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中心商場消防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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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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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購物中心消防管理制度1. 目的為了加強物業的消防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的危害,保障商戶及業主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制度。2. 范圍適用于商場物業管轄的物業及在物業進行施工、裝修、經營、使用的單位和個人,物業的防火委員會是消防管理的監督機構。3. 管理責任3.1物業的消防管理,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嚴格的消防管理。3.2做好消防管理工作是物業每個員工和商戶應盡的責任。3.3物業的消防工作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受地區公安、消防監督機關領導。3.4物業各商戶和商場物業應把預防火災作為整個管理工作中的一個重要部分,使消防工作經常化、制度化。3.5商場物業經理為本2、物業的防火責任人,全面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由物業牽頭,成立有關單位防火責任人參加的本物業防火委員會,統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防火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商場物業管理處保安部負責。3.6物業商戶與商場物業應有專人負責消防管理,安全措施落實到人。3.7防火負責人職責:3.7.1領導所屬單位、部門的安全消防組織,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制度,建立和健全各項消防規章制度。3.7.2組織、部署、檢查、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并定期向物業防火委員會報告消防工作情況。3.7.3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執行消防獎懲條例。3.7.4組織領導義務消防隊,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險隱患,管理和維修消防設施和器材。3.7.5組織制定3、緊急狀態下的疏散方案。3.7.6組織撲救火災和指導安全疏散,調查火災事故,協助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和追究當事人責任。4. 防火設計與施工4.1改建或分隔的防火設計必須符合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消防法規的要求。4.2防火設計圖紙必須經物業防火委員會和消防部門審核批準方可交付施工。施工中不得擅自變更防火設計內容,確需要變更的,必須再次報防火委員會和消防部門批準。4.3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商戶或其委托的施工單位與物業安全部、工程部等管理部門簽訂管理合同,并報物業防火委員會和消防部門備案。4.4室內裝修必須使用非燃或阻燃材料,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4.54、裝修項目施工完畢后,消防設施必須經消防部門檢查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對不合格的項目要限期整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決定使用。5. 火災預防5.1在物業內動用明火作業,必須向物業防火委員會或安全部提出書面申請,并得到批準。動火單位應嚴格執行動火制度,采取防范措施和做好滅火準備工作。5.2物業內嚴禁帶入或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5.3物業內禁止焚燒可燃物品,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在公共區域、電梯、中央控制室、配電室等設備間內吸煙。5.5物業內禁止使用非阻燃材料制作的廢紙簍。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等電熱器具,確因工作需要,應經物業防火委員會和消防部門批準。5.6商戶及員工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大樓出5、入通道。5.7展位商戶和物業工程部要按照電力技術規定,定期對電氣設備、開關、線路及照明燈具等進行檢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及時維修或更換。商戶在離開辦公室、工作場所時應關閉電源開頭或拔下電器電源插頭。5.8煤氣管道系統的儀表、閥門、法蘭接頭、橡膠或塑料管等材料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使用者應注意安全使用煤氣,使用完畢后應關閉開關。5.9大樓內的走道、樓梯、出入口等處,嚴禁堆物、保持暢通,疏散標志和指示燈要完整醒目。6. 火災撲救6.1報警電話及其他報警設備必須保證靈敏可靠。6.2消防控制室設專人晝夜值班,隨時觀察、記錄消防控制設備的運行情況,及時處理火警信號。6.3物業內所有人員6、一旦發現火災,必須及時報警并迅速采取撲救措施。6.4商戶和物業處的防火負責人以及員工聞警后必須及時趕到火場,撲滅火災。6.5物業商場物業商戶服務、安全部員工在火災緊急情況下,負責引導賓客迅速安全轉移。6.6商戶在辦公場所內要嚴格按照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有關規定,配置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6.7自動報警裝置、噴淋系統、防排煙設備、防火門、消火栓等定期進行檢測,凡失靈損壞的,要及時維修或更換,確保完整可靠。6.8消防水泵、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等設施,未經批準不得任意改裝或挪作他用,除滅火搶險外,平時不得動用商場物業內任何公共消防設備設施。6.9消防給水系統需停水進行維修、保養的,必須7、經大樓防火委員會或消防部門批準。6.10認真做好消防設施、器材的維修檔案。7. 獎懲7.1防火委員會應定期檢查總結消防工作,對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7.2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集體和個人,可由物業防火委員會給予表揚和獎勵。7.2.1熱愛消防工作,積極參加防火、滅火訓練、成績優異、工作表現突出者;7.2.2模范貫徹消防安全制度,在預防火災工作中做出貢獻者;7.2.3積極投入滅火搶險,保護人身安全和搶救物業內財物的突出表現者;7.2.4積極鉆研消防業務,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者;7.2.5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隱患,表現突出者;7.2.6及時發現和撲滅火災,避免重大損失者。7.3凡有下8、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應給予經濟處罰、行政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消防部門按照治安管理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7.3.1擅自挪用或破壞消防設備及器材者;7.3.2違反消防法規、條例者;7.3.3對存在的火險隱患拒不整改者;7.3.4造成火災事故的直接責任者;7.3.5貫徹消防法規不力、管理不嚴或因玩忽職守而引起火災事故的經營或使用單位領導者。8. 附則8.1商戶可根據本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大樓物業防火委員會備案。9. 相關文件9.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9.2 市消防條例9.3 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9.4消防設施管理、維護、保養的技術要求9.5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商場物業罰法9.6火災撲救應急預案9.7用戶守則9.8裝修指南9.9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9.10動用明火操作規程9.11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制度9.12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操作規程9.13解除火警作業規程9.14火災撲救操作規程10. 記錄10.1消防監控記錄10.2動火申請審批表10.3火災發生情況記錄表10.4安全防范整改通知書10.5裝修人員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