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視為加班的情況知識培訓課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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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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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基礎知識員工錄用離職薪酬福利合同簽訂人事HR學習實操課程
1、專業、專注、專精十年勞資關系法律服務專注細分時效定制DevotionSubdivisionEffectivenessCustom-made目錄contents(2018)滬01民終2614號考勤記錄統計工時超過法定工時,算不算加班?姚某的訴訟請求:1、2015年7月21日至2016年9月27日期間延時加班526小時加班工資76,020.15元;2、2015年10月16日至同年11月24日期間休息日加班167小時的加班工資32,180.90元。公司的答辯意見:不同意姚某的訴訟請求,公司規定加班需要經過審批,而姚某沒有申請相關的審批手續,不存在加班。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20102、年)“勞動者提供電子考勤記錄主張加班工資,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未加班的,對勞動者的主張不予支持。用人單位有明確的加班審批制度,勞動者僅以電子考勤記錄主張存在加班事實的,不予支持。”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在職期間存在雙休日加班3天:2015年7月12日(周六)經劉XX安排加班 2015年7月25日(周日)經秦XX安排加班2015年10月11日(周日)搭乘早上7時左右航班從北京赴溫州出差去溫州參加會議曹某主張公司主張2015年7月12日、7月25日公司沒有安排加班。公司加班需要審批并按季度自行上報公司,曹某未履行相應手續。2015年10月11日,認可當日曹某因公出差,但當日僅有2個小時3、的航班在途時間,其余時間并未安排工作,不應視為加班。出差在途時間,算不算加班?自愿加班,算不算加班?(2 0 1 6)京 0 1 0 8 民 初 5 0 5 3 號關于出差在途時間問題,從用人單位的角度提出幾點參考建議:第一,直接將出差在途時間算為加班,并相應安排調休或者支付加班費;第二,如不愿意將出差的在途時間算為加班,可考慮通過以下措施降低法律風險:1、建立加班審批制度,并嚴格執行;2、規章制度中明確載明加班時間的統計和計算規則。例如,明確規定出差的在途時間不計為加班;3、向員工提供出差補助,對員工的在途時間給與一定的經濟補助,增加制度的合理性。(2017)陜01民終2553號每天提前204、分鐘到單位上班,算不算加班?程某主張每天在8點40分前到單位上班,參加晨會。公司變相延長工作時間,應支付加班費。公司主張公司提倡員工提前20分鐘到公司大院作廣播體操,不是強制要求,不屬于加班。(2015)蘇中民終字第02844號工作地點變更,上下班增加2小時乘坐班車時間,算不算加班?馬某主張:為了確保馬某能夠為公司工作8小時,公司派車接送馬某上下班。公司派車接送馬某的行為,是為上班完成的準備與收尾工作,應當支付加班費。公司主張:公司生產地轉移,為方便員工上下班提供班車,乘坐班車時間不屬于加班。在職工作期間,每天上班9小時,每天存在1小時加班。陳某主張公司主張陳某每天只上班8小時,陳某所述9小時5、包括工作餐時間。工作餐就餐時間,算不算加班?(2 0 1 4)佛 城 法 灣 民 初 字 第 1 7 2 號(2015)珠中法民一終字第120號每月2次安全生產例會,算不算加班?何某主張:要求公交公司支付1993年8月起暫計至2012年7月共計227個月的安全例會加班費22700元(50元次2227個月)何某上訴的主要理由1、正常工作時間以外開會是公交公司強制要求的,并非自愿,屬于擅自變相延長何某的工作時間,占用了何某的休息時間。2、開會的主要內容完全體現都是公交公司的意志。3、何某在超過八小時法定工作時間外進行的是與本職工作密切相關聯的學習和培訓。4、公交公司是為生產經營的需要才開會的,培訓6、學習目的是圍繞給公交公司創造更多效益而進行的。5、公交公司從沒安排何某因開會所花費了時間而進行補休。6、何某如不到會,會被公交公司克扣基本工資50元次,并進行公告批評,因此該例會應當的工作行為。7、公交公司一審答辯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50條并未明確規定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必須接受教育和培訓,相反公交公司嚴重違反該法第47條。況且該法與“勞動法”相比是下位法。公交公司的主要答辯理由1、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于安全生產例會不屬于加班有明確的約定,該約定合法有效。然后公司從兩個角度分別論述了該約定合法有效。第一是該項約定并未免除公交公司法定責任、排除何某權利。第二是該項約定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7、強制性規定。2、每月兩次的例會是駕駛員的法定義務,參加安全例會是基于社會法的需求,是公共安全的必然要求,因此參加安全例會是何某的法定義務。3、從安全例會的內容、時間來看不屬于加班。安全例會的內容緊緊圍繞安全、處處體現安全。每次安全例會基本按照先通報、總結、分析上月或上半月安全服務情況,再強調現有安全活動的重要性或傳達新法律法規、公司規定,最后部署下一階段的安全服務要求。有時也會涉及對上一階段發生的安全事故進行視頻學習、講解,對如何防范安全事故發生等提出建議或要求等內容。4、從2008年8月雙方簽訂勞動合同至爭議發生之日,公交公司一直按照雙方約定計發工資及各項待遇,何某也從未提出過異議,事實上認8、可安全例會不屬于加班。5、加班的含義應為:工作之外另行工作的,為加班。何某的工作是駕駛車輛,參加安全例會顯然不屬于工作,更不具有與工作對等的勞動強度,顯然不是加班。6、組織及參加安全例會屬公共安全需要,是公司與何某需共同承擔的社會義務。勞動法不僅調整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也有較強的社會管理色彩。為了確保公共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對駕駛員等安全從業人員參加安全教育提出了硬性要求: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駕駛員每月要至少參加兩次安全例會。可見,何某作為駕駛員負有參加安全例會的法定義務;公司組織安全例會也是為了履行公共運輸企業組織員工接受安全教育的義務。如果僅因公司組織行為就認定屬于加9、班,明顯對公司不公平,也會導致公共運輸從業人員怠于履行其法定義務,不利于公共安全的實現。7、如判決該項約定無效,將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安全無小事”。該案雖小但事關重大,由于安全例會制度存在時間較長、不支付加班費也是業界普遍的共識,因此如該項約定被視為無效,不僅對巴士公司是一種致命的沖擊,對整個公共運輸行業(珠海市乃至全國)而言也將是不能承受之重。如判決該項約定無效很有可能會誘使公共運輸企業不召開嚴格意義上的安全例會,進而使得駕駛員安全意識不能得到反復強化,對公共安全構成巨大威脅。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10、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職工每日工作小時、每周工作小時。”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 勞部發(1995)187號“有條件的企業應盡可能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應將貫徹規定和貫徹勞動法結合起來,保證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業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 勞部發1997271號“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 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