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福利薪酬福利知識培訓課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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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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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基礎知識員工錄用離職薪酬福利合同簽訂人事HR學習實操課程
1、 時間:2018年 08月21日 薪酬福利之 法定福利保障性福利,如五險一金;工時類福利,如帶薪假期;貨幣類福利,如高溫補貼、防暑降溫費、北方的取暖補貼等等。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84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行政處罰辦法第17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除責令其補交所欠款額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收入并入社會保險基金。2015年4月11日2、,甲進入某公司工作,該期間某公司一直沒有為甲繳納社會保險費。甲因病于2017年9月10日分別在所在地區人民醫院和市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治療,2017年9月24日出院休假至今,分別花費醫藥費1594.42元和38656.69元。原告以被告未繳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醫療保險,要求用人單位承擔醫療保險損失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作出仲裁裁決:裁決用人單位在裁決生效后十日內向甲支付醫療保險損失40251.11元。待遇賠償案例 用人單位不服該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經用人單位申請法院調查取證,證實甲自行參加了2017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市攻學院附屬醫院住院醫療費經有關農村合作醫療部門補助了3、31147.20元5015573.60元,其中未列入醫保范圍的金額為7508.80元(38656.69元31147.20元7508.80元)。另向醫療保險機構調查,對甲二次住院費用參照職工醫療政策規定按比例分擔測算:區人民醫院醫藥費1594.42元統籌支付930.30元,個人負擔164.12元;市醫學院附屬醫院醫藥費38656.69元,大病互助額8256.69元,個人負擔825.69元,合計統籌支付34081元,個人負擔4575.69元。待遇賠償案例 法院經審理認為:甲于2015年4月到某公司工作,直至2017年9月甲生病前的工作期間,公司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違反法定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4、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必須依法為被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是被告的法定義務,因原告未為被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在被告生病后導致其享受不到應有的補貼,即使被告自行參加農村醫保補貼了15573.60元,而職工醫療保險的補貼高于農村醫保的補貼,其中有部分差額也即被告可以享受的補貼,為被告的損失,所以被告未履行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義務而導致被告損失發生,對該損失原告應負有全部責任。對原告要求被告扣除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報銷費用后的醫藥費用差額,以及扣除職工醫療保險中自行承擔部分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其差額損失部分應為:35011.30元(職工醫保統籌支付金額34081元930.30元3505、11.30元)7508.80元(未列入醫保自費金額)15573.60元(農村醫保已補貼金額)11928.9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一、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甲因公司未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而造成的損失11928.90元;二、駁回用人單位的其他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待遇賠償被動離職經濟補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 25.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后又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的,應否支持?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即便是因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主張經濟補償的,仍應予支持。風險規避不配合繳納社會保險不符合錄用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