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電力建筑工程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規定(11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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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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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建筑工程公司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制度手冊資料合集
1、安全事故管理規定1適用范圍1.1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1.2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及各單位。2引用文件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2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375號令)2.3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393號令)2.4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2.5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86)2.6 上級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辦法3術語和定義3.1 本規定所稱的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是指生產安全事故、設備事故、火災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引發的人身傷亡或2、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等。3.2 本規定中事故傷亡人員統計范圍包括企業員工、分包單位人員以及應由本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的企業外傷亡人員等。3.3 事故等級劃分:3.3.1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事故。3.3.2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事故。3.3.3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及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3.3.4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及以3、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及以上的事故。4管理職責4.1 公司、各單位配合死亡、重傷事故的調查,組織善后處理。4.2 公司、各單位組織輕傷、嚴重未遂事故的調查、處理。4.3 工會參與重傷及以上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4.4 安全管理部門參與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人身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上報。4.5 工程管理部參與施工機械設備事故和自然災害事件的調查、分析、處理的歸口管理,并負責統計上報。4.6 辦公室負責有關食品衛生和食物中毒事件、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的歸口管理,并負責統計上報。5管理規定5.1 事故報告5.1.1 重傷、死亡4、事故5.1.1.1 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對已發生并能確定的人身重傷和死亡事故應立即報告項目經理和安全管理部,并保護事故現場。5.1.1.2 各單位和項目部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上報,應立即向公司領導、公司應急管理辦公室、以及相關管理部門報告。5.1.1.3 國內工程發生人員死亡的事故,公司在1小時內向上級公司安全管理部報告。5.1.1.4 國外工程發生人員死亡的事故,項目部應及時向我國駐外機構報告,公司在10小時內將事故情況報至上級公司安全管理部。5.1.1.5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事故發生單位名稱(如果是分包隊伍,則應提供該隊伍概況及承包范圍);(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5、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3)事故的簡要經過;(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5)已經采取的措施;(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5.1.1.6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5.1.1.7 事故發生單位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填寫“災害或事故事件傳真快報”(附錄A 表5),報告公司安全管理部。5.1.1.8 公司安全管理部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報告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行業管理部門以及上級主管部門。5.1.1.9 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調查結束后,填報“人身事6、故情況報告”(附錄A 表2)。5.1.2 輕傷事故及未遂事故5.1.2.1 事故當事人或現場有關人員應迅速向班(組)長報告。5.1.2.2 班(組)長應立即報告承包單位負責人。5.1.2.3 承包單位負責人應立即報告項目經理和項目安全管理部。5.1.2.4 項目安全管理部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填寫“人身事故情況報告”(附錄A 表2),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備案。5.2 事故調查5.2.1 重傷、死亡事故重傷及死亡事故的調查,由政府相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公司主要負責人及相關部門配合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5.2.2 輕傷事故及未遂事故5.2.2.1 輕傷事故及未遂事故的調查,由項目經理組織安全管理部、工7、程管理部、相關專業人員以及承包單位和項目工會成員,組成事故調查小組,對事故進行調查。5.2.2.2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5.2.2.3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事故發生單位名稱(如是分包隊伍,則應提供該隊伍概況及承包范圍);(2)事故發生經過情況;(3)事故造成的人員受傷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5.3 事故處理5.3.1 重傷、死亡事故5.3.1.1 公司根據事故調查組提出的8、“事故調查報告”中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按照上級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事故單位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給予行政或經濟處罰。5.3.1.2 公司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獎懲規定和安全工作獎懲制度的規定,對負有責任的相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事故責任人給予行政或經濟處罰。5.3.2 輕傷事故及未遂事故事故單位根據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調查報告”中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按照公司安全工作獎懲制度的規定,作出行政或經濟處罰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5.3.3 確定事故主要責任的處理依據5.3.3.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傷亡事故的各單位行政領導負主要責任:(1) 發布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命令,違章指揮施工9、;(2) 無視安監部門的書面報告,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3) 安全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4) 未認真吸取教訓,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導致同類事故重復發生。5.3.3.2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傷亡事故單位的有關責任人負主要責任:(1) 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和考試,不懂安全操作知識,由安排工作者負主要責任;(2) 施工中無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經安全交底就施工,施工負責人負主要責任;(3) 施工技術措施有錯誤,審批者負主要責任,編制者負次要責任;(4) 安全設施不具備,作業環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施,由組織施工的負責人負主要責任;(5) 機械設備未按計劃檢修,帶病運行,由機械管理部門和機械使用部門10、負責人負主要責任;(6) 安全防護用品、用具,施工工器具的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由采購部門、單位負責人負主要責任;(7) 違反職業禁忌癥的有關規定,派不符合身體健康要求的人員上崗,由工作安排者負主要責任;(8) 違反分包工程項目范圍的規定,招用未經施工資質、安全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分包單位,由招用部門的負責人負主要責任;(9) 由于安全管理部門工作嚴重失職,直接導致事故的發生,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負主要責任;(10) 違章指揮施工,指揮者負主要責任。5.3.3.3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傷亡事故,由肇事者負主要責任:(1) 違反安全交底規定,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2) 玩忽職守,工作不負責任;11、(3) 未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具;(4) 擅自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設施和安全裝置。5.3.4 事故單位及項目應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舉一反三,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5.4 事故統計5.4.1 每月的22日前各單位安全管理部填報“安全情況月報”(附錄A 表1)。5.4.2 發生人身、火災、機械、交通、自然災害、食物中毒、環境等事故的單位,應在接到報告后立即填報“災害或事故事件傳真快報”(附錄A 表5)報告公司安全管理部。5.4.3 發生一般以上火災事故的當月填報,無事故不報。5.4.4 發生一般以上機械事故的當月填報,無事故不報。5.4.5 發生人身事故(輕傷12、重傷、死亡),在事故調查處理后,事故單位安全管理部填報“人身事故情況報告”(附錄A 表2)。5.4.6 發生重傷、死亡事故,應立即報告上級公司安全管理部。5.5 機械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報告按公司施工機械事故管理規定執行。5.6 工傷保險待遇5.6.1 公司按國務院令(第375號)工傷保險條例(2014年修訂)規定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5.6.2 公司對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5.7 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5.7.1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13、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 患職業病的;(5)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事故傷害的;(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5.7.2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5.7.3 事故報告后14、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5.7.4 工傷認定申請事故發生后20天內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將傷亡者有關材料送公司人力資源部及安全管理部,由公司安全管理部會同人力資源部進行審核后,報送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認定有關材料包括:(1) 工傷認定申請表;(2) 傷亡職工本人身份證明(原件與復印件);(3) 傷亡職工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原件與復印件);(4) 初次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原件與復印件);(5) 公15、安交警管理部門確定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原件與復印件);(6) 市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證明(原件與復印件);(7) 革命軍人傷殘證件(原件與復印件);(8) 指定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原件與復印件);(9)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原件與復印件);(10) 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出具的遭致人身傷害的證明(原件與復印件);(11) 事故目擊者或相關人員的事故經過證明(二人各提供一份,交通事故不需提供事故證明)。5.7.5工傷事故的傷殘鑒定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辦理。6 附錄附錄A 記錄表式表1 安全情況月報表2 人身事故情況報16、告表3 火災事故情況報告表4 機械設備事故情況報告表5 災害或事故事件傳真快報附錄B 事故分類和等級附 錄 A記 錄 表 式表1安全情況月報 填報單位(章): 工程(生產項目)名稱項目負責人項目專職安全保衛人員開工日期計劃竣工日期本月人數傷亡事故(人)火災事故(起)交通事故(起)直接經濟損失(萬元)累計安全天數(天)死亡重傷輕傷特大重大一般特大重大一般合計安全檢查情況檢查帶隊人參加檢查人數檢查部門或項目數查出的隱患(條)發整改通知(份)已整改(條)上月檢查的隱患整改(條)安全會議和活動情況安全會議日期主持人參加人數主要議題本月安全技術措施經費使用情況安全獎罰情況本月安全活動主題及情況萬元累計 17、萬元獎勵 元處罰 元填報單位負責人: 部門負責人: 填報人: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說明:本表和“分包項目情況月報”每月1日前填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表2人身事故情況報告填報單位(章): 事故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事故發生地點所屬施工項目傷亡人員情況姓名年齡性別工種傷害程度用工性質所屬部門或單位名稱事故類別事故主要原因物損情況主要責任人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簡況:對責任人的處理情況:事故防范措施及落實情況:填報單位負責人: 部門負責人: 填報人: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表3火 災 事 故 情 況 報 告填報單位(章): 事故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事故發生地點所屬施工項目責任人姓名、職務物損情18、況直接經濟損失 元傷亡人員情況姓名年齡性別工種傷害程度用工性質所屬部門或單位名稱事故簡況:對責任人的處理情況:事故防范措施及落實情況:填報單位負責人: 部門負責人: 填報人: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表4機械設備事故情況報告填報單位(章): 事故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事故發生地點所屬工程項目機械設備名稱機械設備型號規格機械編號操作司機姓名傷亡人員情況姓名年齡性別工種傷害程度用工性質所屬部門或單位名稱事故類別事故主要原因主要責任人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簡況及機械設備損壞情況:對責任人的處理情況:事故防范措施及落實情況:填報單位負責人: 部門負責人: 填報人: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表5災害或事故事19、件傳真快報填報單位: 收件部門: 安全保衛部 工程管理部 辦公室 事故類別:(按事故類別在中打) 人身 火災 機械 交通 自然災害 食物中毒 環境 其他事故單位:聯系電話:事故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事故地點:傷亡人員姓名單位性別年齡工種負傷情況物損情況:事故簡要經過、現場處置和人員到位情況:填報部門: 部門負責人:報告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填報人:說明:本表在事故發生后1小時內填報傳真至公司相關部門附 錄 B事故分類和等級B.1 人身傷亡事故等級B.1.1 未遂事故:是指已發生的性質惡劣、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的危險事件,但未造成人身傷害的事故。B.1.2 輕傷及輕傷事故:輕傷是指造成職工20、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失,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者。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B.1.3 重傷及重傷事故: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重傷范圍按原勞動部“(60)中勞護久字第56 號文”頒發的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執行。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的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B.1.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B.1.5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B.1.6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B.1.7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傷的事故。B.2 機械設備事故機械設備事故等級劃分參照公司施工機械事故管理規定。B.3 火災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定義及等級劃分依據公安、消防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