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水利勘測設計院工作人員年度績效考核管理制度10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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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293570
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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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東省水利勘測設計院 年度績效考核辦法(試行)(討論稿)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科學評價各部門和工作人員的綜合表現,充分發揮考核的導向、激勵和約束作用,更好地調動干部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確保全院各項工作任務的順利完成,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規定和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易于操作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年終與平時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院屬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部門)及在編工作人員。院領導的考核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第二章 部門績效考核第四條 部門實行目標責任制。每年1月份2、,各部門要根據全院的年度工作目標,分解制定本部門的年度工作目標,經分管院領導審定后,由院長與部門主要負責人簽訂部門年度工作目標責任書(附件1)一式三份,每年1月底前,各部門將年度工作目標責任書報分管院領導、考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備案。每月底,各部門將下一個月的部門月度工作計劃表(附件2)經分管院領導審定后,報院考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第五條 部門績效考核主要內容為思想政治和廉政建設、工作實績、執行力、團結協作、QES體系落實情況等方面,以部門年度工作目標責任書為主要依據。第六條 部門績效考核實行量化計分,總成績為100分。其中,部門自評占20分、部門互評占30分、上級評議占50分。第七條 部門3、自評。每年12月下旬,各部門對一年來思想政治和廉政建設、工作實績、執行力、團結協作、QES體系落實等方面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形成年度工作總結報告。根據部門自評標準(附件4),部門自我評議,在部分自評打分表(附件5)打分,經分管院領導審定后,提交院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在內網上公開。第八條 部門互評。根據部門互評標準(附件6),部門主要負責人組織本部門全體人員對其他部門在團結協作、服務質量、服務態度等方面的滿意度進行評議打分,填寫部門互相評議表(附件7)。第九條 上級評議。院領導集體根據各部門年度工作總結報告和平時掌握的情況,對各部門進行評議打分,填寫上級評議部門表(附件8)。第十條 績效考核成績和考4、核結果的運用。考核結果分四個等次:先進、良好、一般、較差,作為部門年度生產成本節余獎發放的依據。績效考核成績前3名的部門,即為本年度院先進集體,除享受規定的先進集體獎金外,增發生產成本節余獎應發數額的2%。4至8名的部門為良好部門,增發生產成本節余獎應發數額的1%。績效考核后2名的部門為較差部門,院黨委對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限期整改,且部門負責人均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若其績效考核成績高于70分,全額發放生產成本節余獎應發數額;若其績效考核成績在60至70分之間,減發生產成本節余獎應發數額的2%;若其績效考核成績在50至60分之間,減發生產成本節余獎應發數額的40%;若其績效考核成績低于5、50分,減發生產成本節余獎應發數額的50%。其他為一般部門,發放生產成本節余獎為應發數額的100%。第三章 工作人員績效考核第十一條 工作人員實行崗位目標責任制。各部門對年度工作目標責任書的內容,按照職務、職稱、崗位、責任等情況進行細化分解,落實到每位人員,由部門主要負責人與個人簽訂崗位目標責任書(附件3)一式三份,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崗位目標責任書經分管院領導審定后,由院長簽訂。每年1月底前,各部門將每位工作人員的崗位目標責任書報院考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績效考核主要內容為德、能、勤、績等情況,重點考核工作實績,以聘用合同和崗位目標責任書為主要依據。德,是指思想政治品德、職業6、道德、個人品德和遵紀守法、廉潔從業等情況。能,是指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協調能力、學習能力等情況。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度和出勤等情況。績,是指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服務對象的滿意度等情況。第十三條 工作人員績效考核實行量化計分,總成績為100分。其中,個人自評占10分、同事評議占40分、上級評議占30分、部門績效考核成績占20分。第十四條 個人自評。每年12月下旬,個人撰寫年度工作述職報告,填寫山東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全面總結一年來德、能、勤、績等方面情況,重點是崗位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根據個人績效考核評價標準(附件9-1、9-2),進行自我評議,在個7、人自評打分表(附件10-1、10-2)打分。第十五條 同事評議。部門主要負責人組織召開民主評議會,部門全體工作人員根據每位同志的年度工作述職情況,結合平時對其德才表現的了解,互相進行評議打分,填寫同事評議表(附件11-1、11-2)。第十六條 上級評議。上級根據個人年度工作報告和平時掌握的情況,對每位工作人員進行評議打分。正科級干部的上級是指院領導班子,副科級干部的上級是指部門正職和分管院領導,其他工作人員的上級是指部門正、副職負責人。填寫上級評議工作人員表(附件12-1、12-2)。第十七條 考核結果的確定,主要依據不同層次人員的績效考核成績,共分四個等次: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1、8、優秀等次科級干部優秀等次,由院考核工作委員會分別按正、副科級干部總數40%的比例,根據個人績效考核成績并結合平時德才表現情況來確定。其他人員優秀等次,根據院考核工作委員會下達的各部門優秀人員指標,根據個人績效考核成績并結合平時德才表現情況來確定。2、合格等次除了優秀等次、基本合格等次、不合格等次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員,均為合格等次。3、基本合格等次個人績效考核成績在同層次人員中比較靠后,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1)思想政治素質一般,或者在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方面存在明顯不足;(2)履行崗位職責能力較弱,與崗位要求相應的專業技術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較低;(3)服務意識9、和工作責任心一般,或者工作態度、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4)基本能夠履行崗位職責,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或者服務對象滿意度較低;(5)能基本做到廉潔從業,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4、不合格等次個人績效考核成績在同層次人員中靠后,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不合格等次:(1)思想政治素質較差,或者道德品質較差;(2)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崗位要求;(3)服務意識和工作責任心薄弱,或者工作態度、工作作風差;(4)未能履行崗位職責,未能完成工作任務,或者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5)不能做到廉潔從業,且情形較為嚴重。第十八10、條 績效考核成績和考核結果的運用。工作人員績效考核成績和考核結果作為生產成本節余獎發放的依據。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的工作人員,除享受上級規定的年度考核獎金和生產成本節余獎個人應發數額外,再增發全院生產成本節余獎平均數的2%;考核結果為合格等次的,發放生產成本節余獎為部門個人應發數的100%;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等次的,發放生產成本節余獎為部門個人應發數的50%;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不發放生產成本節余獎;參加年度考核但不確定等次、不參加年度考核的,不發放生產成本節余獎。第十九條 考核結果作為獎懲、晉級、續聘、解聘、增資、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等的重要依據。1、當年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的人員,給予11、嘉獎獎勵;連續3年為優秀等次的人員,給予記三等功獎勵。在競爭上崗時,對優秀等次人員給予加分獎勵。2、考核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每年增加一個薪級工資。連續3年考核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備晉升管理職務的資格;連續2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員,具有優先晉升管理職務的資格。4、任現職以來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等次的專業技術人員,符合申報評審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相應條件要求,方能申報評審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任現職以來,連續2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且符合相應條件的,可優先推薦評審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并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聘任高一級專業技術崗位。5、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12、進;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調整到較低等級崗位。6、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調整該人員的工作崗位,無正當理由不同意調整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按照規定的程序解除聘用合同。第四章 其他相關政策規定第二十條 對新進工作人員的考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首次就業,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2、非首次就業,本年度工作累計不滿六個月的(含試用期),不參加年度考核;3、非首次就業,本年度工作累計滿六個月的(含試用期), 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等次。第二十一條 經院同意,派出掛職借調、學習培訓以及執行其他任務的工作人員,除特殊規定外,一般由院進行13、年度考核,主要根據掛職借調、學習培訓以及執行其他任務的表現確定等次。有關情況由其掛職借調、學習培訓以及執行其他任務的所在單位提供。第二十二條 病假(因公負傷除外)、事假、非單位派出外出學習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六個月的工作人員,不參加年度考核。第二十三條 未聘人員未聘時間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六個月的工作人員,不參加年度考核。第二十四條 受處分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并確定等次,但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2、受記過、記大過處分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第二十五條 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人員14、,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后未給予處分的,按照規定補寫評語、補定等次。第二十六條 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員,經教育后仍拒絕參加的,其考核結果直接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第五章 考核組織與紀律第二十七條 院成立考核工作委員會,考核工作委員會由院領導、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考核工作的領導。考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院政工辦公室,負責考核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第二十八條 考核時間為每年12月下旬。各部門在進行本部門考核總結時,應提前2天與院考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聯系,院考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派人參加,主要負責同事評議表發放收集工作。第二十九條 院考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15、責將部門、工作人員績效考核成績和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到各部門及本人,對先進集體和優秀等次人員在全院范圍內公示7天。第三十條 主管領導與被考核人進行談話,以改進和提高工作績效。被考核人認為考核結果與事實嚴重不符的,可在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院考核工作委員會提出申訴,院考核工作委員會應在7日內提出復核意見。第三十一條 考核要實事求是,對在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第六章 附則第三十二條 個別部門根據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的關于工作實績的考核辦法,可結合本辦法繼續執行。第三十三條 非在編人員的考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院政工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13年1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