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市政規劃設計院依法行政工作制度11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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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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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建市政規劃設計院依法行政工作制度推進依法行政,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建設廉潔、勤政、務實、高效政府的根本要求。為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以服務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為中心,認真宣傳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市政規劃設計的各項法律法規,狠抓制度保障,堅持依法行政,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保障和促進了全市市政規劃設計工作的健康發展,特制定我院依法行政五項制度如下:一、重大決策程序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做到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防止重大行政決策的失誤,根據省行政程序規定和市依法行政等有關規定,結合本院工2、作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重大行政決策主要指以下內容:(一)城市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開發區(度假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查;(二)大型的或者重要的公共建設項目、大型戶外廣告、城市雕塑等規劃方案審查;(三)制定涉及面廣、專業性強、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規定;(四)內部重大行政管理事務;(五)規劃編制經費50萬元以上的項目委托;(六)行政經費開支5萬元以上的事項;(七)其他重大行政決策事務。第三條重大行政決策應堅持以下原則:(一)堅持依法決策。重大決策必須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以省市有關規定為指導,決策前進行合法性審查,防止出現違法違規和違反上級政策規定的行政決策。(二3、)堅持科學決策。重大決策必須以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為基礎,堅持科學發展觀,對一些專業性強、情況復雜、影響深遠的城鄉規劃問題,要組織專家學者和有關機構進行論證。(三)堅持民主決策。重大決策應充分征求局內工作人員意見,對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要廣泛征求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四)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在決策中要做到各項決策切合實際,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五)堅持公正、透明的原則。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事項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應當通過網站或新聞媒體等方式予以公布,以增強決策的透明度,保障公眾對行政決策事項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第二章議題提出第四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4、的議題由以下途徑提出:(一)市委、市政府、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提出;(二)院長書面批示提出;(三)其他院領導建議提出;(四)根據有關會議研究后建議提出;(五)院屬單位建議提出。第五條確定議題承辦機構,應當依照職能分工決定,分工未明確的由院長指定。第六條議題承辦機構將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報分管院領導審核同意后,由院長決定提交院務會、院業務例會或院案審會等會議討論研定。第三章調查研究和審核論證第七條議題承辦機構對擬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可行性要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信息,結合實際情況擬定決策方案,并按照決策事項涉及的范圍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充分協商協調,形成書面決策方案5、草案。第八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會議討論決定前,院法規科要對擬決策方案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議題承辦機構應當向院法規科提供下列材料,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一)關于決策事項的基本情況;(二)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三)決策事項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說明以及類似做法;(四)進行合法性論證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四章決策第九條審議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應當遵循以下程序:(一)議題承辦機構作決策方案草案說明;二)院法規科制科發表決策方案草案合法性審查意見;(三)會議參加人員發表意見;(四)決策事項的分管局領導發表意見;(五)院長發表決定意見。第十條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在審議的基礎上由6、院長決定。院長可以對審議的事項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暫緩或者再次審議的決定。會議組織單位應當記錄決策方案的討論情況及決定,對不同意見應當特別載明,并形成會議紀要。第十一條參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對會議未定和決定不對外公開的事項以及會議討論情況,不得對外泄漏。第十二條院辦公室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建立院重大行政決策檔案。第五章公開第十三條院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行公示制度,以院網站或新聞媒體等方式依法向社會公開。第十四條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及院內部事務外,院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公眾意見,且征求公眾意見的時間不得少于20日。策方案草案需要專家或者研究機構論證的,論證意見及采7、納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決策方案草案采用座談會、協商會等開放式方法聽取公眾意見的,公眾意見及采納情況應向社會公布。第十五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聽證的,議題承辦機構應當組織聽證。第十六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法需要報市政府批準或者市人大審議決定的,院決策后依程序上報。第十七條作出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20日內,向社會公布重大決策結果。第六章執行第十八條院屬各職能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院重大行政決策,不得拒不執行、不完全執行、變相執行、推諉執行和拖延執行。第十九條院監察室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督查落實、跟蹤反饋和評價工作,確保決策執行到位。不能全面、及8、時、正確執行的,按照院有關規定對相關單位和人員予以問責。第二十條議題承辦機構應定期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組織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二、決策后評估制度第一條為了提高行政決策的針對性、時效性和行政效率,根據國家和省、市依法行政、科學決策的相關要求,以及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局)行政決策后評估制度,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行政決策后評估制度,是指城鄉規劃管理作出的行政決策,在執行實施一定時間后,由本院組織對該項決策的執行情況、實際效果等進行評估,并作出決策評價、提出建議的制度。第三條城鄉規劃管理下列行政決策,應當進行決策后評估;(一)制定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市黨委、政府,上級9、業務主管部門重要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實施意見;(二)代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市政府辦公室起草并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三)以本院名義發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組織評估;(四)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群眾密切關注,需要進行決策后評估的行政決策事項。第四條行政決策后評估由決策法制工作部門或院政策法規督查科牽頭,承辦科室配合,采取抽樣調查、專家論證、專題討論或者民意調查的方式進行。第五條決策后評估應當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評估的基本情況。包括評估目的的依據、內容和標準、方法和程序;(二)決策的實施結果與決策制定目的是否相符;(三10、)決策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包括近期效益和長遠影響;(四)決策在實施對象中的接受程序;(五)決策實施帶來的負面因素及主要經驗、教訓、措施和對策建議等。第六條決策后評估報告經院分管領導初審后,提交院黨組會或局長辦公會進行審定,并作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修訂決策方案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的決定。三、領導和職工法律學習制度(一)學習時間:每周五(工作日)下午為院機關政治理論和業務學習時間。其中:單周為全院干部職工集中學習,雙周為科室人員集中學習。(二)學習內容:上級有關文件精神;中央、省、市領導重要講話;財政業務知識和法律法規;重要時事新聞;廉政教育;其它應組織職工學習的內容。(三)學習方法:組織學習11、原文;舉辦專題講座;收看電視錄像;召開學習交流會和專題討論會;組織參觀和實地考察。(四)學習紀律:1、全體干部職工必須按時參加學習;2、因故不能參加全院集中學習的,一般干部必須向科室負責人請假,并告知考勤人員;科室負責人必須向辦公室主任請假;3、無故不參加集中學習的,視為曠工半天。(五)學習組織:全院統一學習由院辦公室負責學習內容安排、學習會場組織、學習時間通知等工作。各科室學習由科室自行組織。四、干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第一條根據國家和省、市依法行政和干部任用的有關規定,為了提高擬任干部的法律素質和依法決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干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是指由我院組織的對12、擬任干部的相關法律知識考試。第三條干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的對象:凡機關各科室擬任副科級和正科級的干部,任職前必須進行法律知識考試。第四條干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的內容:(一)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法規;(二)城鄉規劃行業的法律法規。第五條干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成績在機關公布,并登記存檔,作為干部任職的資格之一。第六條干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的方式:考試以集中、限時、閉卷、筆試的形式進行。第七條干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成績的效力:法律知識考試成績的有效期為一年。凡考試成績合格者,在一年內任職時不再進行法律考試;凡考試成績不合格者,在一年內不得提拔。第八條干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的組織:干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的工作由政13、策法規督查科和綜合管理科共同組織實施。五、設計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第一條參照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過錯責任,系指綜合辦公室和設計室工作人員在城市規劃和市政道路設計工作中,由于違法或不當的職權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國家利益造成損失,依照本規定需要承擔責任。第三條追究過錯責任,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過責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院黨組負責錯案責任追究工作。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一)超越或濫用職權的;(二)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三)實施違法或明顯不當的行政處罰的;(四)在行政處罰案件中,調查失實,定性不準,14、違反法定程序,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嚴重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五)其他違法執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第六條追究過錯責任,應當依法認定有關人員的責任。認定過錯責任,應當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聽取有關責任人員的陳述和申辯。第七條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濫用職取、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第八條因違反法定程序造成工作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但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是經主管人員批準的,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承擔責任。第九條過錯責任追究的形式為:(一)暫扣或收回工作證件;(二)取消工作資格,調離工作崗位;(三)行政追償;(四)行政處分;(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形式。第十條過錯15、情節輕微,尚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不予追究,但應責令其書面檢查。第十一條參照國家賠償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賠償損失的,可以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第十二條過錯責任追究程序:(一)發現工作過錯,組織調查或復查、收集證據;(二)決定立案,并書面通知被調查單位和有關人員;(三)在調查中應當全面收集證據,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辯解;(四)查明錯案的原因、情節、后果和有關人員的責任;(五)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決定責任追究形式。第十三條追究各種過錯責任的處理決定,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并書面通知被追究責任的單位和個人。第十四條被追究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對過錯責任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過錯責任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院黨組提出書面意見,院黨組應自收到書面意見之日起日內組織復查,并將復查結果通知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第十五條有關單位拒不執行處理決定的,應給予其負責人行政處分。第十六條對給予行政處分不服的,可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訴。第十七條申訴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 11 頁 共 1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