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子公司高管人員績效薪酬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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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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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派子公司高管人員績效薪酬制度制度名稱委派子公司高管人員績效薪酬制度受控狀態文件編號執行部門監督部門考證部門第1章 總則第1條 為充分調動委派、選任至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簡稱為“高管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管理,維護整個集團公司的利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第2條 本制度中的高級管理人員(簡稱為“高管人員”)主要指由母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委派董事、總會計師及由母公司提名選任的子公司總裁。第3條 子公司高管人員績效考核與薪酬以企業經濟效益為出發點,根據子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高管人員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標,進行綜合考核,依據考核結果確定子公司高管人員的年度薪2、酬分配。第4條 本制度適用于母公司控制下所有全資和控股子公司的高管人員。第2章 委派子公司高管人員績效薪酬管理機構第5條 母公司董事會績效薪酬委員會是對子公司高管人員進行績效考核以及確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機構,績效薪酬的具體測算和兌現由母公司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負責。子公司董事會績效薪酬委員會對子公司總裁有初步考核評估的權力。第6條 子公司董事會績效薪酬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如下。1根據子公司高管人員管理崗位的主要范圍、職責、重要性以及其他相關企業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并提交董事會審議。薪酬政策與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績效評價標準、程序及主要評價體系,獎勵和懲罰的主要方案和3、制度等。2研究子公司高管人員的績效考核標準和方案,向母公司董事會提供決策意見和建議。3審查子公司高管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并組織對其進行年度績效考評,考評結果提請母公司董事會審議。4負責對子公司高管人員薪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5母公司董事會授權或委托的其他相關事宜。第3章 委派子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的構成與確定第7條 子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由基本薪酬、保險和福利、績效薪酬三部分組成。計算公式如下。年度薪酬基本薪酬+保險和福利績效薪酬第8條 基本薪酬:由母公司董事會績效薪酬委員會根子公司高管人員所任職位的價值、責任、能力、市場薪資行情等因素提出方案,報母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執行。第9條 保險和福利:根據4、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執行,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等。第10條 績效薪酬:根據子公司經營目標實現情況及高管人員工作目標完成情況,由薪酬考核委員會進行綜合考核。第4章 委派子公司高管人員績效考核內容與實施程序第11條 根據委派董事在派駐子公司中的職責,對其績效考核的內容設計如下。1維護母公司合法權益和派駐子公司利益方面的情況。2參加派駐子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發表的重要意見以及為該公司重大問題決策提供依據情況。3工作請示與報告要求執行情況。4在履職過程中遵紀守法、廉潔自律情況等。第12條 根據子公司總裁在子公司經營管理中所擔當的職責,其考核內容設計如下。1子公司投資回報完5、成情況。2子公司當期經營生產指標完成情況。3執行母公司決議、年度述職要求的情況。4執行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和處理情況。5子公司發展戰略規劃實施情況等。第13條 根據委派總會計師在子公司中的主要職責,其考核內容設計如下。1子公司會計核算規范性、會計信息質量,以及子公司財務預算、決算和財務動態編制工作質量情況。2子公司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資金管理和成本費用控制情況。3子公司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子公司財務風險控制情況。4在子公司重大經營決策中的監督制衡情況,有無重大經營決策失誤。5財務信息化建設情況等。第14條 在母公司董事會確定子公司年度經營目標之后,高管人員根據子公司的總體經營目標制訂6、工作計劃和目標,并簽署目標責任書。第15條 子公司高管人員的目標責任書由子公司董事會績效薪酬委員會根據子公司的總體經營目標及各高管人員所分管的工作提出,并由績效薪酬委員會根據子公司各高管人員的崗位職責,結合子公司經營目標審核確認。目標責任書應對高管人員的工作計劃與目標中各項內容的權重、分值予以確認。第16條 子公司高管人員簽訂的目標責任書將作為其薪酬考核的依據。在經營年度中,如經營環境等外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子公司董事會績效薪酬委員會有權調整子公司高管人員的工作計劃和目標。第17條 母公司董事會績效薪酬委員會對子公司高管人員的年度考評程序如下。1子公司高管人員向母公司董事會績效薪酬委員會作書面7、述職和自我評價。2母公司董事會績效薪酬委員會按績效考核標準以及子公司各高管人員簽署的年度目標責任書和程序,對子公司高管人員進行績效評價。3母公司董事會績效薪酬委員會根據崗位績效評價結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子公司高管人員的績效薪酬數額和獎懲方式,提交母公司董事會審核批準。如母公司董事會審議后未予通過,績效薪酬委員會應根據母公司董事會審議意見對薪酬方案進行修改,直至母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第18條 經營年度結束后,在會計師事務所完成審計后一個月內,績效薪酬委員會應完成子公司高管人員的薪酬考核工作,并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考核對象。第19條 子公司高管人員在收到績效考核結果通知后如有異議,可在收到通知8、后一周內向母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訴,由母公司董事會裁決。第20條 母公司董事會依據會計師審計報告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計情況對子公司高管人員進行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如出現財務數據不實或子公司高管人員重要決策失誤等情況,母公司董事會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第21條 年度績效考核的結果與續聘掛鉤,母公司董事會有權依據考核結果依法定程序對子公司高管人員任職進行相應調整。第22條 子公司高管人員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誤及違法、違規行為,給子公司及母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不予發放年度獎勵,并根據違法、違規行為的嚴重性給予相應的法律責任或黨紀處分。第5章 附則第23條 本制度僅作為建立子公司高管人員績效考核與薪酬激勵機制的總則,具體執行細則由母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子公司年度經營目標制定,由母公司董事會績效薪酬委員會負責審核、確認。第24條 本制度由母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第25條 本制度自母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編制日期審核日期批準日期修改標記修改處數修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