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斯特鋼構公司員工培訓教育休息休假及保密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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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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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范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目錄第一章 員工招聘與培訓教育第二章 勞動合同管理第三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工資福利與社會保險第四章第五章 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第六章 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第七章 獎勵與懲罰第八章 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附則總 則第 1 條 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第 2 條 本規章制度所稱的公司是指青島百斯特鋼構有限公司;員工是指青島百斯特鋼構有限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第 3 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2、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 4 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第 5 條 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第一章 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第 6 條 公司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沒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第 7 條 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第 8 條3、 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必須如實正確填寫入職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如信息有變化應及時通知公司。第 9 條 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公司。第 10 條 公司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第 11 條 公司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服務期、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應支付的違約金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第二章 勞動合同管理第 12 條 公司一經錄用的的合同制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辦理勞動保險;非合同制4、的臨時工不予辦理勞動保險。第 13 條 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第 14 條 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 15 條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1)公司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第 16 條 非公司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5、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三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第 17 條 每月 26 天為滿勤,滿勤的員工有滿勤獎。第 18 條 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準;員工經批準加班的,公司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第 19 條 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1)年休假:(2)婚 假: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 天;男女雙方晚婚的(男年滿 25 周歲、女年滿 23 周歲)增加 14 天。(3)喪 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3 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可給予3 天以內的喪假。(4)產 假: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90 6、天,其中產前休假 15 天;符合晚育的(23 周歲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 60 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7 天。第四章 工資福利與社會保險第 20 條 福利待遇1)職員入職后,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后經公司考核合格并同意錄用者,須與公司簽訂二(年勞動合同,公司按規定為其繳納五項勞動保險。若因特殊原因有不愿意入勞動保險的員工,公司每月給予適當補貼200 元。(2)職工入職后,對于工作時間滿一年的員工,從第二年開始,工資待遇實行工齡補貼,每干滿一年,每月補貼 40 元。第二年為每月補貼80 元,依次類推。(3)公司每年免費發放工作服,單衣和棉衣各一套。對于工作不滿半年時間的員工離職時,從其工資中扣7、除工作服費用。(4)公司有免費班車接送,并備有食堂,在公司就餐者:對于出勤 20 天以上的員工報銷當月全部餐費,各員工于每月月初到辦公室領取100 元飯票。出勤不滿 20 天的員工不予報銷餐費。第 21 條 工資計付每月付給工人的實得工資=日工資總額+加班費+滿勤獎+工齡獎-各項罰款金額。第 22 條 新員工入廠未干滿7 天的員工一律不結算工資。第 23 條 后勤實行月工資制,滿勤為26 天。滿勤發放全額工資,并發放滿勤獎 50 元/月。因請假出勤不滿 26 天時,工資核算時扣除相應請假天數工資。另對于請假時間包含周日休息日時,結算工資時該休息日為請假時間,不結算工資。對于放假的工資核算:對于8、國家法定節假日放假的工資按出勤核算,對于非法定節假日的放假,不予核算工資。車間實行日工資制,按實際出勤天數結算工資。滿勤為26 天,滿勤獎 100 元/月。第 24 條 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第 25 條 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第 26 條 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 30 日前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解聘后的員工工資發放日期,均同步于公司員工的工資發放日期。第 27 條 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并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第 28 條 有下列情9、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4)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5)因績效考核而減發的工資;(6)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第 29 條 公司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并依法支付應由公司負擔的社會保險待遇。第五章 勞動安全與勞動保護第 30 條工傷的認定及處理(1)工傷的分類:A、職工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10、)在工作時間前后和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入職公司后患職業病的。5)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非自己主要責任而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B、職工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認定為工傷:1)因違法犯罪受到傷害的;2)違章作業受到傷害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4)醉酒受到傷害的。5)不服從領導安排而發生的傷害;6)未經授權、許可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害;工作期間打架斗毆受到傷害的;7)8)從事不利于公司經營發展的工作11、而在工作場所內發生的傷害;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C、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3)拒絕治療的;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2)對于工傷期間的工資規定:a)對于必須住院的:住院期間支付企業規定的工傷基本工資,標準為該員工基本工資的50%,對于住院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家人護理。b)對于需休息不能上班的:持醫院證明(必須是市級以上)并經主管領導批準,休息期間支付該員工基本工資的50%。超過時間部分,按事假處理。c)對于可以堅持上班的:給予半天休息時間,當天工資100,支付,此后不出勤按事假記工。(3)對于工傷事故的醫療費用12、報銷問題:a)對于參加勞動保障部門保險的員工,由勞動部門按規定給予報銷。b)對于參加保險公司保險的員工,根據保險公司的賠償進行。c)對于未參加任何保險的員工的工傷,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報銷住院發生的或就診發生的與工傷有關的費用,對于自己要求的與工傷無關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4)特殊情況下的處置:1)任何車間、部門、個人故意拖延、隱瞞上報,對受傷害人員造成不利的將承擔一切責任。2)因工作在廠區以外發生的事故,受傷害人員所在部門視情況應當派人趕往事發地協助救治工作,并同時上報總務部。3)因救護需要移動現場的,必須標明移動的位置、部位和物件等,對無故、有意破壞事故現場者,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4)13、對于工傷者治療期間,提出與國家關于工傷醫療待遇的政策規定范圍允許外的無理要求,企業有權不予采納。5)對經醫療部門診斷身體已康復,勞動力恢復而無故拖延不上班者,將按照曠工處理。6)對治療工傷期間,亂開醫藥費、營養費等,及治療與工傷傷害處無關的費用,一經查出,將按藥費的三倍處罰。7)工傷保險待遇享受,依照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結果根據有關標準和政策進行(指參入勞動保險的)。8)因工傷需要就診或住院者一律要上報總務部后,到指定醫院治療。第六章 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第 31 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制度:(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2)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3)因公14、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書面請假,不得無故曠工,15 日以下(包括 15日)的請假由該員工的部門經理或主管決定,15 日以上的,由部門經理或主管報總經理批準;(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自己不能及時請假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1 日內補辦請假手續;(6)一次遲到或早退 30 分鐘以上的,視為曠工論處;(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8)當生產任務緊急時,職工一般請假未獲批準而不來上班者,以曠工論處;曠工每天按日工資的15、兩倍扣除。第 32 條 員工應遵守如下辭職制度:(1)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辭職通知書,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三日通知;(2)員工辭職由總經理批準,辭職獲準后,憑人事行政部簽發的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3)職工不辦理請假、辭職等正常手續而私自離職不上班者,以曠工論處;曠工每天按日工資的兩倍扣除。(4)職工辭職前曠工天數計算:自不來公司上班的第一天算起,直到返廠辦理正式離職手續為止的中間總天數。第 33 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1)進廠區,必須按規定穿著工作服(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3)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16、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4)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嘩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公司環境衛生清潔;(6)愛護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8)搞好公司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9)關心公司,維護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10)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17、11)上班時間原則上不準會客和打私人電話,因故而經部門經理或主管許可的除外;(12)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第 34 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1)生產主管和領班要做好機器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設備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2)操作機器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領班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動作;(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5)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18、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6)對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并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10)車間和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分注意煙火。(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公司;(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第七章 獎勵與懲罰第 35 條 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19、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獎勵分為表揚、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五種。第 36 條 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職守、遵規守紀,關心公司,服從安排,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第 37 條 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員工,除給予通令表揚外,另給予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四種獎勵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獎勵:(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對公司貢獻較大的;(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對公司貢獻較大的;(3)遇有災變,勇于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4)敢20、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使公司避免重大損失的;(5)對公司利益和發展作出其他顯著貢獻的;(6)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第 38 條 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對違反規章制度、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懲罰分為:警告、記過、扣發績效工資、辭退四種。第 39 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以后書面警告 1 次,并根據規定扣發績效工資;每警告 2 次記過 1 次;一個月內被記過 3 次以上每次或一年內被記過 6 次以上的,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公司予以辭退:(1)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 3 分鐘以上)21、的,一個月內遲到或早退超過5 次、一個季度內超過 9 次、一年內超過 32 次的,視為經常遲到或早退。(2)不戴廠證或不穿廠服進入廠區的;(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5)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污染環境衛生的;(6)浪費公司財物或公物私用的;(7)未經批準,上班時間會客或打私人電話的;(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9)下班后不按規定關燈、關電、關水、關氣、關窗、鎖門的;(10)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的;(11)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的;(12)在禁煙區吸煙的;(13)隨意移動消防設備或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14)違反公司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1522、)工作時間,與別人閑聊、打鬧嬉戲、大聲喧嘩的;(16)工作時間打瞌睡的;(17)對客戶的態度惡劣的;(18)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第 40 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每次記過1次,按照規定扣發績效工資;一個月內被記過 3 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 次以上的,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公司予以辭退:(1)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公司正常調動或上司的工作安排的;(2)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公司生產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3)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公司利益受損的;(4)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5)將公司內部的文件、帳本給公司外的人閱讀的;(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23、相當的情形的。第 41 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予以辭退:(1)一個月內累計曠工5 日以上(包括 5 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10 日以上(包括 10 日)的;(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系狀況證明,騙取公司錄用的;(3)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公司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4)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造成公司經濟損失1000 元以上的;(5)違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業秘密,造成公司經濟損失1000 元以上的;(6)有違法行為,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的(包括但不限于拘留、批捕等);(7)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勞24、動教養的;(8)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第 42 條 員工違規違紀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第八章 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第 43 條 為了維護公司利益,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特制訂本保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第 44 條 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第 45 條 可能成為公司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模型、模具、技術文檔、25、操作手冊等等。第 46 條 可能成為公司商業秘密的經營信息包括客戶名單、客戶訂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經營目標、經營項目、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第 47 條 任何員工不得刺探、過問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商業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第 48 條 嚴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資料、檔案的登記、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準;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秘密事項和交接秘密文件。第 49 條 秘密文件、資料、檔案不得私自復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復印時,應按26、有關規定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準。第 50 條 員工發現公司商業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過失泄露商業秘密,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進一步擴大,并及時向總經理報告。第 51 條 員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資料、檔案或其他東西,按規定移交給公司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第 52 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保密的內容、范圍、權利、義務、期限、保密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從保密協議的規定。第 53 條 未經公司同意,員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第 54 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公27、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員工從離開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的產品的其他企業內任職,公司向員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的產品的企業的具體范圍、競業限制期、競業限制補償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從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 2年。第 55 條 本規章制度是與員工勞動合同相配套的補充規定,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有抵觸的,以勞動合同為準。第 56 條 本規章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抵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第 57 條 本規章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第 58 條、本規章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和審議通過,并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案,且已向全體員工公布。全體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閱讀后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履行,并以此作為已向員工公示的證明。第 59 條 本規章制度自 2011 年 07 月 01 日生效青島百斯特鋼構有限公司(公章)2011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