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區建筑工程公司職業衛生監督職業病診斷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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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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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進一步促進職業衛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組織專業人員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專業公司及所屬各單位項目部。 第三條職業衛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公司協調、專業公司管理、所屬單位負責、定期考核”的管理體制和公司、單位內部相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責、相互協作的工作方式,共同預防職業病危害。 第四條項目部職業衛生工作實行一把手負2、總責,項目部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主體責任。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管理與考核。 第五條職業衛生工作是公司健康、安全、環境(HSE)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單位在執行HSE管理體系過程中,必須按本制度的要求做好職業衛生相關工作。 第六條公司系統人力資源部門、各級工會組織應依法維護職工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組織實施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 第七條公司、項目部對在職業衛生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或集體給予獎勵。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部在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主管職業衛生監督工作,配備職業衛生專業人員。 第九條項目部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委3、員會負責指導項目部職業衛生工作,項目部應有領導分管職業衛生工作,應設有具體負責本項目部職業衛生工作的機構,并配備職業衛生專職人員。 第十條項目部應建立職業衛生管理網絡,負責職業衛生日常管理工作。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工種、區域應設立職業衛生監督員。 第十一條公司每年要制定職業衛生計劃,總結公司上年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及勞動防護檢查考核、職業衛生隱患檢查及治理等情況,布置下一年度任務。 第十二條單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包括健康監護費、塵毒檢測儀器設備購置費、監測費、職業衛生宣傳教育費、培訓費、管理費、職業病危害治理費、職業病防護用品設施配置與維護費、職業衛4、生“三同時”、職業病危害調查費、工傷保險、職防科研費等)應列入年度職業衛生資金計劃,專款專用,其經費支出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十三條公司工會、人事、人力、生產、技術和設備等管理部門,在其崗位責任制中應列入相關的職業衛生責任條款,協助職業衛生主管部門做好職業衛生工作。第十四條公司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納入公司綜合應急演練計劃,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同時進行講評并持續改進。第十五條公司要積極培育職業衛生科技服務與技術支撐體系,爭取地方財政支持,研制、開發、推廣、應用有利于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限制和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和材料。 第十六條建立5、職業病危害報告制度。發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情況和急性中毒事故時,應及時報告專業公司、項目部、總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門,準確提供有關情況,并配合做好救援救護及調查工作,各項目部每年12月前根據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將本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項目如實申報給職業健康安全部。 第十七條項目部應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臺賬。做好防塵、毒、射線、噪聲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項目部應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為職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 第十八條項目部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6、人。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亦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第三章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 第十九條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的要求,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價機構開展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第二十條對于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項目部應嚴格按照 “三同時”的管理要求,建立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審批程序,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參加建設項目的“三同時”審查,并建立相應的“三同時”審批檔案。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7、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第二十二條 項目部提交的建設項目研究報告應有職業衛生專篇的內容,初步設計中應有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內容。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和審查批復的要求,在設計圖紙中落實各項職業病防護措施,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質量可靠。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單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工作,并按規定到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職業衛生驗收手續,對不符合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整改直至符合規定,否則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8、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第二十五條 總公司、專業公司及所屬項目部負責職業衛生的部門應參加對建設項目的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職業衛生專篇及相關章節的內容進行審查和把關。第二十六條 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項目部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在向總公司提交建設項目可研報告、初步設計、竣工驗收審查材料時,必須包括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及衛生行政部門的批復文件。第四章 勞動用工及職業衛生檢查管理第二十七條項目部在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后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9、同中寫明,不得隱瞞。第二十八條項目部所有員工都有維護本項目部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責任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并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項目部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項目部應在其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和退休時進行職業衛生檢查,以及特殊作業體檢。項目部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10、禁忌癥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 公司人事部門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工種人員的職業衛生檢查結果,以及職防部門鑒定意見安排其從事相應工作。 第三十二條 對職業衛生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癥以及疑似職業病者,患者所在單位應根據職防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安排其調離原有害作業崗位,實施治療、診斷等。 第三十三條公司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檔案內容應包括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衛生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 第三十四條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到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11、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并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十五條體檢中若發現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的群體反應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對生產作業場所進行職業衛生學調查,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第三十六條所有職業衛生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并由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自體檢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反饋給有關單位并通知體檢者本人。 第三十七條項目部應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在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的情況下,安排她們的工作。第五章 作業場所管理第三十八條項目部應建立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考核制度。定期對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與評12、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項目部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匯報,并向員工公布。第三十九條對可能造成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的作業場所、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或擴大的職業衛生隱患,應納入項目安全隱患治理計劃,并由各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督促有關部門整改。 第四十條項目部應加強對生產設備和設施的管理,對易產生泄漏的設備、管線、閥門等應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杜絕或減少有毒有害物質的跑、冒、滴、漏。在生產活動中,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第四十一條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作業場所,項目部應立即采取防護措施,并提出長效的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嚴13、重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場所,必須停止生產運行,采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第四十二條項目部要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高毒物品作業場所設置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卡。 第四十三條項目部要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設置警示標識、報警設施、沖消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第四十四條生產崗位職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嚴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設備,嚴禁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沖消14、作業場所。 第四十五條加強對檢維修場所的職業衛生管理。對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生產裝置,在制定停車檢修方案時,應有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參與,提出對塵、毒、噪聲、射線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修現場的職業健康監護范圍和要點。對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裝置檢維修現場應嚴格設置防護標志,應有相關人員做好現場監護工作。 第四十六條要加強檢維修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現場沖消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 第四十七條對承擔檢維修工作的特殊工種(放射、電焊、高空作業等)人員,必要時需組織檢維修前體檢,發現健康狀況不適者,應立即停止其從事該項工作,避免職業傷害。第四十八條要加強檢維修現場塵毒檢測監控工作。項目部應根據檢維15、修現場情況與職防部門聯系檢測事宜,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采取通風、隔離、佩戴防護用品、專人監護等防護措施,杜絕違章作業,杜絕作業人員超時作業。 第四十九條做好檢維修后開工前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防護效果鑒定工作,重點對檢維修后的放射源防護裝置、防塵防毒防噪聲衛生設施的整改等情況進行系統檢查確認,減少開車運行時的意外職業傷害。第五十條 項目部要做好檢維修前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結合檢維修過程中會產生和接觸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可能發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點掌握自我防護要點和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情況下的緊急處理措施。第五十一條項目部應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16、作業。第六章 職業病診斷與管理第五十二條 項目部和勞動者應當如實為職業病診斷和鑒定提供有關或必要的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 第五十三條項目部應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相應的醫治和療養。對在醫療后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作業或工作的,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提出調整崗位意見后,由公司人事部門安排工作。 第五十四條 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和復查等費用以及傷殘后有關待遇和社會保障,應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應及時進行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按職業病待遇辦理,在此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第七章 職業衛生宣傳教育與培訓 第五十六條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委員17、會應定期研究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各級領導和崗位職工都必須熟悉本崗位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職責,掌握本崗位及管理范圍內職業病危害情況、治理情況和預防措施。 第五十七條 公司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對各部門職業衛生管理人員進行職業衛生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工作。結合每年開展的“職業病防治宣傳周”和“安全生產月”活動,舉辦專題培訓班、學習講座等多樣化的宣傳形式,普及職業衛生知識,提高員工的自我健康保護意識。 第五十八條項目部要對全體職工進行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教育和基礎知識培訓與考核。要組織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國家的職業病防治法規、條例、集團公司以及各專業公司的規章制度,樹立法制觀念,提高遵紀守法意識18、。班組每兩個月在HSE活動中安排一次職業衛生知識學習活動,并做好記錄。 第五十九條生產崗位的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掌握并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掌握生產現場所需的自救互救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開展相應的演練活動。第六十條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職工必須接受上崗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防護用具使用方法以及健康衛生生活習慣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第六十一條 公司定期邀請衛生、疾控等部門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對各項目部職業衛生負責人、管理人員,進行全面的職業衛生培訓,提高職業衛生管理業務能力。第八章 附 則第六十二條項目部對外來施工人員和長期雇用的勞務工的職業衛生管理應參照本制度執行。第六十三條 各項目部應按照本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集團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HSE流程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修訂。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六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