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試用期辭職工資結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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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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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試用期辭職工資結算具體怎么算律師:實際操作中基本有兩種:一個是離職那天就當面結清,拿錢走人一個是和當月正常發薪日期一起發薪雖然法律規定了15天,但完全嚴格執行的比較少,即使企業沒有在15天之內給,但在當月發工資時給了,也不算什么大問題如果你想立即拿到工資,還是和單位好好說說補充:這種結算方法不違法,還是那句話,如果你想立即拿到工資,就和人事好好談談.員工試用期辭職,工資是否可以“打折” 閆女士在新的工作崗位工作了一個月的時間,她發現自己并不適合這份工作,便提出辭職,可是說 好的每個月1000元的月薪卻變成400元錢,幾經周折后,又變成了800元錢。在求職過程中,很多用人單位都會提出“試用期3個2、月”的要求,期間,如果求職者提出辭職,試用期期間的工資就要“打折”了嗎? 試用一個月提出辭職“在試用期期間,我干滿一個月后提出辭職,公司就要克扣我的工資,這合理嗎?”日前,沈陽市民閆女士向記者大倒苦水,“1000塊錢的工資其實不算什么,關鍵是為了爭一口氣!”她很氣憤地說。 閆女士曾在多個用人單位工作過,可是前不久的一次經歷卻令她十分生氣。2007年10月22日,閆女士經過面試后,被應聘到吉林合眾格力空調銷售公司沈陽辦事處工作。在面試時,雙方講好試用期為3個月,閆女士主要從事設計工作,試用期工資為月薪1000元。可是到了2007年11月16日,工作了大半個月的閆女士發現自己并不適合這份工作,決定3、工作滿一個月后離開這家公司,尋找新的職業。于是她提前一周向該企業提出了辭職申請。到2007年11月23日,她正式離開了這家公司。工作了正好一個月的時間,按照之前的約定,吉林合眾格力空調銷售公司沈陽辦事處應該支付她一個月的薪水1000元,但是該公司卻遲遲不愿支付。閆女士主動上門找了多次,每次得到的答復都是“再等等”!后來該公司提出支付她800元的薪水。講好了月薪1000元,怎么工作整一個月時間,工資卻變成了800元?難道工資也可以“打折”嗎?閆女士無法接受這樣的結果,在她看來,工作了一個月,就應該按照約定拿一個月的薪水,吉林合眾格力空調銷售公司沈陽辦事處的做法明顯是違約行為。用人單位有“苦衷”接4、到閆女士的求助后,本報記者帶著相同的疑問找到了吉林合眾格力空調銷售公司沈陽辦事處經理韓雪峰,他給記者的答復是:公司培養新人需要一定的費用,“新人”私自提出辭職,這筆費用就應該由“新人”來承擔,所以公司不能支付全額1000元的工資。韓雪峰經理告訴記者,該公司招聘員工,希望招聘的是在該公司長期工作的員工,閆女士在該公司正好工作了一個月時間就提出辭職,公司有一種被“涮”的感覺。而且該公司在培養“新人”上花費了一定的費用,比如說像“免費午餐”之類,如果“新人”私自提出辭職,就應該為這部分費用“埋單”。“在她工作的一個月時間里,她并沒有完成這個崗位本應該完成的工作任務,況且,她也有可能帶走我們公司的一些5、技術!”韓雪峰經理覺得公司吃了大虧,“她工作一個月,給公司創造的利潤不到100塊錢!”正是基于這些“原因”,吉林合眾格力空調銷售公司沈陽辦事處最終決定支付給閆女士800元錢的工資。到記者截稿時止,一位自稱是吉林合眾格力空調銷售公司的王喜波經理給記者打來電話。他告訴記者,對于試用期,公司內部有嚴格的規定,試用期員工月工資只有800元錢。至于1000元的說法有可能是公司某位負責人的個人說法。并且,按照公司規定,試用期未滿三個月的“新人”不能全額領取工資,閆女士就是一個例子。面對記者,吉林合眾格力空調銷售公司的兩位負責人對這件事的“解釋”出現了矛盾。試用期是雙方的考察期“試用期不是白用期,一方面是用6、人單位通過一段時間來考察試用求職者,另一方面也是求職者考察試用新的工作崗位,雙方都可以單方面提出解約。”遼寧欣合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文波說。董文波律師告訴記者,就閆女士遭遇的這件事而言,吉林合眾格力空調銷售公司沈陽辦事處應該按照約定支付閆女士全額工資。按照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求職者簽訂勞動合同。從2008年1月1日起,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要支付求職者雙倍的工資,同時還將受到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罰。“閆女士與吉林合眾格力空調銷售公司沈陽辦事處之間已經形成了一種勞動合同關系,雙方都應該按照合同辦事。既然閆女士工作了一個月,公司就應該支付她一個月的工資。試用期不單單是公司在試用新人7、,這是一種雙方的試用,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董文波律師說,“如果公司對新人進行了培訓,就應該按雙方的約定來承擔培訓費用,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培訓費用就應該由用人單位來承擔。至于免費午餐,是用人單位福利待遇的一種,并不在培訓費用之列。”咋“試用”法律有詳規有的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嚴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通過設定較長時間的試用期,來規避對職工應盡的法定責任,是近年來在許多用人單位中突出存在的問題。有人將這種現象戲稱為,“試用期”變成了“白用期”。針對濫用試用期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問題,勞動合同法明確了試用期限、試用次數、試用期工資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等規定。為了防止有些用人單位濫用試8、用期,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細研究上面的法條,我們能看出,合同不滿3個月,用工單位是不能約定試用期的。 案例:我為了兼職在一家超市簽了勞動合同,但合同是1年的。合同里約定試用期為1-2個月。我工作了3天,今天不想干了。請問,如果我向公司提出辭職的話,工資能夠結算到嗎?(看有的律師回答是說需要賠償的,我的合同里有賠償條款)是不是提前一個星期申請就可以了? 1、試用期內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才合法,否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要求你賠償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2、勞動部印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3、只要辭職合法工資可依據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