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煤炭公司產量監控系統管理制度10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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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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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調控全市煤礦生產總量,控制煤礦超能力生產,促進全市煤礦安全狀況穩定好轉,堵塞稅費漏洞,增加財政收入,保護合法生產、遏制違法生產, 科學規范地對煤礦企業的產量實行數據管理。按照省政府統一安排,全市所有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和使用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為確保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正常、有效地運 行,特制定朔州市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第二條 各縣區煤炭局及煤礦企業應當建立煤炭產量監控系統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至少2人。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計算機、煤礦安全及生產技術等專業知識。 第三條 各縣區煤炭局及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煤炭產量監控系統規章制度,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按特殊工種管理,經2、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四條 生產礦井必須安裝和使用煤炭產量監控系統。 新建、改(擴)建、改造等礦井的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礦井,不得投產。 第五條 為確保煤礦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正常、安全運行,確保設施、設備連接線路的完好和供電正常,煤礦企業應當為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架設供電專線,安裝防雷電接地裝置等設施,確保設備完好和傳輸數據準確。 第六條 煤礦企業異常處理程序 1、煤礦企業產量監控系統中心站值班人員發現系統通訊線路中斷、數據顯示異常,要立即通知礦調度室和值班領導,由值班領導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在30分鐘之內 查明原因,1小3、時之內恢復正常,同時填寫朔州市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異常情況處理報告表,及時傳到縣區煤炭局監控中心,報告必須由礦維修人員、礦監控人 員、駐礦安監員、值班礦領導簽字。 2、煤礦煤炭產量監控系統中心站值班人員發現稱重傳感器、變送器、系統監控終端發生故障,要立即通知礦值班領導,由礦值班領導組織有關技術人員或聯系安裝 廠家(維護單位)進行排查,盡快恢復正常,并在2小時之內填寫朔州市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異常情況處理報告表,傳真到縣區煤炭局監控中心,報告內容必須由 礦維修人員、礦監控人員、駐礦安監員、值班礦領導簽字。在系統維修期間,當日產量以本月中最高一天的產量計算,如當月無產量以上月中最高一天的產量計算, 依次類4、推。如煤礦企業未按規定在2小時之內填寫朔州市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異常情況處理報告表上報到縣區煤炭局監控中心的,視為故意棄用煤炭產量監控系 統,縣區煤炭局依據山西省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管理規定和山西省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管理細則給予行政處罰外,從故障發生之日起至系統恢復運行之日止,按 其日均產量的三倍核減其當年的核定生產能力。故障時間超過2小時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超過一天,不足兩天的按兩天計算,依次類推。 3、煤礦企業在準備實施有計劃的停產、斷電、改造、檢修等情況時必須填寫朔州市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異常情況處理報告表傳真至縣區煤炭局監控中心,報告表中必須注明實施的時間及預計恢復時間,必須有值班礦領導簽字,并附5、有在此期間采取的措施。 4、市直煤礦煤炭產量監控系統中心站異常處理程序參照上述程序執行。 第七條 煤礦企業有違反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據山西省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管理規定(221號省長令)第十八條之規定進行處罰。 1、工作人員未持證上崗的; 2、生產礦井未按規定安裝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的; 3、人為造成煤炭產量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4、發生超能力生產行為不予糾正的; 5、故意棄用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的。 第八條 煤礦企業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規避、干擾監控系統運行、監控。不得隨意打開控制器(黑匣子),嚴禁人為破壞傳感器或中心控制系統。 第九條 煤礦企業必須繳納煤炭產量監控系統聯網電路月租費和有關服務費用,以便保6、證監控聯網電路通暢,數據及時上傳。 第十條 縣區監控中心異常處理程序 1、縣區監控中心是該縣區地方煤礦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的直接管理部門,負責對所屬地方煤礦煤炭產量監控系統運行和異常情況的監管。縣區監控中心值班人員要嚴 格按照崗位責任制認真值守,通過單礦監測和全縣多礦監測,及時查詢聯網礦井運行情況、數據異常情況、設備異常情況等。對市煤炭信息調度中心下達的監管指令 予以回復,及時填寫朔州市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監管指令回復表上傳市煤炭信息調度中心。 2、值班人員發現聯網礦井產量監控系統通訊中斷1小時而未收到中斷礦井的報告,應立即對中斷礦井以傳真方式下達朔州市煤炭產量監控系統質詢通知書,在 2小時之內未收到7、中斷礦井任何報告,應立即對該礦井下達朔州市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監管處理決定書和朔州市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生產能力核減表,并在處理 完畢后將處理結果以朔州市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監管指令回復表上傳市煤炭信息調度中心存檔備案,附表內必須注明在故障期間內縣區采取的措施以及在此期間計 量的煤炭產量。 3、發現煤礦產量監控系統出現數據顯示異常或設備出現故障情況(稱重傳感器故障、變送器故障、系統監控終端發生故障),值班員要立即通過電話、傳真向該煤 礦發出查詢指令,督促查明原因,盡快恢復正常,并在30分鐘內將處理結果以朔州市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監管指令回復表及時上傳市煤炭信息調度中心,附表內 必須注明在故障期間內縣區采取的措8、施以及在此期間計量的煤炭產量。如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數據異常持續時間達到1小時系統數據仍未恢復正常或設備出現故障2小 時未恢復正常,且煤礦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并及時上報的,縣區監控中心必須立即對該礦下達朔州市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監管處理決定書和朔州市煤炭 產量監控系統生產能力核減表,同時,依據山西省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管理規定和山西省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管理細則給予行政處罰,系統恢復正常后,填寫 朔州市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監管指令回復表和朔州市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生產能力核減表上報市煤炭信息調度中心存檔備案。 4、縣區監控中心值班人員每班要對該縣區地方煤礦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的值班情況進行不定時查崗,對于煤礦煤炭產9、量監控系統中心站無人值班以及脫崗現象一經發 現要嚴肅處理,每班還要對所有煤礦的網絡運行情況、數據上傳情況、設備運行情況進行瀏覽,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處理。5、縣區監控中心值班人員對市煤炭信息調度中心下達的各類監管處理文書要進行跟蹤匯報、跟蹤處理,對不 能正常運行的礦井每1小時將處理情況和結果上傳到市煤炭信息調度中心,直至監控系統恢復正常。同時每日上午9時前將前一天異常處理情況匯總填寫朔州市煤 炭產量監控系統異常情況日匯總表上傳市煤炭信息調度中心。每月3日前將上月的異常處理情況匯總填寫朔州市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異常情況月匯總表上傳市煤 炭信息調度中心。 第十一條 市煤炭信息調度中心處理程序: 1、市煤10、炭信息調度中心是市直煤礦產量監控的直接監管部門,并對全市地方煤礦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履行監督職能。市煤炭信息調度中心值班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 按規定填寫朔州市地方煤礦煤炭產量監控系統聯網、運行、監管日報表。每班須認真瀏覽產量監控系統運行情況,并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朔州市煤炭產量監控系 統質詢通知書與朔州市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監管處理決定書傳真到縣區監控中心,同時將聯網、運行、監管日報表,異常情況匯報卡報告分管領導及相關職能科 室,并備份存檔。 2、值班人員發現煤礦出現以下情況:通訊中斷2小時(含2小時)未恢復正常;監控系統數據顯示異常,傳感器故障,變送器故障及其它異常情況持續時間達 到30分鐘以上系統仍未11、恢復正常,又未收到縣區監控中心情況報告,必須立即下達朔州市煤炭產量監控系統質詢通知書,如在兩小時之內,煤炭產量監控系統 既未恢復正常,又未收到縣區煤炭局監控中心報告,市煤炭信息調度中心值班人員要立即下達朔州市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監管處理決定書,督促縣區監控中心每間 隔一小時上報一次相關情況,并將處理情況記錄備案。 3、值班人員要按時檢查縣區監控中心和市直煤礦煤炭產量監控系統中心站的人員值班情況,認真瀏覽監測數據,認真做好各項記錄,每日核對各縣區(礦)上傳的異常處理情況,發現異常要詳細查詢,落實責任,按規定進行處理。 4、每日上午10時將前一天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異常情況和處理結果匯總存檔。每月5日前將12、上月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異常情況和處理結果匯總分析,填寫朔州市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異常情況月匯總表并寫出書面報告,存檔備查。 第十二條 各級監控中心要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資料、臺帳、報表,值班人員要加強監控,確保24小時不間斷監控煤炭產量系統的運行情況。要實時監控所屬入網煤礦的煤炭產量以及產量數據的統計、匯總和分析。 第十三條 煤炭產量監控網絡系統應當配備防病毒系統,實時監測網絡病毒,及時更新升級病毒庫和客戶端防病毒軟件,并定期備份產量監測數據庫信息,確保數據安全。同時保證網絡機房的安全,做好防火、防盜、防靜電、防雷接地、不間斷電源等相關設施的完好及年度定期測試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各部門不得通過監控信13、息網絡從事危害網絡安全和公共安全、損害公共利益或侵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活動,不得利用網絡傳播和發送與安全生產無關的其它信息。 故意破壞、損毀、安裝干擾裝置造成產量監控數據上傳中斷或者數據失真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對煤炭產量監控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隨意變動煤礦企業產量數據信息的,導致煤炭產量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者上傳數據不準確的,將依據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和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維護部門技術支持及維護制度 1、建設維護部門要嚴格14、按照山西省煤炭產量網絡監測系統技術規范建設安裝,對傳感器、變送器、控制器、UPS電源等關鍵設備進行統一編號。嚴格履行委托建設合作協議中的權利和義務,為煤礦企業、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提供與監控系統相關的技術支持和服務。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在合同期內對其銷售和安裝的設備質量、售后服務承擔相應的責任。系統發生故障時, 建設維護部門在接到煤礦企業或者煤炭行業管理部門通知后,一般性故障要在4小時內予以修復使其恢復正常,重大故障24小時內予以修復使其恢復正常。 3、技術服務人員在進行安裝、維護時,應當有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的人員參與,同時要準確記錄監控系統的故障原因及零部件更換情況,并由煤礦15、企業代表、建設維護部門、售后服務人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代表共同簽字,以備核查。 第十七條 煤炭毛煤與原煤產量折算系數核定制度 1、煤礦企業應根據煤塵地質賦予條件、開采工藝、提升方式等實際情況向縣區煤炭局提出折算系數的申請,并對產量折算系數的各項影響因素做出具體分析和說明。 2、市直煤礦的折算系數申請材料由市局進行審核批復和現場核查。市直煤礦應根據礦井實際情況認真填寫朔州市地方煤礦煤炭毛煤與原煤產量折算系數管理 表,并附已批準的采掘計劃和相關材料,負責人簽字蓋章后上報市局,市局將派專業技術人員到現場進行核查后予以批復。 3、縣區煤炭局在接到煤礦企業申請后,應當本著求實、科學、公正、合理的原則,認16、真準確的核定折算系數,落實專業人員逐礦進行核實,對煤礦的折算系數申請 材料進行詳細審查和現場核實后,認真填寫朔州市地方煤礦煤炭毛煤與原煤產量折算系數管理表,經核實人員、負責人簽字蓋章后上報市局。市局要不定期地對 區域內的各煤礦煤炭產量折算系數影響進行檢查,如果發現一座煤礦折算系數不實的,將要求縣區煤炭局對本區域內所有的煤礦重新進行核定并通報全市。 4、市煤炭局對全市各煤礦的折算系數申請材料進行詳細審查,對無疑義的煤礦予以審核批復,并將折算系數錄入產量監控系統,同時報省煤炭工業廳備案。對存在問題的煤礦責成縣區煤炭局重新核實和確認。且對轄區內不低于20%的煤礦進行檢查。 5、毛煤與原煤折算系數,每半年確定一次,各煤礦企業應分別于上半年的12月份和本年度的6月份提出申請。如遇地質構造(如:無炭柱、斷層、偽頂等)及開 采工藝、提升方式發生變化時,煤礦企業應在15日內及時提出變更申請。逾期不報的,市局將按折算系數1進行錄入,并作為統計數據依據,同時向省、市有關部 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