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創意置業有限公司人力資源衛生安全管理制度11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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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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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象 山 創 意 置 業 有 限 公 司規章制度2014 年 11 月 17 日頒布領用人簽名: 象山創意置業有限公司 規章制度第一章 總則本公司為建立制度、健全組織與管理,制定此規章制度。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法令及勞動契約另有規定外,悉以本規則辦理。 第二章 員工日常行為規范 第一條 員工必須遵紀守法,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如有違反國家法規者,一律解職。第二條 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服從上級指揮,違反者,按公司有關規定處罰。第三條 員工對內應善盡本份,認真工作,愛惜公物,減少浪費等;對外應嚴守職務機密,維護公司形象。第四條 員工應樹立主人翁精神、增強責任感。第五條 員工應樹立良好的2、工作態度,積極上進,培養榮譽感。第六條 公司員工應和眾共濟,通力合作,友愛相處。不得滋生事端,擾亂秩序,不得有組織派系,搬弄是非及爭吵斗毆防礙公司士氣與團結。第七條 員工應時刻維護公司利益,勇于制止任何損害公司利益的事情。第八條 員工對職務或公事建議或請示,應循級而上,非緊急或特殊事件不得躍級呈報。第九條 部門經理應秉承公司理念,尊重員工人格,親切誘導,以身作則,切實執行業務,提升工作效率。第十條 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調派職務時,若為能力所能勝任者,員工不得拒絕。第十一條 認真接聽、轉接公司電話,做好電話留言;第十二條 熱情接待公司來訪人員;第十三條 對上級領導安排的工作任務,及時匯報工作進程,遇3、困難及時匯報,做到有始有終;第十四條 對公司輸出的郵件、傳真、信息等必須及時與客戶確認查詢。第十五條 員工不得攜帶危險品、刀器、易燃易爆等物品進入工作場所,因而發生事故者依法論處。第十六條 在下班之后,值勤人員或最后離開公司者應將公司的門窗、電腦,打印機、飲水機等設備的電源關閉。第十七條 員工按照有關規定申領辦公用品,所有從公司申領的用品均為公司財物,要妥善保管、正確使用,不能占為己有,離職時須交還。第十八條 員工上班時間內不得兼差或從事其它危害公司業務的行為第十九條 員工承辦事務不得收受饋贈或回扣,亦不得借機為自己或他人圖利。第二十條 員工應奉公守法,不得假借職權貪污舞弊,亦不得假借公司名義4、在外招搖撞騙。第二十一條 公司員工在職務上,應注意下列事情:1 確實掌握及了解本身職務與工作內容范圍;2 處理事物應明確、負責、重時效,凡事應今日事今日畢;3 交辦事情完成后,應主動報告經理或交辦部門知曉;4 服從組織體制及規定,團結諧和,排除本位主義,以公司為重;5 工作如有疑難,應即請示上級,不得借故拖延,積壓或擅做主張。第二十二條 各級領導應注意下列事情:1 深切了解公司決策及經營方針以及自己的職責和任務;2 交辦部署事項,應合情合理,酌量酌時;3 對于部署言行舉止、品德、技能,應隨時予以注意,糾正并重視教育訓練及考核;4如因監督不周,以至發生瀆職情事時,直接領導應負連帶責任。第三章 聘5、任管理制度第一條 本公司各部門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人員征募流程的規定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核準后,由人事部門辦理征募事宜,經部門經理應試合格。第二條 新進人員經考試或審查合格后,經總經理核準后任用,若有特殊人才或特定人員可由部門經理書面(人員聘用申請書)呈報總經理核準后方可任用。第三條 部門經理應將核準后的新進人員資料(應征資料)及人員任用申請書一并送交人事部門依新進人員手續辦理。第四條 新進人員于報道七天內,應繳交下列文件,否則不予任用。1、身份證影本(需繳驗正本);2、個人人事資料及三個月內半身照片四張;3、其它必備的證件。第五條 新進人員交齊上述文件并經過試用期后,人事部門方6、可辦理加入社會保險手續。第六條 經公司錄用新進人員到職起2-3個月內為考察期,考察期間薪資是以當地工資水平給予;考察期滿合格后進入試用期,職員試用期為1至2個月,但成績優良者,可縮短其試用時間。期滿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并簽訂勞動合同。考察期間或試用期間經考核:1、不適用者,公司得隨時無條件予以解雇,其薪資按照實際工作天數核算;但總共在本公司服務未滿十五天而自動離職者不予發放薪資。2、品行不良或服務成績欠佳或無故曠工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雇。3、表現特優者,得由部門經理簽報總經理核準縮短試用期限(試用期最短為十五個工作日)。第七條 試用人員的考核依據:1 工作能力與表現對工作熟練、謹慎及7、勝任度;2 對公司的自信力是否認同公司的經營理念與策略;3 敬業精神對所交付的工作是否兢兢業業、如期完成;4 出勤記錄有無遲到、早退、曠職等記錄;5 榮譽感是否具有團隊精神及意識;6 親和力是否待人接物和睦相處、坦誠真實。第八條 試用期滿人員,由直屬部門經理予以考核,以書面(試用期滿薪資調整表),呈報總經理考核的,方為正式任用(薪資調整實施天從正式任用天算起)。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的一者,非經總經理特別核準者一概不得錄用:1 負案在身且尚在緩刑期或被褫權尚未復權者;2 原在其它公司和機關服務時,未辦離職手續、名聲很差或被解職免職者。第十條 服務年資自到職天算起,停薪留職或服役期間不予計算;辭職或8、退休后復經任用者其原有年資不予連續計算(除特殊情況經總經理核準外)。第四章 作息與考勤制度第一條 作息時間:1、星期一至六:8:3017:00;2、中午休息時間:11:3013:00 ; 3、本公司為單休制。第二條 國家法定假天視情況休息。第三條 員工上下班一律親自打卡(簽到),經總經理核準免打卡(簽到)者除外。第四條 遲到(早退):1 上班遲到15分鐘之內者為遲到。2 上班遲到15分鐘至1小時者,以曠工半天計;3 無故遲到1小時以上者,以曠職1天計;4 提早下班15分鐘之內者為早退。5 提前下班15分鐘至1小時者,以曠工半天計;6 提前下班1小時以上者,以曠職1天計;7 于一個月內遲到及早退9、合計超過三次(含三次)者不予發放全勤獎金;8 于一個月內遲到及早退合計超過三次(含三次)者,每三次視為曠工一天。9以上情況均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罰款,因處罰得來的款項歸公司作為公司活動津貼。第五條 因業務,須于晚間或假天加班者,應事先呈報部門經理以便列入考核。第六條 外出洽公者,若預知會延誤上、下班時間者應事先報備部門經理簽字,方可免除上、下班打卡(簽到);在外恰公無法于上、下班前趕回公司者,應以電話報備部門免除上、下班打卡(簽到),但次日須請部門經理在出勤卡上補簽確認。第七條 財務部負責每月員工出勤的統計,作為當月工資發放的依據。第五章 請假制度第一條 員工確因事或因病需要請假時須填寫請假單,10、按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第二條 事假:1 每月請假不得超過兩天,超過者原則上不給予批準,具體視特殊情況而定;2 全年請假不得超過十五天,每次不得超過連續五天;3 一次請假超過十天(含)者,須辦理停薪留職手續;4 事假為無薪給假,(以天數為計算單位)。第三條 病假:1、凡請病假經領導簽字,全年累積不得超過三十天;2、病假連續兩天以上(含)請附醫師診斷證明;第四條 產假:1 女性員工分娩前后給假五十六天(產婦產檢可提前請產假或產假未休完者可轉換為年假);2 妊娩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假十天;3 未滿三個月流產者,以病假處理;4 工作滿一年以上者,請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未滿者減半發放。第五條 婚假:請11、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第六條 公假:1 公司派遣學習、考察、辦事或特別指定任務、拜訪客戶者;2 請假期間薪資照發。第七條 工傷假:1 員工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或致病者,須申請工傷假;2 工傷假在一年(含)的內者,基本工資照發;第八條 請假時依下列規定呈報核準:一般員工請假兩天以內(含)由副總經理核準;三天以上由總經理核準。第九條 凡請事假先申請,如因患病或特殊狀況者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申請時,應先以電話向所屬部門經理報備并向人事部門負責人報備,但應于假后兩天內補辦請假手續;逾期則視為曠工。第十條 凡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前后,不得請假。第十一條 事假、病假的規定天數,年度中途到職者按比例計算。第十二條12、 員工請假期間無論假別或天數,應覓妥職務代理人,來負責一切事物事宜,否則視同曠職。第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事情的一者,視為曠職論,曠職一律扣薪三天以示懲戒,凡一個月內曠職累計達三天者,予以解職處分:1 未經準假而擅離職守或缺席者;2 無故遲到或早退1小時以上者;3 凡未事先請假,而逾期未補辦請假手續者;4 凡事先請假未覓妥職務代理人者;5 停薪留職,未辦妥手續者。第十四條 員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須辦理停薪留職:1 請病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2 請事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3 因案被法院拘留十天以上者,但經判決不起訴或無罪確定者;4 因特殊事由需停薪留職者。第十五條 停薪留職者,請辦妥停薪留職手續方為生效13、,否則視曠職論。第十六條 員工停薪留職期間,除停發薪資外并停止享有公司一切的福利。第十七條 停薪留職最長以三個月為限,其原因消除后,應于三天內自請復職,否則視同自動離職。停薪留職人員,概不保留底缺,如原服務部門無缺額或業務上已無需要時可以不批準其復職。第六章 離職制度第一條 員工擅自離職者,應以下列規定辦理:1、經理及會計人員于三十天前,一般職員于十五天前,書面形式呈請核準;2、離職須填寫離職申請表、工作交接表、客戶資源信息交接表與物品交接表;3、未依規定辦妥離職手續而離職者,除不發給當月薪資及獎金外,公司若因而蒙受損失時,將視情節予以追訴。第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不經預告,直接解14、雇并送有關部門處理:1、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證據確鑿者;2、向外泄露公司機密,造成公司重大損失者;3、偷竊或侵占公司財務或營私舞弊或挪用公款者;4、對公司人員實行暴行脅迫或重大侮辱行為;5、故意損毀公司物品或機器設備者;6、攜帶危險禁品或防礙公共安全的物品進公司或釀成以外災害者;7、有煽動員工怠工或罷工的具體事實者。第三條 員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以不經預告,直接解雇:1、工作態度惡劣,嚴重影響公司工作環境者;2、在公司不自尊自重、使公司員工理念偏激,擾亂正常工作秩序者;3、連續曠職三天或一個月內曠職達三次者;4、與廠商勾結或收受廠商財務,證據確鑿者;5、未經許可,兼任其它職務或兼營15、與本公司相近的業務者;6、有其它重大過失或不檢行為導致較嚴重后果者。第七章 移交制度第一條 凡本公司任職的人員如遇人事變動、離職、調職等,均應辦理移交手續。手續辦妥后方可離開原職,未完成移交手續而離開者,公司將扣發所有薪資,直至辦妥移交手續后補發(移交手續不得超過一個月),若因移交不清或未辦理移交手續,而使公司受損時,公司將追究當事人責任。第二條 員工移交事項如下:1 個人保管或使用的公司物品;2 本公司或部門有關的印章;3 本部門及個人保管的客戶資源信息;4 未辦完或未結案的重要業務資料;5 本部門保管的其它所有資料,包括電子資料。第八章 獎懲制度第一條 員工的獎勵分下列二種:1 嘉獎根據功16、績做相應嘉獎;2 特別貢獻獎獎金上不封頂,也有可能是帶薪旅游或實物獎品,由公司董事會視具體情況而定。第二條 員工有下列表現之一者,予以嘉獎:1 對公司有特殊良好表現者;2 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3 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并經主管經理提報批準者。第三條 員工有下列表現之一者,予以小功:1 對公司業務、企劃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采納施行有一定成效者;2 全年全勤,無遲到、早退及請假者;3 檢舉違規、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而使公司及時防范者。第四條 員工有下列表現之一者,予以大功:1 遇災后,為公司搶救有功者;2 替公司開源節支,節省重大支出,有具體事實并經過經理提報批準者;17、3 揭發重大不軌活動,經查屬實者。第五條 員工有下列表現之一者,予以特別貢獻獎:1 一年內記大功三次者;2 對公司業務、企劃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采納施行有巨大成效者;3 工作定期考察,考績優良,未曾曠職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4 對公司有特殊貢獻,堪為全公司員工表率者。第六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懲戒:1 上班時間后有吃早餐、零食等行為;2 上班期間非公務需求而閱讀報紙者;3 公話私用,屢教不改者。第七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警告:1 未經許可,擅自在公司推銷物品者;2 未經許可,帶外人進入工作場所或讓外人使用公物者;3 態度傲慢,不服從負責人員指派工作者。第八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18、者,予以小過:1 工作時間內,作其他事情,如睡覺、下棋;2 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圖利者;3 為他人做不實的證明者;4 偷拆他人或公司的信件者;5、對上級人員有關職務上的查詢,有故意隱瞞或作不實的報告者;6、代人打卡或簽到(托人者同)而證據確鑿者;7、遺失公司支票、匯票等重要票據,但未造成重大損失者。第九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大過:1 有瀆職,失職等情況,后果較嚴重者;2 違反命令或有威脅、侮辱主管的行為者;3 為逃避或轉嫁責任,做虛假記錄或報告者;4 在工作時酗酒滋事或擾亂秩序者;5 怠工、罷工者;6 其它關系情節重大者。第十條 員工遺失公司財物,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應負賠償責任并視情19、況進行處分:1 遺失現金者,照遺失金額賠償;2 遺失支票者,經止付無效而被冒領者,按票面金額賠償;3 遺失貨品者,照市場價金額賠償;4 遺失其它財物者,照購買價金額賠償。第十一條 各部門負責人對其下屬人員有包庇縱容或未盡監督考核者,應負連帶責任,如情節重大者調職降級。第九章 員工福利制度第一條 本公司正式員工可享受本公司一切福利待遇。第二條 正式員工均參加社會保險,享有各項保險權利。第三條 公司可視情況,不定期舉辦員工聚餐、郊游等集體活動。第四條 員工與配偶若同時服務于本公司者,其各項福利可享雙份。第五條 部門經理隨時呈報表現優秀的員工,經公司評審后視情況發給各種獎勵,具體參照第八章的員工獎勵20、制度。第六條 公司年終結算如有盈利,對于全年無重大過失員工發放年終獎金,發放標準如下:1 服務滿一年者發放月薪一個月,未滿一年者按比例發放;2 未到年終離職者不發。第七條 公司年終結算如有盈利,根據考核,對工作表現優秀的員工進行調薪。第八條 公司每逢重大節慶日(春節、中秋節等)向員工發放禮品或禮金,其金額視公司業務盈余及財政狀況而定。第九條 每月18日作為公司工資發放日,發放前月工資。第十章 崗位管理制度第一條 部門主管、經理崗位職責:1、嚴格遵守公司相關管理制度規定。2、維持公司各部門的正常運轉;3、合理安排每個項目的正常運作;4、指揮監督部門員工的日常工作,積極引導他們順利開展工作,使公司21、業務高效運作,快速發展;5、部門主管有權招聘、解雇部門人員,但須經總經理批準;6、部門主管有權調整部門人員崗位與工作;7、如部門主管未合理的安排工作,經理有權立即作出調整;8、加強成本核算,厲行節約,努力提高經濟效益。第二條 財務部門崗位職責:1、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開展工作。嚴格遵守公司相關管理制度規定;2、認真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據準確,帳目清楚,日清月結,及時編制會計報表并按期上報;3、妥善保管會計憑證、帳簿和報表等檔案資料;管好各種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據。收據與支票領用時應辦理領用手續,使用完應辦理注銷手續;管理庫存現金與各種有價證券,保證其安全完整;4、根據實際發生的22、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5、定期將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憑證、報表等有關內容相符;6、空白合同由財務部統一管理,業務員申領合同,必須做好登記、備案;7、財務部有權督促業務員簽訂合同;8、每單業務結束后,有權向業務員確定金額,并結算;9、在結算過程中,如發現有違規操作的,不得給予結算提成及獎金;10、及時配合業務部開據發票,送貨單等票據;11、在收款過程中,業務員如遇有扣款行為的,必須向業務員索要客戶扣款證明,否則視為應收款項處理;12、業務開展過程中,如發現有違規操作的,有權拒絕支付款項,并及時向總23、經理或董事長匯報;13、認真核實報銷憑證,由上級領導簽字后方可支付;14、認真、統一管理公司客戶資源,做好歸檔管理;15、每月將應收款、應付款、辦公費用、工資、業務開支等報送總經理審閱。第三條 工程部門崗位職責:1、做好項目的招投標工作,按總經理的要求起草標書,做好招投標工作,制定并參與合同的簽訂工作;2、負責項目施工前的手續辦理和施工準備工作,參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施工方案擬定,施工圖紙會審,負責組織工程的報建工作及辦理開工證;3、完成施工工程預算管理辦法,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核工程項目預算,對材料、設備的采購預算提出建議;4、指導項目的實施,監督檢查項目的施工進度和質量,加強對技術人員培訓,解24、決好施工現場技術變更和技術難題;5、對施工現場進行監督,加強施工材料和施工人員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建立明確的安全責任,落實有效的安全政策;6、協助好工程施工過程中與外部各部門、各單位的聯系,合理配置資源,提高工作效益;7、做好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包括驗收前的準備工作、驗收過程中的應對措施,驗收后的補救完善方案等;8、做好工程施工資料和圖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證工程檔案的完整性;第四條 采購部門崗位職責1、負責匯總、編制物資材料采購計劃,制訂和完善物料定額控制和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2、熟悉主要建筑材料的產品特點和質量要求,掌握采購管理制度和采購管理業務流程;3、選擇和評25、估供應廠商,包括新產品、新材料供應商的尋找,資料收集及開發;4、負責工程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的擬訂、審批與簽署工作及工程有關材料、設備的價格審查,組織采購合約或協議的擬寫、生意洽談和相關事項的跟進、管理;5、負責工程材料、設備采購、租賃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與貨款支付審查工作,按照計劃組織采購,保證物料采購的適時、適地、適量、適質和適價;6、根據工程施工生產計劃進度安排,做好物料采購計劃和安排;負責辦公用家具、設備器材的請購、租賃和具體的采購工作;7、確保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控制程序、工作流程程序在物資采購部的有效實施;8、及時跟蹤掌握原材料市場價格行情變化情況,建立和完善物料供應資料庫,以提升產品品26、質及降低采購成本;9、做好各種物料、采購報表的編制審核工作,及時、準確地上報各種物料、采購業務報表;10、做好各種物料價格、供應商資料、合同、報表及單據的存檔保管,同時切實做好相關資料的保密工作;11、完成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與采購業務相關的工作任務;第十一章 衛生與安全制度第一條 公司員工應共同維護好環境及公共衛生,隨時整理工作環境,保持整潔。第二條 公司全體員工,均有防止或搶救火災及其它災害的責任。第三條 員工發現有突發狀況時,應及時反映上級與及隨機應變,做必要的安全處理措施。第四條 員工在值勤職務時需要使用公司車輛,應先報備核準,并需先了解其性能,檢查車況。行車時亦需遵守交通規則,倘有違規27、罰款時須自行處理。第五條 員工每天上下班離開公司時,應檢查電燈、門窗、電腦、電器等,以防盜竊或火災發生。第十一章 培訓制度第一條 公司為鼓勵員工進修,充實專業知識,提高工作效率,擬辦理在職員工教育培訓,增強自身各方面素質。第二條 培訓項目分為:1、新員工由人事部門發放公司規章制度并進行解讀和釋疑;2、各部門按照擬定的培訓教程對新員工進行崗前培訓;3、在崗員工將根據不同階段,接受公司的再培訓計劃;4、公司將視不同情況,對員工進行針對性的培訓。第十二章 附則第一條 作為在公司里任職的全職股東,除積極遵守此規章制度的同時,還須遵守全職股東守則暫行條例,此條例不隨本規章制度向非股東員工進行發放。第二條 本規章制度若有未盡事宜,需修改補充時,另行通知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