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投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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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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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員工入職人事行政采購管理制度資料
1、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有資金投資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固有資金管理,完善公司固有資金投資和關聯交易審批程序,保護股東、公司及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第二條 固有資金是指公司以本外幣計價的資本金、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及其他自有資金。第三條 本制度中所指的關聯方是在公司財務和經營決策中,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公司或對公司施加重大影響的一方。如果公司與另一方同受一方控制,則本制度將該另一方也視為關聯方。本制度所指的公司的關聯方包括但不2、限于:1. 公司股東及其控制的法人;2. 公司股東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3. 法律、法規、規章及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關聯方。第四條 本制度所指的關聯交易是指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具體包括:1. 購買或銷售商品;2. 購買或銷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3. 提供或接受勞務;4. 代理;5. 租賃;6. 提供資金(包括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的貸款或權益性資金);7. 管理方面的合同;8. 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9. 許可協議;10. 關鍵管理人員報酬。第五條 公司運用固有資金進行投資和關聯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以及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并依照公司3、章程規定履行相應程序。第二章 固有資金投資管理第六條 由綜合管理部負責固有資金的管理運用。第七條 固有資金運用應當遵循謹慎穩健、分散風險的原則,確保固有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不得影響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運營。第八條 固有資金運用應當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則,避免與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資組合之間發生利益沖突,禁止任何形式的不正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行為,不得損害公司、股東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第九條 固有資金主要投資范圍包括金融資產投資以及進行與經營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股權投資,其中持有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基金等高流動性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50%。固有資金進行金融資產投資的,不得投資于上市4、交易的股票、期貨及其他衍生品。固有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規定。第十條 公司運用固有資金投資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應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的約定,并遵守下列規定:1.持有基金份額的期限不少于6個月,但持有貨幣市場基金等現金管理工具基金或者公司出現風險事件確需贖回基金份額彌補資金缺口的不受此限,持有發起式基金份額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2.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費率進行認購、申購和贖回,不享有比其他投資人更優惠的費率,并不得進行盤后交易;3.認購基金份額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載明所認購的基金份額、認購日期、適用費率等情況;4.申購、贖回或者買賣基金5、份額的,在基金季度報告中載明申購、贖回或者買賣基金的日期、金額、適用費率等情況。第十一條 公司運用固有資金投資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依法可以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提出議案,但對涉及本公司利益的表決事項應當回避。第十二條 公司固有資金投資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單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的份額與本公司及子公司員工投資的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計劃總份額的50%。第十三條 公司運用固有資金投資設立子公司,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運用固有資金進行股權投資,公司應當事前向中國證監會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投資入股按照規定需要履行審批程序的,還應當報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四條 公司6、可以用固有資金為本公司管理的特定投資組合提供保本承諾或者資金墊付以及為子公司管理的特定投資組合提供擔保,但保本承諾總額、資金墊付總額或者擔保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上一會計年度本公司經審計的凈資產規模。第十五條 公司運用固有資金投資,應確保固有資金投資與本公司及子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在人員、信息、賬戶、資金、會計核算上嚴格分離,投資決策及操作應當獨立于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資組合的投資決策及操作,不得利用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資組合的未公開信息獲取利益。第十六條 公司的凈資產低于4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基金等可運用的高流動性資產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且低于公司上一會計年度營業支出的7、,公司應當暫停繼續運用固有資金進行投資,其固有資金應當主要用于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第十七條 公司運用固有資金投資,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審批:1. 公司綜合管理部提出固有資金投資可行性報告;2. 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督察長會簽后,報總經理審批。3、根據章程規定,提交董事會及至股東會審批。第十八條 公司贖回(出售)固有資金投資,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審批:1. 公司綜合管理部提出贖回(出售)投資的請示;2. 經公司分管領導審批、督察長會簽后,報總經理審批。第十九條 公司涉及固有資金投資需要簽訂的有關合同,相關部門應及時把有關合同文本提交監察稽核部和督察長審核同意,方可簽訂。第三章 固有資金關聯交易管理第二8、十條 公司運用固有資金進行關聯交易應保證公司與各關聯人所發生的關聯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將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資組合作為交易對手,不得自行或者通過第三方與本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資組合進行顯失公平的交易。第二十一條 公司在確認和處理公司的關聯交易時,應遵循以下原則:1. 關聯交易的形式和內容符合相應交易契約成立時及該等契約履行時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2. 公司在處理與關聯人之間的關聯交易時,不得損害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3. 確定關聯交易價格時,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以及等價有償”的原則,必要時以書面協議方式予以確定9、。第二十二條 公司運用固有資金與關聯方進行關聯交易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審批:1. 業務部門提出固有資金關聯交易報告,并在該報告中就該項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提供充足的證據,必要時提供相關市場標準;2. 經公司分管領導審批、督察長會簽后,報總經理審批;3. 按照章程規定,提交董事會審批。4. 審批通過后,由公司相關業務部門執行,報監察稽核部備案。第二十三條 公司相關業務部門應指定專人對關聯交易和關聯方相關情況進行跟蹤,在關聯方或關聯交易發生重大變動的情況下,應當及時報告監察稽核部,并應當會同監察稽核部對交易風險進行重新評估,評估結束后采取書面形式向管理層提出風險評估報告。第二十四條 公司運用固有10、資金發生的關聯交易,應根據企業會計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有關規定,在公司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應信息披露。第五章 固有資金投資內部控制第二十五條 固有資金的決策應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相關條款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綜合管理部負責固有資金投資的交易執行。第二十七條 監察稽核部對固有資金運用的情況進行稽核,并將稽核情況報督察長和總經理。第二十八條 運用固有資金,公司應在監察稽核季度報告、年度報告中列明投資時間、投資標的、金額、費率及提供保本承諾、資金墊付、擔保等信息,并對是否合規、是否存在利益沖突、是否存在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等進行說明,還應當在公司年度報告中對固有資金運用情況進行總結,評估本年度固有資金運用效果及存在的風險。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和監察稽核部共同制定,并共同監督執行,在國家有關法規或實際情況發生變動時,由綜合管理部和監察稽核部負責做出相應修訂。第三十條 本制度在公司正式發文后統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