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倍工資里的大學問知識培訓課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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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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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基礎知識員工錄用離職薪酬福利合同簽訂人事HR學習實操課程
1、專業、專注、專精十年勞資關系法律服務專注細分時效定制DevotionSubdivisionEffectivenessCustom-made 二倍工資里的“大學問”十年專修2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十年專修3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2、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十年專修4 案例一:(2016)蘇06民3、終1952號吳某,2014年8月19日入職,沒有訂立勞動合同,2015年10月提起勞動仲裁,申請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結果:法院判決支付吳某,2014年9月19日至2015年8月18日期間的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首次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2014年8月19日入職2014年9月19日2015年8月18日2015年10月仲裁雙倍工資差額共計11個月十年專修5 案例二:(2017)川01民終8891號嚴某自2015年3月1日入職,沒有訂立勞動合同,2016年8月15日申請仲裁,主張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結果:法院判決支付嚴某,2015年8月15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間的未4、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首次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2015.3.1入職未簽合同,從2015.4.1開始產生二倍工資2015.8.15至2016.2.29滿一年未簽合同2016.8.15仲裁,時效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計算,也就是說2015.8.15往后的日期尚在時效內,二倍工資上限至2016.2.29雙倍工資差額十年專修6 案例三:(2018)京02民終2183號吳某2012年12月6日入職并簽訂一份三年期合同,2015年12月5日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沒有與其續簽,但吳某一直工作至2017年5月30日離職。2017年7月31日,吳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結果:院5、判令公司支付吳某2015年12月6日至2016年12月5日期間的未續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未續訂的法律風險2012.12.6入職2015.12.5 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自次日起產生二倍工資,即2015.12.6)2017.7.31提起仲裁雙倍工資差額至2016.12.5(二倍工資上限12個月)共計12個月十年專修7 案例四:(2017)粵08民終81號蘇某與某酒業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從2012年5月28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未續簽,工作至2016年1月15日后停止工作,2016年4月18 日申請仲裁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結果:某酒業公司只應當向蘇某支6、付2015年4月至12月的二倍工資差額。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未續訂的法律風險2012.5.28入職2015年4月2016年1月15日離職2016.4.18提起仲裁,時效倒推一年,按月計算,至2015年4月雙倍工資差額超過時效2015年12月2014.12.31合同到期,自2015.2.1開始產生二倍工資,上限11個月至2015.12.31十年專修8 勞動合同二次續簽與第一次續簽的不同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7、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十年專修9 案例五:廣州(2016)粵0103民初4983號林某2009年3月25日入職,雙方于2012年3月28日簽訂最后一期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到2015年3月24日止。之后未在續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工作至2016年5月6日提出辭職,林某申請仲裁未簽訂無固定期限雙倍工資差額;結果:支持2015年5月6日至2016年3月24日雙倍工資差額;二次續簽不當的法律風險2009年3月25日入職最后一份勞動合同2015.3.8、24到期,從2015.3.25開始產生二倍工資,上限12個月至2016.3.242016.5.6提出仲裁,時效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計算2015.5.62016.3.24雙倍工資差額超過時效十年專修10 案例六:呂某與某聯會連續簽訂了兩份勞動合同,第一份合同期限是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第二份期限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合同到期之后,未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呂某在某聯會工作至2014年10月8日。之后,呂某申請二倍工資差額;結果:某聯合會支付呂某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0月期間二倍工資差額。二次續簽不當的法律風險2011.11.1入職2014.10.8仲裁,時效向前倒推一年,按整體計算最后一份勞動合同2013.10.31到期,從2013.12.1開始產生二倍工資,上限11個月至2014.10雙倍工資差額共計1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