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中的“違約金”知識培訓課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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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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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基礎知識員工錄用離職薪酬福利合同簽訂人事HR學習實操課程
1、 時間:2018年 11月29日競業限制中的“違約金”競業限制的補償金和違約金 謝某于2009年6月進入某出入境服務有限公司(A),擔任咨詢顧問,每月工資平均人民幣8,000元,謝某與該公司于2011年12月1日簽署保密和競業禁止合同,約定“雇員承諾,在勞動合同解除后二年內,在公司業務區域內不直接或間接地以個人名義或以一個企業的所有者、許可人雇員或管理人員的身份或以其他任何名義:(1)投資或從事與公司業務相同或相近的競爭業務,或成立從事競爭業務的組織;(2)向競爭對手提供任何服務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公司給予雇員經濟補償金每月5,000元,于每月10日發放。謝某的違約金約定30萬元。20152、年4月8日謝某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并于2015年5月15日正式離職。出入境服務公司已依約按每月5,000元標準支付謝某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期間競業限制補償金共計50,000元。2015年6月1日謝某與案外人某投資咨詢公司(B)訂立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擔任商業地產投資經理。案外人楊某某于2016年3月11日與出入境服務有限公司(C)訂立一份美國投資移民咨詢委托合同,合同頁眉處顯示B和C公司字樣,謝某作為服務顧問在合同上落款。出入境服務公司(A)要求謝某返還已經支付的經濟補償金5萬元并要求謝某承擔違約責任30萬元。(2016)滬02民中13、0613號競業限制的違約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合同法第114條競業限制的違約金 在職期間對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條款是否有效?譚某與A公司簽訂了一份自2012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15日的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4000元。勞動合同書中約定了相關的競業限制內容。2014年5月譚某注冊了B公司,身份為法定代表人,該公司與譚某正在就業狀態的A公司具有競4、業關系。2014年7月譚某離職。公司起訴譚某違反競業限制義務,要求譚某承擔違約金20000元及相關直接經濟損失76380元。(2015)拉民一終第64號競業限制的違約金 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可否申請人民法院進行調整?陳某與A公司簽訂了自2007年3月開始的勞動合同,擔任制造中心副主任、總工程師兼分廠廠長,年收入為16萬元。公司與陳某約定了保密競業協議:公司支付陳某離職后的競業經濟補償金為陳某月均工資的20%,支付兩年;陳某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需要支付給公司離職前上一年度薪金的8倍作為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陳某有義務增加賠償至完全彌補損失。后陳某于2011年3月離職并于2011年11月份,與他人共同出資建立了B公司,B公司在經營范圍上與A公司存在競業關系,陳某在B公司持股35%并擔任公司監事。A公司起訴陳某,要求陳某承擔違反競業義務的違約責任。(2013)浙民申字第658號感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