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電氣防爆管理規定和機電設備報備制度6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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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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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安煤業電氣防爆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煤礦井下電氣防爆管理,消滅井下電氣失爆現象,確保井下電氣安全,杜絕重大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二條礦機電科是礦井電氣防爆管理的職能部門,安監科是電氣防爆管理的監督部門。礦機電科、安監科必須高度重視電氣防爆管理工作,確保電氣防爆相關規定的貫徹執行和現場管理措施的落實。 第三條防爆管理體制 (一) 機電礦長、機電副總工程師負責電氣防爆的行政管理。 (二) 機電科負責電氣防爆業務管理,并設包片責任人負責本片區電氣防爆工作;監控中心負責監控設備的防爆業務管理,生產技術科負責礦壓、支護電氣設備的防爆業務管理,一通三防科負責防滅2、火、通風設施電氣設備的防爆業務管理,地測科負責探放水設備的防爆業務管理,防爆車隊負責對井下車輛的防爆業務及現場管理。 (三) 安檢科是電氣防爆的檢查監督管理部門。 (四)機電科建立健全的機電防爆檢查制度,配備防爆檢查人員,滿足防爆檢查周期的需要。 (五) 采、掘、機運、通等使用機電設備的井下單位,本著“誰使用、誰管理、誰負直接管理責任”的原則,負責所分管機電設備的現場管理,并明確專人負責電氣防爆工作。 第四條防爆管理責任劃分: (一) 機電礦長、機電副總是本單位電氣防爆管理的安全管理責任者。 (二)各分管領導是所分管科室區隊電氣設備防爆工作的第一管理者。 (三) 機電科負責本單位電氣防爆業務保3、安責任。 (四)監控中心負監控設備的防爆業務管理責任,生產技術科負礦壓、支護電氣設備的防爆業務管理責任,一通三防科負防滅火、通風設施電氣設備的防爆業務管理責任,地測科負探放水設備的防爆業務管理責任,防爆車隊負對井下車輛的防爆業務及現場管理責任。 (五)安檢科負責對本單位電氣防爆工作進行監督。 (六)采、掘、機運、通等井下基層隊的隊長是本單位所管機電設備現場管理的第一責任者。 (七)防爆檢查員是分管區域防爆檢查的責任者。 (八)設備包機人是所包設備的責任者。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五條必須堅持防爆設備把好“三關”制度,即出廠庫檢查關,不合格不準發放使用;入井檢查關,“兩證一標志”不全和防爆性能不符合4、要求的嚴禁下井使用;安裝驗收關,防爆性能不符合要求,不準投入運行。 第六條防爆設備、小型電器、電纜的采購單位和計劃單位必須把好防爆設備、小型電器、電纜的采購驗收關。嚴禁采購“兩證一標志”不全和防爆性能不符合要求的產品。必須選用防爆性能符合規定,且符合國家規定資質的并有良好信譽的廠家產品,決不允許采用偽劣假冒或“三無” 廠家的產品。否則,發現一次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七條加強對電氣防爆工作的管理。按規定周期對防爆設備、小型電器、電纜的防爆性能進行檢查,有動態變化時應及時進行報備并跟蹤檢查,嚴禁走過場。對檢查不細、漏檢的責任人一次罰款100元。 第八條必須堅持對防爆設備進行“班、日、周、月”定5、期檢查的制度。具體要求是: (一)井下電工、使用維修人員當班進行班檢。 (二)基層隊組的包機責任人每天進行日檢。 (三)機電科的專職防爆檢查員對包片責任范圍堅持每周至少檢查一次。 (四)礦每月組織一次機電防爆大檢查。 第九條各級防爆檢查都必須認真做好記錄,井下電工、包機人的檢查記錄每周必須有分管隊長的審查簽字,專職防爆檢查員的檢查記錄每月必須有機電科長的審查簽字,記錄要妥善保管。檢查發現的問題要立即進行整改并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復查,隱患危及安全時必須停止供電,防爆檢查人員有權停運設備、停止現場生產,隱患排除后方可送電生產。 第十條井下使用的每一臺電氣設備、小型電器和每一條電纜都必須將電氣防爆責任6、落實到人,包機到人并實行掛牌管理,發現一臺(一處)責任為落實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 第十一條凡是防爆電氣設備,不論在井下任何地點使用都必須按防爆要求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防爆外殼的維修,而且必須由取得防爆檢修資質的單位或 廠家進行修理。防爆電氣設備的維修、更換配件等應采用與設計相同型號、結構、功能和指標的配件。 第十三條加強防爆電氣設備的使用管理: (一)嚴禁信號照明綜合保護裝置甩掉保護運行。 (二)嚴禁在不停電的情況下隨意打開、移動電氣設備。 (三)電氣設備包機人,每天應對自己所管轄的電氣設備防爆性能檢查、檢修一遍,漏檢一次罰款50元。 (四)井下各硐室的配電工和絞車、皮帶、溜子、水泵司機等7、崗位人員對自己管轄使用的電氣設備負有防爆檢查監督責任,交接班時發現電氣失爆可以拒絕接班; (五)設備檢修后必須認真檢查防爆情況,無失爆后檢修人員才能離開。 (六)移動設備送電使用前由崗位人員檢查設備防爆情況,符合要求才能使用。 (七)礦井機電設備入井必須有機電科發放的入井證,由井口檢身員排查是否有入井證并對此設備再次進行安全檢查確認。 (八)電氣設備必須按規定加裝局部接地極和輔助接地極,發現一處不合格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 第十四條電氣失爆就是事故,必須按“四不放過”原則認真追查,對于安裝這臺設備的電氣操作人員必須停崗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泰安煤業機電設備報備管理制度 總則 為加強井下機電設8、備的管理工作,規范設備的安裝,轉移,回撤等程序,確保機電設備的安裝位置、設備狀況等信息的準確、及時,為礦井安全生產及正常運行提供保障,結合本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適用范圍:煤礦井下所有電氣設備及電纜。 第二條、各科隊新入井的設備及電纜應提前2天內填寫機電設備報備單(應注明設備名稱、型號、安裝地點、搬遷地點、出廠編號,煤安證號)上報機電科,未按規定時間上報的罰科隊負責人100元,未填寫機電設備報備單私自安裝的罰科隊負責人200元,填寫內容不正確或存在缺項內容罰科隊負責人200元。 第三條、新入井設備必須滿足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完好及防爆要求,各科室隊組必須提前進行檢查方可入井。 9、第四條、井下安裝的電氣設備因故障而更換時,須填寫機電設備報備單上報機電科同意方可進行,特殊情況可推遲1天時間辦理,如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備或不進行報備罰科隊長100元。 第五條、所有電氣設備不得隨意拆卸,如確因工作需要,須填寫機電設備報備單上報機電科同意后方可拆卸,特殊情況可推遲1天時間辦理,如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備或不進行報備罰科隊長100元。 第六條、各科隊負責本單位所使用的一切電氣設備、電纜(包括臨時使用或臨時移交的)的安裝、拆卸及回收工作。 第七條、各科隊變動負荷、增減設備的停、送電審批手續一律由機電科簽發,并提前通知調度,未提前辦理停送電手續的罰科隊100元。 第八條、各科隊需增減的負荷電氣設備,須提前2天填寫機電設備報備單上報機電科同意方可進行,如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備或不進行報備罰科隊長200元。 第九條、井下需回收的電氣設備,須提前2天填寫機電設備報備單上報機電科同意方可進行,如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備或不進行報備罰科隊長200元。 第十條、機電科在接到各科隊的機電設備報備單后必須在設備發生變動后2日內對變動情況進行完好及防爆檢查,變動后2日內出現的設備及電纜完好或防爆不合格現象由提報科隊、分管科隊礦領導承擔全部責任,2日后機電科對該變動設備負業務保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