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門店藥品銷售及處方的管理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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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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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培訓內容門店藥品銷售及處方的管理規定主講人培訓參加人員:門店藥品銷售及處方的管理規定1目的:為加強藥品銷售環節的管理,嚴禁銷售假藥劣藥和質量不合格藥品,制定本制度。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等。3范圍:適用于本企業所有銷售的藥品。4職責:藥品銷售人員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5內容:5.1 按照依法批準的經營方式和經營范圍銷售藥品。銷售藥品不得附贈處方藥品、甲類非處藥。5.2 無藥師以上藥學技術人員在崗不得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5.3 銷售藥品應嚴格執行國家藥品分類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規定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2、使用。5.3.1 處方須經執業藥師或具有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職稱的人員審核后方可調配和銷售.審方和調配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名或蓋章。5.3.2 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和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需經原處方醫生更正或重新簽字方可調配和銷售。5.3.3 處方的審核、調配或銷售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處方保存二年備查。5.3.4 處方所寫內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時,不得銷售。5.4.銷售未列入的處方藥。5.4.1銷售未列入的處方藥,須向患者索取處方,如有處方則按處方調配、銷售。5.4.2患者如無處方,則須在執業藥師或藥師以上藥學技術人員(含藥師)詢問病情3、后購買使用,并詳細登記記錄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聯系電話或地址和所購藥品的名稱、劑型、規格、生產廠家、批號、有效期至、數量及購買日期、指導用藥藥師、調配人等資料。5.4.3 藥師應指導患者安全、合理用藥,詳細介紹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并做好用藥指導。藥店應提供聯系電話供患者咨詢。5.5 甲類非處方藥、乙類非處方藥可不憑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但病患者可以要求在執業藥師或藥師的指導下進行購買和使用。5.6 處方調配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崗位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處方審核人員應具備執業藥師資格或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5.7 認真執行價格政策,4、做到藥品標價簽齊全,填寫準確、規范。5.8 營業時間內有執業藥師或藥師在崗,并佩帶標明其姓名、執業藥師或其技術職稱等內容的胸卡。5.9 營業員應根據顧客所購藥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價格核對無誤后,開具標明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數量、價格、批號等內容的銷售憑證,交與顧客。5.10銷售藥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正確介紹藥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項。不得虛假夸大和誤導顧客。嚴格執行“先進先銷”、“近期先銷”的原則,對近效期藥品及滯銷藥品加緊促銷。做好售后服務工作。定期開展用戶訪問,認真處理質量查詢和投訴,及時進行信息反饋和質量改進。5.11 缺貨藥品要認真登記藥品缺貨登記表。5.12 銷售發票的書寫應規范,不得涂改,不得有空缺項目,不得虛開或套開發票;發票應按日期進行整理、保存,定期上繳稅務部門,進行更換。5.13 因工作粗心或玩忽職守造成錯配、錯發藥品,應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5.14 中藥飲片須符合上海市中藥飲片炮制規范。5.15 拆零藥品按照拆零藥品管理規定執行。6、相關質量記錄表格:處方調配銷售記錄、門店缺貨登記表銷售憑證、用藥指導-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