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農業示范園有限公司重大事項內部報告管理制度9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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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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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大事項內部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湘潭盤龍生態農業示范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的重大信息內部報告工作,明確公司各部門及有關人員重大信息內部報告的職責和程序。根據公司法 、 證券法 、 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以及有可能接觸信息的相關人員。 第三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為公司接收信息的聯絡人。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各部門負責人負有向公司董事會 秘書報告其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義務。 公司各部門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和聯絡人,由聯絡人具體負責信息的收集、 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責任人簽字后負責上2、報工作。 第四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子公司相關負責人以及因工作關系了解到公司應披露的信息的人員,在該信息尚未公開披露之前,負有保密義務。第五條 :各信息報告義務人應向公司董事會秘書報告的有關信息包括: (一)擬提交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二)公司各部門發生或擬發生以下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1、購買或者出售資產; 2、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等) ; 3、提供財務資助; 4、提供擔保; 5、租入或者租出資產; 6、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經營、受托經營等) ; 7、贈與或者受贈資產; 8、債權、債務重組; 9、簽訂許可使用協議; 10、轉讓或者受讓研究與3、開發項目; 11、發生重大訴訟和仲裁; 12、公司或者證券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交易行為。 (三)出現下列使公司面臨重大風險的情形: 1、發生重大虧損或遭受重大損失; 2、發生重大債務、未清償到期重大債務或者重大債權到期未獲清償; 3、可能依法承擔重大違約責任或者大額賠償責任; 4、計提大額的資產減值準備; 5、公司決定解散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被依法責令關閉;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或者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6、公司預計出現資不抵債(一般指凈資產為負值) ; 7、主要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或者進入4、破產程序,公司對相應債權未提取足額壞賬準備; 8、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9、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10、出現影響股東權益的重大信息; 11、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四)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變更公司名稱、公司章程、股票簡稱、注冊資本、注冊地址、辦公地址和聯系電話等; 2、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3、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4、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董事(含獨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出辭職或發生變動; 5、生產經營情況或者生產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包括產品價5、格、原材料采購價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規、規章發生重大變化等) ; 6、發生重大災害、安全事故等事件,將對公司造成損失的; 7、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 8、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政策可能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9、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額外收益,轉回大額資產減值準備或者發生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0、報告人認為有義務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六條: 本制度規定的各信息報告義務人的交易事項達到或者可能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相關負有報告義務的人員應將有關信息向公司董事會秘書予以報告: (一)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6、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 5%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二) 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主營業務收入的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1000 萬元; (三) 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100 萬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1000 萬元; (五)交易產生的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 10以上,且絕7、對金額超過 100 萬元; (六)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及時披露。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第七條: 各信息報告義務人與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或者擬發生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包括: 1、購買或出售資產; 2、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等) ; 3、提供財務資助; 4、提供擔保; 5、租入或租出資產; 6、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經營、受托經營等) ; 7、贈與或受贈資產; 8、債權或債務重組; 9、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10、簽訂許可協議; 11、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銷售產品、商品;12、提供或者接受勞務; 13、委托8、或者受托銷售; 14、與關聯人共同投資; 15、其他通過約定可能引致資源或者義務轉移的事項等。 第八條: 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發現本制度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的事項發生時,應及時向上述事項的承辦部門或承辦人詢問上述事項的進展情況;承辦部門或承辦人應及時回答上述事項進展情況并向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提供相關資料。 第九條: 公司控股股東在其擬轉讓持有公司股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發生變化的, 公司控股股東應在其就股份轉讓與受讓方達成意向后及時將該信息報告公司董事會秘書,并持續的向公司報告股份轉讓的進程。如出現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東轉讓其持有公司股份情形時, 公司控股股東應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時將該信9、息報告公司董事會秘書。 第十條: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現被質押、 凍結、司法拍賣、托管或設定信托的情形時,該股東應及時將有關信息報告董事會秘書。 第十一條: 按照本制度規定負有報告義務的有關人員應以書面形式向公司董事會秘書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與該信息相關的協議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規、法院判決及情況介紹等。 第十二條: 公司重大事項報告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義務人應核對相關信息資料, 并對資料的真實性、 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二)報告義務人應當以電話、傳真、郵件或電子郵件等快捷方式報告董事會秘書,并及時報送與信息有關的書面文件; (三10、)董事會秘書對相關信息進行審查后向董事長、總經理匯報; (四)需要履行對外信息披露義務的事項,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三條 :重大事項報告職責分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況、組織機構、經營方針及經營范圍發生變化、經營情況的重大變化、公司內部的重大交易事項、關聯事項等情況由公司行政部提供; (二)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股本變動和股東情況、公司治理情況由行政部提供; (三)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的情況由行政部提供; (四)因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的相關情況由公司行政部室提供11、; (五)公司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或者遭受重大毀損等情況由該資產管理部提供; (六)聘任、解聘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情況由財務部提供; (七)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情況由行政部和財務部門提供; (八)公司發展戰略、市場環境變化等情況由公司行政部提供; (九)公司的重大訴訟或仲裁事項由公司行政部提供; (十)勞動人事用工制度和薪酬制度的變化、重大人事變動等情況,由公司行政部部提供; (十一)公司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與財務狀況有關的信息由公司財務部提供; (十二)公司訂立的借貸、重大擔保、籌融資等合同由財務部提供; (十三)非主營業務的對外投資情12、況由財務部提供; (十四) 本制度所規定的各信息報告相關責任人及聯絡人員,對于其他認為應當報告的情況,依職責和本制度的有關規定向公司董事會秘書提供。 第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應根據法律、法規、 股票上市規則等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對上報的內部重大信息進行分析和判斷,了解重大事項的進展情況,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董事會秘書應及時將信息向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進行匯報,提請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履行相應的程序,并按有關規定予以公開披露。 第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應指定專人對上報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條 :公司各部門在使用財務數據及其他相關數據或對某項重要事件進行表述13、時,均以公司對外公告為準,不得擅自改動。 第十七條: 公司各部門應嚴格履行本制度所列的各項報告義務,任何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和事項, 公司董事會將追究相應部門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本制度第三條所述負有重大信息報告義務的人員,應認真、負責地傳遞本制度所要求的各類信息,對重大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違反本制度的規定,未履行相關職責,視為違反崗位職責,由公司董事會 秘書根據具體情況向董事會或公司內部相關部門提出追究其責任的處理建議。 第十九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二十條: 本制度未做規定的,適用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與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有沖突時,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公司實際情況,對本辦 法進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