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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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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廠行政員工設備治安全人事財務生產運營管理制度資料
1、燃油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燃油是我廠必不可少的燃料,價值較大,燃油管理的好壞,對經濟效益的影響非常明顯。為加強燃油管理,降低發電成本,結合我廠燃油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燃油計劃、采購、驗收、消耗、油庫安全、統計核算及票據傳遞等。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我廠燃油計劃、采購、驗收(質量、數量)、油庫管理等相關部門或單位。第二章 燃油的計劃和采購第四條 燃料科負責燃油供應計劃的編制、供貨合同的簽訂及采購工作。第五條 燃料科應按照生技科提供的年、季、月燃油消耗計劃制定燃油年、季、月采購計劃,經主管廠領導批準后執行。第六條 臨時增加的耗油較多時,由生技科提出單項計劃,提前12、0一15天報燃料科。燃料科接到計劃,要根據燃油儲備,安排采購。第七條 燃料科負責根據采購計劃,落實供油單位和運輸車輛。把燃油指標、供貨單位、比價情況、運雜費用等項目報主管廠領導批準后執行。第八條 燃油采購要堅持“多渠道、少環節”的原則,與信譽好的單位建立長期業務關系,以便減少庫存,節約資金。 第九條 如需要簽定供貨合同,燃料科負責與供方簽訂,經主管廠領導審簽后,按濮陽市熱電廠合同管理辦法規定程序辦理合同簽定手續,合同中應注明以下事項:燃油牌號;燃油供應量;合同執行期限;價格;交貨地點;驗收方式;結算方式;雙方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其他約定事項等。 第三章 燃油的驗收第十條 入廠燃油質量要求:1、按3、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驗收,或按雙方簽定的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進行驗收。2、油品采購前,燃料科應將售油單位的油品化驗單帶回,確認符合我廠用油要求后方可采購。3、考慮到化驗誤和我廠用油情況,供油單位要隨車提供所供油品化驗報告。規定化驗結果誤差在國標規定數據基礎上凝固點2度,閃點4度,為合格;超過此范圍為不合格。第十一條 所有取樣、化驗人員都要經過專業培訓或持證上崗,計量驗收人員都具備計量知識。第十二條 燃油取樣由化水分場負責。取樣按國標GB/T47561998規定,用取樣管進行取樣。取樣時應有兩人以上人員在場,一人取樣,一人監督,所有油車要車車取樣,一車一個樣品。燃油樣品要及時送往燃油化驗室,化驗室要4、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日期、供油單位、車牌號、油品牌號、取樣人、送樣人等,化驗室人員要登記化驗人員、化驗日期、報告日期等。第十三條 油質化驗由化水分場負責。燃油樣品要逐個化驗,詳細記錄。閃點化驗按國標GB/T2611983(1991)規定操作;凝點化驗按國標GB/T5101983(1991)規定操作。化驗合格或不合格都要出具我廠規定的化驗報告,化驗報告必須有化水分場負責人員簽字。合格的化驗報告分別送燃料科、燃料分場、汽車衡、油泵房等;不合格的化驗報告送燃料科,由燃料科通知供油單位,退回供油單位。第十四條 數量驗收由燃料分場負責。計量人員接到化驗合格的報告后,認真核對供油單位和運輸車牌號,無誤5、后可以過衡,必須車車過衡,車車回空,檢斤率應達100。化驗不合格的燃油,不準過衡,退回供油單位。在急需燃油情況下,經生產系統廠領導同意,略低于質量標準的燃油也可過衡驗收,但應將化驗報告分別送燃料分場、汽車衡、油泵房。過衡時,燃料分場應有一名監衡人員,計量人員必須三人在崗(一人操作微機、一人記錄、一人制票)。計量完畢,認真填寫過磅單,按規定蓋章、簽字,計量結果及時輸入MIS系統。第十五條 燃油現場驗收由燃料分場負責。油庫值班人員接到化驗報告后,及時通知分場負責人員到現場,進行現場驗收。在現場驗收時,如發現油質量與化驗結果不符,及時通知燃料科進行處理。現場驗收合格后,組織卸車。第四章 燃油的消耗及6、盤存第十六條 鍋爐燃燒用油通過燃油流量表來計量,每次用油量油泵房值班人員應及時通知鍋爐運行值班人員,同時做好記錄,報燃料集控室輸入MIS系統。燃料分場于月末辦理出庫手續。第十七條 生技科應制定出各種狀態下燃油消耗定額,并依據該定額進行考核。第十八條 鍋爐運行人員要及時調整,不需用油時,立即關閉油泵,禁止浪費燃油。第十九條 每月25日進行燃油盤存。燃油盤存由燃料科負責組織,燃料分場、經管科、財務科、生技科、鍋爐分場等有關人員共同參加。盤存報告由燃料分場負責報出,并于28日前報送以下單位:廠長、生產副廠長、經營副廠長、經管科、財務科、生技科、燃料科等有關領導。第二十條 盈虧核算:1、盤存時,以油標7、為準,盤存盈虧當月進行調整。盈虧量較大時,燃油管理人員應查找原因,寫出書面盤存報告,報有關單位或領導。2、當月實際消耗量=上次盤存數量+兩次盤存期間入庫數量-本次實際盤存數量并以此計算數據,開具生產消耗票據,根據此票據進行財務核算。3、各個燃油統計單位的統計時間為上月的26日至當月的25日。4、各個燃油統計單位的統計報表期初庫存量為上次盤存的實際庫存量,并嚴格建立燃油統計臺帳,及時輸入廠MIS系統。第五章 油庫的管理第二十一條 油庫的安全管理由安監科、燃料分場負責。安監科應經常檢查油庫的安全措施,制定出強制性的安全管理制度。油庫值班人員或檢修人員要嚴格遵守安監科規定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條 8、燃油罐中盡可能采取防劣措施,如在油中加入抗氧化劑提高油的抗氧化性能;加入防銹劑的可防止用油設備的腐蝕現象;夏季及時投運降溫設備;冬季及時采取防凍措施;1、2油箱分開切換使用,將當月進油和用油分開。每月由燃料分場、化驗室人員在燃油罐采樣抽查一次,化驗結果及時報送生產系統有關單位和燃料科。發現異常,由經管科組織分析原因。第二十三條 油泵房每臺設備應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出現故障,及時通知檢修人員修復。第二十四條 油泵房運行人員要經常檢查運行設備及管線的密封性,應嚴密不漏,發現漏油應及時通知有關人員修復。第二十五條 油庫為一級防火區,油庫內嚴禁放置棉紗、木材等一切可燃物;嚴禁煙火,斷絕火源,不準用明火9、照明;油庫中所有電氣設備須使用防爆式;嚴禁焊補未經清洗的油桶和帶油補焊;穿外露釘鞋的人員嚴禁入庫或攀登油罐油桶;庫房內、外應醒目標“嚴禁煙火”。第二十六條 貯油設備應經常保持不漏。第二十七條 防靜電事故1、一切貯存、輸送油品的油罐、管路、裝卸設備都必須有良好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應小于10。2、空氣干燥或高溫季節,應放慢注油速度,并采取措施減少接地電阻。3、一般在裝油開始和裝到容器34以后,最易發生靜電事故,所以在裝油開始和即將結束時,應適當控制油流速。第二十八條 清除余油時嚴禁上罐操作;進入油罐時,應事先打開通風孔,并戴防毒面具,同時有人監護操作。第六章 燃油的統計核算第二十九條 燃料分場每日10、九點前向生技科報出前一日燃油消耗量;向燃料科報出燃油購、消、存日報表,并把數據輸入廠MIS系統,同時將過磅單第四聯轉燃料科。第三十條 每月28日上午,燃料分場向燃料科報出上月燃油購、消、存月報,同時將出庫憑證轉燃料科。第三十一條 燃料科每月28日向經管科、財務科報出上月燃油購、消、存月報,同時向財務科提供燃油出庫憑證。第三十二條 燃料分場每月28日向經管科、財務科報出上月燃油購、銷、存、金額和平均單價。當月燃油實際平均單價計算:當月燃油實際平均單價(月初結存余額+本月進油額)/(月初存油量+本月購進量)第三十三條 燃料分場、燃料科應分別建立燃油購、消、存臺帳,并做到帳帳相符。第三十四條 當月發11、電(供熱)耗油成本計算:當月發電(供熱)耗用燃油費用當月實際消耗量當月燃油實際平均單價第七章 票據傳遞第三十五條 濮陽市熱電廠過磅單(以下簡稱過磅單)是我廠燃油采購、驗收、結算的唯一憑證,其他票據都不能作為驗收和結算依據。第三十六條 過磅單由燃料科統一設計和印刷。過磅單一式四聯,內容包括:編號、日期、計量單位、供油單位、車牌號、規格型號、數量(毛重、皮重、凈重)計量員、監磅員等。第三十七條 過磅單的傳遞計量人員收到合格的化驗報告,及時過磅、回空,稱重后,計量人員按要求如實填寫過磅單,過磅單一式四聯:第一聯存根;第二聯交油泵房辦理入庫計帳;第三聯交供油單位作為結算憑證;第四聯燃料分場統計員轉燃料12、科,同時把計量結果輸入MIS系統。第三十八條 燃料分場統計員收到第四聯后,與MIS系統過磅記錄核對無誤后,進行登記臺帳,然后將過磅單轉燃料科。第三十九條 燃料科統計員根據轉交的過磅單,與MIS系統記錄核對相關內容,無誤后,登記購油臺帳。第四十條 一批業務結束以后,供油單位憑過磅單第三聯到燃料科核對數量,無誤后,開具增值稅發票或運輸發票及其他有關費用憑證,送燃料科核算員。燃料科核算員收到供油單位轉交的過磅單和其他票據,及時辦理入庫,并轉交財務科成本會計,辦理財務結算手續。第四十一條 過磅單的管理1、同一版過磅單應按順序統一編號印刷,燃料科專人保管、登記,嚴格領交手續。2、燃油各個環節人員填寫時都13、必須復寫,辦理完業務后,要及時簽章,不得冒名簽章或拖延簽章,涂改時要加蓋個人印章。3、手續傳遞要及時,交接要登記。4、過磅單填制后,保存期為三年,超過保存期的過磅單經主管領導批準,燃料科登記后可統一銷毀,驗收后兩年內未與我廠結算油款和運費的過磅單失去結算效力。第八章 民主監督及獎罰第四十二條 我廠每個職工都有權對進廠燃油的質量和各個管理環節的行為進行監督,發現營私舞弊現象可向紀檢監察室舉報。對在燃油管理工作中認真負責、堅持原則、成績突出的個人給予獎勵。對舉報在燃油采購、管理環節中營私舞弊現象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并為舉報人員保守秘密。第四十三條 每月10日前,燃料科要把上月燃油采購情況向廠務公14、開辦公室報送公開。公開內容主要包括燃油采購原則、采購數量、供油單位、油質情況、價格等。第四十四條 獎勵標準1、對舉報在燃油采購、管理環節營私舞弊現象,經查清核實后,一次給予200500元獎勵。2、對在燃油管理工作中認真負責、堅持原則、成績突出個人,年終給予100200元獎勵。3、對在盤存工作中認真負責、數據真實的參加人員,年終給予適當獎勵。第四十五條 處罰原則1、運油車輛進廠后被發現有夾層、隔板、隔箱等舞弊現象,燃料科要立即退回拒收,并今后不再和該供油單位發生業務。2、燃料科在采購或取樣過程中與供油單位串通一起進行營私舞弊,被查清核實后對責任人員處罰200500元,情節嚴重的調離工作崗位。3、15、在取樣、送樣過程中,取、送樣人與供油單位人員勾結進行調樣、換樣的,發現一次處罰200500元,情節嚴重的調離工作崗位。4、化驗室人員不按國標進行化驗,與供油單位人員串通進行營私舞弊的,經查清核實后,對責任人員處罰200500元,并調離工作崗位。5、計量人員不按實際計量,對計量數據報告失真的,經查清核實后,對責任人員處罰200500元,情節嚴重的調離工作崗位。6、現場驗收人員在現場驗收時,發現問題不及時反映或進行其他舞弊行為的,經查清核實后,對責任人員處罰100200元。7、所有環節人員有故意刁難運油司機者,向供油單位索要錢、物的,經查清核實后,對責任人員處罰100500元。 第九章 附 則第四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委托燃料科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