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通風安全監控及監測主機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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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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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云南省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2012年1月目錄通風安全監控(1)一、一般規定.(1)二、安裝、使用與維護(1)三、甲烷傳感器的布置(2)四、其它傳感器的布置(2)煤礦安全規程通風安全監控部分說明.(3)一、甲烷傳感器的布置.(4)1、回采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布置(6)2、回采工作面回風巷甲烷傳感器的布置(6)3、回采工作面進風巷甲烷傳感器的布置(6) 4、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布置(6)5、掘進工作面回風流甲烷傳感器的布置(8)6、串聯掘進通風被串工作面進風巷甲烷傳感器的布置(9)7、機電硐室甲烷傳感器的布置(9)二、其它傳感器的布置.(10)監測中心機房管理制度.(10)監測主機、各類傳感器、2、通信電纜的管理制度(10)一、井下監控分站管理(11)二、各類傳感器的管理(11)1、瓦斯傳感器的管理.(12)2、風門傳感器的管理.(12)3、風速傳感器的管理.(13)三、通信電纜的管理.(14) 云南省煤礦為實現安全、順利生產,保障全體職工生命安全。于2004年5月份安裝了KJ65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為保證本監測監控系統正常運行,特制定本管理辦法(試行)。各部門、人員必須嚴格遵照執行。通風安全監控一、 一般規定第1條 公司(礦)通風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監控工作。并建立安全監控理機構。安全管理機構負責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調試和維護工作。安全監控管理機構應配備一定數量具有安全監控和通風專業知識的工3、程技術人員和安全監測人員。安全監測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并持證上崗。第2條 公司(礦)應建立安全儀表計量檢定站,負責各種安全監控設備的大修、性能檢驗、計量檢定、校準氣樣配置等工作。第3條 編制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報公司(礦)技術主管審批。第3條 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和動力電纜等復用。防爆型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采用本質安全型信號。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4、未投入正常運行時,必須切斷該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自動解鎖。 礦井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系統電纜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的全部功能;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必須保證繼續連續正常工作不小于2小時;系統必須具有防雷保護;系統必須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的功能;中心站主機不少于2臺,1臺工作,1臺備用。二、 安裝、使用和維護第4條 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使用單位和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5、有安全監測人員在場監護。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至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制開關的負荷側。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及控制線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經礦調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第5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各每隔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校一次。每隔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有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安全措施。第6、6條 安全監測員必須24小時值班,每班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式光學檢測儀校對甲烷傳感器,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并必須在8小時以內對兩種設備調校完畢。第7條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情況及斷電狀態。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值班員必須認真填寫監視器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負責打印監測日報表。接到報警后,值班員必須立即通知通風調度和生產調度。值班員組長必須對當日獲得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寫出主要情況、問題及處理意見的書面報告(日報),送有關部門、礦長和7、技術主管審簽閱,并定時向公司(礦)通風管理部門匯報。第8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必須設專職人員負責充電、收發及維護。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下井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值,不符合要求的禁止發放使用。第9條 甲烷校準氣樣的配置必須采用煤礦安全監察部門確認的裝置和方法制備甲烷和空氣的混合氣體。第10條安全監控管理機構必須繪制安全監控設備布置圖,圖上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儀、斷電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范圍、傳輸電纜等,并根據實際布置及時修改。三、 甲烷傳感器的設置第11條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巷道頂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得小于200MM,其報警8、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必須遵照表一規定。 第12條礦井必須在工作面及其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回采工作面甲烷傳感器若不能控制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則必須在進風巷內設置甲烷傳感器。回采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面的進風巷內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第13條 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掘進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串工作面增設甲烷傳感器。第14條 設在回風流中的機電硐室的進風側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四、其它傳感器的設置 第15條礦井每一個采區,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的9、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當風速低于或超過設計風速值的20%時,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主要通風機的引風硐應設置壓力傳感器。第16條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應設置裝備開停傳感器,主要風門應設置裝備風門開關傳感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應設置饋電狀態傳感器。表一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地點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斷電范圍回采工作面=1.5%CH4=1.5%CH4=1.0%CH4=1.0%CH4=0.5%CH4=0.5%CH4=0.5%CH4=0.5%CH4=1.0%CH4=1.5%CH4=1.0%CH4=1.0%CH4=0.5%CH4=0.5%CH4=0.5%CH4=0.5%CH40.5%CH4備機電硐室內全部非本10、質安全型電氣設通風安全監控部分說明一、甲烷傳感器的布置甲烷的密度小于空氣。因此甲烷傳感器應布置在巷道的上方,并應不影響行人和行車,安裝維護方便。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巷道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不距巷道側壁不得小于200MM。1、回采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布置為及時監控回采工作面的瓦斯變化情況,回采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應盡量靠近工作面布置,如圖1所示。圖1回采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布置2、回采工作面回風巷甲烷傳感器的布置為保證回采工作面回風巷甲烷傳感器能正確反映回采工作面回風巷內的瓦斯含量,回風巷甲烷傳感器應布置在瓦斯等有害氣體與新鮮風流混合均勻,且風流穩定的位置,如圖2所示。圖2回采工作面回風11、巷甲烷傳感器應布置3、回采工作面進風巷甲烷傳感器的布置用于監測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回采工作面的進風巷甲烷傳感器,應盡量靠近工作面布置,如圖3所示:圖三回采工作面進風巷甲烷傳感器的布置回采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進入被串工作面的風流中必須布置進風巷甲烷傳感器。為保證進風巷甲烷傳感器能正確反映所監測區域的瓦斯含量,進風巷甲烷傳感器應布置在瓦斯等有害氣體與新鮮風流混合均勻、且風流穩定的位置,如圖4所示:圖4串聯通風被串工作面進風巷甲烷傳感器的布置4、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布置為及時監測掘進工作面的瓦斯變化情況,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應盡量靠近工作面布置,如圖5所示:圖5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布置5、掘進工12、作面回風流甲烷傳感器的布置為保證掘進工作面回風流甲烷傳感器能正確反映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的瓦斯含量,回風流甲烷傳感器應布置在瓦斯等有害氣體與新鮮風流混合均勻、且風流穩定的位置,如圖6所示:圖6掘進工作面回風流甲烷傳感器的布置6、串聯掘進通風被串工作面進風巷甲烷傳感器的布置采用串聯通風的掘進工作面,必須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布置掘進工作面進風流甲烷傳感器,如圖7所示:圖8機電硐室甲烷傳感器的布置二、其它傳感器的布置每一個采區,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平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風速傳感器應設置在巷道前后10M內無分支風流、無拐彎、無障礙、斷面無變化、能準確計算測風斷面的地點。當風速低于或超過設計風速值13、的20%時,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主要通風機的引風硐應設置壓力傳感器。監測中心機房管理制度第1條 礦井瓦斯監測系統中心機房配備兩臺監控計算機。一臺運行,一臺備用。交換使用周期為7天。第2條 除礦井安全監測員以外嚴禁任意人員使用中心機房計算機。第3條 嚴禁任意人員在中心機房玩游戲、播放VCD。第4條 嚴禁任意人員在中心機房生火、抽煙。第5條 非安全監測員嚴禁進入中心機房。第6條 安全監測員要愛護計算機、注意防塵工作。嚴格按照“通風安全監控”中關于安全監測員的相關規定進行自己的工作。第7條 嚴禁將其它計算機上使用過的軟盤拿到監測計算機上使用。監控分站、各類傳感器、通信電纜管理制度一、井下監控分站的14、管理第1條 監控分站必須設置在進風巷內。設置地點,頂板必須完好、不淋水。且不影響行人和行車的地方。第2條 監控分站必須用10鉛絲吊掛在支架頂梁上,吊掛必須穩固可靠、不晃動。第3條 除監控系統安裝維護人員以外,嚴禁任意人員打開監控分站的蓋子。第4條 系統安裝維護人員必須按相關規定進行自己的工作,嚴禁監控分站失爆。第5條 嚴禁任意人員亂敲亂打監控分站,損壞監控分站者必須按價賠償。造成礦井災害時,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第6條 損壞(不可用)的監控分站機必須及時抬到地面,交有關人員接收保管。二、各類傳感器的管理1、瓦斯傳感器的管理第7條 瓦斯傳感器的設置地點嚴格遵照“煤礦安全規程通風安全監控部分說明”中15、相關規定執行。瓦斯傳感器的設置地點要頂板完好、不淋水。且不影響行人和行車的地方。第8條 監控主機必須用10鉛絲吊掛在支架頂梁上,吊掛必須穩固可靠、不晃動。第9條 除監控系統安裝維護人員以外,嚴禁任意人員打開瓦斯傳感器的蓋子和連接線。第10條 系統安裝維護人員必須按相關規定進行自己的工作,按規定設置瓦斯傳感器的各種參數(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嚴禁瓦斯傳感器失爆。第11條 嚴禁任意人員亂敲亂打瓦斯傳感器,損壞瓦斯傳感器者必須按價賠償。造成礦井災害時,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第12條 損壞(不可用)的瓦斯傳感器必須及時送到地面,交有關人員接收保管。第13條 嚴格按規定測試瓦斯傳感器黑白元件的壽16、命。瓦斯傳感器黑白元件使用到使用期時不得繼續使用。第14條 嚴格按規定校準瓦斯傳感器的精度。瓦斯傳感器顯示濃度不準的不準使用。2、風門傳感器的管理第15條 系統安裝維護人員必須按規定進行風門傳感器的安裝。第16條 行車、行人時要愛護風門傳感器,嚴禁任意人員亂敲亂打風門傳感器。損壞者必須按價賠償。造成礦井災害時,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第17條 損壞(不可用)的風門傳感器必須及時送到地面,交有關人員接收保管。第18條 進出風門時必須隨開隨關,嚴禁任意人員在同一時間同時打開兩道風門。3、風速傳感器的管理第18條風速傳感器的設置地點嚴格遵照“煤安全規程通風安全監控部分說明”中相關規定執行。風速傳感器的設17、置地點要頂板完好、不淋水。且不影響行人和行車的地方。第19條 風速傳感器必須用10鉛絲吊掛在支架頂梁上,吊掛必須穩固可靠、不晃動。第20條 除監控系統安裝維護人員以外,嚴禁任意人員打開風速傳感器的蓋子和連接線。第21條 系統安裝維護人員必須按相關規定進行自己的工作,按規定設置瓦斯傳感器的各種參數(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嚴禁瓦斯傳感器失爆。第22條 嚴禁任意人員亂敲亂打風速傳感器,損壞風速傳感器者必須按價賠償。造成礦井災害時,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第23條 損壞(不可用)的風速傳感器必須及時送到地面,交有關人員接收保管。第24條 嚴格按規定測試風速傳感器的精度。第25條 嚴格按規定校準風速傳感器的精度。風速傳感器顯示風速不準的不準使用。三、通信電纜的管理第26條 通訊電纜必須掛在支架的幫上,距巷道頂板1015CM。一米一掛。弧度為5O。第27條 嚴禁任意人員損壞、偷竊通信電纜。損壞、偷竊通信電纜者,按損失多少進行賠償。造成礦井災害時,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第28條井巷維修需更換支架時必須先把電纜放下。并要保護好電纜不被矸石砸破。換好支架時再將電纜按規定掛好。第29條通風維修人員必須保證任意地方的通信電纜不能掉落在巷道底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