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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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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業公司人事招聘培訓考勤試用協議管理流程制度資料
1、人事管理制度(討論稿)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使本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調整雙方的勞動關系,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公司的人事管理,除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外,悉依本制度 辦理,與本制度相沖突的公司其它規定自本制度頒布之日起即行廢止。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員工,系指與本公司存在實際雇傭關系的男女從業人員。第二章 雇傭第四條 本公司出現職位空缺需對外招聘時,給予所有滿足條件者同等的機會,同時不違背國家法律和道德準則。第五條 本公司各部門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須依以下程序辦理:(見招聘程序圖)第六條 原則上公司的人員招幕每年定為兩次,三月份一次,九月份一次,特殊2、情況需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特事特辦。第七條 本公司出現職位空缺時首先從公司內部選聘,如無合適人選時,方對外招聘。第八條 應聘人員經考核合格,公司決定錄用后,簽訂試用協議,原則上員工試用期為三個月,但成績優良者,可縮短試用時間。由所在部門提出報告,總經理批準。第九條 公司內部選聘人員到新崗位后仍需試用三個月,合格后方正式聘用。第十條 新招聘人員報到時應向行政部交驗下列表件:(一) 身份證、畢業證原件;(二) 半寸免冠照片一張;(三) 原工作單位離職證明。第十一條 本公司有權對應聘人員提供的背景材料和證件進行核實,如發現有慮假成份,本公司有權對當事人作辭退處理。第三章 擔保第十二條 本公司員工自進入3、公司第一天起,一律辦理擔保手續。第十三條 保證人的資格必須是昆明市市區常駐戶口、有獨立經濟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招聘程序圖辭退備選正式錄用試用面試小組或部門面試不予考慮內部聘任行政部初步面試和筆試行政部對應聘材料初步篩選吸引人前來應聘外部招聘內部有無合適人選總經理審批用人單位填寫用工申請表第十四條 員工也可提出其它的擔保方式,經公司認可后執行。第十五條 本公司員工除具四區常駐戶口者外,一律不能擔任保人。第十六條 保證人有下一列情況之一者,保證人應負賠償及追繳責任:(一) 循私舞弊或其他一切不法行為使公司蒙受損失者;(二) 違反公司有關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者;(三) 虧欠公款者;(四) 4、竊取公司機密技術資料或財物者。(五) 其它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第十七條 保證人如欲中途退保,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等被保證人找到新保證人,辦妥保證手續后,才能解除保證責任。第十八條 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證人應立刻通知本公司更換保證人:(一) 保證人死亡或犯罪者;(二) 保證人被宣告破產者;(三) 保證人的信用財產有重大變動,因而無力保證者。第十九條 被保證人離職三個月后如無手續不清或虧欠公款等情況,即向本人發還保證書或擔保協議自行失效。第四章 工作第二十條 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通告及公告。第二十一條 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一) 恪盡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責的行為;5、(二) 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聯的業務或兼任其他廠商的職務;(三) 全體員工務須時常鍛煉自己的工作技能,以達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四) 不得泄露業務或職務上的機密或假借職權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五) 員工于工作時間內,未經核準不得接見親友或與來賓參觀者洽談,如確因重要事故必須會客時,必須經主管人員核準在指定地點進行;(六) 不得攜帶與生產無關物品進入工作場所;(七) 不得私自攜帶公物(包括資料等)出公司;(八) 上班時間不準任意離崗,如須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后方可離崗;(九) 應注意保持工作場所的整潔;(十) 員工在作業開始時間不得怠慢拖延,作業時間6、中應全神貫注,嚴禁看雜志、報紙等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十一) 員工之間應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吵鬧、斗毆、搭訕攀談,或聊天閑談,或搬弄是非,擾亂秩序;(十二) 全體員工必須了解,惟有努力生產,提高質量,才能獲得改善及增進福利,達到互利合作,勞資兩利之目的;(十三) 各級主管務須注意本身涵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情緒,使部屬精神愉快,在職業上有安全感。第二十二條 員工每日工作以8小時為原則,上午8:3012:00;下午1: 005:30,但因特殊情況或基于生產業務的需要可適當延長。其他規定均依考勤制度執行。第五章 工資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本著勞資兼顧、互助互惠之原則,給予員工合理的待遇(7、按工資發放模式執行),生產工人的工資政策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條 員工待遇采用月工資制,每月工資發放一次,于次月15日發放(如遇節假日提前發放),新進人員自報到之日起計算工資,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按日計算(依照考勤制度)。第六章 休假第二十五條 員工除星期六、日休息外,享受國家法定休假日(依照考勤制度)。第二十六條 在休假日如確因工作需要,公司可安排員工加班,按國家規定發放加班工資或補假。第七章 請假 按考勤制度執行第八章 獎懲第二十七條 員工獎勵分為下列五種:(一)嘉獎:每次當月發放 元之獎金并通報;(二)記功:每次當月發放 元之獎金并通報;(三)大功:每次當月發放 元之獎金并通報;(四)獎8、金:一次發放一定數額之獎金;(五)加薪:晉升一級工資并通報。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事績之一者,予以嘉獎:(一) 品性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任務者;(二) 工作成績突出,有具體事實者;(三) 年度考績特優者;(四) 有顯著的善行佳話,是為公司楷模者;(五) 有其他功績者;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事績之一者,予以記功:(一) 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施行富有成效者;(二) 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有顯著成績者;(三) 遇有災害勇于負責,處置適當者;(四) 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者;(五) 有其它較大功績者。第三十條 有下列事績之一者,予以記大功:(一) 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減少損害者;(二) 維護9、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三) 有其他重大功績者。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事績之一者予以獎金:(一) 服務滿五年,成績優良,未曾曠工或記過以上處分者;(二) 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足為公司同仁表率者;(三) 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貢獻,并使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者;(四) 有其它特殊成績者。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予以加薪:(一) 年度獲記大功三次者;(二) 對公司確有重大貢獻,經公司認可的。第三十三條 對員工進行獎勵應由直接主管或人事部門根據個人事跡簽報,經總經理同意后,由行政部做出,個人出具材料。第三十四條 對員工的懲處分為五種:(一) 警告:每次減發當月三日的基本工資;(二) 記過:每次減發當月10、五日的基本工資;(三) 記大過:每次減發當月十日的基本工資;(四) 降級:降級使用,相應核減工資;(五) 解雇(開除)。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一) 未經許可,擅自在公司內推銷物品者;(二) 上班時間躺臥休息,擅離崗位,怠慢職守者;(三) 因個人過失致使發生工作錯誤,情輕微者;(四) 妨害工作,情節輕微者;(五) 不服從主管人員的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一) 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以致影響公司權益者;(二) 在工作場所喧嘩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三) 對同事惡意攻擊傷害、制造事端者;(四) 在公司內酗酒滋11、事、影響公司秩序者;(五) 攜帶危險物品進入公司者。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一) 擅離職守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者;(二) 玩忽職守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損失者;(三) 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者;(四) 私自帶出公司樣品者;(五) 工作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者。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級:(一) 瀆職、失職或對問題失察者;(二) 故意浪費、損害公物者;(三) 品行不端或行為粗暴屢教不改者;(四) 遇突發事件惡意逃避者;(五) 其它嚴重違紀形為。第三十九條 開除之規定依辭職、辭退規定執行。第四十條 因違紀行為達到辭退的程度,按規定予以辭退。第四十一條 12、員工年度內的攻過可互抵,其獎懲也同時抵消。第九章 考核第四十二條 員工考核分為:(一) 試用考核:員工試用期間由試用部門主管負責考核,期滿考核合格者,填具“試用人員考核表”,報經總經理核準后,方得正式雇用。(二) 平時考核:各級主管對于所屬員工應就其操行、學識、經驗、能力、工作效率、勤惰等進行每月考核,作為計算當月工資的一項指標。(三) 年度考核:另訂。(四) 晉級考核:凡員工晉級均接受考核,其考核成績作為重要標準。第四十三條 考核成績以百分數計,以六十分為及格。第四十四條 員工年度考核定為每年的元月進行,由直屬部門主管考核,并由考核小組核定。第四十五條 年度考核成績將作為年終獎金評定的重要依13、據。第十章 遷調第四十六條 本公司基于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整任一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員工應予以配合。第四十七條 各部門主管應就所屬人員依其個性、學識能力,調配適當工作,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第四十八條 調任員工在接任者未到職之前,其所遺職務由原直屬主管指派適當人員暫行代理。第四十九條 員工如覺得自己的能力更能適應其它的職位,可向公司提出遷調申請,可向上遷調也可向下遷調。第五十條 公司所有職位均實行竟爭上崗,公司員工可隨時就公司某一職位提出竟爭要求。第五十一條 員工轉換工作崗位后,享受新崗位的待遇。第十一章 晉升按晉升制度執行。第十一章 福利第五十二條 本公司為安定員工生活,將依經營業績琢步增進員工福利。第五十三條 員工生日、婚喪、住院等,公司致贈禮金、奠儀或慰問金,其給予標準另訂。第五十四條 本公司依照經營業績發給員工年終獎金,由總經理根據員工的年度考核成績發放。第十二章 保險第五十五條 公司按國家規定為在公司連續工作 年(含)以上的員工辦理各項社會統籌保險(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 員工參加保險后,除依法享受各項權利及應得的各種給付外,不得再向公司要求額外的賠償或補助。第十三章 附則第五十七條 本制度由行政部負責解釋和修訂。第五十八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