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電力公司電力調度控制中心監控運行管理制度22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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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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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電力調度控制中心監控運行管理制度(試行)浙江省電力公司2012年6月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適應電網發展要求,明確浙江電力調度控制中心(以下簡稱省調)監控運行管理職責和相關業務流程,確保浙江電網“大運行”體系建設順利推進和實施,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省調對監控管轄范圍內的500千伏變電站(以下簡稱受控站)的監控運行管理。第二章 省調監控人員職責與權限第三條 負責省內500千伏直流、500千伏交流變電站變電設備運行集中監控、輸變電設備狀態在線監測與分析業務;并負責全省變電站集中監控運行專業的歸口管理,負責全省輸變電設備狀態在線監測與分析的運行業務管理。第四條 負責受控站的運行方式、2、設備運行狀態的確認及監視工作。依照有關單位及部門下達的監視參數進行運行限額監視。第五條 按規定接受、轉發、執行各級調度的調度指令,正確完成受控站的遙控、遙調等操作。第六條 負責與各級調度、變電運維人員之間的業務聯系。第七條 負責電網無功電壓調整,當自動調節裝置異常時應及時通過遠方遙控投切電容器組、并聯電抗器和調整主變壓器分接頭等方式人工干預。第八條 發現設備異常及故障情況應及時向相關調度匯報,并通知變電運維人員到變電站進行異常及事故處理,屬于調度管轄的設備按調度指令進行異常及事故處理。第九條 負責所轄無人值班受控站消防總告警信號和主變消防系統總告警信號的監視,發現異常及故障情況及時通知變電運維3、人員檢查處理。無人值班受控站的視頻監控系統,作為調度事故處理的輔助決策手段。第十條 受控站因故失去遠方監控功能無法立即恢復時,應通知變電運維人員,并移交監控職責。監控設備通訊中斷或重要信號無法上傳無法及時恢復時,該設備由現場變電運維人員負責監視,并做好記錄。第十一條 負責對監控主站系統監控信息、畫面、功能進行驗收;參與受控站新建、擴建、改造及設備檢修后上傳至監控主站系統“四遙”功能的驗收工作及有關生產準備工作。第十二條 按規定完成各類報表的編制上報工作。第三章 值班制度第十三條 浙江省調統一采用調度、監控席位分設的值班模式。值班調度員、值班監控員原則上應在同一工作場所(調控大廳)同值值班,每值4、人員不得少于標準規定。第十四條 監控人員應按批準的倒班方式輪流值班,并遵守統一的作息時間,不得擅自變更值班方式和交接班時間。如需換、替班,應經分管處長批準。第十五條 監控人員在值班期間,必須堅守工作崗位,未經分管處長批準,不得隨意調班。如有特殊情況,應經分管處長批準并安排人員代班,履行交接手續后方可離崗。第十六條 監控人員在值班期間,應注意文明生產,穿戴統一的值班工作服和值班崗位標志,保持現場整潔。第十七條 監控人員在值班期間,應嚴格執行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 第十八條 值班調度員與值班監控員值班電話號碼應分設,并具備錄音功能。第十九條 監控人員在值班期間,應使用錄音電話與各級調度、變電運維5、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進行工作聯系,工作中應使用普通話及標準術語,并做好值班記錄。第四章 交接班制度第二十條 值班監控員應按時進行交接班,嚴格履行交接手續。第二十一條 交班人員應提前將各項資料準備齊全,填寫相關運行記錄,清理值班場所,做好交班準備。接班人員應提前15分鐘進入值班室,按照規定做好接班準備。第二十二條 交接班應在值班長(主值調度員)的主持下,由交班人員將當班業務分別與接班人員進行交接,其他人員作必要補充。交接過程中,應嚴肅認真,保持良好秩序。第二十三條 交接班應包括以下內容:(一) 各受控站運行方式的變動情況;(二) 各受控站異常及事故處理情況;(三) 受控變電設備的重載、缺陷情況;(6、四) 操作任務執行及轉發令情況;(五) 監控系統檢修置牌、遙信封鎖及限額變更等情況;(六) 監控系統的運行情況;(七) 設備驗收情況;(八) 重要保電情況;(九) 電壓、功率指標情況;(十) 上級指示及其它注意事項。第二十四條 交接班應做到交接兩清,交班人員對交班內容的正確性負責。接班人員應認真聽取交班內容,如有疑問,應立即提出,交班人員予以解答。第二十五條 因交班人員未交待或交待不清發生問題,由交班人員負責。因接班人員未按規定檢查或檢查不細發生問題,由接班人員負責。第二十六條 交接班時發生事故異常,應立即停止交接班,并由交班人員負責處理,接班人員按交班人員的要求協助處理,待處理告一段落后,再7、進行交接班。第二十七條 交接班過程中監控工作由交班人員負責。第二十八條 交接班時如遇重大操作,應待操作告一段落后,再進行交接班。第二十九條 交接班結束后,交班人員和接班人員應分別在值班日志上簽名。第三十條 交接班結束后,接班人員應根據當值操作任務及工作計劃,合理安排工作。第五章 設備監視制度第三十一條 值班監控員負責受控站設備的監視工作,主要包括事故、異常、越限、變位信息。全面掌握各受控站的運行方式、設備狀態、異常信號、主設備的負載、電壓水平、故障處理進程及重要保電等情況。第三十二條 當設備負載達到告警閥值時,應做好記錄,匯報相關值班調度員,必要時通知現場運維人員加強現場巡視。第三十三條 遇有8、下列情況,應對相關受控站及設備加強監視,做好事故預想及各項應急準備工作:(一) 設備有嚴重缺陷時;(一) 新設備24小時試運行期間;(二) 設備重載或接近穩定限額運行時;(三) 遇特殊惡劣氣候時;(四) 重點時期、重要時段及有重要保電任務時。第六章 無功電壓調整規定第三十四條 值班監控員負責受控站母線電壓的運行監視和調整。第三十五條 值班監控員應根據網調頒布的電壓曲線,在受控站500千伏電壓合格范圍內自行投切電容器、電抗器進行電壓調整,操作完畢后做好記錄,無需匯報網調值班調度員。第三十六條 若采取有關措施后,電壓、功率因數仍不能滿足要求,值班監控員應及時匯報網調值班調度員,由網調值班調度員采取9、其它調節措施調節。第三十七條 由網調值班調度員直接發令操作的電容器、電抗器,在投切操作完成兩小時后,若網調值班調度員未作特別說明,則值班監控員可根據電壓曲線要求自行投切;在投切操作完成兩小時內,值班監控員如需操作,應征得網調值班調度員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八條 原則上500千伏變電站的電容器、電抗器只用于調節500千伏主網電壓。第七章 倒閘操作規定第三十九條 省調計劃檢修操作原則上不采用值班監控員遙控操作方式。不需要變電運維人員到現場的單一操作可由值班監控員進行遙控操作,項目包括:(一) 拉合開關單一操作(主要是事故處理及拉限電時);(二) 遠方投切電容器、電抗器的操作;(三) 調節有載調壓10、主變分接開關;(四) 遠方投切具備遙控條件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軟壓板。第四十條 正常運行時,受控站所有運行或熱備用狀態的開關,應具備遠方遙控操作條件。第四十一條 持有華東網調頒發的調度運行值班合格證書的值班監控員有權接受華東網調預發的調度操作預令票,正值及以上值班監控員有權接受調度操作正令。值班監控員在接受及轉發調度指令時應嚴格執行監護、復誦、錄音和記錄等制度。第四十二條 華東網調按規定提前將調度操作預令票發至監控席位,由副值及以上值班監控員接收、核對無誤后,轉發至變電運維站,并與變電運維人員核對無誤。第四十三條 省調按規定提前將調度操作預令票發至各變電運維站(班),并與變電運維人員核對無11、誤。調度操作正令由值班調度員發至變電站現場。監控人員原則上不轉發省調操作指令。第四十四條 監控人員遙控執行的單一操作任務,由值班調度員將操作指令發至監控席位,可不填寫操作票。第四十五條 值班監控員遙控操作前,應核對當時的運行方式是否與指令要求相符,對調度指令有疑問時,應及時向發令人提出,并考慮操作過程中的危險點預控措施。第四十六條 值班監控員遙控操作時,應核對相關變電站一次系統圖畫面,優先在分畫面上操作,必須嚴格執行唱票、復誦、監護、錄音等制度,確保遙控操作正確。第四十七條 值班監控員遙控操作中,應根據音響、開關變位、信號及潮流變化等情況做出正確判斷;若系統發生異常或故障且影響操作安全時,應暫12、停操作并匯報發令調度,并通知變電運維人員至現場檢查。第四十八條 值班監控員遙控操作中,若監控系統發生異常或遙控失靈,應停止操作并匯報發令調度,通知變電運維人員至現場檢查,涉及監控系統的缺陷由值班監控員及時通知自動化值班人員協調處理。第四十九條 值班監控員遙控操作后,應通過監控系統檢查設備的狀態指示、遙測、遙信信號的變化,應有兩個及以上的指示,且所有指示均已同時發生對應變化,才能確認該設備已操作到位。若值班監控員對遙控操作結果有疑問,應查明情況,必要時應通知變電運維人員到現場核對設備狀態。第五十條 值班監控員遙控操作結束后,應告知變電運維人員,并匯報發令調度。第五十一條 值班監控員遙控操作時,變13、電運維人員不得對該設備進行操作。第五十二條 變電運維人員應根據調度預發的操作任務票,提前做好現場執行操作任務的各項準備工作,在接到調度發布的調度操作正令后立即正確執行。同時,變電運維人員操作前、后均應告知值班監控員。第五十三條 變電運維人員進行現場操作時,值班監控員不得對該設備進行遙控操作。第五十四條 設備檢修工作許可開工后,變電運維人員應告知值班監控員,值班監控員應在一次系統圖中檢修設備上掛標示牌。第五十五條 設備檢修工作報竣工前,現場運維人員應告知值班監控員,值班監控員應拆除一次系統圖中相關設備的標示牌。第八章 異常、缺陷處理規定第五十六條 異常發生時,值班監控員應本著準確、迅速的原則處理14、。值班監控員對告警信號、時間等重要相關信息進行記錄、判斷,匯報相關調度,并通知變電運維人員到現場檢查、核實。變電運維人員對值班監控員通知的異常情況應及時予以答復。若告警信號無法復歸,變電運維人員應告知值班監控員現場設備實際狀態和后臺機信號情況。第五十七條 值班監控員與變電運維人員進行信號核實,如確實為變電站設備異常,由運維人員按照設備缺陷流程處理。如確認為誤發信,值班監控員應做好記錄,提交相關部門處理。第五十八條 變電運維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發現影響設備監控的缺陷,均應通知值班監控員。值班監控員應做好記錄。頻繁告警的缺陷等級可由值班監控員根據實際情況提升。第五十九條 變電站設備缺陷消除后,變電運15、維人員應及時匯報值班監控員消缺情況,方可進行缺陷流程閉環操作。第六十條 監控系統、變電站終端系統、信號傳輸通道異常,造成變電站設備無法監控時,值班監控員應通知并將設備監控職責移交給相應變電運維人員,并匯報相關調度。在此期間,變電運維人員應加強與值班監控員聯系。在接到該缺陷消除的通知后,值班監控員應與變電運維人員核對站內信號正常后,收回設備監控職責,通知相關調度并做好相關記錄。第九章 事故處理規定第六十一條 事故處理基本要求(一) 事故發生時,應準確、迅速處理,防止事故范圍擴大。(二) 事故處理時,值班調度員、值班監控員應嚴格執行相關規章制度,密切配合、合理分工,正確處理電網事故。(三) 事故處16、理后,應在監控值班長的組織下完成各種記錄,并協助做好事故的分析和總結。第六十二條 在處理系統事故時,值班監控員應服從各級值班調度員的指揮,迅速正確地執行各級值班調度員的調度指令。第六十三條 受控站內電網設備發生故障跳閘時,值班監控員應迅速收集、整理相關故障信息(包括事故發生時間、主要保護動作信息、開關跳閘情況及潮流、頻率、電壓的變化等),并根據故障信息進行初步分析判斷,及時將有關信息向相關值班調度員匯報,同時通知變電運維人員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并做好相關記錄。第六十四條 變電運維人員到達現場后,事故處理操作交由現場變電運維人員負責。第六十五條 相關調度人員在指揮事故處理時,值班監控員要密切監視17、監控系統相關廠站信息的變化,關注故障發展和電網運行情況。第六十六條 當危及人身、設備或電網安全時,值班監控員可用遙控拉開關的方式將故障設備隔離,事后必須立即匯報調度并通知變電運維人員現場檢查,并與其核對當前設備運行方式和故障隔離情況。第六十七條 電網需緊急拉路時,值班監控員應按值班調度員指令或按有關規程規定自行進行遙控操作。操作后,值班監控員應匯報相關值班調度員,并告知現場運維人員。第六十八條 事故處理過程中,值班調度員、監控員應按照職責分工進行上報和相關通知工作;遇有重大事件時,應嚴格按照重大事件匯報制度執行。 第六十九條 事故處理結束后,值班監控員應與現場運維人員核對相關信號已復歸。第十章18、 設備驗收及啟動規定第七十條 工程建設單位(指負責工程項目管理的基建單位或生產單位)應在新建工程啟動前3個月向省調提供設計圖紙及監控信息表,改、擴建工程應在啟動前1個月提供相關資料。第七十一條 省調監控人員對監控信息表內容描述的規范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提交自動化人員進行數據庫維護、畫面制作、數據鏈接等生產準備工作。對于審核發現的問題,應通過工程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進行確認。設計單位如有設計變更,也應通過工程建設單位告知省調。第七十二條 工程建設單位在現場進行設備驗收工作時,應同步組織相關人員與省調進行調度自動化系統主站的“四遙”驗收。省調監控人員驗收主要內容包括信息表規范性、監控主界面、遙測限值19、AVC等相關功能應用。第七十三條 驗收過程中發現問題,監控人員應聯系自動化人員檢查,如非主站端問題,則聯系工程建設單位現場檢查處理。第七十四條 監控人員進行驗收時,工程建設單位應指派現場工作負責人配合。遙控驗收時現場應完成相應的安全措施,監控驗收人員應聽從現場負責人指揮。第七十五條 監控驗收合格后,設備方可啟動。第七十六條 新設備啟動前5個工作日相關專業部門需提供新設備的自動化調試報告、正式竣工信息表、現場運行規程、典型操作票、聯系人員名單、整定單等相關資料。第七十七條 新建、改擴建廠站試運行結束后由變電運維部門提出廠站監控職責移交申請,按照調控中心批復的時間進行監控職責移交,現場運維人員與20、值班監控員核對狀態正確后,即由值班監控員正式承擔監控職能。第七十八條 設備檢修、消缺、執行反措等工作后,若有二次線回路變更引起遙信遙控點位變化等情況,由自動化提供信息調整明細表。經現場驗收通過后,由現場運維人員通知自動化、監控人員驗收。驗收合格后,工作方告終結。第七十九條 設備命名發生變更后,自動化人員應根據調度發文內容,對數據庫及監控畫面等相關內容進行調整,監控人員進行校對驗收。第十一章 培訓與考核第八十條 省調應加強監控人員崗位培訓,做到有計劃、有重點、有成果,切合實際,注重實效。第八十一條 監控人員日常培訓應建立分層次培訓體系。根據不同崗位要求,有針對性地制定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內容。第八21、十二條 監控人員應按照崗位要求,熟悉電網接線、設備、現場及電網事故異常處理預案,熟悉相關規程制度,掌握電網監控運行技術,并經考試合格。第八十三條 監控人員培訓內容應包括規章制度學習、變電所現場培訓、監控業務、系統倒閘操作、電網事故處理等方面,使監控人員全面了解設備結構、原理、性能、技術參數,設備運行、維護、倒閘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項;學習電網監控運行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組織或參與科技項目和管理項目。第八十四條 新值班員(含轉崗)上崗前需跟班實習一年以上。第八十五條 副值監控員晉升正值監控員需從事副值崗位一年以上。第八十六條 正值監控員晉升監控值班長需從事正值崗位一年以上。第八十七條 監控人員應22、定期學習各種規程、規定、技術標準、措施,學習相關電網和設備專業知識,并定期進行專業考核。崗位培訓主要形式和要求如下:(一) 技術問答:每人每月1次;(二) 事故預想或運行分析:每值每月2次;(三) 反事故演習:每月1次;(四) 技術講課:每季度1次。第八十八條 培訓活動應認真做好記錄,培訓負責人應每月對培訓計劃完成情況進行檢查考核。第八十九條 監控人員應經過相關培訓并考試合格,方可上崗正式擔任相關業務工作。省調應加強監控人員業務能力培訓,促進復合型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第九十條 監控人員因工作調動或其它原因離崗三個月以上者,必須經過培訓并履行考試和審批手續,方可上崗正式擔任值班工作。第十二章 技術23、管理第九十一條 應具備的規程、制度:(一)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二)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三) 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四) 國家電網公司十八項電網重大反事故措施(五)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系統電壓和無功電力管理條例(六) 國家電網公司變電站管理規范(七)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運行管理規程(八) 各級調控規程(九) 浙江電網穩定運行規定(十) 調度操作管理規定(十一) 電氣設備倒閘操作規范(十二) 監控主站系統信息采集規范(十三) 防止誤操作管理規定(十四) 輸變電設備工程驗收管理辦法(十五) 輸變電設備缺陷管理辦法(十六) 監控運行規程(十七) 變電站現場運行規程 第九十二條24、 應具備下列圖紙、資料:(一) 電網一次系統接線圖(二) 受控站一次系統接線圖(三) 受控站監控信息表(四) 電網年度運行方式(五) 雷季運行方式(六) 超供電能力限電序位表、電網事故限電序位表(七) 監視電流表(八) 監控事故處理預案(九) 保電預案第九十三條 應建立下列記錄:(一) 監控運行日志(二) 安全活動記錄(三) 反事故演習記錄(四) 培訓記錄第十三章 附則第九十四條 本規定由浙江電力調度控制中心負責解釋。第九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2年6月15日起執行。附圖1 浙江電力調度控制中心監視異常處理流程附圖2 浙江電力調度控制中心遙控操作流程附圖3 浙江電力調度控制中心“四遙”功能驗收流程附圖4 浙江電力調度控制中心應急狀態工作流程附圖5 浙江電力調度控制中心電網事故處理流程附圖6 浙江電力調度控制中心重大信息匯報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