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股份公司融資融券交易監控與交易執行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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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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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股份公司內部業務運營考核及費用管理制度手冊資料
1、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交易監控與交易執行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全面、及時地掌握和控制融資融券業務過程中的市場風險,提高交易監控與交易執行操作的管理效率,根據中國證監會頒布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公司發布的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以及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公司對融資融券業務建立風險監控系統,實現業務總量監控、信用賬戶分類監控、自動預警等功能。信用交易部負責對客戶信用賬戶進行實時監控,逐日盯市,發出追加擔保物指令,發出并執行強制平倉指2、令,調整客戶信用記錄等。第三條 交易監控與交易執行在業務過程中相互隔離。第二章 監控指標第四條 公司根據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等主管部門的規定,設定風險監控指標實時監控融資融券業務對凈資本充足率和資產流動性的影響,以確保融資融券業務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具體監控指標包括:全體客戶融資規模占凈資本比例、單一客戶融資規模占凈資本比例、全體客戶融券規模占凈資本比例、單一客戶融券規模占凈資本比例、單只擔保股票的市值與該股票總市值比例、單一證券融資規模占凈資本比例、單一證券融券規模占凈資本比例、單一客戶融資對單只證券的持倉規模與該證券流通股本的比例、全體客戶融資對3、單只證券的持倉規模與該證券流通股本的比例、全體客戶融券對單只證券的融券規模與該證券流通股本的比例、單一客戶融資使用額度占公司融資總額度比例、單一客戶融券使用額度占公司融券總額度比例、全體客戶融資規模占公司融資總額度比例、全體客戶融券規模占公司融券總額度比例、全體客戶融資融券總規模與董事會決定的業務規模上限的比例、信用賬戶重點關注線、信用賬戶追保平倉線等。上述指標的標準由信貸管理委員審批后實施。公司可根據業務情況,進行調整。第五條 信用交易部設置信用交易監控崗、交易執行崗、客戶信用管理崗等崗位,執行融資融券業務中的風險監控、業務總量監控、信用賬戶分類監控等職能,并根據監控情況采取相應措施。當監控4、指標日間觸及預警閥值時,業務管理系統預警;當客戶委托觸及交易控制上限時,系統根據控制參數對客戶委托進行實時限制,并做出提示。信用交易監控崗于每日收盤后對日間監控指標的預警情況統計,建立臺賬。第三章 逐日盯市第六條 信用交易部信用交易監控崗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逐日盯市工作,日間根據本制度第四條規定的風險控制指標進行監控,收盤后對日間觸發預警、觸及交易控制上限的相關監控指標情況進行統計,建立臺賬。第七條 信用交易監控崗根據重點關注線和追保平倉線對客戶信用賬戶進行監控,并根據不同情況采取相應措施。第八條 每日日終清算后,系統根據客戶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處于追加擔保物通知規定期限的第幾個交易日、強制平5、倉完成情況,將合同未終止的客戶下一交易日的信用賬戶狀態進行分類:(一)正常類賬戶:日終清算后維持擔保比例不低于重點關注線的信用賬戶(不包括處于追加擔保物通知規定期限第一個交易日的賬戶);(二)警戒類賬戶:日終清算后維持擔保比例低于重點關注線但不低于追保平倉線的信用賬戶(不包括處于追加擔保物通知規定期限第一個交易日和第二個交易日及當日強制平倉未完成賬戶);(三)追保類賬戶:日終清算后維持擔保比例低于追保平倉線(不包括處于追加擔保物通知規定期限第二個交易日及當日強制平倉未完成賬戶)以及處于追加擔保物通知規定期限第一個交易日的賬戶;(四)平倉類賬戶:追加擔保物通知規定期限第二個交易日日終清算后維持擔6、保比例低于重點關注線的信用賬戶,或當日強制平倉未完成的信用賬戶。第九條 在融資融券業務中,對不同類型信用賬戶的交易限制:(一)當融資(或融券)可用授信額度0或保證金可用余額0時,客戶不能進行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二)對于警戒類賬戶,當維持擔保比例追保平倉線時,限制其融資買入、融券賣出、普通買入等。(三)追保類賬戶,且維持擔保比例重點關注線,則客戶信用賬戶不能進行融資買入、融券賣出、普通買入。(四)對于平倉類賬戶,在強制平倉完成前,對客戶信用賬戶進行交易限制,禁止客戶所有委托買賣行為,禁止直接還款、直接還券、賣券還款及買券還券等。平倉完成及時解除對客戶的交易限制,但若當維持擔保比例重點關注線7、時,系統限制賬戶的融資買入、融券賣出、普通買入。第十條 對追保類賬戶發出追加擔保物通知后,如客戶信用賬戶在規定期限到期日日終清算后維持擔保比例低于重點關注線,信用交易監控崗應啟動強制平倉流程。第十一條 信用交易監控崗根據客戶信用賬戶情況,每周制作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資產分類報表。第四章 擔保物追加第十二條 未被發送追加擔保物通知(或已被發送追加擔保物通知且超出規定期限或當日強制平倉完成的)的客戶信用賬戶當日(T日)日終清算后維持擔保比例低于追保平倉線時,應啟動追加擔保物流程。信用交易監控崗應將追加擔保物客戶名單遞交客戶信用管理崗。客戶信用管理崗將追加擔保物通知于T1日上午9:00之前按照合同約定的8、方式發送給客戶,同時通知審薦人。第十三條 追加擔保物通知發送后,客戶信用管理崗應在客戶信用交易追加擔保物通知記錄單中記錄所發送的追加擔保物通知情況。第十四條 審薦人應在收到追加擔保物通知后與客戶取得聯系,向客戶提示信用賬戶存在的風險,說明追加擔保物的業務規則,了解客戶追加意愿,并填寫追加擔保物通知情況反饋表通過電子郵件反饋至客戶信用管理崗,由客戶信用管理崗將聯系情況在系統中記錄。第十五條 追加擔保物通知發出后,信用交易監控崗應跟蹤客戶追加擔保物的情況,在追加擔保物通知記錄單中記錄客戶追加擔保物的情況。追加擔保物通知規定的期限內,若客戶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低于重點關注線的,則禁止客戶信用賬戶發生9、新的普通買入、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第十六條 客戶追加擔保物方式包括:轉入保證金、轉入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自行平倉。通過追加擔保物,客戶應在追加擔保物通知到期日(T2日)日終清算后,確保其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不低于重點關注線。如客戶信用賬戶在T2日日終清算后的維持擔保比例低于重點關注線,信用交易監控崗應啟動強制平倉流程。第十七條 信用交易監控崗每日對客戶信用交易追加擔保物情況進行檢查,對客戶信用交易追加擔保物情況建立周報制度,每周一上報部門負責人。第五章 強制平倉第十八條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客戶信用賬戶達到強制平倉條件,公司擁有對客戶信用賬戶進行強制平倉并收回相應債權的權利,公司有權選擇強制平10、倉、部分強制平倉或者放棄強制平倉。(一)客戶信用賬戶在追加擔保物通知規定期限到期日日終清算后的維持擔保比例低于重點關注線的;(二)融資融券合同到期、客戶未按約定歸還融資本金及利息或證券及相關費用的;(三)出現法定或約定解除合同及法定或約定終止合同情形,客戶尚有債務未清償的;(四)司法機關或其它有權機關要求公司對客戶信用賬戶資產協助執行、客戶尚有未清償債務的。上述啟動強制平倉的情形中,除第(四)種情形為當日進行強制平倉外,其余均為下一交易日進行強制平倉。第十九條 法定或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一)在融資融券合同有效期內,如因客戶的資信狀況發生變化等原因導致客戶不再符合公司關于融資融券客戶標準之規11、定的,則公司可以要求客戶提前清償所欠公司債務并解除融資融券合同;(二)其他法定或者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第二十條 法定或約定終止合同的情形有:(一)客戶(自然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且該事項為公司知曉的;(二)客戶(法人機構)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破產程序或解散且該事項為公司知曉的;(三)公司被證券監管機關取消業務資格、停業整頓、責令關閉、撤銷;(四)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破產程序或解散;(五)客戶信用賬戶日終清算后維持擔保比例低于100,擔保物價值已經不足以償還所欠公司債務;(六)客戶信用賬戶融券賣出的證券預定終止上市交易且在該證券終止上市公告發布日后三個交易日內仍未了結該筆融券債務的;(七)發12、生客戶信用賬戶記載的權益被繼承、財產細分或無償轉讓等特殊情況,公司主動或者依相關權利人申請終止合同的;(八)機構客戶發生合并、分立、重大資產重組或影響其債務承擔能力情形,公司終止合同的;(九)其他法定或者約定的合同終止情形。第二十一條 在第十八條第(一)項情況下,公司在強制平倉完成前對客戶信用賬戶進行交易限制,禁止客戶對信用賬戶的所有委托買賣、禁止客戶直接還款、直接還券、賣券還款及買券還券等;在第十八條第(二)、(三)、(四)項情況下,公司對客戶信用賬戶進行交易限制,禁止客戶對信用賬戶的所有委托買賣、禁止客戶直接還款、直接還券、賣券還款及買券還券、資金轉出與證券劃出等,直至客戶對公司所負債務全13、部清償完畢為止。第二十二條 強制平倉范圍(一)在第十八條第(一)項情況下,平倉范圍以滿足應平倉金額為準。應平倉金額=(重點關注線-追加擔保物通知到期日日終清算后的維持擔保比例)追加擔保物通知到期日日終清算后負債總值/(重點關注線-1)。(二)在第十八條第(二)、(三)、(四)項情況下,平倉范圍以滿足客戶對公司所負債務為下限,該債務為客戶所欠公司本金、證券、利息及費用等的總和。第二十三條 強制平倉原則(一)強制平倉操作應以最有利于成交為首要原則。(二)將所有負債按到期日期從近至遠排序,同一到期日負債按負債金額從小到大排序,到期日和負債金額一致的按形成負債日期和流水號排序,逐條處理。(三)如為資金14、類負債,則先直接還款,后平倉賣出,賣出按持倉市值從大到小選擇,剔除停牌證券。 (四) 如為融券類負債,則先直接還券,后平倉買入,剔除停牌證券。(五)(五)須在合同中約定,上述順序僅是公司認為可供平倉的順序之一,由于市場變化等因素的影響,公司有權選擇公司認為最有利于平倉成功或最有利于債權實現的方式進行平倉,客戶對此予以認可。第二十四條 客戶信用賬戶達到強制平倉條件時,信用交易監控崗應立即制定平倉預案、填寫平倉通知書,經合規風控崗復核、部門負責人或授權人員審批,再提交法律合規部審批后,由交易執行崗按照平倉通知書進行強制平倉操作。(一)在第十八條第(一)項情況下,當實際平倉金額應平倉金額,交易執行崗15、應立即填寫平倉完成狀態修改記錄單,經信用交易監控崗復核、部門負責人或授權人員審批后,由客戶信用管理崗解除客戶信用賬戶的交易限制。如強制平倉未完成,應于次日繼續執行強制平倉。應平倉金額于強制平倉執行當日清算后,按第二十二條第(一)項重新計算。信用交易監控崗制定平倉預案,經合規風控崗復核、部門負責人或授權人員審批,再提交法律合規部審批后,向交易執行崗發出平倉通知書。交易執行崗在下一交易日繼續進行強制平倉,直至平倉操作完成。(二)對于第十八條第(二)、(三)、(四)項之強制平倉情形,若客戶債務(包括利息、費用等)已經被全部償還,則強制平倉結束;否則應于下一交易日繼續強制平倉并收回相應債權。第二十五條16、 平倉結束當日日終清算后,交易執行崗應在強制平倉報告中記錄強制平倉的交易執行情況和交易結果,報至信用交易監控崗。如當日未完成平倉,交易執行崗應說明未完成原因。第二十六條 信用交易監控崗應根據平倉交易執行情況和交易結果在強制平倉報告簽署意見,上報部門負責人。合規風控崗應制作強制平倉客戶統計表作為征信調查崗和授信評估崗調整客戶信用等級和融資融券授信額度的依據,同時分別上報融資融券管理委員會、法律合規部。如平倉后資金不足清償所欠公司債務,由法律合規部按債務追償管理制度對客戶進行債務追索。第二十七條 客戶信用管理崗于強制平倉結束后,根據強制平倉報告,填寫強制平倉結果通知并發送給客戶及其審薦人。在第十八條第(二)、(三)、(四)項情況下,在全部債務清償完畢后,對于客戶信用賬戶的剩余資產,客戶信用管理崗應通知營業部辦理相關手續。第二十八條 信用交易監控崗應實時監控市場的重大風險事項,并對發生的重大風險事項形成書面報告。第六章 附 則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信用交易部負責解釋。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