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洼電站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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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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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沙洼電站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定第一章 目的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和管理,實現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第二章 適用范圍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沙洼電站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第三章 術語及定義第三條 特種作業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稱特種作業。第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直接從事特種作業者,稱特種作業人員。第五條 特種作業范圍(一)電工作業。(二)鍋爐司爐。(三)壓力容器作業。(四)起重機械作業。(五)金屬焊接(氣割)作業。(六)機動車輛駕駛。(七)符合本標準基本定義的其他作業。第四章 管理內容第六條 特殊工種人員具備的條件(一)年滿十八歲以上。2、(二)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本工種作業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第七條 培訓(一)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訓。(二)培訓方法:1由公司綜合部組織電站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取證及復審工作,并建立健全特殊工種人員檔案;2培訓單位為考核、發證部門或指定的單位。(三)培訓的時間和內容,根據國家(或部)頒發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核標準和有關規定而定。第八條 考核和發證(一)特種作業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后,必須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者,方準作業。(二)考核的內容由發證部門根據國家(或部)頒發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核標3、準和有關規定確定。(三)考核分為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兩部分。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都必須達到合格要求。考核不合格者可進行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必須重新培訓。1公司內部的生產作業人員,由公司規程部或電站部組織安規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第九條 復審(一)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定期由公司綜合部組織進行復審,工程部進行監督。(二)復審期限,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第十條 監督管理(一)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無證上崗的,按嚴重違章行為對作業人員進行處罰。(二)電站應配合綜合部,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三)綜合部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第五4、章 規定第十一條 高空作業一般規定(一)凡在離地面1.5m及以上的地點進行的工作,都應視作高處作業。(二)擔任高處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患有精神病、癲癇病及經醫師鑒定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不宜從事高處作業病癥的人員,不準參加高處作業。 (三)凡發現工作人員有飲酒、精神不振時,禁止登高作業。(四)高處作業均須先搭建腳手架或采取防止墜落措施,方可進行。(五)在壩頂、陡坡、屋頂、懸崖、桿塔、吊橋以及其他危險的邊沿進行工作,臨空一面應裝設安全網或防護欄桿,否則,工作人員須使用安全帶。(六)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桿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m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七)安全帶5、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并應定期(每隔12個月)進行靜荷重試驗;試驗荷重為2206N,試驗時間為5min,試驗后檢查是否有變形、破裂等情況,并做好試驗記錄,不合格的安全帶應及時處理。(八)安全帶的掛鉤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禁止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九)在電焊作業或其他有火花、熔融源等場所使用的安全帶或安全繩應有隔熱防磨套。(十)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應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上下腳手架應走坡道或梯子,作業人員不準沿腳手桿或欄桿等攀爬。(十一)高處作業應一律使用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用繩拴在牢固的構件上,不準隨便亂放,以防止從高空墜落發生事故。(十二)在進行高處工6、作時,除有關人員外,不準他人在工作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點下面應有圍欄或裝設其他保護裝置,防止落物傷人。(十三)不準將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擲,要用繩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傷下方工作人員或擊毀腳手架。(十四)上下層同時進行工作時,中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板、罩棚或其他隔離設施。(十五)冬季在低于零下10進行露天高處工作,必要時應該在施工地區附近設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注意防火。(十六)在六級及以上的大風以及暴雨、打雷、大霧等惡劣天氣,應停止露天高處作業。電力線路作業應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的規定執行。(十七)梯子應堅固完整,有防滑措施。梯子的支柱應能承受作7、業人員及所攜帶的工具、材料攀登時的總重量。硬質梯子的橫檔應嵌在支柱上,梯階的距離不應大于40cm,并在距梯頂1m處設限高標志。使用單梯工作時,梯與地面的斜角度為60左右。(十八)梯子不宜綁接使用,人字梯應有限制開度的措施。人在梯子上時,禁止移動梯子。(十九)使用軟梯、掛梯作業或用梯頭進行移動作業時,軟梯、掛梯或梯頭上只準一人工作。作業人員到達梯頭上進行工作和梯頭開始移動前,應將梯頭的封口可靠封閉,否則應使用保護繩防止梯頭脫鉤。(二十)腳手架的安裝、拆除和使用,應執行電力安全工作規程中的有關規定及國家相關規程規定。第十二條 容器內工作規定(一)工作人員進入容器、槽箱內部進行檢查、清洗和檢修工作,8、必須執行工作票制度。(二)容器內作業時應加強通風,但嚴禁向內部輸送氧氣。 (三)采用氣體充壓對箱、罐等容器、設備找漏時,應使用壓縮空氣。壓縮空氣經可靠的減壓控制閥門控制在措施規定的壓力下方可進行充壓。 (四)若容器或槽箱內存在有害氣體或存在有可能發生有害氣體的殘留物質,須先進行通風,把有害氣體或可能發生有害氣體的物質清除后,再進行有害氣體、含氧量的測量。氧氣濃度保持在19.5-21%,工作人員方可進內工作。工作人員應輪換工作和休息。(五)在密閉容器內使用氬、二氧化碳或氦氣進行焊接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過程中通風換氣,使氧氣濃度保持在19.5-21%內,或者讓作業人員使用正壓式呼吸器。(六)凡在容器9、槽箱內進行工作的人員,應根據具體工作性質,事先學習必須注意的事項(如使用電氣工具應注意事項,氣體中毒、窒息急救法等),工作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其中一人在外面監護。在可能發生有害氣體的情況下,則工作人員不得少于叁人,其中兩人在外面監護。監護人應站在能看到或聽到容器內工作人員的地方,以便隨時進行監護。監護人不準同時擔任其他工作。 (七)在容器、槽箱內工作,如需站在梯子上工作時,工作人員應使用安全帶,繩子的一端拴在外面牢固的地方。 (八)在容器內襯膠、涂漆、刷環氧玻璃鋼時,應打開人孔門及管道閥門,并進行強力通風。工作場所應備有泡沫滅火器和干砂等消防工具,嚴禁明火。對這項工作有過敏性的人員不準參加。 10、(九)在關閉容器、槽箱的人孔門以前,工作負責人必須清點人員和工具,檢查確實沒有人員或工具、材料等遺留在內,才可關閉。 (十)在容器、水池內環境中作業,禁止使用過濾式防毒面具。(十一)金屬容器內工作,行燈電壓不超過24V,特別潮濕的不準超過12V。第十三條 起重機械作業一般規定(一)在進行大修、更改工程與基本安裝工作前,對于起重工作所采用起重設備的規范與安全操作規程,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規定。 (二)起重機械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人員使用。(三)起重機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負荷,不準超過銘牌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如必須超銘牌使用時,應經過計算和試驗,并經主管生產的副經理11、(或總工程師)批準。沒有制造廠銘牌的各種起重機具,應經查算,并作荷重試驗后,方準使用。(四)重大物件的起重、搬運工作須由有經驗的專人負責進行,參加工作的人員應熟悉起重搬運方案和安全措施。起重搬運時只能由一人指揮,指揮人員應由經專業技術培訓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五)遇有大霧、照明不足、指揮人員看不清各工作地點或起重駕駛人員看不見指揮人員時,不準進行起重工作。(六)當指揮人員不能同時看清操作人員和工作地點,必須設中間指揮人員逐級傳遞信號。(七)遇有六級以上的大風時,禁止露天進行起重工作。(八)各種起重機檢修時,應將吊鉤降放在地面。(九)沒有得到司機的同意,任何人不準擅自登上起重機或起重機的12、軌道。 (十)禁止工作人員利用吊鉤來上升或下降。 (十一)起重物品必須綁扎穩妥,吊鉤要位于所吊掛在物品的重心上,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鉤斜著拖吊重物。在吊鉤已掛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時,禁止起重機移動或作旋轉動作。(十二)起重機的荷重在額定負荷時,應盡量避免離地太高。起吊重物提升的速度要均勻平穩,不宜忽快忽慢、忽上忽下,以免重物在空中搖晃發生危險。放下時速度不宜太快,防止吊物到地時碰壞。(十三)起重機在起吊大的或不規則的構件時,應在構件上系以牢固的拉繩,使其不搖擺不旋轉(十四)鋼絲繩和專用夾具選擇適當,能夠承受設備翻轉時受到的動負載及重量。(十五)起吊的重物,必須先用吊索(鋼絲繩或鐵鏈)很13、牢固和穩妥地綁扎,吊索(鋼絲繩或鐵鏈)不應有打結和扭勁的情況。所吊的物件若有棱角或特別光滑的部分,在棱角或滑面與吊索(鋼絲繩或鐵鏈)相接觸處應加以包墊,防止吊索受傷或打滑。(十六)起吊重物前應由工作負責人檢查懸吊情況及所吊物件的捆綁情況,認為可靠后方準試行起吊。起吊重物稍一離地(或支持物),就須再檢查懸吊及捆綁情況,認為可靠后方準繼續起吊。在起吊過程中如發現繩扣不良或重物有傾倒危險,應立即停止起吊。(十七)起重機傳動裝置在運轉中變換方向時,應經過停止穩定后再開始逆向運轉,禁止直接變更運轉方向。運轉速度不宜變換過大,加速或減速應逐漸進行。(十八)與工作無關人員禁止在起重工作區域內行走或停留。起重14、機正在吊物時,任何人不準在吊桿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十九)起吊重物不準讓其長期懸在空中。有重物暫時懸在空中時,嚴禁駕駛人員離開駕駛室或做其他工作。(二十)重物放到地上應穩妥地放置,防止傾倒或滾動,必要時應用繩綁住。 第十四條 焊接安全作業一般規定(一)工作前每個工作人員應了解工作任務及技術安全要求。(二)在檢修和安裝設備時,必須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項目、進度、技術規范和安全要求的學習,并制定必要的焊接方案和安全措施、技術措施、組織措施以及危險點預控卡。(三)所有的焊接設備要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檢驗,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設備禁止使用。(四)焊接場地禁止放易燃易爆物品,應備有消防器材,保證足夠的照明和良好15、的通風。(五)在操作場地10米內,不應儲存油類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有易燃易爆氣體產生的器皿管線)。臨時工地放有此類物品,而又必須在此操作時,應通知消防部門和安全部門到現場檢查,采取臨時性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工作。(六)在工作前必須帶好防護用品。操作時(包括敲渣)所有工作人員必須戴好防護眼鏡或面罩。仰面焊接應扣緊衣領,扎緊袖口,戴好防護用品。(七)在缺氧危險作業場所及有易燃、易爆揮發物、氣體的環境,設備、容器應經事先置換、通風,并經監測合格。(八)對壓力容器、密封容器、爆料容器的管道的焊接,必須事先泄壓、敞開,置換清洗,除掉有毒有害物質后再施焊。不準在帶有壓力(液體壓力或氣體壓力)的設備上或帶16、電的設備上進行焊接。在特殊情況下需要帶壓和帶電的設備上進行焊接時,應采取措施,并經分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對承重構架進行焊接,應經有關技術部門的許可。在潮濕環境下,容器內作業,還應采取相應電氣隔離或絕緣等措施,并設專人監護人。(九)在焊接、切割密閉空心工作時,必須留有出氣孔。在容器內焊接,外面必須設專人監護人,并有良好的通風措施。照明電壓應采用12伏,禁止在已做油漆或噴涂過塑料的容器內焊接。(十)電焊機接零(地)線及電焊工作回路線都不準搭在易燃、易爆的物品上,也不準接在管道或機床設備上。工作回路線應絕緣良好,機殼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十一)電焊機的屏護裝置必須完善(包括一次側、二次側接17、線),電焊鉗把與導線連接處不得裸露。二次線接頭應牢固。2米及其以上的高處作業,應遵守高處作業的安全規程。作業時不準將工作回路線纏在身上,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十三)必須遵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有關規定,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嚴禁用溫度超過400C的熱源(不包括熱水)對氣瓶加熱;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0.5%1.0%規定充裝置的剩余氣體,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止傾倒措施等。(十四)在工作完畢后,應檢查焊接工作地的情況(包括相關的二次回路部分),無異常狀況后,才能切斷電源,滅絕火種,方可離開工作現場。(十五)在風力超過5級及下雨雪時,不可露天進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如必須作業時,應采取防風,防雨雪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