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發電公司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13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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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內蒙古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內蒙古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管理,進一步提高和落實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監護人員安全意識和安全責任,規范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安全行為,預防和控制窒息、中毒和火災爆炸等事故發生,切實保護施工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集團公司關于防止受限空間作業人身傷亡事故的有關要求的通知(安生201050號)以及大唐國際防止受限空間作業人身傷亡事故的有關要求(安環部201034號)指示精神和要求,依據中國大唐集團公司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2、五項重點要求實施導則(大唐集團制200923號)和集團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標準。第三條 受限空間是指在作業過程中,人員進出有一定困難或受到限制的空間。受限空間具有通風情況較差,內部結構復雜,空氣中氧含量不足,或存在有毒、有害氣體,可能使進入者中毒、窒息等特點。第四條 公司生產場所主要的受限空間(一)容器類:如凝汽器清洗;熱交換器內部檢修;定排擴容器、連排擴容器、疏水擴容器、壓縮空氣罐等內部檢查和檢修;化學酸堿罐內檢查和檢修;汽機主油箱和小機油箱內檢修;脫硫吸收塔內部檢查和檢修;儲油罐內檢查和檢修;汽包內檢查和檢修;氫罐、氨罐內檢查和檢修;水箱類內部檢查和檢修等。(二)管道類:如各種管路3、內作業;爐膛內燃燒器校正;原煤斗內部檢修;輸煤系統落煤斗內檢修作業和清堵工作;封母檢查等。(三) 建、構筑物類:如進入電纜隧道敷設電纜;進入地溝、閥門井、污水井(池)、消防水池等檢查、修理和疏通;卸煤溝蓬煤處理;進入通風不良的危險化學品倉庫等其他地下設施。第五條有限作業空間按照 “誰發包、誰負責”、 “為誰服務,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落實相關部門(單位)和人員的安全責任。第六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部門、各外委單位、云發公司、國電清新以及所有在本公司范圍內按合同作業的外包隊伍。第二章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職責第七條 安全監察部職責:(一)負責制定公司有限空間作業管理規定并監督各部門(4、單位)執行;(二)監督、檢查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監督檢查有限空間作業的各項安全措施落實情況;(三)對落實本規定情況進行檢查,對于不認真執行有限空間作業管理規定的情況,有權責令整改,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考核;(四)定期組織受限空間作業應急救援培訓與演練,補充完善現場處置專項預案。第八條 設備部、各發包部門職責:(一)組織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和施工方案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二)對作業部門(單位)人員進行安全和技術交底;(三)負責審查承包有限空間施工單位相關資質和許可證、防護用品檢驗合格證明、施工工器具檢驗合格證書等文件和證書;(四)對危險性大的有限空間作業,開工前對措施的5、落實情況進行檢查,作業時到位監護。第十條 作業部門(單位)的職責:(一)安排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過相關安全培訓且符合要求的人員參加作業;(二)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和施工方案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三)保證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投入,必須使用檢驗符合要求的通風、檢測、防護、照明等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四)按照規定檢查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作業人員符合要求;(五)做好應急救援工作,不安全事件發生時,應及時啟動現場急救方案并通知發包管理部門;(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第十一條 有限空間作業人員職責:(一)工作負責人職責:掌握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6、素;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后,方可作業;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工作過程中對工作人員給予必要的安全和技術指導;當有限空間作業條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時,立即終止作業;(二)作業人員職責: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培訓;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與監護者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三)監護人員職責: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培訓;現場監護必須堅守崗位持續監護,全過程掌握作業者作業期間情況,保證能夠與作業者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在緊急情況時向作業者發出撤離警告,必要時立即呼叫應急救援7、,并在有限空間外實施緊急救援工作;有權禁止未經批準的人員進入以及擅自撤除安全措施的行為;當安全條件發生變化時,有權停止作業。第二章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第十二條 組織措施:(一)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人員應身體健康,無影響作業的疾病,禁止以下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1.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的女性。2.有聾、啞、呆、傻等嚴重生理缺陷者。3.患有深度近視、癲癇、高血壓、過敏性氣管炎、哮喘、心臟病、精神分裂癥等疾病者,有外傷疤口尚未愈合者。4.年齡未滿18周歲或年齡超過55周歲人員。(二)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書。(三)有限空間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操作票使用管理規定。(四8、)作業前,必須進行危害識別,根據危害程度,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必須綜合考慮以下因素:1.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缺氧、富氧的狀況;2.空間上部及周邊附著物等脫落傷人;3.被突然出現的介質淹沒、埋沒;4.電擊,高、低溫,火災,燙傷、輻射,噪音等。(五)作業中,必須在受限空間外部設監護人,監護人須堅守崗位,監護人有權禁止他人進行拆除或撤除安全措施的行為,并隨時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安全條件發生變化時,有權停止作業。監護人不在現場禁止作業。(六)有限空間作業部門(單位)應在有限空間進入點附近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標識,作業人員在許可登記后進入有限空間,未經許可人員禁止進入。(七)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當至少有9、兩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間只能容一人作業時,監護人應隨時與正在作業的人取得聯系,事先規定明確的聯絡信號,作預防性防護。(八)禁止三人以上(含三人)在同一受限空間內同時作業,工作需要的特殊情況應經公司分管生產領導批準,同時必須制定應急救援措施。(九)應根據受限空間作業的具體情況,安排作業人員定時輪換。(十)涉及有限空間作業的發包工程,發包部門(單位)應嚴格執行外包工程管理規定,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十一)有限空間作業部門(單位)技術負責人在辦理作業審批手續時,應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等。(十二)有限空間作業部門(單位),應配10、備符合國家標準的通風設備、檢測設備、照明設備、通訊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防護裝備應妥善保管,并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檢驗、維護,以保證安全有效。(十三)有限空間內動火、探傷等作業應按規定辦理動火、探傷作業審批手續并落實安全措施。(十四)作業中碰到的任何問題都必須做好記錄,以便查實和進行分析。(十五)作業完畢后,必須由現場工作負責人員、監護人員分別清點人員、清查工具及廢料,以防遺留在容器設備內部。第十三條 安全技術措施:(一)作業前,必須將與作業所在受限空間聯通的管道、設備進行隔絕。水、蒸汽管道用手動閥門鎖定,氨、氨水、氫氣、酸、堿管道必須用盲板隔絕;鍋爐煙道及脫硫設備、管道內作業必須停爐或采用旁路。(11、二)有限空間作業前,必須嚴格執行“先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根據施工現場有限空間作業實際情況,由施工部門(單位)對有限空間內部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在作業環境條件可能發生變化時,應對作業場所中危害因素進行持續或定時檢測。1.盛裝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窒息、高溫、低溫、腐蝕性物質的設備、管道內作業,或作業設備、管道與以上設備曾經聯通的,必須進行清洗、置換。2.作業場所氧含量、有毒有害氣體含量符合工業衛生標準的要求方可作業。有限空間的作業場所空氣中的含氧量應為19.5%23%,若空氣中含氧量低于19.5,應采取通風措施;作業場所作業有毒有害物質含量容許濃度見附件。3.作業間隔超過30分鐘或連12、續作業超過4小時,應重新進行分析。嚴禁使用通氧氣的方法解決缺氧問題。在確保上述措施安全可靠后方能作業。(三)實施檢測時,檢測儀器在使用前校驗;檢測人員應處于安全環境,確保有限空間危險作業現場的空氣質量。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嚴禁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進行施工作業。(四)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可采用動物(如白鴿、白鼠、兔子等)試驗方法或其它簡易快速檢測方法作輔助檢測。(五)對長期不通風,且可能存在有機物的受限空間,必須檢測硫化氫、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氣體濃度;否則應根據空間的大小、與其他空間及管道連接情況,進行強制通風;或使用活體動物進行試驗。(六)禁止使用軟梯、木梯、竹、木質腳手架。必13、要時,工作人員應使用防墜器。大型容器設備內作業應搭設架臺,并配備救護用具。(七)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人員根據工作要求必須佩戴好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如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防毒面具或空氣呼吸器等。(八)對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風換氣措施或受作業環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風換氣的場所,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并使用空氣呼吸器或軟管面具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九)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工器具應符合要求。進入金屬容器和特別潮濕、工作場地狹窄的非金屬容器內作業,照明電壓12V,需使用電動工具或照明電壓12V時,應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器;在鍋爐和金屬容器內進行焊接工作時,行燈變壓器及電焊變壓器不應帶入鍋爐和金屬容器內。(十)14、作業環境存在爆炸性液體、氣體等介質的,應使用防爆電筒或電壓12V的防爆安全行燈,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服裝,使用防爆工具。(十一)高溫作業時,應配備相應的防暑降溫藥品和充足的飲用水,必要時可采取強行機械通風的措施來降低人員中暑的可能性。第四章 安全教育及應急救援第十四條 有限空間作業部門(單位)每年應對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和安全作業的要求;進入有限空間的程序;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等設備的正確使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等。培訓應有記錄,參加培訓的人員應簽字確認。第十五條 有限空間作業工程施工前,發包部門(單位)應對監護人15、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有限空間內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質,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況以及處理、救護方法等。第十六條 從事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工作的人員須經健康檢查和安全作業培訓且考核合格。第十七條 有限空間部門(單位)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演練。第十八條 有限空間作業部門(單位)應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包括全面罩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或長管面具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應急通訊報警器材、現場快速檢測設備、大功率強制通風設備、應急照明設備、安全繩、救生索和安全梯等基本裝備,施救人員必須熟知救援環境、救援技能16、和方法。第十九條 有限空間作業期間當發現缺氧或檢測儀器出現報警時,必須立即停止危險作業,作業點人員應迅速離開作業現場;當發現有缺氧癥時,作業人員應立即組織急救和聯系醫療處理。第二十條 有限空間發生事故時,部門(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在搶救中毒人員的同時,迅速查清有毒氣體泄露源,制定應對措施。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第二十一條 有限空間作業發生事故后,承、發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地區有關規定向所在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集團公司、大唐國際主管部門報告。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內蒙古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解釋。第17、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執行,原托克托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托克托發電安監201044號)同時廢止。 附件: 有限空間作業場所可燃、有毒有害物質容許濃度有限空間作業場所可燃、有毒有害物質容許濃度序號名稱最高容許濃度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1可燃氣體濃度氫氣小于0.4柴油小于0.22粉塵濃度20g/m3硫化氫10mg/m4一氧化碳20mg/ m30mg/ m5二氧化碳9000mg/ m18000mg/ m6氨20mg/ m30mg/m7氯1mg/ m8氰化氫1mg/ m9氰化物1mg/ m10溴0.6mg/ m2mg/m11溴化氫10mg/ m12液化石油氣1000m18、g/ m1500mg/ m13一氧化氮15mg/ m14乙醚300mg/ m500mg/ m15乙醛45mg/ m16苯6mg/ m10mg/ m17二氧化氮5mg/ m10mg/ m18二氧化硫5mg/ m10mg/m19甲苯50mg/ m100mg/ m20甲醇25mg/ m50mg/ m21甲醛0.5mg/ m進入爐內、鍋內(汽包)、煙風道、回轉式預熱器、除塵器、煤粉倉等封閉空間內工作時,工作人員至少2人以上且外面必須有1名工作人員監護,所有工作人員必須進行登記,工作結束必須清點人員及工具,確保不遺留在工作室內。在關閉人孔門或砌堵人孔以前,檢修工作負責人應再進行一次同樣的檢查,確認沒有人、工具或雜物遺留后立即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