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貸款責任追究管理制度13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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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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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貸款責任追究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22農村44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本行”)信貸管理,建立和完善不良貸款責任追究制度, 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信貸風險,逐步完善信貸人員信貸行為權 利與責任相結合的機制,有效提高工作責任心和職業道德水準, 依據國務院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 員會44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11省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 責任追究指導意見(試行)、11省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責任認 定與處罰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不良貸款責任追究是指本行貸款(具 體包括貸款、貼現、銀行承兌匯票、保函等)發放形成不良2、后, 對有關責任人的信貸行為及盡職情況進行全過程分析和評價,判 斷相關管理人員及經辦人員是否應對不良貸款承擔責任,并依法 依規追究其應負責任的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不良貸款包括:(一)所有到期貸款(含展期)未能收回的貸款;(二)被銀行業監管部門、審計機關等監管機構及本行檢查 發現,雖然尚未形成不良貸款但存在較大風險隱患和嚴重責任問 題的貸款。(三)違法、違規發放的貸款。第四條 本行不良貸款責任追究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二)逐筆認定,責任到人;(三)有責必究,盡職免責;(四)視情輕重,依規追責。第二章責任人及其應承擔的責任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責任人,是指從事信貸業務3、評級、授 信、受理與調查、審查、審批、發放、支付貸后管理、回收處置 等實施管理活動過程中負有特定職責的相關人員。第六條責任人按照工作性質和承擔職責的不同可劃分為調 查崗位責任人,審批決策崗位責任人,貸款發放與支付崗位責任人 和貸后管理崗位責任人。所有不良貸款必須逐戶逐筆查清原因、落實責任,要根據對 貸款調查、貸款審查、貸款審批、貸款發放與支付,貸后管理、 回收與處置每一個環節的審計情況確定責任,每筆貸款至少認定 一名責任人,一筆貸款可以按比例認定二個及以上責任人。第七條調查崗位責任人承擔貸前調查和初步審查的責任, 包括:(一)未按調查程序進行調查并提交正式調查報告的;(二)對調查評估材料失實或4、隱瞞客觀情況,誤導貸款審查, 造成審批人決策失誤的;(三)發現借款人、擔保人嚴重不良行為不如實報告,造成 不良影響的;(四)幫助客戶編造虛假材料套取貸款的;(五)未按規定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 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或調查嚴重失實的;(六)未按規定核實審查抵(質)押物、質押權利及擔保人 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造成擔保合同無效或擔保人、抵(質)押物、 質押權利不具備擔保條件的;(七)其他未按照本行規章制度進行調查的。第八條 審批崗位責任人承擔審批及審批管理過程中的責 任,包括:(一)未按規定或審批程序進行審批的;(二)未按規定審查、核實申請人的主體資料和申請材料, 審查擔保人的主5、體資格和資信狀況,致使主合同或擔保合同無效 的;(三)明知借款人主體資格不實而批準或擔保人無擔保資格 仍同意接受擔保的;(四)無權或越權審批貸款的;(五)對單位或個人強令發放的違規貸款或違規擔保未予以 拒絕的;(六)其他違反本行規章制度進行審批的。第九條 貸款發放與支付崗位責任人承擔貸款發放與支付 過程中的責任,包括:(一)未簽訂有效合同和借據擅自發放貸款的;(二)錯填、漏填合同(借據)要素造成貸款損失的;(三)擅自修改合同條款致使借款人、擔保人免責或減輕責 任的;(四)未按合同約定選擇支付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 管理與控制的;(五)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在貸款資金發放前未審核 借款人相6、關交易資料是否符合合同規定條件,支付后未做好相關 細節的認定記錄的;(六)受托支付完成后,未詳細記錄資金流向,歸集保存相 關憑證的;(七)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未按合同事先約定,要求 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且未通過賬戶分析、 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的。(八)其他違反本行有關放款審查規定的。第十條 貸后管理崗位責任人承擔貸后管理過程中的責任, 包括:(一)未按規定進行貸后檢查和反饋,致使未能及時發現借 款人財務狀況惡化、借款人改變借款用途或擠占挪用貸款、企業 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改制等重大事實的;(-)對貸后檢查時發現的重大風險隱患未及時如實報7、告 的;(三)故意或失職造成證明債權和擔保物權等法律性文書、 重要單據、審批記錄、調查評估報告、貸后檢查報告等重要檔案 資料不全、遺失或毀損的;(四)未采取有效措施中斷、中止訴訟時效致使主債權及擔 保債權懸空的;(五)對借款人經營狀況惡化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向上級主管部門和領導報告的;(六)未按本行規定及時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申請執 行,導致喪失訴訟、擔保時效或執行時效的(七)未及時進行資產回收和處置致使主債權懸空的;(八)信貸人員按合同約定要求會計(主管)人員扣收貸款 本金和利息,而會計人員接通知后沒有扣收造成風險或損失的;(九)資料管理人員丟失貸款有關資料的;(十)應列入黑名單管理的8、客戶未及時納入;(十一)其他違反本行有關貸后管理規章制度的。第三章責任認定第十一條按以下程序進行:(一)不良貸款經辦行負責對形成不良貸款的責任進行初步 分析,填制不良貸款管理存在問題表(參考格式見附件一), 對該表中所列事項的真實性負責,并上報本行進行責任認定。(二)所有人員的崗位異動和退休前必須對不良貸款進行責 任認定,并落實好接任人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三)本行風險管理部門對經辦支行上報的不良貸款進行責 任認定。1、檢查有關責任人是否執行了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行 的規章制度,是否按照崗位職責和信貸業務操作規程辦理信貸業 務;2、對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初步確定各責任人應承擔的 責任;39、填制不良貸款責任認定表(參考格式見附件二)。(四)本行風險管理部門將不良貸款責任認定表送交各 責任人,各責任人在收到后15日內,有權就該表中與其相關的 內容進行書面的申辯或確認,并將書面意見送交風險管理部門。 責任人逾期不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認可責任認定意見。(五)本行風險管理委員會對風險管理部門提交的不良貸 款責任認定表和各責任人的書面申辯或確認意見進行審查,填 報不良貸款責任認定審批表(格式見附件三),認定責任人應 承擔的責任比例。(六)對本行風險管理委員會責任認定有異議或責任人調動 的向上級主管部門咨詢。(七)對責任人所認定應承擔的責任,風險管理部門將在本 行范圍內予以公示,并設立舉報10、投訴的途徑。第十二條本行不良貸款責任認定工作由本行董事長直接 領導,本行風險管理委員會是負責確認責任認定結論的決策機構 (實行直接利害關系人回避制度),本行風險管理部門負責責任 認定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管理。第四章責任追究第十三條 針對新增不良貸款和不良貸款形成不同時期的客觀背景,根據形成的主、客觀原因以及主動挽回資金損失與消 極對待致使風險加大的不同情形和后果,實施不同的追責力度:(一)對新增不良貸款責任追究如下:1、信貸人員當月到期貸款收回率未達到99%或當月新增不 良貸款超過10萬元的,暫停其貸款調查發放權,限期收回不良 貸款;次月到期貸款收回率未達到99%或新增不良貸款超過10 萬元的11、,取消其信貸員資格,限期收回不良貸款。對第三個月月 初仍達不到要求的,對責任人實行停薪停職收貸,并按已形成不 良貸款本金的5%交納風險保證金。造成較大資產損失的對責任 人除給予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外,并按11省農村信用社稽核 處罰暫行規定、11省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基本制度進行處 罰。2、支行當月新增不良貸款在30萬元以上的,本行將暫停該 支行貸款的發放權,由本行副行長對該支行行長進行約見談話, 次月仍達不到要求的,由本行行長對該支行行長和相關責任人員 進行約見談話,第三個月仍達不到要求的,由本行董事長對該支 行班子成員進行誡勉談話,直至貸款收回。支行當年到期貸款收 回率不足99%或單位不良貸款余12、額占比不降反升的支行行長,本 行將對其支行行長(負責人)免職。(二)對2006年12月31 H (含)以前發放到期未能收回 的貸款責任追究如下:1、貸款責任追究處理原則;實行時段劃分,分別處理的原則;1996年7月31日以前 的貸款責任免予處罰,重點落實貸款清收責任;實行個人擅自主張,形成貸款損失與風險從重處理的原 則;實行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免責,大額貸款責任從重處理的原 則;實行正常程序下貸款責任從輕,非正常程序下貸款責任從 重處理的原則;實行積極協查貸款責任從輕,抵制核查責任從重處理的原 則。2、貸款責任追究處罰具體規定;(1)1996年7月31日前所形成的不良貸款和難以收回的貸 款,且已在13、此辦法執行前落實了責任的貸款免予處罰。但未落實 責任,在此次貸款責任追究過程中,重新確定責任,有違規事實 的,要依規進行處理;違章違紀貸款造成損失,按損失貸款本息全額賠償,構成 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違章違紀貸款作為貸款責任追究處罰的重點,違章違紀貸 款明確為以下幾種情形:一是發放關系人即:夫妻關系、直系血 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 女)、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 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以及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 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的貸款到期未能收回的;二是 超14、本行規定相應權限,未經審批,越級發放的大額貸款到期未收回的;三是未經有權部門審批發放跨業務管轄范(鄉鎮合一后的一鎮多社以原鄉行政管轄的自然村、組為準)發放的跨界貸款 到期未能收回的。四是其它違規情形。包括自批自貸貸款、假名、 冒名、借名貸款、收貸不入帳又轉借他人貸款、虛假擔保抵押貸 款等情形;違章違紀貸款損失的界定依據:一是貸款逾期,經依法起 訴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二是企業破產、債務清償后仍不能償還 的貸款;三是貸款債務懸空六個月不能落實的貸款;四是貸款人 通過保險理賠等方式后仍不能收回的貸款;五是其他經本行風險 管理委員會確認損失的貸款。(三)對2007年1月1日(含)以后發放到期未能收回的15、貸款實行“臺帳管理,限期追究”的辦法。本行風險管理部按所 屬網點逐責任人員建立臺帳,按照每個責任人員不良貸款余額實 行逐年確定清收任務,限期收回的方式進行責任追究。具體標準 是:本行每年按網點和責任人不良貸款臺帳余額的20%確定清收 任務,按所分任務數的5%交納風險保證金,按完成當年清收任 務的比例在次年一季度之前返退保證金,否則,將保證金轉作罰 款不予返退,逐年考核兌現,直至貸款收清為止。當年未按要求 完成不良貸款清收任務之前的責任人員,不得提拔、晉升工資、 評優評先等,對違規的不良貸款責任人,按本行員工違規相關規 定,要責令賠償損失,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對涉嫌 違法的不良貸款責任16、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四)對2006年12月31日(含)以前發放到期未能收回 的違章違紀不良貸款,綜合考慮形成的原因和處罰執行到位的實 際,為充分調動積極性,采取按所形成的違章違紀不良貸款余額 實行逐年確定清收任務,逐年繳納風險保證金(一次性繳納有困 難的從薪金中扣繳),按完成當年清收任務的比例在次年一季度 之前返退保證金,否則,將保證金轉作罰款不予返退,逐年考核 兌現,直至貸款收清為止的辦法,具體考核標準如下:1、在職在崗人員按貸款余額本金的15%及利息確定每年清 收任務,分別按:貸款余額在10萬(含)以下的按5%,貸款余 額在10萬以上30萬(含)以內的按4%,貸款余額在30萬以上 5017、萬(含)以內的按3%,貸款余額在50萬以上的按2%繳納風 險保證金(以上保證金均分檔計算)。2、因貸款違規停崗收貸人員在本辦法執行之日起,限期三 個月內收回違規貸款,限期內不能收清違規貸款的,應立即向所 在單位申請上崗(只能安排非信貸崗位),并按以上在職在崗人 員的標準繳納違規貸款風險保證金,進行逐年考核的處理,如限 期內沒有收清違規貸款,又不向所在單位申請上崗的,從到期之 日起按無故曠工處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3、退休人員按貸款余額本金的10%及利息確定每年清收任 務,并按以上在職在崗人員的標準繳納違規貸款風險保證金(保 證金最高以上年度企業補差額為限),進行逐年考核的處理。(五)、本18、辦法生效之前巳扣的責任貸款工資和所繳納的風 險金,由本行風險管理委員會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第十四條所有不良責任貸款實行責隨人走,貸款責任不得 因調動、辭職、退休等原因而解除。退休人員的責任貸款可與企 業養老補差、企業年金及操守基金等掛鉤,直到責任貸款收回為 止。第十五條免予承擔責任的貸款必須按照原審批程序逐級 申報,并經本行風險管理部門和稽核部門認定,報本行風險管理 委員會最后審定。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規貸款,也可免予承擔責 任:(一)借款人因不可抗力或政策性因素而損失巨大,采取了 如保險賠償、資產清償、擔保人承擔經濟責任等措施以后,確實 無法償還而造成的貸款損失;(二)借款人死亡絕戶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的規定被宣告失蹤或死亡,無法定繼承人承擔其債務,以其財產 或遺產清償后仍未能償還的;(三)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布破產、被撤銷、解散,進行 清償后仍未能償還的貸款;(四)經本行風險管理委員會認定可以免責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條各支行應在每年的3月底前將上一年不良貸款 責任追究明細情況上報本行(格式見附件四),本行將組織對各 支行的不良貸款責任認定和追究工作的開展情況及公正性、客觀 性、合規性進行檢查。第五章附則第十八條本辦法由本行負責解釋和修訂。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以前發放 形成的不良貸款按本行原相關管理制度進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