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廠黨委工作制度實施細則.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地**
編號:1289990
2024-12-17
10頁
24KB
該文檔所屬資源包:
電廠行政員工設備治安全人事財務生產運營管理制度資料
1、黨委工作制度實施細則第一章 黨委主要職責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黨組織自身建設,保證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在企業的貫徹執行,進一步健全單位集體領導制度,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程序化,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關于黨內生活若干準則的有關規定和上級黨委的要求及廠“黨委工作制度”,特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充分發揮黨委的政治核心作用,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緊緊圍繞生產經營、提高經濟效益等中心任務開展工作,搞好黨的組織建設、思想作風建設和廉政建設。第三條 保證、監督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方向,爭創社會主義一流電力企業。第四條 領導企2、業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培養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的教育、培養、考察和監督工作。對廠長提出的副廠長和經濟技術負責人以及中層行政干部的人選方案,應當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議。黨群干部由黨委集體討論、任免,按黨章、工會章程和團章規定執行。第五條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加強對職代會、工會和共青團組織的領導,支持職工搞好民主管理,充分發揮工人階級的主人翁作用。第六條 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支持廠長依法行使職權,協調廠與職代會及其它群眾組織的關系。第二章 黨委決策程序第七條 決策前的準備1、黨委書記就會議決策前的準備工作做好安排,根據上3、級黨委的指示精神,結合本廠的工作和職工思想實際等情況,確定會議議題。會議召開的時間、內容,黨辦于會前兩天通知黨委成員(臨時會議除外),并要求認真做準備。2、重大決策前要搞好調查研究,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進行綜合,提出初步意見,為決策提供依據。3、如黨委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應書面或口頭向黨委書記提出對議題的意見和建議。對會議討論的結果或決議要在會后向缺席的黨委成員傳達,并要求貫徹執行。4、在會議召開之前,黨委書記應就會議議題同黨委成員之間交換意見,獲得初步的一致意見。第八條 決策的形式1、黨委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黨委成員參加方可召開。2、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3、黨委會議要議題集中,黨4、委成員圍繞議題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對某些問題的看法,允許有爭議,允許擺事實,講道理。4、黨委書記要善于引導和啟發大家充分發表個人意見,宣讀缺席人員的書面意見和建議,而后集中正確意見,提出決策方案。5、必須有到會的半數以上黨委成員同意方可對決策做出決定。列席會議的人員有建議、批評權,沒有表決權。6、問題的決策可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如意見發生嚴重分歧,除在緊急情況下,先按會議主持人的意見執行外,應暫緩做出決定,待會后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反復論證,使意見統一后再做出決定。7、認真做好會議記錄。第九條 決策的實施與監督1、黨委決定一旦形成后,黨委5、成員要堅決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向上級黨組織提出,但在黨委未做出新的決定前,必須無條件地執行,不得在言行上有悖于黨委的決定。2、對黨委討論決定的問題,凡應向上級報告和向黨內外傳達貫徹的應及時報告和傳達貫徹;凡需保密的內容,與會人員不得向會議以外的任何人透露。3、在決策實施過程中,黨委成員如發現黨委的決策有不當之處,應及時提出,黨委根據情況采取相應措施。4、黨委定期檢查執行情況,采取黨內公開或黨外公開的形式,公布決策執行情況,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5、黨委通過的決議、決定,由黨委辦公室負責起草,經黨委書記或會議主持人簽發后印發。黨委辦公室在決定、決議下發后,應注意了解基層組織執行情況,做好信息反6、饋工作,給黨委做好參謀、助手。第三章 黨委議事規則第十條 按照關于黨內生活若干準則的有關規定,做到凡重要問題集體研究決定。第十一條 黨委在研究重大問題前,要事先向黨委成員通報研究討論的議題,請他們認真的思考和準備,不開無準備之會。第十二條 不能因為“時間緊”、“工作忙”、“要求急”,而不進行集體討論,個人說了算。第十三條 集體研究重大問題,黨委成員要充分發表意見,要搞群言堂,不搞一言堂。第十四條 黨委議事實行民主表決制,堅持“一人一票”原則,少數服從多數。第十五條 黨委議事,必須充分發揚民主,善于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反對的意見,反復研究,進行正確集中。一切重大問題已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后,黨委成7、員必須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做到“四個服從”,分工負責,堅決貫徹,不允許離開決定自由行動。第十六條 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黨委成員之間要相互團結,相互支持,相互信任,相互諒解,大事講原則,小事不計較,善于合作,善于協調,使黨委一班人形成一個堅強、團結、求實、奮進、廉潔的領導集體。第十七條 黨委成員要嚴格遵守會議保密規定,在保密期限內不得隨意泄露會議內容。第四章 黨委會議規定第十八條 黨委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召開多次或召開擴大會議。第十九條 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開并主持。如黨委書記不在,由黨委臨時負責人召集主持,參加黨委會的黨委成員必須超過半數以上方可召開。第二十條 黨委會主要內8、容是,總結上月工作,研究帶有政策性、方向性及企業重大經濟活動和安全生產、基本建設等問題及紀委、工會、團委等工作。第二十一條 黨委會議由黨辦通知,黨辦主任做好會議記錄。第二十二條 人勞科長(黨員)、團委書記(黨員)、紀檢員等列席有關會議。第二十三條 參加會議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應經黨委書記批準。第五章 黨、政、工領導聯席會議第二十四條 黨、政、工領導聯席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多次召開。第二十五條 由廠長或黨委書記召開并負責主持。第二十六條 會議主要內容是討論、研究全廠性重大工作事宜,通報上級會議精神,廠長或書記提交會議研究的有關事宜。第二十七條 廠辦主任、黨辦主任參加,并分別做好會議記錄9、;廠辦主任按領導要求寫出會議紀要。第二十八條 遵照廠長或書記指示,廠辦通知有關人員列席有關會議。第二十九條 參加會議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應經廠長或書記批準。第六章 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規定第三十條 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于六月份、十二月份各召開一次,廠級黨員領導干部和有關人員參加,黨辦主任列席并負責會議記錄。第三十一條 會議主要內容:總結貫徹黨的各項方針、政策情況;加強班子自身建設,實行民主集中制情況;艱苦奮斗、清正廉潔、遵紀守法情況;堅持群眾路線,改進領導作風,深入調查研究情況;廠里重大任務的完成情況等。第三十二條 會議日期和中心議題,由黨委書記根據上級黨組織意見安排,黨辦提前五天通知應到會10、人員,使其做好充分準備,并報告上級黨組織。會議召開前七天,委托紀檢委、工會、團委等部門,分別通過黨、團支部和基層分工會廣泛收集黨內外對領導以及廠里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并在會上進行通報。第三十三條 民主生活會要遵循“團結-批評-團結”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積極的思想幫助,圍繞議題交流思想認識,總結經驗教訓,以與人為善的原則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達到統一思想,增強團結,相互監督,共同提高的目的。第三十四條 會后由黨辦整理記錄,寫出書面報告,報上級黨組織。第三十五條 對會上提出的整改措施,黨委成員要分工落實。第七章 中心組學習規定第三十六條 為提高廠領導干部的思想理論水平,中心組成員除參加省局和市里11、組織的政治理論學習外,每月組織中心組成員集中學習二次,每月的第一周和第三周星期五下午進行,其它時間自學。第三十七條 副總以上黨員領導為中心組成員。第三十八條 中心組學習由黨委書記組織,如書記不在,委托其它領導負責組織,黨辦負責學習討論情況的記錄。第三十九條 學習時間內一般情況不準請假,特殊情況可提前向組織人請假。第四十條 學習主要內容:馬克思主義理論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對上級的重要文件也要在中心組先學一步,以便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加深理解,更好地貫徹落實上級部門布置的有關學習內容。第八章 領導干部聯系基層群眾規定第四十一條 每個黨員干部聯系一名群眾,經常交心談心,傾聽意見的反映。第四十二條12、 廠級領導干部每半年到二級機構現場辦公一次,調查研究,檢查工作一次。第四十三條 廠級領導干部每周到班組參加一次安全活動;重大活動領導要到現場,對群眾反映的問題及時解決。第四十四條 每一位廠級領導干部選擇一個生產分場或二級機構的一個基層班組作為聯系點,探索班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路子,總結加強基層建設的經驗。第九章 領導班子成員交心通氣規定第四十五條 交心通氣的原則1、堅持一切從黨和人民利益出發,從有利于工作和團結的愿望出發的原則。2、堅持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以自我批評為主的原則。3、堅持“容人之短,取人之長”、“求大同存小異”的原則,善于團結和自己意見不同的人。第四十六條 交心通氣的內容 113、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黨委指示和廠黨委決定的工作中,領導班子要及時交換意見。2、各成員在履行所分管的職責中,與其它成員互相通報情況。3、工作以外事務有不同看法或有其它情況,需與主管領導或主要領導交換的意見。4、領導班子成員之間如有不融洽和誤解的地方,要通過說明、解釋或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方法解決。第四十七條 交心通氣的方法1、正職與副職之間正職應經常與副職交心通氣,溝通思想,交換意見,及時了解和掌握每位副職的工作、學習和思想狀況。副職應積極支持正職的工作,嚴格要求自己,定期向正職匯報思想和工作,主動征求正職對自己分管工作的意見。正職與副職之間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信任、互相諒解14、。對于對方在工作中存在的缺點和出現的問題要及時提出誠懇的批評和建議。正職需在職權范圍內做出決定前,一般應根據班子分工歸口情況,先征求副職的意見或將自己的決定事前與副職通氣。正職在做出決定后,副職必須堅決執行,如有不同意見,事后及時與正職交換意見,以求統一認識。正職與副職之間發生誤會或矛盾時,雙方都應遵照“嚴于律己,寬以待人”的原則,開誠布公地將問題擺在桌面上。開展自我批評,對于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主動承擔責任。2、副職與副職之間在處理本人分管工作的同時,如涉及到其它副職分管的工作,應主動與對方通氣。如遇到其它副職處理問題涉及到自己分管的工作時,應主動積極支持,密切配合,同心協力搞好工作。副職與副職工作中如有相互交叉,雙方都應從全局出發,主動協調,如遇特殊情況未能及時通氣,事后要主動說明情況,做好解釋工作。副職之間發生矛盾時,應主動承擔責任。多做自我批評,以求對方諒解。必要時,正職要參與調解。第十章 附則第四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第四十九條 本制度由黨委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