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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290038
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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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廠行政員工設備治安全人事財務生產運營管理制度資料
1、規程制度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規程制度是生產實踐的總結、客觀規律的反映,是確保安全經濟、文明生產的手段、是企業管理的重要部分,因此,必須建立健全各項規程制度。第二條 規程制度的建立、健全、學習、考試及貫徹執行是每個生產技術管理人員第職責,除自身學習外,應定期檢查、修訂及監督執行。第三條 在檢查的基礎上,每年應認真總結規程制度的建立、健全、學習考試及執行情況和典型事例,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措施等。第二章 規程制度的編制和審批第四條 規程制度的編寫,力求簡潔明了,通俗易懂,標點符號準確,內容切合實際,明確具體。所使用的設備名稱、編號、技術術語以及篇、章、節條文的序號表示和編排方法全廠應做到統一2、,質量單位及符號符合國標規定。第五條 運行、工藝、檢修、試驗規定及分場制度由分場專責技術人員負責修編,經分場主任及生技科專業技術人員審核,總工程師批準后頒發;全廠性的管理制度由生技、安監、經管科等有關專業人員負責修編,經生產、安監科長初審,主管廠領導審定,廠長批準后頒發;安全工作規程有關補充細則,由安監科人員修編,經安監科長審核,總工程師批準后頒發。第六條 規程制度的底本(正稿)應交到技術檔案室歸檔保存。第七條 批準的規章制度,凡與部頒法則、部頒規程、本廠頒發的規程、制度及制造廠家說明書的條文不符時,應提出理由和相應的措施,必要時應報總工程師批準備案。第八條 在新修編的規程制度尚未正式頒布之前3、,仍按原規程制度或已有的臨時措施執行。第九條 編制或修編規程制度的主要依據是:1、本廠頒發的有關規程、制度;2、電力工業技術管理法規;3、發電廠技術管理工作條例;4、安全工作規程;5、運行、工藝、檢修、試驗規程;6、上級部門頒發的反事故措施、技術通報、安全通報及其他有關規定;7、電力系統生產事故調查規程;8、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9、制造廠說明書及設計文件;10、安裝記錄及竣工圖紙;11、生產實踐和先進經驗;12、設備特性和現場條件。第十條 規程制度一般應包括如下內容:1、規程制度的編制審批;2、應通曉規程制度的人員;3、目錄;4、總結;5、正文;6、附錄(包括附圖);7、規程制度修改欄。第十4、一條 運行規程應有以下內容:1、設備技術規范;2、設備啟、停順序、方法和注意事項;3、正常運行的參數控制標準以及調整、維護、巡回檢查線路和檢查項目;4、設備、系統在異常、事故情況下的判斷和處理;5、必要的附圖和資料的概括;6、設備在停用后的保養措施;7、定期工作及具體要求。第十二條 檢修規程應有如下內容:1、設備規范和構造,重要零部件剖面圖;2、設備大小修周期;3、設備大小修標準項目;4、檢修前的準備工作;5、檢修工藝方法步驟及質量標準;6、有關試驗項目及標準;7、主要部件的起吊措施;8、主要部件的材質及特殊處理技術要求;9、各項定額標準的編制原則;10、檢修安全注意事項;11、檢修后的試運、5、驗收。第十三條 編制的規程制度,應經試運實踐及總結修改后,方能正式鉛印;否則,一概打印。第三章 規程制度的印刷和發放范圍第十四條 規程制度或修編格式要求:1、一律用16開方格文稿紙抄寫,文字應確切,字跡清楚,標點符號正確,術語統一,不得使用國家未頒布的簡化字。第十五條 發放范圍:1、廠長、副廠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2、安監、培訓負責人;3、生技科科長、副科長及有關專業技術人員;4、值長;5、有關專業的分場正副主任、技術人員;6、運行、檢修人員有關部分人手一冊;7、運行班長及值長值班處各公用一份;8、其他有關人員。第十六條 分場管理制度除發給本分場有關人員外,應報廠長、副廠長、正副總工程師、6、生技、安監及有關職能科室各一冊。第十七條 保送上級機關和外單位交流用的規程制度,由生技科專業人員提出發放單位、份數,經科長批準后由資料室辦理。第四章 規程制度的學習第十八條 各級領導應經常組織職工由計劃第開展技術講課、考問講解,及時問答的功能培訓活動,使每個職工對有關規程制度能熟悉了解并正確使用。第十九條 每年五月進行一次運規、檢規的考試,10月進行一次安規考試。工人由職教科組織,分場負責考試;工程技術人員、分場主任由廠部組織考試。考試成績應予以公布,并記入個人規程制度考試卡內,長期保存。第二十條 規程制度考試不及格者,應按規定時間進行補考,并扣發部分獎金,直到補考及格為止。新人員規程制度考試7、不合格者不得獨立擔任工作。第二十一條 規程制度的貫徹執行。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于存在的問題,應及時研究處理。第五章 規程制度的修訂第二十二條 規程制度在貫徹執行中,如發現下列問題時,應匯報有關領導并按規程制度修改、審批程序進行修改。1、條文與上級頒發的規程制度不符時;2、不夠合理完善,有礙于安全經濟生產的;3、現場情況已有變動時;4、與有關規程制度條文內容不統一時。第二十三條 規程制度的修改,分為局部修改和全面修改。局部修改應在發現問題時隨時進行,可通過填寫規程修改通知單通知各有關人員并備案。全面修訂應在每年四季度進行,并擬訂計劃,由負責編寫規程制度的分場、可是進行全面檢查及修訂,使規程制度不斷完善、提高和符合實際,修訂的審批手續與編制相同。第二十四條 修訂的規程制度應附加修改原因和依據說明。規程修改通知單統一由綜合檔案室及時發給持有規章制度的具體人,并應注明原來條文及章節標號和修改后的條文及章節編號。第二十五條 規程制度進行較大的修改,憑規程修改通知單確有困難時,可將原規程制度從新編寫、審批,另行頒發。原規程制度應同時作廢。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生技科負責解釋。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