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之違法約定知識培訓課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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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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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基礎知識員工錄用離職薪酬福利合同簽訂人事HR學習實操課程
1、專業、專注、專精十年勞資關系法律服務專注細分時效定制DevotionSubdivisionEffectivenessCustom-made十年專修2 試 用 期-試用期期間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十年專修3 試 用 期-可能被認定為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情形1、同一勞動合同期限內延長或縮短試用期、同一勞動合同期限內延長或縮短試用期2、續簽勞動合同時再次約定試用期、續簽勞動合同時再次約定試用期3、離職后再次入職時再次約定試用期、離職后再次入職時再次約定試用期4、關聯公司間再次約定試用期關聯公司間再次約定試用期5、勞務派遣員工轉為正式員工后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員工轉為正式員工后約定試用期6、不應約定試用期而約2、定了試用期、不應約定試用期而約定了試用期十年專修4 試 用 期-延長試用期違法(2014)(2014)一中民終字第一中民終字第0240102401號號入職時間:2012年11月13日職 位:常務副總經理合同期限:10年試用期期限:2個月(2012年11月13日-2013年1月13日?)延長試用期:2013年1月10日簽訂試用期延長協議,任某試用期將于2013年1月14日結束,經公司管理層調查考核,綜合考核結果與實際表現,未能達到公司要求,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相關規定,延長員工試用期2個月,直至2013年3月14日止,以作深入考核,原勞動合同除第1條第1項外,其他條款不變。支付違法約定試用3、期的賠償金的期間:2013年1月14日至2013年3月1日 用人單位需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84482.76元!十年專修5 試 用 期-延長試用期延長后試用期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期限!延長后試用期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期限!01勞資雙方已經達成了延長試用期的協議!勞資雙方已經達成了延長試用期的協議!02不允許兩次約定試用期針對的是續簽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不允許兩次約定試用期針對的是續簽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0304試用期的工資和轉正后的工資無差別!試用期的工資和轉正后的工資無差別!十年專修6 試 用 期-延長試用期違法(2015)一中民四終字第一中民四終字第1355號號入職時間:4、2014年12月8日職 位:銷售區域主管工 資:3000元試用期期限:3個月(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3月7日)延長試用期:2015年3月8日單位要求延期,雙方簽訂了延期轉正協議書,楊某試用期合同于2015年3月7日到期,經雙方友好協商,同意延期轉正一個月,即:2015年4月7日。在此期間雙方互不追究任何責任,并繼續履行相關合同約定。十年專修7(2015)(2015)深中法勞終字第深中法勞終字第15991599號號本案中,公司與劉*在合同中先約定試用期為二個月,在試用期結束后,公司提出將試用期再延長一個月至2014年5月6日,劉*當時未提出異議,而是于2014年9月3日申請勞動仲裁時才5、主張公司違法約定試用期。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有關“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規定,應理解為禁止用人單位利用約定兩次以上試用期的形式以規避該條第一款有關最長試用期的規定,而本案中,公司在法定的最長試用期內與劉*延長試用期一個月,不應認定為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試 用 期-延長試用期合法十年專修8 試 用 期-延長試用期違法(2017)京京02民終民終12664號號入職時間:2016年4月20日職 位:投資發展部副經理合同期限:3年試用期期限:3個月(2016年4月20日-2016年7月19日)延長試用期:2016年7月20日,單位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崗位6、為由延長試用期試用期工資:12000元轉正后工資:15000元單位解除日期:2016年10月17日申請仲裁:2017年7月用人單位需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期間的工資差額:8758.6元!十年專修9 試 用 期-約定兩次試用期審理法院: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區人民法院案號:(2017)吉0802民初1847號裁判日期:2017.10.30案由:民事勞動爭議、人事爭議勞動爭議20112011年年1212月月3030日,日,1 1年合同,試用期年合同,試用期1 1個月個月20142014年年8 8月月1818日,日,1 1年合年合同,試用期同,試用期1 1個月,期滿個月,期滿后未再簽定勞動合同后未再簽定勞動合7、同實際工作至實際工作至20172017年年5 5月月20172017年年6 6月月5 5日提出日提出仲裁申請仲裁申請時時 效效十年專修10 試 用 期-不應約定試用期審理法院:湖南省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法院案號:(2017)湘0603民初227號裁判日期:2017.09.30案由:民事勞動爭議、人事爭議勞動爭議2014年5月16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2個月,自2014年5月16日至2014年7月16日試用期為2個月十年專修11 試 用 期-離職后再次入職時約定試用期約定試用期約定試用期案例案例第一次入職第一次入職第二次入職第二次入職法官觀點聚焦法官觀點聚焦合法(2016)閩0212民初3288、2號入職時間:2013年3月1日崗位:裝配工離職時間:2013年4月30日入職時間:2014年2月10日崗位:裝配工兼售后技術員約定試用期:3個月二次勞動期間彼此獨立崗位變更,該崗位的不可替代性強,勞動者的資質能力是否勝任該崗位需要重新考查合法(2016)云0112民初7535號入職時間:2008年3月12日崗位:預算員離職時間:2010年8月30日入職時間:2013年3月1日崗位:成本部經理約定試用期:3個月 兩次入職時間間隔較長(二年余),工作能力等條件可能發生變化,而單位對此未必完全掌握“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應理解為在同一段勞動關系前提下更為恰當合法(2013)浦9、民一(民)初字第10066號入職時間:2011年5月3日崗位:研究顧問約定試用期:3個月入職時間:2012年6月19日崗位:研究顧問約定試用期:3個月 在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后重新建立勞動關系的情形下,再次約定試用期并未違反法律規定。合法(中立觀點)(2016)京0102民初14121號入職時間:2014年3月6日崗位:離職時間:2014年5月29日入職時間:2016年1月26日崗位:保安約定試用期:1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該規定僅限于一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對于續簽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并沒有作出規定,本院認為對此不宜作出擴大解釋。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在勞動合同10、解除后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是否需要重新約定試用期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時隔兩年,原告再次入職被告處,原告作為勞動者其工作能力、身體狀況和對環境的適應能力均有所變化,被告作為用人單位其用人標準、用工環境和經營理念等亦有所變化,雙方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給予必要的時間增進相互間的了解和考察不僅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違法(2017)京02民終5076號入職時間:2013年3月18日崗位:研發部員工離職時間:2014年8月26日入職時間:2015年3月4日崗位:研發部員工約定試用期:3個月 兩次入職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基本一致,再次約定試用期,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十年專修12 試 用 期-母公司、11、子公司(2014)吳民初字第1489號本案中,被告雖然在與新興精密公司協議解除勞動關系后與原告簽訂了新的勞動合同,但原告與新興精密公司是關聯企業,被告的工作地點、崗位和內容沒有發生任何變化,故原告不應當再與被告重新約定試用期,原告以被告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2009年3月26日與母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模具工作合同期限為三年2014年2月28日,雙方協商解除,公司支付了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等合計24305元。2014年3月5日與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地點、崗位和內容沒有任何變更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2014年5月20日,子公司拍到勞動者上班期間睡覺的照片,次日,原告發通告對被告罰款12、770元。2014年6月30日,子公司對勞動者進行試用期考核,考核結果為試用期不合格不予聘用。兩公司共用同一批高級管理人員,子公司業務系母公司原來生產業務的一部分。十年專修13 試 用 期-勞務派遣員工轉為正式員工原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西有限公司客戶服務營銷中心(D)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3月31日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西有限公司電子銷售分公司(第三人)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27日中移在線服務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原告)1、2015年12月,勞動者通過了第三人的招錄考試2、2015年12月30日與廣西攬勝解除,次日與第三人簽訂勞動合同3、勞動者與第三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6個13、月的試用期(截止2016年6月29日)1、2016年4月1日,三方簽訂勞動合同主體變更協議2、原被告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試用期自2016年4月1日至6月29日。1、2016年6月23日,原告作出試用期考核不合格通知書2、2016年7月5日,被告向原告郵寄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解除日期為2016年6月27日審理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案 號:(2017)桂0102民初2066號裁判日期:2017.09.18案 由:民事勞動爭議、人事爭議勞動爭議勞動合同糾紛十年專修14 試 用 期-勞務派遣員工轉為正式員工(2017)桂0102民初2066號二、關于原告中移在線廣西分公司設置試用14、期及考核的合法性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而對于“試用期”的適用,參照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的通知(勞辦發1994289號)的內容,“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本案中,堯*長期在原告處的工作地點從事與客服相關的工作,主要的工作內容沒有變化,與原告、第三人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時,其本質已不屬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情形;原告在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前,對于其工作能力等各方面也已是應當知曉的,故原原告、第三人與堯告、第三人與堯*訂勞動合同時再次約定試用期,不符合前述法律的規15、定訂勞動合同時再次約定試用期,不符合前述法律的規定,原告以被告試用期考核未能通過而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十年專修15 試 用 期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三)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三)2015.9十五、用人單位超過法律規定期限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已經實際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用人單位除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外,是否還應當補足超過期間的工資差額?答:用人單位超過法律規定期限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對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支付賠償金,但無需向勞動者補足超過期間的工資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