檢員、瓦檢員、隊長或跟班隊長、灑水工、電焊氣割工、必須始終在現場并在技術措施上簽字,升井后交礦安監科備案。工作期間,由隊長或跟班隊長協調落實本單位安全、質量工作及分工,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立即處理。第二十九條作10、業過程中,溜子、采掘機組、轉載機停電閉鎖由專職電工負責,不經允許嚴禁送電開機;電焊、氣割地點上、下5架支架要升緊、升牢、手把打到零位,并有專人負責看管,不得亂動操作手把。第三十條 工作時,應每工作5-10分鐘,至少間隔5分鐘,對工作區域進行灑水消塵、降溫,且保證工作地點下方必須潮濕,以保證熔渣落地時及時熄滅。凡燒掉的物料及煤巷底板必須灑水降至常溫。第三十一條 工作時,用廢的焊條頭及熾熱物不得亂扔,必須設置專人收集后,按要求集中處理,以防引燃其它物品。第三十二條 工作時,有油桶及密閉容器的地方不得進行電焊、氣割工作。第三十三條 工作時,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準同時進行電焊、氣割11、工作,以保證安全。第三十四條 在采用電子線路技術控制的設備上進行焊接時,必須采取防止電控系統受到焊接電流沖擊的措施。第三十五條 電焊施工工作時,相關工作人員必須按要求檢查電焊設備及工具的絕緣和焊機外殼的接地是否良好,設專人停送電。否則,禁止施工。第三十六條 采煤機電焊時,采煤機必須停在工作面靠近入風側頂板完好的地段,防止發生意外。第三十七條進入設備或容器內部作業時,施焊人員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絕緣鞋,并設專人監護。禁止將泄露乙炔氣的焊炬、割炬攜帶到設備內和容器內,以防混合氣體遇明火爆炸。四、對收尾工作的要求第三十八條工作結束后,相應氣割工具、氣瓶必須全部升井,不得在井下存放。第三十九條工作結束后,12、作業人員必須對施工現場進行徹底清理,噴灑水人員再次用水噴灑,并由焊后留守人員在工作地點檢查1小時,確認無起火危險或其它異常后,方可離開作業現場。五、其他事項第四十條電氣焊作業安全技術措施,要按照附件的統一格式和要求進行編寫。遇重點防火、防爆區電氣焊作業時,執行第一條。第四十一條違反本制度進行電氣焊作業時,一經發現,要立即制止,并參照柴溝煤礦管理制度匯編中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四十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柴溝煤礦所屬各單位及各外委單位。第四十三條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附:柴溝煤礦井下電氣焊作業安全技術措施樣表柴溝煤礦安監科2011年10月21日柴溝煤礦井下電氣焊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審 批 欄施焊地點作業內13、容計劃作業時間年月日時年月日時作業單位編 制 人作業負責人審批部門/領導審批人簽字審批意見通風隊調度室機電科安監科通風副總機電礦長安全礦長總工程師電氣焊作業安全技術措施1、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且持證上崗。2、現場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一定消防安全知識,能熟練使用消防滅火器材。3、作業時跟班礦領導一定要進行現場統一指揮,在現場將措施落實到位,并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匯報。4、焊、割等設備的運輸執行有關運輸安全措施。氧氣瓶、乙炔瓶在裝卸、運輸時不得同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車,必須輕裝輕放、綁扎牢固,防止滾動。氧氣瓶上應裝設防震膠圈,搬運前檢查安全帽是否擰緊。5、工作場所必須選擇在安14、全地點,頂板鱗皮、片幫必須處理徹底,必要時設臨時支護,在綜采工作面作業必須將護幫打出去。6、電焊、氣割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后兩端各10m的井巷范圍內,不能有液壓油、機油、棉紗、風筒等易燃易爆物品,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并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個干粉滅火器和0.2m3滅火砂。7、作業之前利用清水對作業地點10米內煤塵、浮煤進行沖洗清理,氣割、焊接結束后再次沖洗。8、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割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9、電焊、氣割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作業過程中要求安監員和瓦檢員在現場監督檢查,并且瓦檢員每隔一15、小時測一次瓦斯濃度,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大于0.5%時不得作業。10、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只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范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后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11、電焊和氣割操作人員必須佩帶專用手套、焊帽或專用防護眼鏡,衣領袖口必須全部扎緊。12、所有使用電焊設備必須完好,接線符合完好標準。氣割用具必須完好,氣帶接頭連接處使用專用卡子固定可靠,不得用鐵絲代替。13、氣割使用的氧氣、乙炔瓶,間距必須保持在5米以上,各類氣瓶距明火10米以上。14、使用電焊、氣割時一定注意不得損壞設備其它部分,電纜管線等易燃物品,要用不燃性材料保護好。15、在設備上焊接時,必須小心注意,防16、止損壞軸承、襯套、齒輪箱、鉸接點和電機等。1. 在設備、開關等物體上焊接時必須停電后方可焊接。2. 在皮帶機上方焊接時,帶面必須用不燃性材料進行保護。3. 焊接時一定要把接地點設在盡量靠近焊接的地點,這樣可以防止這些地方的潤滑劑在焊接電流的作用下發生分解,并防止軸承過熱。同時防止電流通過軸承或齒輪在焊接中產生電弧,從而點焊在一起。16、焊機接地點絕對不要接在液壓油缸的活塞桿上,因為電弧會在活塞桿上造成點蝕坑。17、電焊、氣割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畢后,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并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h,發現異狀,立即處理。18、電焊、氣割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畢后,相關設備、工具等不得存放在施工現場17、,必須全部回收升井。措施現場貫徹簽字:組織貫徹人:作業負責人: 施 焊 人員:噴灑水人員: 焊后留守人:瓦斯檢查員: 安 監 員:攜帶火種人:焊前及焊接過程檢查:瓦檢員(簽字):,CH4濃度:% (檢測時間: 時 分);通風情況:安監員(簽字):,安全措施現場落實情況: 其它安全情況:。作業開始時間: 年月日時分。(安監員填寫)作業結束時間: 年月日時分。(焊后留守人填寫)焊后檢查:作業場所現場清理完畢,焊后留守人(簽字)觀測1小時后,確認無遺留火種及其它隱患,電氣焊作業結束。結束后,作業負責人(簽字)應在 1小時內向施焊地點所屬調度室匯報。備注:說明:本表樣中的電氣焊措施所列內容為一般通用條款,各單位應根據作業內容和作業環境制定詳細的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電氣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