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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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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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個人經營貸款車貸房產抵押按揭貸款小微企業授信業務管理辦法資料
1、xx銀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xx銀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管理,根據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行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按照住房公積金制度規定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發放的,以其所購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權的財產作為抵押物或質物,或2、由第三人為其貸款提供保證,定向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專項住房貸款。第三條 我行承辦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不為委托人墊付資金,不承擔貸款風險,按委托協議向委托人收取委托手續費。第二章 委托協議與賬戶管理第四條 我行承辦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應按規定向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提出承辦申請,取得其業務資格認定或許可,并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委托協議,委托協議須經法律部門審核同意。第五條 在住房公積金貸款委托協議中,須明確以下內容:(一)我行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積金貸款咨詢、受理、調查、審批和貸后管理等各環節的辦理程序和職責劃分;(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確定住房公積金貸款申3、請受理條件,負責決策和審批住房公積金貸款;(三)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我行不墊付任何資金,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在任一時點不得超過相應委托住房貸款基金余額;(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保證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資金來源正當,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我行協助監督借款人按規定使用貸款,協助督促借款人按時歸還貸款本息;(五)我行有權要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協議約定的收費方式和費率及時足額支付相應委托貸款手續費。第六條 我行承辦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我行開立委托貸款基金賬戶、委托貸款利息收入賬戶等,以及為各借款人開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賬戶和代收委托貸款利4、息賬戶。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后,從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約定計收罰息,直到清償本息為止。第三章 貸款流程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中心初審批準后,我行應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按照雙方委托協議約定,協助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加強對借款人資格和申請材料的審查,防止借款人以編造虛假理由、使用虛假購房合同或虛假證明文件等方式騙取貸款資金。第九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審查審批按照個人低風險業務的審查審批流程執行。審批通過后,經營機構應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批文件和委托放款通知,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按規定辦理貸款擔保等手續。第十條 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撥存的委托住房貸款5、基金到位后,經營機構方可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和轉存手續。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必須以轉賬的方式劃入售房人賬戶,原則上不得由借款人直接提取現金。但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章 貸后管理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后,經營機構應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管理臺賬,根據委托協議協助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貸后檢查,加強對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第十三條 經營機構應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或委托要求,為借款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前還本、提前結清、借款期限調整、變更還款方式、變更擔保方式等手續,與借款人辦理簽訂補充合同或補充協議。第十四條 經營機構受托進行貸后檢查時6、,發現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還款的,應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委托要求和管理規定,協助做好貸款催收和處置工作。第十五條 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后,我行應根據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委托協議,定期將收回的借款本息劃轉至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專用賬戶。第十六條 在借款合同執行期間,經營機構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委托要求和管理規定調整利率后,應將貸款利率調整結果書面告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核銷或沖銷,經營機構應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批文件按規定辦理。第十八條 經營機構應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規定和對賬要求,定期報送和核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回收、逾期等情況。第十九條 經營機構應將自業務受理、發放至合同終止過程中形成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合同和材料,按照我行相關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歸檔,保證住房公積金貸款檔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協議不再履行的,要按規定或協議約定及時清算委托貸款手續費,劃轉代收委托貸款利息收入,辦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貸款基金賬戶銷戶手續。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一條 分行可根據本辦法及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總行零售信貸部備案。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xx銀行總行解釋、修訂。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