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股份公司重大事項報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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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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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股份公司內部業務運營考核及費用管理制度手冊資料
1、XX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XX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重大事項報告工作,明確公司各部門、營業部、其他分支機構以及有關人員重大事項報告的職責和程序,確保公司內部重大信息的快速傳遞、歸集和有效管理,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向有關主管單位報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治理準則、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關于進一步做好金融機構重大事項報告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中國XX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XX”)子公司重大事項管理辦法(00-24001-30/E)及XX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2、項范圍(2013年版)及XX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公司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是指當發生或即將發生可能對公司經營管理產生重大影響情形或事件(以下統稱“重大事項”)時,按照本制度規定負有報告義務的單位和人員(以下簡稱“重大事項報告義務主體”),應當在第一時間將相關信息向主管領導報告并根據需要及時向外部主管單位報告的制度,分為內部報告和對外報告兩個方面。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須向監管及主管部門報送申請或行政許可的事項,不適用此制度。第三條 重大事項報告遵循以下原則:(一)誰主辦、誰報告。根據重大事項的類別和報送主體的要求,公司重3、大事項由相關業務辦理或管理(牽頭)單位(以下簡稱“主辦單位”)負責或牽頭負責實施報告。(二)各司其職、協調一致。主辦單位應根據各自權屬和事項性質,明確各相關責任主體的報告職責,做好溝通與協調,確保報告工作的有效銜接。(三)按規辦理、高效準確。主辦單位及相關責任主體應嚴格按照公司報告制度和處理流程辦事,不得越級辦理或隨意調整報告流程,在協調一致的基礎上,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報告義務。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事項報告義務主體”包括:(一)公司各部門、營業部及其他分支機構負責人;(二)公司各部門、營業部及其他機構中對公司重大事項可能知情的人員;(三)涉及重大事項報告的其他相關人員。第五條 本4、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其各部門、營業部及其它分支機構。第六條 負責重大事項報告的單位應指定專人對上報的信息和材料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第二章 重大事項的范圍第七條 在本章規定的重大事項出現時,相關單位應及時、準確、真實、完整地向主辦單位報告,并經相關程序后由主辦單位向監管部門和上級單位予以報告。第八條 股東單位發生的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項及行為(一)公司股東存在虛假出資、出資不實、抽逃出資或變相抽逃出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二)所持公司股權被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或被強制執行;(三)質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權;(四)決定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權;(五)委托他人行使公司的股東權利或與他人就行使公司的股東權利達成協議;(六)5、變更名稱;(七)發生合并、分立;(八)解散、破產、關閉、被接管;(九)其他可能導致所持公司股權發生轉移的情況。第九條 重大決策及變更事項(一)人事管理類事項,包括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的任免及其報酬事項;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任免及其報酬事項;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業績考核評價;人員費用總額的確定。(二)財務和審計管理類事項,包括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調整年度財務預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重大會計政策變更;聘任和解聘承辦公司年報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未列入當年財務預算的單筆購買、處置金額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三)經營管理類事項,包括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經營計劃;董事會、6、監事會的報告;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組織形式變更;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分支機構的設立和變動;發行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四)項目管理類事項,包括投資設立或參股其他公司;超出當年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規定的融資規模的融資需求;對外提供擔保。(五)報國家監管部門批準開展新業務的方案和其他事項。(六)其他決策及變更類重大事項。第十條 重大突發事項(一)發生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擠提或其他債務擠兌事件;(二)發生與公司業務或人員有關的金融詐騙、盜竊、搶劫、涉槍、兇殺、爆炸、綁架等案件;(三)客戶集體投訴、上訪、靜坐或者采取其他過激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四)因自然7、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引發無法正常經營的事件;第十一條 重大經營風險指標變動及風險事項經營風險事件指公司在業務經營中因內外原因出現風險情況可能或已經導致公司收入變化、預期收益下降、發生經濟或聲譽損失的事件,主要包括不良資產、經營違規、被訴及其他造成資產和聲譽損失的事件。按照經營風險發生后的影響范圍和損失程度將經營風險事件分為:一般經營風險事件、較大經營風險事件和重大經營風險事件。(一)一般經營風險事件一般經營風險事件指經營風險跡象已經暴露,影響范圍小,風險程度輕,通過采取及時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可以避免事態惡化,防止發生損失的事件。具體包括:1、出現非正常類資產。按照中國X8、X經營資產風險分類試行辦法分類出現次級類資產。2、商業化項目執行中因政策、市場或客戶原因造成已審批方案不能按預期計劃實施,需要降低原項目實施條件或保證措施,可能影響預期收入和收入實現的保證程度。3、項目操作不當或在合作項目中各單位銜接工作不到位形成了操作風險。4、發生被訴或仲裁事項,預計公司需要承擔責任。5、公司業務經營的風險控制指標單項或部分突破。6、市場和媒體對公司某項業務有負面報道或公司客戶發生重大風險事件。(二)較大經營風險事件較大經營風險事件指經營風險發生后影響范圍較大,已危及資產安全,影響收入實現,采取及時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進行化解和處理后仍有造成損失可能的事件。具體包括:1、出現9、不良資產。按照中國XX經營資產風險分類試行辦法分類出現可疑類資產。2、商業化項目執行中因政策、市場和客戶等原因造成原定方案發生重大變更或中止,不能實現項目預計收入。3、項目操作不當或在合作項目中各單位銜接工作不到位形成了操作風險且造成項目不能實現預計收入。4、發生被訴、仲裁事項標的金額超過500萬元或預計公司需要承擔的損失金額超過50萬元。5、公司業務經營的風險控制指標單項或部分突破且幅度超過20%。6、監管部門定為違規進行調查處理的事件。(三)重大經營風險事件重大經營風險事件指經營風險發生后涉及的資產規模大,影響范圍大,即時采取風險化解措施和法律手段仍將形成損失的事件。具體包括:1、出現損失10、類資產。按照中國XX經營資產風險分類試行辦法分類出現損失類資產。2、商業化項目執行中因內外情況變化導致項目不能實施且已造成公司財務損失。3、項目操作不當或在合作項目中各單位銜接工作不到位形成了操作風險且已造成公司財務損失。4、發生被訴、仲裁事項標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或預計公司需要承擔的損失金額超過100萬元。5、公司業務經營的風險控制指標單項或部分突破且幅度超過40%。6、發生監管部門處罰的事件。第十二條 重大信息技術安全事項(一)主要業務網絡、系統發生故障,導致服務中斷的事件;(二)重大竊(泄)密、計算機網絡犯罪等案件;(三)重要業務網絡、系統升級改造。第十三條 其他如監管部門或所在地派出11、機構要求報告的重大事項,或相關單位認為事因或影響重大必須報告的事項。第三章 重大事項內部報告要求第十四條 各部門、營業部及其它分支機構職責范圍內發生本制度第十條所列事件時,必須立即填寫緊急重大情況專報并向綜合管理部報告。第十五條 各部門、營業部和其它分支機構應對重大事項的報告實行一把手責任制,應明確各單位負有綜合管理職能的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此項工作。第十六條 報告主體應在發生或發現本制度第十條所述重大事項時,于事發后4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報告綜合管理部。情況緊急或信息掌握不完整的,應先口頭報告,于事發后20小時內書面報告;先報告初步情況,再根據進展情況補充報告。第十七條 綜合管理部在接到報告后,應12、立即向公司分管領導匯報,并應及時將經相關單位第一責任人核對并簽字的與重大事項有關的書面文件進行整理,按照程序提交公司相關決策機構研究。待公司研究決定相應應對方案后,立即組織、協調相關單位予以實施。第十八條 本制度第十條所述重大事項發生后,相關單位應在向綜合管理部報告的同時,根據情況積極采取相應措施,有效控制事態發展。綜合管理部應在接到報告后,全力協助相關單位開展工作,做好相關組織、協調工作。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調查和分析研究職責范圍內存在的影響公司穩定經營的各類重點和熱點問題,特別關注重點崗位和要害部門,分析預測可能出現的緊急重大情況,及時發現和掌握苗頭性問題,并有針對性地采取應對措施。第四章 13、重大事項對外報告要求第二十條 公司發生本制度第二章所列重大事項時,應由主辦單位根據相關規定,對重大事項進行分析和判斷,并及時將需要公司履行對外報告義務的信息向公司領導和相關決策機構匯報,履行相應程序后,按規定對外報告。第二十一條 公司重大事項報告的外部接受單位分為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等證券監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等金融監管及其他職能部門、中國XX等股東單位共三類主體。第二十二條 公司發生本制度第八條所列重大事項時,應向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發生本制度第九條、第十一條所列重大事項時,應根據事項類別和相關要求分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14、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中國XX報告;發生本制度第十條所列重大事項時,應根據事項類別和相關要求分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市公安局內保局金融處、中國XX報告;發生本制度第十二條所列重大事項時,應根據事項類別和相關要求分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市公安局內保局金融處報告;發生本制度第十三條所列重大事項時,相關單位應根據要求經請示公司領導同意后向有關主管單位報告。第二十三條 公司發生第八條所列重大事項,由綜合管理部(董事會辦公室)牽頭負責按要求報告。公司發生第九條第(一)款人事管理類事項,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報告;發生第九條第(二)15、款財務和審計管理類事項,分別由計劃財務部、審計監察部牽頭負責報告;發生第九條第(三)款經營管理類事項,原則上由綜合管理部(董事會辦公室)牽頭負責報告,涉及分支機構設立的,視情況由主辦單位報告;公司發生第九條第(四)款項目管理類事項,由計劃財務部牽頭負責報告,或根據具體事項經請示公司領導后確定牽頭部門負責報告;公司發生第九條第(五)款開展新業務、新產品等需要申報的事項時,由相關業務主辦單位牽頭負責提出申請;公司發生第九條第(六)款其他決策及變更類事項時,由相關主辦單位根據公司領導和決策機構的決定牽頭負責報告。公司發生第十條重大突發事項時,相關單位第一時間報送至綜合管理部,由綜合管理部牽頭負責報告16、。公司發生第十一條重大經營風險指標變動及風險事項中第(一)、(二)、(三)款中第1、2、3類事項時,由相關業務主辦單位牽頭、合規審查部配合負責報告;發生第十一條重大經營風險指標變動及風險事項中第(一)、(二)、(三)款中第4、5、6類事項時,由合規審查部根據監管要求牽頭負責報告。公司發生第十二條重大信息技術安全事項,由信息技術部牽頭負責報告。公司發生第十三條重大事項,由相關單位或其總部管理部門牽頭負責報告。第二十四條 報告實行一事一報。所有報告事項均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報送。涉及重大突發事項的,報告內容包括:報告機構名稱,事發機構名稱、時間、地點、起因、經過、涉及單位及當事人、性質,影17、響范圍,危害程度,已采取或擬采取的應對措施,可能造成的損失,事態發展趨勢以及其它與本事件相關的內容。第二十五條 公司發生本制度第二章各條所列重大事項時,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治理準則、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及其他證券業法律法規的要求,由主辦單位及時根據公司領導和相關決策機構決定,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交報告或提出申請。第二十六條 公司發生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指事項時,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關于進一步做好金融機構重大事項報告工作的通知的相關要求,由主辦單位根據公司領導和相關決策機構決定向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18、部報告。第二十七條 公司發生本制度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所指事項時,應根據中國XX重大事項管理辦法、經營風險事件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及時向中國XX及其相關部門報告。第二十八條 公司發生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款重大事項時,須按照有關規定,由綜合管理部牽頭負責及時向北京市公安局內保局金融處報告或提出申請。第二十九條 公司發生須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等其他監管部門或政府機構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經請示公司領導同意后,由指定的主辦單位參照本制度報告原則負責對外報告。第五章 相關責任第三十條 公司各部門、營業部及其他分支機構發生或即將發生第二章情形時,重大事項報告主辦單位應將相關資料,按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進行對內或對外報告,確保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第三十一條 發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項應上報而未及時上報的,公司將追究相關單位第一責任人及其他負有報告義務人員的責任;由此導致公司違規或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的,根據公司有關規定,經公司研究后給予相應處分。第六章 附 則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或相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其他規定執行。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